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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国际海洋航线的意义(国际航行海峡示意图)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7-06 05:54   点击:60  编辑:jing 手机版

1. 国际航行海峡示意图

国际海峡是指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内海峡,即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如我国的琼州海峡。这种海峡构成该国内水的一部分,该国对其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

国际海峡与内海峡不同,其两端连接的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且用于国际航行,如台湾海峡。

通行制度

(1)过境通行制度(原则)

所有外国船舶和飞机享有在国际海峡以迅速过境为目的、连续不停(不可抗力或遇难除外)地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2)无害通过制度(例外)

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屿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则该海峡适用无害通过制度。如台湾海峡即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3)自由通行制度

若国际海峡中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仅在该航道内航行的区域适用公海自由通行制度。

(4)特别协定制度

如果专门针对某国际海峡缔结有国际条约,则海峡的通行制度遵循条约的约定。如黑海海峡、麦哲伦海峡等就适用各自专门条约所规定的制度。

2. 国际海峡航行制度

因为马六甲海峡是国际重要的航道,在全球的航海贸易中占有优势地位,轮船通过马六甲海峡可以大大减少航程,减少航行天数,所以轮船不会绕开马六甲海峡航行。

3. 国际航行海峡的范围

国际海峡(International Straits),一般是指经常用于国际航行构成国际航道的海峡。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国际海峡,所有船舶和航空器、包括军舰以及运载核武器的船舶(一般不能断言其航行是无害的)都享有通过性航行权(right of transit passage)。这里所说的通过性航行,指仅以迅速而不间断的通过为目的的航行。这里所说的通过性航行权,是指海峡两岸的国家或地区有义务不得妨碍或者阻止通过性航行。可以说,在通过性航行制度成立之后,发达国家提出的关於国际海峡应具有与公海同样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的主张基本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台湾海峡的两端没有一端是领海,台湾岛的外侧也不能具备同样方便的可替代性航线,而且台湾海峡本身又正在用于(which are used for)国际航行,因此按照对中国有效的《海洋法公约》,在台湾海峡不能适用传统的无害通航制度,而只能适用新的通过性通航的制度.

根据《海洋法公约》定义,国际海峡是夹在公海与公海等之间的领海中,用于国际航行的重要海峡。通过时被赋予的“通过通行权”与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权”相比,活动的自由度更高。

4. 国际航行海峡示意图高清

麦哲伦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完成了环球航行。麦哲伦从葡萄牙出发,沿非洲大陆西海岸航行,经好望角到达印度,由印度向东经爪哇岛到达菲律宾群岛,再从菲律宾群岛横渡太平洋,到达南美洲,麦德龙发现了麦德龙海峡后到达南大西洋,抵达巴西东海岸,最终,经大西洋的亚速亚群岛,马德里群岛回到西班牙。

5. 国际航海线路

麦哲伦环球航行的路线是:从欧洲出发经大西洋过麦哲伦海峡,过太平洋,经印度洋,过好望角,最后通过大西洋回到欧洲。1519年9月20日,麦哲伦率领一支由5条海船、234人组成的远航队从西班牙塞维利亚城的外港出发。1520年10月,船队驶进一条水流湍急的海峡,麦哲伦带领船队经过28天才走出这条海峡,后来这条海峡后来被命名为“麦哲伦海峡”。12月,船队在一片海洋中平安无事航行110天,于是麦哲伦将这片海洋命名为“太平洋”1522年9月8日“维多利亚”号独自返回西班牙塞维利亚港,航行结束。

麦哲伦环球航行是世界航海史上的一大成就,是葡萄牙航海探险家麦哲伦率领的探险船队在1519到1522年9月实现的。麦哲伦环球航行成功不仅开辟了新航线,还通过他的探险船队进行的探险航行证明了地球是圆的,地球是个圆球。

麦哲伦完成了人类历史上的一项壮举,在科学史、航海史上都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

6. 国际航海线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高之国当选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本公约缔约各国,

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注意到自从1958年和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

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

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希望以本公约发展1970年12月17日第2749(XXV)号决议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

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

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

经协议如下:

第Ⅰ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1条 用语和范围

1.为本公约的目的:

(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

(3)“‘区域’内活动”是指勘探和开发“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

(4)“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5)(a)“倾倒”是指:

(i)从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ii)故意处置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

  (b)“倾倒”不包括:

  (i)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及其装备的正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所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船只、飞机、平台或结构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均除外;

(ii)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不违反本公约的目的为限。

2.(1)“缔约国”是指同意受本公约拘束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

(2)本公约比照适用于第305条第1款(b)、(c)、(d)、(e)和(f)项所指的实体,这些实体按照与各自有关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指这些实体。

第Ⅱ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2节 领海的界限

第3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4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5条 正常基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6条 礁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7条 直线基线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在依据第1款可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第8条 内水

1.除第Ⅳ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2.如果按照第7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9条 河口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第10条 海湾

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

2.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3.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

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7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第11条 港口

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第12条 泊船处

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

第13条 低潮高地

1.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度宽,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第14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第15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16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1.按照第7、第9和第10条确定的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或根据基线划定的界限,和按照第12和第15条划定的分界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或者,可以用列出各点的地理坐标并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来代替。

2.沿海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和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第3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第17条 无害通过权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第18条 通过的意义

1.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

(b)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2.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第19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2.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

7. 国际航行海峡示意图图片

简答:马六甲海峡是世界上最繁忙的海峡之一。

深入分析:马六甲海峡位于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之间,连接印度洋和南中国海。它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航运通道之一,每年有超过8万艘船只通过该海峡,运输着石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木材等货物。此外,该海峡还是许多国家进行贸易和旅游的重要通道。

马六甲海峡的繁忙程度也带来了一些问题。由于船只数量众多,海峡的交通拥堵和船只碰撞的风险也相应增加。此外,该海峡还面临着海盗和恐怖主义等安全威胁。

给出优质建议:为了保障马六甲海峡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海上安全管理和监管,提高船舶交通管理的效率,减少交通拥堵和船只碰撞的风险。同时,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海盗和恐怖主义等安全威胁。此外,还应该加强环境保护,减少船舶排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

8. 国际航海路线图

连接安达曼海(印度洋)和南海(太平洋)的水道,西岸是印度尼西亚的苏门答腊岛,东岸是西马来西亚和泰国南部,面积为65,000平方公里(25,000平方哩)。海峡长度为800公里(500哩),状似漏斗,其南口宽只有65公里(40哩),向北渐宽,到印尼的沙璜和泰国的克拉地峡之间的北口已宽达249公里(155哩)。马六甲海峡因在马来亚海岸上的贸易港口4马六甲(Melaka,原称Malacca)而得名,该城在16和17世纪时是重要的港埠。 马六甲海峡呈东南—西北走向。它的西北端通印度洋的安达曼海,东南端连接南中国海。海峡全长约l080公里,西北部最宽达370公里,东南部最窄处只有37公里,水深25至150米,是连接沟通太平洋与印度洋的国际水道,也是亚洲与大洋州的十字路口。

9. 国际海运航线图

海上航运四通八达。遇上交通从东方去西方的航线不多也不少。通常有三条航线。分别是:马六甲海峡、波斯湾、北冰洋是东方到西方的三条海运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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