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工程防腐涂料
盐雾c3是指在盐雾状态下的防腐等级为c3级。在化工大气和海洋环境里重防腐涂料一般可使用10年或15年以上,在酸、碱、盐和溶剂介质里,并在一定温度的腐蚀条件下,一般能使用5年以上。
C3 中等 城市和工业大气,中等的二氧化硫污染以及低盐度沿海区域,高湿度和有些空气污染的生产厂房内,如食品加工厂、洗衣场、酒厂、乳制品工厂等。港口区的钢结构,如水闸、锁具、防波堤、码头;海上结构。
2. 海洋防腐涂层
不是。
海洋化工研究院
青岛市金湖路4号海洋化工研究院总部
成立时间 1979年
地点 青岛市金湖路4号
海洋化工研究院(英语:Marine Chemical Research Institute),又称中国昊华化工集团公司海洋化工研究院。1979年12月26日由当时的化学工业部建立,设立时名为“化工部海洋涂料研究所”,现时是中国昊华化工集团(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旗下子公司。
现业务为在中国内地经营海洋防污涂料、重防腐涂料、环保涂料、功能材料、民用装饰涂料、胶粘剂及有关助剂的应用开发研究等,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目前总部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金湖路4号,由院长赵君主理。
3. 海洋防腐蚀新材料 公司
钢铁是由铁、碳等元素组成的,在潮湿的空气中由于受水、氧气、二氧化碳等物质 的作用,表面很容易生成铁锈(主要成分是Fe2O3·xH2O),铁锈疏松多孔,因而使内层的铁 继续被腐蚀,出现层层脱落现象。 而海轮在海上航行时,多是处于高温、高湿、高盐分的环境中。这种环境会大大加快钢铁锈蚀的速度。而且,海水由于多盐,相对于电解质,这也加速了铁元素失去电子被氧化的的过程。 在海轮的船壳上镶嵌锌块能起到防止钢铁腐蚀的作用,镶嵌锌块防止铁腐蚀是依靠电化学腐蚀原理,铁与锌相连与水构成回路,由于金属活动性,铁单质失电子变为离子溶于水,电子转移至锌单质处与氢离子结合生成氢气
4. 海洋工程防腐涂料厂家
大气腐蚀等级:C5M(很高)(海洋环境)室外典型环境:海洋环境、海上平台及高盐分的海岸地区室内典型环境:长期冷凝水存在,高污染性建筑物或区域根据这些,我们可以在定购防腐涂料时,选择最合适自己的防腐涂料。
扩展资料
防腐就是通过采取各种手段,保护容易锈蚀的金属物品的,来达到延长其使用寿命的目的,通常采用物理防腐,化学防腐,电化学防腐等方法。
清理等级
也即清洁度,代表性国际标准有两种:一种是美国85年制订“SSPC-”,第二种是瑞典76年制订的“Sa-”,它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Sa1、Sa2、Sa2.5、Sa3,为国际惯常通用标准,详细介绍如下:
Sa1级——相当于美国SSPC—SP7级。采用一般简单的手工刷除、砂布打磨方法,这是四种清洁度中度最低的一级,对涂层的保护仅仅略好于未采用处理的工件。Sa1级处理的技术标准:工件表面应不可见油污、油脂、残留氧化皮、锈斑、和残留油漆等污物。Sa1级也叫做手工刷除清理级(或清扫级)。
Sa2级——相当于美国SSPC—SP6级。采用喷砂清理方法,这是喷砂处理中最低的一级,即一般的要求,但对于涂层的保护要比手工刷除清理要提高许多。Sa2级处理的技术标准:工件表面应不可见油腻、污垢、氧化皮、锈皮、油漆、氧化物、腐蚀物、和其它外来物质(疵点除外),但疵点限定为不超过每平方米表面的33%,可包括轻微阴影;少量因疵点、锈蚀引起的轻微脱色;氧化皮及油漆疵点。如果工件原表面有凹痕,则轻微的锈蚀和油漆还会残留在凹痕底部。Sa2级也叫商品清理级(或工业级)。
Sa2.5级——是工业上普遍使用的并可以作为验收技术要求及标准的级别。Sa2.5级也叫近白清理级(近白级或出白级)。Sa2.5级处理的技术标准:同Sa2要求前半部一样,但疵点限定为不超过每平方米表面的5%,可包括轻微暗影;少量因疵点、锈蚀引起的轻微脱色;氧化皮及油漆疵点。
Sa3级——级相当于美国SSPC—SP5级,是工业上的最高处理级别,也叫做白色清理级(或白色级)。Sa3级处理的技术标准:与Sa2.5级一样,但5%的阴影、疵点、锈蚀等疵点不得存在了。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一批新兴工业领域的出现和许多现代工程的兴建,对防腐涂料承受环境的能力和使用寿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常用的防腐涂料已不能满足这些需要。
人们提出的“重防腐涂料(Heavy-duty Coating)”的概念,一般指在苛刻的腐蚀环境使用,包括底漆和面漆的配套涂料。简单地说:重防腐涂料就是使用寿命更长,可适应更苛刻的使用环境的涂料称为重防腐涂料。在化工大气和海洋环境里重防腐涂料一般可使用10年或15年以上,在酸、碱、盐和溶剂介质里,并在一定温度的腐蚀条件下,一般能使用5年以上。
5. 海洋防腐油漆ppg
德尔玛产品的品类
DERMATECH德尔玛提供各种类型的神经酰胺和植物鞘氨醇。
Biomide 3:神经酰胺-3修复肌肤和补充肌肤由于年龄、化学或环境损害而失掉的天然水分。Biomide 6:神经酰胺-6有效恢复天然屏障功能;是保持肌肤完整性的必要因素。Biomide NAPS:N-Acetylphytosphingosine(乙酰植物鞘氨醇)调节毛孔功能,包括毛孔生长,促进皮肤细胞再生及修复。Biomide TAPS:Tetraacetylphytospingosine(四乙酰基植物鞘氨醇)有效防止新血管形成过程出现的发炎,避免黑眼圈的出现。Biomide PS:Phytosphingosine(植物鞘氨醇)脂质加速皮肤上天然神经酰胺的产生。尤其是有助于修复受损伤肌肤和老龄化肌肤。使用DERMATECH德尔玛的硅树脂啫哩,聚合物和共聚物来调整您的配方之后,您的产品就会完美。使用DERMATECH德尔玛的氨基甲酸乙酯聚合物,您可以生产不易洗掉的唇彩和眼影,防晒霜和护理产品。DERMATECH德尔玛的硅树脂啫哩自我乳化系列操作简单。预先制造的PEG/PPG改良硅树脂啫哩,会使SiGel/W和W/SiGel迅速、稳定的乳化。DERMATECH德尔玛的水啫哩,效果持久,乳液更加稳定,更具保湿特性。是作为混用以及身体乳液的最佳选择。从海洋精华、酶到碳氢蜡状化合物替代品,DERMATECH德尔玛都能确保安全性和高效性能性。信条DERMATECH德尔玛承诺――赋予您更美丽,更青春的容颜。“创新是DERMATECH德尔玛的核心。从理念到最后的生产工艺流程,DERMATECH德尔玛的每一步都融入创新。DERMATECH德尔玛的创新,解决顾客的求新。”创新DERMATECH德尔玛相信创新对未来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研究和开发上做了大量投入,使其能够不断地给客户提供创新产品,从而更加了解DERMATECH德尔玛。我们也信奉教育人生观,因此而获得知识。我们为客户提供作为适当用途的、广泛的技术性和教育性的支持,并通过相应的动手方法提供DERMATECH德尔玛产品的正规技术。我们也提供资料,如数据表、规格表和正式的指导方针表。
6. 海洋防腐材料
C4(00Cr14Ni14Si4)是超低碳高硅奥氏体型不锈耐酸钢,在强氧化性介质中有极好的耐蚀性能,远优于一般不锈钢(含304L)与高硅铁和高纯铝比较,其耐蚀性能优于高纯铝而和高硅铁相近,但机械强度和机加工性能是高纯铝和高硅铁无法比拟的。因此目前C4钢被公认为是强氧化性特别是浓硝酸,介质用材中综合性能最好的材料。C4钢曾获兵器部科技进步成果一等奖。它类似美国Durcomet5,前苏联Zu654^,德国VEWA611,法国等Uranuss。1984年纳入国家标准GB2100-80中其代号为300。C4不锈钢钢具有以下:1)焊后无刀口腐蚀,且具有较好的抗小孔腐蚀能力和优良的抗应力腐蚀能力;2)C4不锈钢钢塑韧性好,增加了安全可靠性,避免了工业纯钛在发烟硝酸中发火、爆炸的危险;3)C4不锈钢钢远胜于高纯铝的耐腐蚀性能,且具有高硅铸铁无法与之比拟的机械性能,其焊接接头具有与母材相当的机械性能和耐腐蚀性。因此,目前C4(00Cr14Ni14Si4)被认为是强氧化性特别是浓硝酸介质用材中综合性能最好的材料,用于间接法(硝酸镁法)浓硝酸的装置里的管道、阀门、冷凝器、泵类等使用效果非常好。
ISO12944-5钢结构的保护涂料系统 ,其中有一表:腐蚀等级、使用寿命和干膜厚度的关系 中有详细的解释,中文版可以上网搜。
7. 海洋工程防腐涂料施工方案
一种乙烯基防腐涂料及制造方法【专利摘要】本发明涉及一种乙烯基防腐涂料及制造方法,将双酚A环氧型乙烯基酯树脂加入到苯乙烯、含酸性基团的共聚物溶液、硅油、聚丙烯酸酯溶液、氨丙基三乙氧基硅烷分散溶解,高速搅拌后,在搅拌的情况下加入气相二氧化硅、钛白粉、重晶石、硅微粉、炭黑,用砂磨机研磨制成混合液,再在混合液中加入玻璃鳞片,高速分散,在分散过程中在分散过程中加入改性脲溶液;B液由环烷酸钴、苯乙烯混合溶液组成,C液液由过氧化甲乙酮、甲乙酮,邻苯二甲酸酯混合溶液组成,使用时由A液与B液、C液混合;其涂层具有优良的附着力、耐冲击性、耐磨性、、耐湿热性、耐海水性及耐盐雾性,适用期长,可用于海洋平台及海工钢结构物等的飞溅区及水下防腐蚀。
8. 海洋工程防腐涂料需要进口
管理条例
(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前款各类监控化学品的名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第七条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监控化学品应当在专用的化工仓库中储存,并设专人管理。监控化学品的储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储存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出库、入库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方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生产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指定单位),可以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
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应当委托被指定单位代理进口或者出口。除被指定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这类进出口业务。
第十五条
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非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不得进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接受委托进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产品最终用途的说明和证明;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
第十六条
接受委托进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所进口的化学品、生产技术或者专用设备最终用途的说明和证明;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进口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化学品仅用于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进口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化学品、生产技术、专用设备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
第十九条
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与其申报的使用目的相一致;需要改变使用目的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报告消耗此类监控化学品的数量和使用此类监控化学品生产最终产品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