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法系的基本分类
大陆法系优点: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缺点:僵化。当社会生活发展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案件时,法律上没有规定则难以应对。法律表现为缺乏弹性,不够灵活。
海洋法系 优点:灵活。法律规则不是立法机关或议会制定的。而是法官创设的。当社会生活出现新的问题,新型的案件时,法官就可以创设一些规则以适应社会的变化。缺点:没有制定成文法典,没有严格的概念体系,掌握起来比较困难,对法律的运用要求较高。
2. 海洋法系国家法律的分类是什么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起源于法国、德国等大陆国家。正式法的起源只是成文法。法理学不被视为法律的形式渊源,但法律被理解为抽象的规范;海洋法,也称为普通法,起源于英国,兴盛于美国。成文法和判例法都是法律的正式来源。
2.适用法律的技术层面不同:在民法体系中,法官审理案件时,首先考虑如何在制定法中规定,然后根据相关规定和案件情况作出判决;海商法体系的法官首先考虑以前的类似案件,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的事实进行比较,然后总结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3.法律的分类不同:民法体系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进入20世纪后,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和劳动法两种公法和私法。海商法体系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但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形成的全国性适用法律。公平是由法院上诉案件的判例法形成的。
3. 海洋法系的基本分类是
英美法系的特点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深刻体现于英美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上。
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分别体现在普通法、制定法、衡平法的发展上。而美国法的形成于发展则体现在制定法上,在制定法范围内最大的不同就是宪法领域。美国与英国同属英美法系,二者共同遵守的是普通法的基本传统。但在影响力上,在美国的法律渊源上,对比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美国法律系统中制定法的地位和影响优于英国。
英美法系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经历了不同历史阶段的影响与发展,在存在样式上,运行方式上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点。
第一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其中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第二法律结构和内容:英美法系在法律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其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此很少制定法典。在内容上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从历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机关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第三法官权限上:英美法系中法官的地位很高,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一援用已拥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可以适用法律也可以子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以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代表人民参加案件审理,但主要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第五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英美法系,结合以上特点英美法系在调整社会关系,制定社会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英美法系的传统是强调根据具体的经验解决具体的问题,因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但是,其法律的庞杂,混乱和难以被专业人士了解的特点也很突出。
4. 海洋法系由来
不是法律专业,学习法律法规时,模糊知道了一点儿,谈下我个人的认识。
1.首先,回答第二个问题:
中国的法律来源于大陆法系,为什么呢?因为新中国沿用了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制定民国法律的先驱们大都是海归派,留学的国家主要是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深受其影响,归国后受政府邀请制定了大陆法系的国民政府法律体系;
2.其次,回答第一个问题:
以《合同法》为例,大陆法系订立合同时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方能生效。海洋法系与之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即生效。其他不同我不了解。
3.最后,转载网上找到有关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区别的知识点,请辩证吸收: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源于法德等大陆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海洋法也称为普通法,源于英国,盛于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海洋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海洋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海洋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海洋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基于以上:大陆法系采用的是列举制,明确规定什么能做或不能做。列举能做的,做了就没事,没列举的,就是法律的漏洞。要看制度修复程度了,依据法不既往,应该没事;列举不能做的,就不要做;做了就犯法,除非更改法律,没列举的,按照法无禁止则允许,一概不犯法。
所以,我们现行法律并不能与一些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相比较。一些东西在中国很难实行的通。例如沉默权。英美法系对于犯罪实行的是判例对照,而我们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犯罪必须主客观条件构成。这从而强调了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反映其行为的主观思维。按照现行的法律,如果实行沉默权,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思维就无从反映,大部分犯罪也就无法构成。所以,要修改现行的刑诉法,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先改变法律体系。
海洋法系其显著特征是使用民众随机陪审团,法律程序的维护是由法官完成。罪犯是否有罪是由民众组成的随机陪审团决定的。而大陆法系是由法官来同时完成维护程序正义和判断罪犯是否有罪。也就是说法官是按照法律来断案的。英美等国采用的是海洋法系。而中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5. 海洋法系的基本法律分类
不是,泰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又称“海洋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海洋法系又被称为英美法系,它的本意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也就是普遍通行的意思。
普通法的得名最早起源于1066年诺曼人征服后几个世纪的英国国王的法院惯例,目前世界1/3的人口生活在海洋法系的民法系统中。
海洋法系最大的特点是判例法,也就是反复参考判决先例,最终产生类似道德观念的约定成俗的法律。
6. 海洋法系是指
世界五大法系是法学家们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基本特征划的五大法系: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国家或地区,如菲律宾、南非、英国的苏格兰、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兼有两系的特点。而在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往往兼有西方某一法系与原有的宗教法系的特点,如印度法律主要属于普通法法系,但又属于印度教法系;叙利亚法律主要属于民法法系,但又属于伊斯兰教法系。
7. 海洋法系的特点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即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
2法律结构的不同。英美法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3法官的权限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
4诉讼程序的不同。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同时存在的陪审团制度;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8. 海洋法系有哪些国家
陪审团按照英文的意思应该称临时公民审判团,或者公民审判团。陪审团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对给定的案子做出裁决的一组人员,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听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终裁决的一组人员。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目前于司法制度中采用陪审团制度的有美国、英国和中国香港等。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通过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得其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