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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海洋捕捞补贴政策(海洋捕捞现状)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7-16 16:25   点击:186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捕捞现状

有 2013年12月12日 农业部近日发布《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和《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宣布分别从2014年6月1日和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我国近海渔业资源急剧衰退,使用违规渔具甚至是禁用渔具捕捞作业的情况普遍存在。今年以来“绝户网”等违规渔具破坏资源的问题引起中央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今年8月,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清理整治违规渔具专项行动”,并在海洋伏季休渔全面结束后开展了为期1个半月的“海洋渔船使用违规渔具专项整治行动”。2次专项行动在社会上形成了严厉打击使用违规渔具捕捞行为的强大声势,有力震慑了使用违规渔具捕捞行为。为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渔具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时,农业部抓紧编制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和禁用渔具目录,在完成征求意见等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发布。此次公布的《网目尺寸通告》共对7大类、45种主要海洋捕捞渔具的最小网目尺寸标准进行了限制,提出根据现有科研基础和捕捞生产实际,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分为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两大类。准用渔具是国家允许使用的海洋捕捞渔具,过渡渔具将根据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需要,今后分别转为准用或禁用渔具,并予以公告。考虑到一些捕捞种类为特定单一种类,所用渔具网目尺寸普遍较小,为兼顾这部分渔业生产者的利益,《网目尺寸通告》要求对这部分生产作业实行特许管理,相关规定在农业部网站公开,方便渔民查询、监督。《禁用渔具通告》规定的禁用渔具共13种,其中拖网类1种,耙刺类4种,陷阱类4种,杂渔具4种,主要是对渔业资源(特别是幼鱼资源)和海底生态环境破坏较大、使用范围有限、价值不高的渔具。

2. 海洋捕捞的危害

偷海捕鱼的后果包括以下几点:1. 破坏生态环境:偷海捕鱼会导致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如过度捕捞会使得某些鱼类数量锐减,破坏食物链平衡,进而引发生态环境的崩溃。2. 损害经济利益:海洋资源是各海岸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偷海捕鱼会导致该国经济利益的损失。3. 威胁国际安全:偷海捕鱼是非法行为,可能会威胁到国家的安全,引起国际纠纷。4. 法律责任:对于偷海捕鱼的人员将面临着法律责任,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各种形式的惩罚。综上所述,偷海捕鱼是有害的,会对社会、经济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加强海洋管理与执法力度,加强国际合作,保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 中国海洋捕捞业经历过哪些阶段?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远洋捕捞是指在200米等深线以外大洋区进行捕捞作业。我国是海洋捕捞业大国,但随着近海环境恶化与渔业资源枯竭,近海捕捞业发展已陷入困境,远洋捕捞业成为海洋捕捞业新的增长点。

远洋捕捞产品营养丰富,同时远离人类活动区域,具有无污染、绿色健康的优良特性,对保证人们饮食健康和消费升级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近年来我国远洋捕捞业发展迅速,但相对于远洋渔业发达国家,我国远洋捕捞业发展仍较为落后。

4. 海洋捕捞业的特点是什么

渔网上有铅,当网扔下去的时候,网散开,落入水中,因为铅比较重所以都竖直向下,鱼就被关进去了。

渔网从功能上分为刺网、曳网(拖网)、围网、建网和敷网。要求有高透明度(部分尼龙网)和强度,好的耐冲击性、耐磨性、网目尺寸稳定性和柔软性,适当的断裂伸长(22%~25%)。由单丝、复丝捻线(有结网)或单丝经编织(raschel,属无结网)、一次热处理(固定结节)、染色和二次热处理(固定网目尺寸)加工而成。

5. 海洋捕捞业的特点一般包括距离远、时间性强

远洋捕鱼成本很高的,所以一般的船只会追求最大化的利益,一定要捕到足够的鱼才返港,而能捕到多少鱼主要是季节,水温,洋流当然还有运气等诸多因素共同影响的。

出国渔船当地国捕捞,鱼货直接在当地国销售,渔船所需的出海物资,同样在当地国配备,这样出国的渔船,在国外时间比较长,所以说远洋渔船一走就是两年,捕捞的鱼货,只能在国外销售。

6. 海洋捕捞现状分析

应采取的措施如下:

(1)加强近海捕捞会使本已衰竭的近海渔业面临更严重的问题,

(2)我国远洋资源丰富,禁止过度捞海洋生物资源,

(3)我国海洋污染严重,应该采取措施防治海洋污染,

(4)过度捕捞会造成渔业资源的枯竭,故禁止过度捞海洋生物资源

(5)过度捕捞会造成渔业资源的枯竭,伏季休渔有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有利于渔业生态的改善。

7. 海洋捕捞赚钱吗

全世界捕捞量最多的10种鱼类

排名 鱼类 商业收获

1 草鱼 5,028,661

2 秘鲁凤尾鱼 4,692,855

3 银鲤 4,189,578

4 鲤鱼 3,791,913

5 阿拉斯加狭鳕 3,271,426

6 尼罗罗非鱼 3,197,330

7 虾鱼 3,178,721

8 大头鲤 2,898,816

9 长鳍金枪鱼 2,795,339

10 巴马穗唇鲃 2,761,022

8. 海洋捕捞业

回答以东海海域为例。拖网类:捕捞虾类的单船桁杆拖网,最小网目为25;捕捞虾类以外种类的单船或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为54。

刺网:捕捞梭子蟹、银鲳、海蜇,最小网目为110;捕捞马鲛、黄姑鱼、石斑鱼等,最小网目为90;捕捞鱿鱼、黄鲫、龙头鱼等,最小网目为50。

围网类:最小网目为35。

9. 海洋捕捞的规则

一般都不犯法的。如果是在禁渔期内进行的捕鱼活动,则属于违法的行为,但是如果当地明令禁止不准随意捕捞,需要遵守当地的政策。在禁渔区和禁渔期采用手抛网娱乐性捕鱼是违法的。

在内水、近海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中国籍渔船在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

对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应当按照规定的捕捞限额作业。

10. 海洋捕捞现状调查

过度捕捞和非法捕杀会导致海洋环境问题。

过度捕捞和非法捕杀,破坏了海洋原有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直接影响的是渔业的自然恢复力,导致渔业退化,间接来讲会对整个海洋生态环境系统造成无法弥补的连锁灾难!

11. 海洋捕捞现状调查报告

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即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接受固定停靠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除紧急避险情形外,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渔业港口应当将固定停靠本港的海洋渔业船舶信息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港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四条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制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相关设备和部件;违法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船舶;对提供场地、设施或者实施制造、更新改造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维修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或者为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加装铁丝网、栅栏、钢钎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公安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五条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安装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等标识,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设备性能完好、正常运行;远洋渔业船舶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船位信息。

海洋渔业船舶不得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

禁止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远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其他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六条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船籍港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海洋渔业船舶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将违法渔业船舶处理情况通报外事部门。

第九条中介机构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对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的船舶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相关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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