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消防要求
1.所有开放甲板区域的灭火总管需装设隔离阀与非灭火用途的管路隔离。
2. 能够在驾驶台或者消防控制站遥控启动,其中的一台灭火泵,也就是消防泵,消防总管系统应该能够立即送水,并建立起适当的水压。
3.机舱区域消防泵,连接消防总管与其他泵之间的管路需在机舱区域装设隔离区,通常在消防控制站隔离阀关闭时,除了机舱区域外,船上所有区域的消防栓均被隔离,消防区的消防栓应该能够有另一台消防泵或紧急消防泵供水。
4.应急消防泵,海水进口吸入及排除管路及隔离阀应设在机舱区域外,并并坚固的钢制外壳包覆或者以“A-60”防火等级的标准隔离材料隔离。
2. 船舶消防要求多长时间出水一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必须有日常监督、检测、维护制度,保证系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1)监督、检测、维护制度,由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负责制定,日常工作由本单位专职工程师、义务消防队或消防队员贯彻执行。
(2)负责系统维护管理的专职人员必须熟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原理、性能、操作维护规程,并具有消防管理培训合格证。
(3)管理人员必须每天巡检责任区内一切供水总控制阀、报警控制阀及其配件,进行外观检查,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
(4)供水源必须保证要求的水量和水压;每年对水源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
(5)储存消防用水的水池、消防水箱、气压水罐,每月检查一次,核对水位和气压罐的气体压力,以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技术措施,发现故障,及时进行修理。
(6)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罐的水,需要更换时,应通知消防监督部门,临场监督。
(7)消防用水的水温不应低于5℃,且应防止结冰现象。
(8)每两年对储水设备应维修一次,进行修补和重新油漆。
(9)钢板水箱和水罐采用玻璃水位计时。其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测时宜关闭。
(10)消防水泵应每天运转一次。若采用自动控制时,应模拟自动控制参数进行启动运转,每次运转时问宜为5min.
每月应利用报警控制阀旁的泄放试验阀进行一次供水试验,验证系统供水能力。
(11)一切控制阀门应用铅封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且阀门应编号、挂上标牌。保证阀门不被关闭,供水管路畅通。
室外阀门井中的控制阀,应每月检查一次,保证阀门处于开启状态。
(12)水泵接合器的接日及其附件,每月检查一次,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有闷盖。
(13)每两个月对水流指示器试验一次。利用末端试验阀排水。检查其能否及时报警。
(14)每月检查一次喷头外观,发现不正常喷头应及时更换。各种喷头应保持一定的备用量,建筑物内喷头数量小于300个时,喷头备用量不少于6个;装有300——1000个时,不少于12个;装有1000个以上时,不少于24个。
喷头的更换或安装应用专用的扳手,扳手宜放在消防值班室内。
(15)发现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时,应向主管值班员报告。并取得维护管理专职人员的同意,且亲临现场监督,才能动工。
(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可靠性评价,并对施工验收、日常管理维护、修理情况进行总结。
(17)系统竣工图应保持完好;测试、验收记录、日常事故、维修记录本应保持完整;使用单位领导消防职责应明确,应有专职工程师负责系统维护,并应设有义务消防队〔或消防员);维护人员应了解和熟识维护管理制度与方法;管理人员均应具有参加消防培训合格证明。
(18)使用产品均应经国家检测中心检验合格,更换的设备、产品应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19)供水水源应可靠,应有水源供水能力测试记录;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应有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且该措施良好可靠;保证可靠迅速、方便供应火场用水。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储水量应有明显的显示标志。
〔20)常开阀门应铅封。阀门的开启状态应有明显标志。
(21)报警阀附件应齐全,水压表、气压表应经校核保持标准压力,准确无误。水流指示器和报警控制阀应能正常报警等。
3. 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
1.船舶结构的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
(1)船舶结构的防火分区
1)船体的上层建筑、甲板室和凹穴,应当按照甲级防火分隔要求分隔为若干主竖区;采光、通风的垂直围壁、通道及类似的地方分隔墙,应当为甲级防火分隔墙。
2)门应用钢制或其他同等材料制作的抗火、抗烟、并为自闭式(倾斜3.5°时仍能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穿过主竖舱壁的通风围壁及导管,在靠近舱壁处应当设关闭闸门。
3)舱壁甲板结构的连接处应用焊接,经过60min耐火试验时,仍然能够防止火焰、烟气通过。
4)在舱壁甲板以下,对每一水密分舱或类似分舱的处所和在舱壁甲板上,每一主竖区或类似主竖区的处所,至少应当有两个安全通道,其中一个应当有连续防火遮蔽,并能通过垂直的安全梯道,抵达救生艇甲板。
5)起居处所的舱壁及甲板,应当按照防火要求分隔,并与相邻的机器、货舱、厨房及服务处所隔离。
6)船舶的行李舱、灯间、油漆间及同类处所的舱壁及甲板,应当为甲级防火分隔。
7)储存易燃液体的舱室,应当设置在失火时对人员影响较小的地方。
8)运送低、中闪点液体船舶的起居室、厨房、锅炉房,不得布置在上甲板的下面;直接位于起居室以下的舱室,不得储存液体燃料。
9)生活舱内的一切衬板、天花板、地板及绝缘物,应当为不燃材料。
10)敷面、装璜及装饰物、家具、工具橱柜、桌椅、床铺等用品,必须经防火处理或采用轻金属制品和难燃塑料制品。
11)船舶的各部分,不得使用以硝酸纤维或其他易燃物作基料的油漆喷漆,以及类似的化合物。
12)水、气、油管道和电缆穿过围壁的涵洞,可以用耐火材料堵塞。
13)消防管系接合处的衬垫应用石棉纸,不宜用橡胶。
14)蒸气管道应铺在甲板上,并用石棉隔热,不得穿越干货舱、油漆间和易被烤焦着火的地方。
(2)船舶结构的防火分隔船舶的耐火分隔物主要是指不燃及难燃材料。国际上使用的不燃、难烧材料,有70%粉剂氯化石蜡、氢氧化铝、硅化物、玻璃石棉纤维、卤代烷等。国内有50%的氯化石蜡和氢氧化铝阻燃剂,如氯化石蜡瓷泥堵料、难燃的石棉纤维、玻璃纤维贴墙布、酚醛矿棉毡、酚醛塑料等。耐火分隔物分为甲级和乙级两种,甲级是指经过60min耐火试验,其背火的一面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39℃,并且在任何一点,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的温度不超过180℃的物质,简称“甲-60”标准;乙级是指经30min耐火试验,其背火的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39℃,并且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225℃的物质。
2.舱室的防火要求
(1)装运危险品的舱室应当为钢质结构,并且符合国家船舶检验局颁布的有关规范对防火及防水的要求。
(2)蒸气管与暖气管不宜通过装运危险品的舱室,若需要则必须通过时,该管路在舱室内不应有法兰接头。这种舱室在装运具有火灾危险的物品时应当远离蒸气管和暖气管积载,并至少保持3m的防火间距。
(3)装运危险品的舱室,应当有效的自然通风设备或根据所载危险品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机械通风。各舱室的通风管道相通时,应当有能在着火时能够自动关闭的防火阀或能够在舱外应急操纵的防火挡板。
3.船电的防火要求
(1)船舶电气设备的最低绝缘值,电机、配电屏不应小于0.5MΩ;变压器、控制设备不应小于1.0MΩ。
(2)主配电屏汇流排的陀螺仪、雷达电机、收发报机等应当干燥、通风,并且应当设置金属网保护,防止小动物窜入。由于老鼠磨牙往往将导线咬坏造成短路引起火灾,所以,船上应当有灭鼠措施。电机如果受潮,绝缘强度就会降低,应当放在烘箱内或红外线灯泡下以及用电吹风的方式干燥,不得用自身线圈通电干燥,以防烧毁电机。一般电线的最高允许工作温度为65℃,而船舶航行在赤道附近时,有的舱室可达50~60℃,因此,要注意通风降温。
(3)电气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当绝缘老化损坏时,应当及时维修或调换,并且应当设有绝缘电阻监测装置或相应的绝缘措施。绝缘电阻监测装置的循环电流在异常状态下最大不得超过30mA。
4.船舶动力的防火要求
(1)装运危险品的船舶和拖带装运危险品的货轮和拖轮,其动力装置应当使用闭杯闪点不低于60℃的液体燃料。因为燃煤时,烟囱喷出的火星多,使用闪点较低的液体燃料着火的危险性大。
(2)在舱面上积载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有机过氧化物等危险品时,其烟囱和排气装置应当有防止火星冒出的适当措施(如设阻火网或其他火星熄灭装置等),或采取其他能防止火星溅溢到装有上述危险品舱面的措施。
5.船舶灭火装置的要求
装运危险品的船舶的灭火设备及系统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积载危险品的舱室应当能有效地使用本船的水灭火系统。当所载物品着火不能用水扑救时,船上应当设有足够的其他适当类型的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装置和灭火设备。在积载危险品的处所,还应当额外配备总容量不少于12kg的干粉或者其他等效的手提灭火器。
4. 船舶消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交通运输、渔业、海洋资源调查、勘探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飞机、船舶和车辆的特点,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教育职工和乘客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动员和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七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或者较大的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八条 新建的城市和扩建、改建的市区,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公安消防队(站);消防队(站)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有城市,应当逐步增设。镇和工矿区根据需要设立公安消防队(站)。现有消防队(站)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足的,应当逐步配置。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起火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进行扑救。 第二十条 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需要调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队协同灭火。 第二十一条 火场总指挥员在火灾蔓延,必须进行拆除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有权决定拆除毗连火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和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部门的力量。 第二十二条 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的时候,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和水域。交通管理的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二十三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二十四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以及火灾由住户引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有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三、审查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办法和枝术标准; 四、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的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六、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 七、管理消防队伍,训练消防干警; 八、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九、组织调查火灾原因; 十、领导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一、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在规格、质量方面实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消防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应当对分管地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5. 船舶消防布置图
船舶的消防、救生和防污染工作是保障船舶安全的重要工作内容。以下是船舶消防、救生和防污染工作的要点:
1. 消防工作要点:
- 船舶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和灭火设备,并且每位船员都应该接受过消防培训,掌握基本的灭火技能。
- 船舶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 船舶上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妥善存放,避免受热、摩擦等因素引发火灾。
- 船舶上的通风设备必须正常运行,以保证船舶内部空气的流通,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2. 救生工作要点:
- 船舶必须配备适量的救生设备,如救生艇、救生衣、救生圈等,并且每位船员都应该接受过救生训练,掌握基本的救生技能。
- 船舶上的救生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 船舶必须定期进行救生演习,以提高船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生技能。
3. 防污染工作要点:
- 船舶应该配备防污染设备,如油水分离器、垃圾处理设备等,并且每位船员都应该接受过防污染培训,掌握基本的防污染技能。
- 船舶应该遵守国家和国际防污染法规,避免在海上排放油污等有害物质。
- 船舶应该进行定期的清洗和维护,以避免船体生锈和腐蚀,减少油污泄漏的可能性。
总之,船舶的消防、救生和防污染工作是保障船舶安全的重要工作,必须得到船员和船舶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并且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6. 船舶消防要求规范
对于载有危险货物的船只,应在到达锚地后即由专业安全检测部门前往登记,做防爆检测,评佑后才允许靠港,拖带靠码头时对拖轮,气候等有严格要求,靠码头坚持防火防爆检查。
7. 船舶消防要求标准
答:按照船舶材料遇火后燃烧的温度和燃烧时间的长短来划分。 分三级A。B。C 其中A级又分A60,A30,A15。A0,数字代表时间 具体你查一下书就行了。
防火等级要看相邻的舱室是什么级别的处所而定。这个不是几句话能说的清楚的,SOLAS上有表格,自己可以比照表格去查。查表格不难,难得是怎么定义这个房间的性质。没有人带,没有经验,是很难判断。而且这个是以船级社的决定为准。
8. 船舶消防设备的基本要求
船用缆绳配备标准
船用缆绳的配备标准,耐磨、强度大、耐用、耐霉、耐烂、耐酸、耐碱。
每次使用船用缆绳时,提前一次外观检查,在使用过程中,也注意查看,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内要检查一次,以船用缆绳不损坏为要求。
船用缆绳配备标准
船舶缆绳配备标准,不仅要比重轻、强度高、抗冲击和耐磨性好。还要有耐腐蚀、耐霉烂、耐虫蛀等特性。
如尼龙缆绳的强度和耐磨牢度更好;丙纶缆绳比重小于水,可浮于水面,操作方便安全。
化纤缆绳按加工结构分为扭打绳和编织绳,编织绳更加耐磨。化纤缆绳除用于船用缆绳配备标准,还广泛用于消防救援、军事等领域。
9. 船舶消防设施
船舶应急电源有:
1.应急蓄电池
2.应急发电机 船舶应急电源使用蓄电池还是应急发电机参照如下: 1、能够满足船舶必要的应急照明。 2、能够满足船舶通讯和导航设备的使用。 3、能够满足应急状态下船舶消防设备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