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学中的海洋元素包括什么
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纪之英格兰,主要来源于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与诺曼底封建法的融合,威廉公爵在诺曼底征服后踏上英格兰的土地,为了扩大王权,派遣大法官到英格兰各地出巡,处理农民与封建主之间的矛盾,在处理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并无成文法可供凭借,判案全靠依据当时风俗习惯,基督教道德也对审判结果有很大影响,此为今英美法系之滥觞。随着十七到十八世纪大英帝国的扩张,传播到世界各地,如今主要在英联邦国家流行。
英美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形成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具有适应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在审判时,更注重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和陪审团制度。下级法庭必须遵从上级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级的法官判例没有必然约束力,但一般会互相参考。
在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发展实质上靠的是一个个案例的推动。因此,我们看英美等地的判决,法官—陪审团—律师之间的博弈都极为精彩,而往往一个史无先例的判决产生后,都为后世相同情况之判决提供了依据。比如我们在看美国法制发展过程中,看到的往往都是一个个标志性的个案。
举个例子,比如美国著名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从地方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终判定南方省份种族隔离政策违宪。从今往后,所有类似于种族歧视与种族隔离案子的判决均须遵循此案中高院的判决。于是南方省份种族隔离政策终成为历史,美利坚迎来了历史上民权运动的一个伟大的胜利。
与之相对的是我们所说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一般指德国\法国,主要以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代表为判例法,主要国家英美.随便找本外国法律史或法律制度就有。
2. 海洋法系的优缺点
法系的分类标准是相对的,又是综合的。这是因为:
(1)标准不同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按照历史类型、按照法律渊源(形式)、按照宗教与法律关系(宗教法系与世俗法系)、按照地域与传统(远东法系与西方法系)等。
(2)在同一标准下,考察的主要部门法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3)在同一标准下,时代不同,一国法律可划归不同法系。
(4)法系间差别日益缩小,也说明法系标准的模糊性、相对性。
(5)法系划分标准是综合的,法系划分标准不应当是单一的,允许不同标准在一定条件下的综合统一。
影响法系形成的因素很多,也十分复杂,法在受经济基础制约的同时,也受经济以外的因素包括其他上层建筑因素的影响。
最简单、显著的特点就是大陆法系是以成文法为主,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院判决依照成文的法律规定。。而英美法系则是以判例法为主,即对一案件审理时要参照以往法院审理相同或者类似案件所做出的判决,并依照此类判决来审理目前的案件。
3. 海洋法系国家法律的分类是什么
如果按目前通行的划分法系的方法把世界各国的法律归为两大法系一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则俄罗斯的法律应归入大陆法系之中。
俄罗斯的法律之所以属于大陆法系,是因为它具有大陆法的一些基本特征:第一,强调议会立法(实质上是专家立法,只是加盖了议会的橡皮图章),在司法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都是由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法律、法令,而不像英、美等普通法国家中,法官可以在司法中自己创造新的法律。第二,强调国家法律的法典化,如制订统一的民法典、商法典等。第三,司法中极少遵从先例,即在审理一个新案时未必要按照别的法院以往对类似案件的裁定作出相似的判决。
而澳大利亚属于英联邦国家,其法律制度都秉承英国的法律制度,英国是一个海洋法系国家,因此,澳大利亚的法律系统也是海洋法系。
4. 海洋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这个问题的参考答案:
海洋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是有区别的,两者区别如下:
1、法系本质形式不同。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
海洋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2、法系包含范围不同。
属于大陆法系的除法国、德国两国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代表, 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海洋法系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5. 什么叫海洋法系
印度是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6. 海洋法系的来源
英美法
英美法是以判例法为基础的英国法和仿效其法律的美国以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区别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但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具体的、独立的英美法律制度。通常称 “英美法系”、“英吉利法系”、“普通法系” 或 “判例法系”。英国法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日耳曼法。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国后,建立了诺曼底王国,实现了英国的统一。为了加强王权,同时也为了缓和与撒克逊贵族的矛盾,以国王名义颁布了为数不多的敕令,同时委派巡回法官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他们根据英王敕令,有选择地适用地方习惯进行判决,从而形成通行全国统一的判例法——普通法。
基本介绍
英国的判例法除普通法以外,还有衡平法。这是一种从14世纪开始发展的与普通法平行的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的法律原则和诉讼程序。由于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传统的普通法的严格限制有时无法适应需要,英王允许臣民在无法从普通法院获得公平处理时,可直接向大法官申请,由大法官根据 “公平、正义” 原则予以处理,可以停止普通法法院判决的执行,命令或禁止民事被告人从事一定的行为。到15世纪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审理衡平案件,乃形成以衡平法为原则的判例法。于是英国出现两种判例法,即普通法和衡平法; 两种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1873年通过 《最高法院审判法》,进行了司法改革,取消了衡平法院,建立了单一的法院系统。但是,直到今天,高等法院仍设有由衡平法院演变而来的大法官法庭,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时援用衡平规则,给予衡平救助。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中,有的仍保留衡平法的某些效力,甚至还存在个别的衡平法院。
美国法源于英国法,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从英国委派训练有素的法官到美国来。美国独立战争取得胜利后,一度表示与英国法决裂,制定了联邦成文宪法,各州也制定了成文宪法。后又宣布以英国法为依据,但根据美国条件,对英国法也进行系统的归纳和解释,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自17世纪起,英国的长期对外殖民扩张,英国法也传播和移植到各殖民地附属国。这些国家大多根据英国法原则,在独立后按照各自的特点和习惯,适应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或多或少地作了修改,建立超自己的法律制度。目前,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有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战后日本也受到英美法的影响。在英美法中,除判例法外也有制定法,而且自19世纪以来制定法大量增加,但远不如大陆法系成文法典严密和系统。
英美法的主要特点是: ①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程序法优于实体法。②制定法大都是单行法规,没有系统的统一法典,法律内容主要是分则,并且常有变动。③在法的适用上,有遵循先例原则,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④判决采用归纳的方法,即从过去案例中归纳出一般原则适用于案件作判决; ⑤在诉讼上采用抗辩式审理方式,法官处于仲裁者的地位,由控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双方进行辩论,最后由法官作出判决
7. 法学中的海洋元素包括什么和什么
你好!目前据我了解,江苏海洋大学法学专业并没有硕士点。江苏海洋大学位于江苏省,以海洋类专业为主,其法学方向主要有本科和硕士专业。尽管法学硕士点暂时不存在,但你仍可以考虑该校的本科法学专业,或者考虑其他学校拥有法学硕士点的选项。如果你对其他学校或法学专业有更详细的需求,我可以为你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希望这个回答能够帮到你!如有其他问题,请继续提问。
8. 法学中的海洋元素包括什么内容
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_。
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
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
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
此外,还有海洋文化利益,如海上观光旅游、举办跨海域的文化活动等。
法律依据:《海洋法公约》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_。
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
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
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
9. 海洋法系基本分类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即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
2法律结构的不同。英美法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3法官的权限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
4诉讼程序的不同。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同时存在的陪审团制度;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10. 海洋法的渊源
普通法系(Common Law)又称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美国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属于普通法法系,但它有自己的、不同于英国法的很多特征。
该法系与欧陆法系(又称“大陆法”)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普通法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生活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或混合民法系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