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一年
运输合同时效的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期限
铁路运输货物,索赔时限是180天。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空运货物,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在货物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收货人或有关当事人应于收到货物之日起7天之内提出书面通知。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收货人应于货物收到之日后14天之内提出索赔通知。如在以上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则作为托运人放弃该项索赔。
3.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一年以上
海上保险主要分为:
①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由海上运输工具承运各种物资的意外损失。
②船舶保险,保障船只在航行、作业、停泊、修理期间遭遇意外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
③运费保险,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为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引起预期运费收入的损失。
④船东责任保险,又称船东的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船东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对船员与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后的清除责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理赔是保险人在知悉发生保险事故并调查确认法律责任归属后,审查索赔材料,作出赔付、部分赔付或拒赔等决定的法律行为。理赔是保险人应尽的保险义务,也是保险人完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海上保险的理赔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以海上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等等均依据保险合同确定的责任。
2、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并注意合理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不能概括所有情况。
3、及时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迅速查勘、检验、定损,将保险赔偿及时送到被保险人手中。
理赔的主要手续包括:
1、损失通知。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项程序。在船舶保险中,如其事故在国外,还应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
2、查勘检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悉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的损失的查勘检验工作。
3、核实保险案情。保险人收到代理人或委托人的检验报告后,还应向有关各方收集资料,并加以核实、补充和修正赔案的材料。
4、分析理赔案情,确定责任。保险人应判断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索赔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审查的有关单证如保险单证、事故检验报告、保险事故证明、保险标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5、计算赔偿金额,支付保险赔偿。保险赔偿的计算,保险人通常依据索赔清单(Statementofclaim)。保险赔偿的计算可以由保险人自身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计算或委托海损理赔人理算。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4.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起讫条款
在财产保险中,远洋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的依据是承保风险的空间限制。 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 例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5.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保险金额的计算比例
据我浅薄所知,二战没有吨位达到5万的货船或油轮.最大的应该只有4万余吨. 北卡罗来纳级战列舰 ,满载排水量:46700吨 7688万美元;日本最上级标准排水量11,200吨价2千483万3,950日元. 18,400吨级304型供油舰改05计划中造价为1,521万6千日元,15,900吨级供油舰改05计划中造价为1,688万3千日元,1,000吨级粮食补给舰改05计划中造价为292万8千日元,9,600吨级粮食补给舰改05计划中造价为1,737万8千日元,5,500吨级粮食补给舰改05计划中造价为1,589万1千日元,德军采用潜艇或者袭击舰拦截战术破坏航线,很难计算他保本不亏但是在军事意义上说,只要在海上存在一天,给敌方造成心理压力和误工,就算是保本不亏因为船只运输途中,一旦遇上潜艇就算是全没了,而护航制度要求船只集中之后才能一起出发,在等待护航军舰期间产生的误工都能给需求方造成损失
6.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主要险别之一,其负责的范围很广泛。它除了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全部或部分损失。
外来原因通常所致的损失有: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等。
上述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也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数项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英国1982年新修订的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已将原来的“一切险”改称为“A”险。
7. 浅谈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责任之期限
客船类,包括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报废船龄为30年(含)以上(其中高速客船为25年);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报废船龄为31年(含)以上;
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报废船龄为33年(含)以上;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等,报废船龄为34年(含)以上。
河船类报废船龄。
客船类,包括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报废船龄为30年(含)以上(其中高速客船为25年);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报废船龄为31年(含)以上;
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报废船龄为33年(含)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报废船龄为39年(含)以上;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含油驳)等,报废船龄为35年(含)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报废船龄为41年(含)以上。
8.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货物险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损失或损坏:货物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被盗、遗失、损坏等因素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坏,确保货物能够完好地到达目的地。
2.盗窃或抢劫风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盗窃或抢劫的风险是很高的,因此货物险一般会包括这一方面的风险。
3.天气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如台风、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都有可能对货物运输造成影响,货物险也会涵盖这一方面的保障。
4.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的事故,例如摩擦损坏、车辆碰撞等,可能会导致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或者货物遭受更大的损害,货物险也会包括这一方面的保障。
5.国际运输相应的海关法规:一些保险公司提供的货物险还包括国际运输相关的海关法规,例如进口国家可能有一些特殊的进口要求和规定,如果货物在途中因此被扣留或导致无法顺利通过海关,则货物险也可以进行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货物险条款可能都不尽相同,具体的内容和保障范围需要在购买货物险时向保险公司核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