1. 论述海洋法的渊源有哪些
因为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性组织吧中国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大国自然要加入的哈
2. 试述海洋法
公海上的管辖权
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国家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或在公海范围行使属地管辖。国家对公海上有关的船舶、人、物或事件进行管辖是基于国际法中其他管辖规则和相关连接点,其中最主要是船旗国管辖和普遍性管辖两种。同时,对某些违法行为,国家还承担了某种防止、惩罚及管辖合作的义务。
(1)船旗国管辖。船旗国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公海上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以及船舶上的人、物、事件的管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在公海上的船舶受其船旗国的专属管辖。这表明船舶内部事务,一般地应遵行船旗国国内法。
对于可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船舶的公海碰船或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公约作出三项规定:第一,公海上碰船或其他事故涉及船长或船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所涉人员的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以向船旗国或人员国籍国提出。第二,在纪律事项上,船长证书或驾驶执照只有其颁发国家才有权经过正当程序予以撤销,而不论证书持有人的国籍。第三,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得命令逮捕或扣押船舶。
(2)普遍管辖。公海上的普遍管辖权是指各国对发生在公海的,被国际法认为是普遍管辖权对象的特定国际罪行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行使管辖权。这类罪行或不法行为包括:
第一,海盗行为。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或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从事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如果居于主要控制地位的人员,意图利用船舶或飞机从事上述海盗行为,则该船舶或飞机视为海盗船或海盗飞机。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上述人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船舶或飞机从事海盗行为的,视同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行为。海盗是人类公敌,各国均有权将海盗拿捕,交付本国法院审判处理。对于海盗船舶或飞机及其上财产,可扣押并决定处理。
第二,非法广播。非法广播或未经许可的广播,是指船舶或设施违反无线电有关的国际章程,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众收听或收看的无线电信息。所有国家应进行合作,制止这种未经许可的广播。对于从事非法广播的任何人,船旗国或设施登记国或其所属国,或可以收到广播及其正常信号受到干扰的任何国家都拥有管辖权,可以对该行为人及船舶加以逮捕,并扣押广播器材。
第三,防止和禁止贩运奴隶和贩运毒品。各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或飞机贩运奴隶,并对犯有此种行为的人或为此目的利用该国旗帜的人给予严厉惩罚。任何国家如有合理根据认为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从事非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可要求其他国家合作加以制止。所有国家都应在防止和制止上述非法贩运行为方面进行合作。
3. 论述海洋法的渊源有哪些呢
因为《海洋法公约》是海洋国家之间发展关系的重要基础,为人类在海洋的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海洋法公约》为各国在多边国际制度框架内寻求对全球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以及协调各自利益又兼顾全球整体利益的实践有助于海洋的和平利用和海洋的国际合作,使所有的人类从中得到利益,打破了少数国家统治和垄断海洋的局面。所以中国力推海洋法公约!
4. 简述海洋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1965年12月21日年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2、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1966年12月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4、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5、1984年12月10日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6、1989年12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
7、1990年12月18日年通过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迁徙个人公约》。
8、2006年12月13日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
9、2006年12月20日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5. 论述海洋法的渊源有哪些方面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起源于法国、德国等大陆国家。正式法的起源只是成文法。法理学不被视为法律的形式渊源,但法律被理解为抽象的规范;海洋法,也称为普通法,起源于英国,兴盛于美国。成文法和判例法都是法律的正式来源。
2.适用法律的技术层面不同:在民法体系中,法官审理案件时,首先考虑如何在制定法中规定,然后根据相关规定和案件情况作出判决;海商法体系的法官首先考虑以前的类似案件,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的事实进行比较,然后总结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3.法律的分类不同:民法体系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进入20世纪后,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和劳动法两种公法和私法。海商法体系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但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形成的全国性适用法律。公平是由法院上诉案件的判例法形成的。
6. 简述海洋法的基本原则
海洋公约是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它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海洋事务的国际公约。UNCLOS于1982年签署并于1994年生效,目前已经被185个国家和欧盟批准或加入。
海洋公约确立了关于海洋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为各国在海洋领域的权益和义务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公约涵盖了海洋空间的划界、航行自由、经济利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各个方面的规定。
海洋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高海洋、国际海底区域等海洋空间的划分;航行自由、过境和停靠权利;渔业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等。
海洋公约的签署和遵守对于国际社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各国之间的海洋事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维护了海洋的和平与稳定。公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并为各国提供了平等互利的合作机制。。
7. 海洋法的渊源主要是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区别在于: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3、法律适用不同。大陆法系习惯用演绎形式,英美法系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4、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为普通法、平衡法,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5、法律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倾向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倾向单行法。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8. 论述海洋法的渊源有哪些内容
一个国家在行使其领海主要时,要受到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即外国船舶享有无公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这就是所谓的“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在一个国家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即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
(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
(3)除了意外情况,通过领海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航行,中途不能随意停下来。需要注意的是,无害通过权一般只适用于商船,军舰的海上航行活动是否享有这项权利,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分歧。
9. 海洋法的起源
海王掌管四大洋,指的是根据传说,海王(Greek神话中的海神波塞冬)拥有统治四大洋的权力和能力。这个传说可能来源于古希腊的神话和传说,即海神波塞冬是世界上所有海洋的主宰,能够控制风浪、潮汐和海洋生物。
对于这个传说,可以得出结论:海王掌管四大洋是一个神话故事,不存在现实意义和科学依据。
首先,四大洋指的是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和南极洲周围的南大洋,这是被人类抽象划分出来的概念,不存在一位神话中的海神能够直接掌握这些大洋的实际控制权。
其次,即使考虑到海王这个神话人物的权力,也没有任何科学依据证明一个神话中的神能够掌控自然界的现实情况。现代科学已经证明,海洋受到的影响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地球物理和化学的变化,而非神秘力量的操控。
因此,海王掌管四大洋只是一个传说,并不存在现实意义和可行性。
尽管如此,了解和探索海洋仍然十分重要,因为海洋是生命的来源和重要的生态系统。同时也需要保护海洋免受人类活动带来的弊端,例如过度捕捞、海洋污染和气候变化等。
内容延伸:相比于古代的人类,在现代科技和探索技术的帮助下,我们已经对海洋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包括海洋的温度、盐度、海流、洋底地形和深海物种等。为了更好地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现在有许多国际组织和项目致力于海洋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洋研究计划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