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功能区划的概念
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
一、第一款是关于制定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海洋功能区,是指根据海洋的自然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和地理位置,并考虑到海洋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所划定的,具有特定主导功能,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能够发挥效益的区域。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围。它是结合海洋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划分出具有特定主导功能,适应不同开发方式,并能取得综合效益区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海洋环境管理的基础。海洋功能区划的范围包括我国享有主权和管辖权的全部海域、岛屿和必要依托的陆域。
我国实行海洋功能区划的目的
一是为制定全国海洋开发战略、政策和规划创造条件;
二是宏观指导全国的海洋开发活动,建立良好的开发秩序,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和空间,发挥其综合效益,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
三是协调各海洋产业、沿海各地区之间在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中的关系,为加强和实施海洋综合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四是为保护海洋环境,确定海洋水质类型,维持良好的海洋生态系统提供依据;
五是为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提供客观依据。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时,必须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完成,并将拟定的海洋功能区划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后生效、执行。
二、第二款是关于沿海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执行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根据这一款的规定,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大比例尺的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在使用海域时,必须严格遵守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不得违反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乱占、滥用海域。
2. 简述海洋功能区划的目的和意义
中国海洋功能区一般分为八大类,即农渔业、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用海、矿产与能源、旅游休闲娱乐、海洋保护、特殊利用、保留区。
海洋功能区划是指,根据海域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需求等因素而划分的不同的海洋功能类型区,用来指导、约束海洋开发利用实践活动,保证海上开发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同时,海洋功能区划又是海洋管理的基础。
3. 海洋功能区划的范围和原则
一、禁渔时间
2023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区
我省禁渔区为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网及重要独立入海流。
根据《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8]10号)规定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禁渔区:流经我市的东江及其支流。禁渔范围为南至东江入海口〔即:东江北干流东江铁路大桥(23°03′55.79″N、113°32′20.69″E)、淡水河漳澎水闸(22°59′19.79″N、113°34′22.83″E)、东江南支流沙田游艇俱乐部(22°56′2.91″N、113°36′41.92″E)河口分界线〕,北至与惠州交界处。
三、禁止类型
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禁渔要求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全市内陆捕捞渔船全部做到“船回港、网封存、证集中”。
凡违反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处罚。
4. 简述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定义及其作用
中国海洋功能区一般分为八大类,即农渔业、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用海、矿产与能源、旅游休闲娱乐、海洋保护、特殊利用、保留区。
海洋功能区划是指,根据海域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需求等因素而划分的不同的海洋功能类型区,用来指导、约束海洋开发利用实践活动,保证海上开发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同时,海洋功能区划又是海洋管理的基础。
5. 海洋功能区划分为几大功能区
海洋专属区前十排名(平方公里)
1美国12174629
2法国10084201
3澳大利亚8505348
4俄罗斯7566673
5新西兰6682503
6印尼6159032
7加拿大5599077
8英国5453428
9日本4479388
10中国3962897
国家和地区领土+领海+专属经济区总面积(平方公里)排名:
1俄罗斯24664915
2美国21814306
3澳大利亚16,197464
4加拿大15583,747
5巴西12,175832
6法国10,755,724
7中国10,520,487
8印度尼西亚8,019,392
9新西兰6,953478
10英国5,714.564
11印度5592406
12墨西哥5,141,968
13日本4857,318
14丹麦4,761,811
15智利4431,381
16阿根廷3,939463
17基里巴斯3442,536
18密克罗尼西亚联邦2997,121
19巴布亚新几内亚2,865128
20挪威2,770404
21南非2,756,575
22哈萨克斯坦2,724900
23苏丹2,573961
24阿尔及利亚2.508094
25沙特阿拉伯2378323
26刚果民主共和国2,346,464
27利比亚2,111129
28秘鲁2,101,131
29马绍尔群岛1990,711
30哥伦比亚1949906
31菲律宾1890,780
32葡萄牙1819498
33马达加斯加1812,300
34伊朗1,797468
35安哥拉1,765,133
36所罗门群岛1,618,373
37蒙古1564,100
38西班牙1,545,225
39索马里1462709
40纳米比亚1,388864
41委内瑞拉1,382,716
42莫桑比克1,380,576
43塞舌尔1,337,014
44厄瓜多尔1,333600
45斐济1,301,250
46毛里求斯1,287,037
47乍得1,284.000
48尼日尔1,267,000
49埃及1,265451
50马里1,240,192
51缅甸1,209353
52毛里塔尼亚1,190.858
53坦桑尼亚1,186975
54尼日利亚1,141.081
55巴基斯坦1,117,911
56埃塞俄比亚1,104,300
57玻利维亚1098581
58也门1,080,637
59土耳其1,045,216
6. 海洋功能区划的分类体系
据《全国渔业资源调查和区划》统计,我国海洋鱼类有1694种.其中硬骨鱼类有1519种,占89.7%;软骨鱼类有175种,占10.3%。
在我国整个海域,鱼类种数的分布里南多北少的趋势,南海种类最多,黄、渤海种类最少。
黄、渤海区的鱼类约有291种,其中常见的鱼类159种,主要经济鱼类约50种,如大黄鱼、小黄鱼、带鱼等。
东海大陆架海区的鱼类有727种,主要经济色类有近百种,如大黄鱼、小黄鱼、带鱼、海鳗、灯笼鱼、石斑鱼、金色小沙丁鱼等。
南海北部大陆架海域的鱼类有1 064种,其中经济鱼类有125种,如大黄鱼、带鱼、竹荚鱼、金线鱼、鳗鱼、石斑鱼、金枪鱼等。
南海大陆坡海域的鱼类有205种,南海诸岛海域的鱼类有523种。主要种类有短鳍拟飞鱼、鲣鱼、旗鱼、金枪鱼、箭鱼、鲨鱼以及众多的珊瑚礁鱼类。
7. 海洋功能区划的性质
中国的海洋功能区分为十大类,即港口航运区、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矿产资源利用区、旅游区、海水资源利用区、海洋能利用区、工程用海区、海洋保护区、特殊利用区和保留区。
范围
中国海洋功能区划的范围包括我国管辖的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海域(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毗邻海域除外)。
定位
天津市位于环渤海地区的中心位置,是我国北方地区面向东北亚和太平洋的重要门户;河北省位于环渤海地区,在促进京津冀区域协调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辽宁省位于我国沿海最北部,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的重要区域;江苏省位于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区位优势独特;浙江省位于长江三角洲南翼、东南沿海中部,涉海产业基础较好;福建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在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居主体地位;山东省濒临黄渤海,拥有黄河入海口和我国最大的半岛;广西壮族自治区位于我国沿海西南端,是西部地区唯一的沿海省份。
8. 海洋功能区划的概念和特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
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一条
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第十二条
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四条
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五条
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 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七条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三十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第三十二条
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
第三十五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第三十六条
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养殖用海。
9. 海洋功能区划的概念和意义
龙岛是厦门市思明区的一个岛屿,位于厦门市中心的海域,是厦门市的重要旅游景点和海洋公园。
解释原因:龙岛地处厦门市中心,交通便利,是一处美丽的海洋公园。这里拥有优美的海滩、清澈的海水、各式各样的海洋生物和丰富的水上项目,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前来观光旅游。
内容延伸:除了海洋公园和海滩之外,龙岛还有其他景点值得游客前去探索,比如印象厦门,这是龙岛景区内一座主题公园,以“城市绿肺、科技创新、文化体验”为主题,集合了电影、音乐、科技、艺术等多种元素,以极具创意的方式对厦门城市发展历程进行再现。同时,游客也可以前往龙岛海底隧道,这是中国第一个海底隧道公路,长2420米,连接厦门市行政区域中心与龙岛,是“世界海底之最”的典范之一。
10. 海洋功能区划的概念是什么
海洋经济区划分的是该沿海或岛屿200海里区域内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