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0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一是转变渔业发展方式需要加强水产技术推广工作。转变渔业发展方式需要水产技术推广体系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形式、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在促进渔业发展由数量型向质量与效益型、由资源消耗型向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型转变中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撑作用。
二是确保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需要加强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确保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是渔业发展的基本任务,渔业资源环境的刚性约束将更加突出,向养殖要产量、向单产要产量的需求将更为迫切,这需要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加快创建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健康养殖新技术和新模式,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三是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需要加强水产技术推广工作。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是关系到渔业发展全局的大事,也是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需要努力建设的一项重要职能。水产技术推广系统要充分发挥体系和技术优势,在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投入品监管、水产品质量检测、养殖产地监测、标准化生产技术服务等关键环节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四是促进渔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需要加强水产技术推广工作。农业农村工作将把促进农民增收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促进渔民增收则需要各级水产技术推广人员深入一线、扎实工作,通过技术培训、示范带动,引导渔民发展名特优养殖,降低生产成本,发展合作经营,实现科技增收。
2.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农业部规章目录
1.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
2.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3.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
4.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
5.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
6.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
7.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10月27日农业部、国家物价局令第9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5号、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9.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1990〕农(渔政)字第17号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10.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
11.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13.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
14.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
15.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
1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17.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8.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
19.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
20.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1996年10月8日农渔发〔1996〕14号公布)
21.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2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
23.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
24.“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1997年4月2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
25.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农农发〔1997〕9号公布)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27.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公布)
28.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
29.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30.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
33.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
34.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5.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0.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9号修订)
41.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
42.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
46.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7.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8.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
50.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
51.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
52.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
53.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第53号(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01年8月4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第53号公布)
54.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0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55.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56.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
5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59.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6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61.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6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63.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
6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6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66.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67.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
68.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
69.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70.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7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
7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7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
7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
76.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
77.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
78.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
79.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
80.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
81.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
82.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
8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
8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
8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
86.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87.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
89.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
90.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
9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92.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
9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9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95.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
96.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97.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13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
98.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99.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
100.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
101.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
102.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
103.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
104.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
105.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
106.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
107.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
10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109.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
110.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
111.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113.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114.农药登记资料规定(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
11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
116.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117.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118.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
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
120.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
121.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
122.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
12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12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
125.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
1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
127.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
12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
129.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公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
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
131.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
13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
13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
13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
135.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
136.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
13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公布)
138.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1号公布)
139.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
14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14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
14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
14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
14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
14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146.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
14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
148.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
149.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公布)
150.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
15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
15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
二、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目录
1.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农药试验实行免税放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6月2日〔88〕农(农)字第16号)
2.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外农药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0年9月19日〔90〕农(计)字第61号)
3.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决议的通知(1990年11月10日农(渔政)字第18号)
4.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农(人)字〔1992〕67号)
5.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农人技字〔1994〕4号)
6.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族馆和展览、表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1月22日农渔发〔1996〕3号)
7.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1996年6月5日农检疫发〔1996〕4号)
8.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三氯杀螨醇的通知(1997年6月20日农农发〔1997〕11号)
9.农业部公告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1997年7月29日公布)
10.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果、花卉、中药材及牧草检疫工作的通知(1997年8月1日农农发〔1997〕77号)
11.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除草醚农药的通知(1997年10月30日农农发〔1997〕17号)
1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引进葡萄苗木疫情监测的紧急通知(1998年7月20日(98)农明字第75号)
1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18日农经发〔1998〕6号)
14.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7号)
15.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8号)
1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4日农经发〔1998〕9号)
17.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
18.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1999年6月9日农农发〔1999〕9号)
19.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氰戊菊酯的通知(1999年11月24日农农发〔1999〕20号)
20.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4号(允许美国小麦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0年3月20日公布)
21.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5号(允许美国德克萨斯州、亚利桑纳州、佛罗里达州、加利福尼亚州柑桔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0年3月20日公布)
22.农业部关于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4月25日农渔发〔2000〕10号)
2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
24.农业部关于对渔业船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通知(2001年3月2日农渔发〔2001〕6号)
25.关于甜菜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3月9日农办农〔2001〕8号)
26.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51号(允许美国烟叶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1年3月19日公布)
27.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54号(暂停从椰心叶甲发生国家及地区引进棕榈科植物种苗)(2001年3月26日公布)
28.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2001年4月9日农渔发〔2001〕8号)
29.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
30.农业部公告第161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公布)
31.农业部关于印发《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2001年7月3日农牧发〔2001〕20号)
32.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邮政局、民航总局关于加强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运输检疫工作的通知(2001年7月19日农农发〔2001〕6号)
33.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农发〔2001〕25号)
3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的通知(2002年1月17日农农发〔2002〕2号)
35.关于种子销售范围问题的复函(2002年1月25日农办农[2002]4号)
36.农业部关于印发《长江刀鲚凤鲚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2月8日农渔发〔2002〕3号)
37.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2002年2月9日公布)
38.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002年4月5日公布)
39.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
40.农业部公告第194号(停止受理克百威等高毒农药登记,停止批准高毒剧毒农药分装登记,撤销氧乐果在甘蓝上的登记)(2002年4月22日公布)
41.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2002年5月10日农办综函〔2002〕2号)
42.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公布六六六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2002年5月24日公布)
4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6月19日农农发〔2002〕10号)
4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农财发〔2002〕19号)
45.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8月23日农渔发〔2002〕22号)
46.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31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公布)
47.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2003年1月6日农渔发〔2003〕1号)
48.农业部公告第242号(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2003年1月22日公布)
49.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64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公布)
50.农业部公告第274号(撤销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混配制剂登记,撤销丁酰肼在花生上的登记,强化杀鼠剂的管理)(2003年4月30日公布)
51.农业部公告第278号(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2003年5月22日公布)
52.关于如何标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的复函(2003年6月26日农办政〔2003〕13号)
53.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2003年7月18日公布)
54.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1日农农发〔2003〕14号)
55.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29日农垦发〔2003〕2号)
56.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补充通知》(2003年10月8日农农发〔2003〕17号)
57.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2003年10月28日农业部通告第2号)
58.农业部关于将北太平洋鱿鱼钓渔业纳入远洋渔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0月28日农渔发〔2003〕42号)
59.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
60.农业部公告第322号(三阶段削减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使用,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2003年12月30日公布)
6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3月17日农财发〔2004〕5号)
62.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2004年3月22日农科教发〔2004〕4号)
63.关于烟草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04年4月1日农农函〔2004〕1号)
64.农业部公告第374号(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管理办法)(2004年5月14日公布)
65.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
66.农业部关于实施《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的通告(2004年6月15日农业部通告〔2004〕3号)
67.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
68.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
69.农业部关于印发《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9月10日农渔发〔2004〕19号)
70.农业部公告第442号(兽药注册资料要求)(2004年12月22日公布)
71.农业部公告第449号(新兽药监测期期限)(2005年1月7日公布)
7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1月7日农牧发〔2005〕1号)
7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药残留检测试剂(盒)管理的通知(2005年1月21日农办医〔2005〕3号)
74.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
75.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5日农医发〔2005〕5号)
76.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
77.农业部关于发布《农业部兽药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3月8日农医发〔2005〕3号)
78.农业部公告第472号(兽药品种编号)(2005年3月11日公布)
7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备案公布制度的通知(2005年5月9日农办医〔2005〕16号)
80.农业部公告第525号(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2005年7月27日公布)
81.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8月1日农机发〔2005〕7号)
82.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38号(将刺桐姬小蜂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暂停从疫区国家和地区引进刺桐属植物)(2005年8月29日公布)
83.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10日农市发〔2005〕13号)
84.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05〕82号)
8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0月25日农机发〔2005〕9号)
86.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
87.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
88.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2005年12月7日农办计〔2005〕86号)
89.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
9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
9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2006年1月26日农办政函〔2006〕8号)
9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
93.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32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2006年4月4日公布)
94.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4月14日农计发〔2006〕9号)
95.农业部公告第657号(调整农药续展登记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2006年5月29日公布)
9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
97.农业部公告第671号(对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剂产品实行管理措施)(2006年6月13日公布)
9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0月10日农办医〔2006〕48号)
99.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
100.农业部公告第736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续申请简化程序规定)(2006年10月27日公布)
101.农业部公告第739号(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2006年11月8日公布)
10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
103.农业部公告第747号(进一步加强对含有八氯二丙醚农药产品的管理)(2006年11月20日公布)
104.农业部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原料监督管理的通知(2006年11月22日农医发〔2006〕10号)
105.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18日农医发〔2006〕11号)
10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2007年1月16日农办渔〔2007〕7号)
107.农业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赴境外作业渔船监督管理的通知(2007年2月1日农渔发〔2007〕4号)
108.农业部公告第822号(南繁的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申报要求)(2007年3月2日公布)
10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3月28日农办医〔2007〕8号)
110.农业部公告第839号(淘汰兽药品种目录)(2007年4月4日公布)
111.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2007年4月30日农渔发〔2007〕11号)
112.农业部公告第8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07年5月28日公布)
11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
11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2007年8月3日农办渔〔2007〕63号)
115.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
116.农业部公告第898号(由农业部审批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范围)(2007年8月20日公布)
1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
11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
1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11月1日农办医〔2007〕41号)
120.农业部公告第944号(规范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管理)(2007年12月8日公布)
121.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945号(农药名称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2日公布)
122.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946号(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2日公布)
123.农业部公告第948号(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2007年12月12日公布)
124.农业部公告第954号(中兽药制剂生产有关要求)(2007年12月18日公布)
125.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1月2日农医发〔2008〕1号)
12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月14日农机发〔2008〕1号)
127.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
12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08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08〕21号)
129.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
130.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2008年5月28日农计发〔2008〕12号)
13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金枪鱼渔业渔捞日志的通知(2008年7月19日农办渔〔2008〕44号)
132.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1日公布)
133.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检查工作规定(2008年11月19日农计发〔2008〕26号)
134.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碱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年11月24日农医发〔2008〕24号)
135.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2008年12月11日公布)
136.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12日农医发〔2008〕27号)
137.农业部公告第1132号(规范卫生用农药产品使用香型的管理)(2008年12月25日公布)
138.农业部公告第1133号(加强矿物油农药登记管理)(2008年12月25日公布)
139.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129号(公布《进口兽药管理目录(Ⅰ期)》)(2008年12月31日公布)
140.农业部公告第1145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月9日公布)
141.农业部公告第1149号(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2009年1月19日公布)
142.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147号(将扶桑绵粉蚧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09年2月3日公布)
14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
144.农业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管理规范》的通知(2009年2月23日农渔发〔2009〕4号)
145.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157号(加强氟虫腈管理)(2009年2月25日公布)
146.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158号(对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做出补充规定)(2009年2月25日公布)
147.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2009年2月27日农业部通告〔2009〕1号)
148.农业部公告第1174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6日公布)
149.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2009年4月1日农渔发〔2009〕9号)
150.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4月15日农农发〔2009〕2号)
151.农业部公告第1196号(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2009年4月24日公布)
152.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2009年5月5日农渔发〔2009〕15号)
15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印尼远洋渔业项目管理的通知(2009年5月6日农办渔〔2009〕37号)
154.农业部公告第1216号(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2009年6月4日公布)
155.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禁止在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和饲料中三聚氰胺限量规定)(2009年6月8日公布)
156.农业部公告第1221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6月11日公布)
157.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09年6月18日公布)
158.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2009年7月21日公布)
159.农业部公告第1246号(口蹄疫、禽流感等不得治疗)(2009年8月3日公布)
16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证件和远洋渔业项目办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9月2日农办渔〔2009〕90号)
161.农业部公告第1282号(停止缩二脲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2009年10月29日公布)
16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为输欧海洋捕捞产品办理合法捕捞证明的通知(2009年11月26日农办渔〔2009〕126号)
163.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3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09年12月31日公布)
164.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
16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工作的通知(2010年4月6日农办渔〔2010〕34号公布)
166.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告第1380号(将扶桑绵粉蚧列为全国农业、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2010年5月5日公布)
167.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
16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鱿鱼渔业渔捞日志的通知(2010年6月30日农办渔〔2010〕70号)
169.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鳄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13日农渔发〔2010〕26号)
170.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兽药GM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23日公布)
171.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2010年8月4日公布)
17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
17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金枪鱼渔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8月30日农办渔〔2010〕93号公布)
174.农业部关于加强海洋馆和水族馆等场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活动管理的通知(2010年9月2日农渔发〔2010〕36号)
175.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
176.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9日农经发〔2010〕11号)
177.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
178.农业部关于试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0〕1号)(2010年10月12日公布)
179.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472号(将向日葵黑茎病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出口国官方植物检疫机构出具输华向日葵种子产地没有向日葵黑茎病及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证明)(2010年10月20日公布)
180.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
181.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的通知(2010年10月29日农渔发〔2010〕41号)
182.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告第1487号(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2010年11月22日公布)
183.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2010年12月27日公布)
18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企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2011年2月15日农办医函〔2011〕12号)
185.农业部关于将黄渤海区和东海区刺网渔船全部纳入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的通告(2011年3月11日农业部通告〔2011〕1号)
186.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2011年4月11日农牧发〔2011〕4号)
187.农业部关于印发《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年5月16日农医发〔2011〕12号)
188.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586号(高毒农药禁限用措施)(2011年6月15日公布)
189.农业部公告第1571号(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2011年6月17日公布)
190.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600号(将木薯绵粉蚧和异株苋亚属杂草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11年6月20日公布)
19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兽药典(2010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1年7月25日农办医〔2011〕47号)
192.农业部公告第1643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2011年9月6日公布)
193.农业部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9日农渔发〔2011〕28号)
19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出口兽药使用外文标签和说明书问题的函(2011年10月13日农办医函〔2011〕30号)
195.农业部公告第1663号(对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按三类动物疫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2011年10月24日公布)
196.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1日农经发〔2011〕13号)
197.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公布)
198.农业部公告第1693号(转基因抗虫棉检测)(2011年12月14日公布)
199.农业部公告第1689号(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2011年12月15日公布)
200.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676号(禁止进口德国、新西兰油菜茎基溃疡病菌寄主植物种子)(2011年12月21日公布)
201.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696号(调整水产品海关商品编码)(2011年12月29日公布)
202.农业部公告第1708号(停止受理部分产品生产线项目兽药GMP验收申请)(2012年1月5日公布)
203.农业部关于调整刺网休渔时间的通告(2012年1月12日农业部通告〔2012〕1号)
20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2012年1月13日公布)
205.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
206.农业部公告第1744号(草甘膦管理措施)(2012年3月26日公布)
207.农业部公告第1745号(百草枯管理措施)(2012年3月26日公布)
208.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2012年6月1日公布)
209.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831号(将地中海白蜗牛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12年9月17日公布)
210.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2012年10月22日公布)
211.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2年11月29日公布)
212.农业部公告第1899号(新兽药监测期等有关问题公告)(2013年2月17日公布)
213.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公告第1902号(将白蜡鞘孢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暂停从白蜡鞘孢菌疫情发生国家和地区引进白蜡属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2013年3月6日公布)
214.农业部公告第1935号(进口鱼粉级别变更)(2013年5月6日公布)
215.农业部公告第1950号(动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调整为按二类动物疫病管理)(2013年5月24日公布)
216.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2013年9月30日公布)
217.农业部公告第2002号(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2013年10月14日公布)
218.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0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2013年11月28日公布)
219.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2013年11月29日农业部通告〔2013〕1号)
220.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2013年11月29日农业部通告〔2013〕2号)
221.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对氯磺隆等七种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措施)(2013年12月9日公布)
222.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13日农经发〔2013〕10号)
223.农业部公告第2038号(《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3年12月19日公布)
224.农业部关于调整黄渤海区刺网休渔时间的通告(2013年12月23日农业部通告〔2013〕3号)
225.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2013年12月30日公布)
226.农业部公告第2061号(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2014年2月14日公布)
227.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2014年3月3日公布)
228.农业部公告第2109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材料要求)(2014年6月5日公布)
3.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1.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制定的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不得超过补贴标准上限。原则上,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所占比重各占50%,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两者比例。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当制定负责任捕捞补贴的具体规定,设立负责任捕捞具体指标和比重系数,其中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大中型渔船自2022年起实施)、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等为必选指标,限额捕捞、渔具管理、幼鱼比例、产品合法性标签等暂为鼓励选择指标。
4.根据船长和作业类型,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设定不同补贴标准上限。渔船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
5.港澳流动渔船补贴标准按照广东省渔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的一半执行。
4. 2020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解读
突出“六强化、六聚焦”开展集中攻坚。
(一)强化安全发展理念,聚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开展集中攻坚。
1. 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网络教育平台必修课程。(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各市落实属地责任。以下均需各市落实属地责任,不再重复列出)
2.集中组织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专题片,安徽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播出专题片公开版。(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
3. 分级分批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轮训,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 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宣传工作重点,制定宣传方案,选派专家组建宣传团巡回宣讲,以“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组织开展好第20个“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江淮行”等活动,开展安全宣传“五进”活动。(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应急厅)
(二)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聚焦庆祝建党100周年安全防范开展集中攻坚。
5.自即日起至7月初,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七一”安全风险防范集中攻坚行动。由各部门负责同志带队,采取暗查暗访、专项检查、联合执法、综合督导等形式,实现对16个市“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全覆盖,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进隐患“清零”,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安全的环境。(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委办,责任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三)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聚焦压实党政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开展集中攻坚。
6.压实安全生产党政领导责任,制定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工作清单”,把安全生产履责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应急厅)
7.压实行业监管责任,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修订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推动解决重点行业领域难题问题,消除监管盲区和漏洞。(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委办,责任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8.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通知》(皖安办〔2020〕102号),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主动报告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承诺、举报奖励、教育培训、安全评价报告公开、安责险等制度。(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委办,责任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9. 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条款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加强“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等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及时收集相关典型案例并适时通报。(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委办、省司法厅、省高院、省检察院,责任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0.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委办,责任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四)强化突出问题整改,聚焦“两个清单”和年度重点任务开展集中攻坚。
11. 动态更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以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紧盯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攻坚。(责任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2.持续推进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部署的重点任务,紧盯重点任务开展集中攻坚。(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委办,责任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五)强化事故教训汲取,聚焦事故暴露的深层问题开展集中攻坚。
13. 深刻汲取安庆宿松“2·4”自备木船侧翻事件教训,开展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
14. 深刻汲取池州“4·6”火灾事故教训,做好社会层面火灾风险防控,全面排查火灾隐患,坚决防止“小火亡人”。(牵头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责任单位:省消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5. 深刻汲取滁州“4·7”闪爆事故教训,有针对性开展矿山、危化品、建筑施工、电力等行业领域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禁以包代管、一包了之。(责任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6. 深刻汲取2020年度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频发多发教训,认真落实《安徽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持续开展防范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责任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7. 全面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全链条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18. 深刻汲取近期学生溺亡事件教训,加强家校联动和宣传引导,开展青少年学生防溺水专项行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19. 深刻汲取六安“5·22”、淮北“5·25”污水管网事故教训,针对汛前污水管网清理施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强化安全监管执法,聚焦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开展集中攻坚。
20. 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省市县三级对接,加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力度,健全完善分类分级差异化执法机制。(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1.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报告制度,督促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季度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行业领域典型执法案例。(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2.部署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铁腕治理安全评价弄虚作假行为。(牵头责任单位:省应急厅,责任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3.宣传落实好《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鼓励企业职工和家属检举重大风险隐患和企业违法行为,激励全民参与、监督、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5.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会员报案:
互保渔船、渔工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或在到达港口24小时内,向渔港监督及互保经办机构报案。互保人员应在报案登记薄上进行记录。
受理立案:
在接到报案时,互保人员应详细了解出险会员有关情况(船名号、出险人名、出险时间和地点事故简要经过、出险时的海况及事故损失、查勘地点、联系方式等情况),核查会员的保单是否有效、是否办理批改、是否在互保责任范围内理赔等,在《互保理赔案件登记册》上做好记录工作。
组织救助,会员需要救助时,应立即联系有关单位部门进行紧急救助。
出险渔船回港后,直接向互保递交索赔申请书。互保部门在初步审核后,决定是否受理,对受理的案件根据互保事故损失的金额按规定,及时上报省协会与市分理处,通知会员报送有关索赔证明材料(应一次性告知会员),对不予受理的理赔案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并阐明理由。
6. 2020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全文
四川省实施十年禁渔期。在此期间不允许钓鱼,更不允许电鱼、毒鱼、网鱼等破坏鱼类生存环境的行为。
地方农业管理部门是渔业主管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鱼类生态进行日常管理,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地方公安机关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7. 2021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渔业辅助船可以报废,但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和程序。具体如下:1. 相关规定:渔业辅助船属于特种船舶,其报废应遵守《船舶报废标准》和《船用设备报废标准》等相关规定。2. 报废程序:渔业辅助船报废的程序包括:(1)验船:报废前需进行验船工作,确保船舶符合报废标准规定。(2)备案:报废前需将船舶备案,包括船名、船籍、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证明等相关材料。(3)提交申请:船主或代理人需要向海事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提交报废申请,申请包括报废原因、报废标准、报废时间等相关信息。(4)验收:海事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会对报废船舶进行验收,确保符合报废标准规定。(5)拆解:验收合格后,可以对船舶进行拆解。3. 相关费用:船舶报废涉及到的费用包括验船费、备案费、报废申请费、验收费、拆解费等。费用因船舶大小、报废标准、申请地区等因素而异。总结:渔业辅助船可以报废,但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报废涉及到的费用因各种因素而异,船主或代理人需要提前了解相关信息,确保合规操作。
8. 2020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及措施
1.补贴对象:2019年考核通过的48家养殖单位,绿色生产总面积11152.95亩。
2.补贴标准:市级财政补贴 200元/亩,总资金2230590元。
二、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
1.补贴对象:2019年申报创建并考核通过的2家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2.补贴标准:市级财政补贴50000元/家,总资金100000元
9. 渔业安全生产情况汇报
第一,三无渔船没有补助,这个不做解释;
第二,2018年以后,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不再有补助,不管你有没有证;
第三,2020年之后,双船底拖网没有补贴,帆张网没有补贴,三角虎网没有补贴,这个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
第四,油补会越来越少,2019年是2014年的40%,相信各位每年拿的油补在逐年减少;
第五,2020年之后,其他作业类型还有没有补贴,补贴是多少?我也不知道,因为具体文件没有出;
第六,内陆渔船也是有油补的,具体的标准看下面的文件;
第七,每个省发放的油补、船舶改造标准的确参差不齐,但是正常情况下,相差不会太大;
第八,2016年的油补啥时候发放~这个是各地根据情况进行发放,有的地方2016年的已经发放了,个别省市2014年的油补还未拿到手,在这里弱弱对那里的渔民朋友表示同情;
第九,休渔期大多数地方是没有补贴的,据《渔业界》了解,目前只有广东有休渔补贴,可以拿到休渔补贴2520元/人,禁渔补助2880元/人。
下面请看具体文件!
目录: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办渔〔2015〕65号)
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
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等渔业装备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2015-2019年度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
2015 年度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
2016 年度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
2017 年度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
2018 年度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
2019 年度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
2015-2019 年国内海洋小型及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
2015-2019 年特定水域作业渔船分作业分船长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
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平均耗油率、一般作业时间、生态修复系数及油补综合调整系数表
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油价补贴核算功率表
特定水域作业渔船分作业分船长油价补贴核算功率表
(以南海区大中型捕捞渔船为样本测算)
1
2
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精神,按照“总量不变、结构优化”的原则,对国内捕捞渔船实行按作业类型和大小分档核算油价补贴,逐步调减国内捕捞渔船特别是大中型渔船补贴规模,适当照顾小型渔船补贴,制定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调整优化补贴方式,综合考虑生态修复、船龄等因素,健全渔业油价补贴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机制,调减国内捕捞渔船补贴规模,适当提高特定水域作业渔船补贴标准。按渔船船长和功率(均以《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公约船长和标定功率为准)进行分档,确定其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到2019年度,将全国国内捕捞业油价补贴总额降至2014年度补贴水平的40%,地方可酌情加快改革进度和加大调减比例。
二、调整内容
(一)国内捕捞机动渔船
1.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
根据渔船作业类型、一般作业时间、主机的平均耗油率及其对资源的影响程度等,设定渔业油价补贴综合调整系数,并按照船长进行分档测算,确定其补贴核算标准及其上限,同时设定每档对应的渔船主机功率下限。具体补贴上限标准见附表1-5(分别对应2015 年度至2019 年度油价补贴上限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现按照渔船船位监控记录数据按天核算补贴,但全年按天核算补贴总和不得超过年补助上限。
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上限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
2.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和内陆捕捞渔船
按照渔船船长进行分档测算,确定对应补贴核算标准及其上限,同时设定每档对应的渔船主机功率下限,详见附表6。
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
3. 特定水域作业渔船
严格按照特定水域作业渔船有关规定,根据渔船船位监控记录数据按天核算补贴。
渔船在北纬12 度以南海域航行作业期间,除正常享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外,同时享受特定水域作业渔船专项油价补贴。
特定水域作业渔船油价补贴标准根据南海区大中型捕捞渔船数据情况,兼顾“农办渔〔2012〕153 号”中的“更新建造特定水域作业渔船类型及技术参数”,参照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补贴标准的测算方式制定,详见附表7。
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上限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
(二)不予补贴渔船类型
1.自2018 年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 号)),一律不予补贴。
2.自2020 年起,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再予以补贴。
三、具体核算依据及说明
根据2014 年度全国海洋渔船油价补贴申报审核数据库,综合考虑生态修复、船长、作业类型、主机功率,确定渔业油价补贴核算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对大中型渔船补贴规模进行调减,对小型渔船适当照顾。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一)海洋大中型渔船
根据船长共分为12 档。
计算公式:全年补贴标准=核算功率×油补综合调整系数×油价补贴参考标准(2014 年)。
根据渔船不同作业方式、一般作业时间、主机的平均耗油率及其对资源的影响程度等,对国家限制或不鼓励的作业方式适当降低补贴,对捕捞友好型有利于资源保护的适当提高补贴,共设定16 个油补综合调整系数。各类型渔船具体调整系数详见附表8。
核算功率系指根据2014 年度油补申报审核数据,分别测算每档渔船对应的平均功率数,详见附表9。对每档渔船船数不足10 艘的,自动按下一档对应的渔船功率测算。
油价补贴参考标准系指参照2014 年度渔业油价补贴标准,统一按照每吨柴油补贴3450 元进行测算。
根据上述测算方式,计算所得的油价补贴为2015 年度渔业油价补贴上限标准,详见附表1。
2016 年度至2019 年度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上限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逐年递减,递减比例约为上一年度的18%,详见附表2-5。其中,对递减后的补贴标准低于小型渔船最高档补贴标准的,以小型渔船最高档补贴标准作为其补贴上限标准。
(二)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和内陆捕捞渔船
1.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按照2014 年度每档平均补贴标准的70%取整计算,2015-2019 年,8 米(不含)以下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补贴标准为0.9 万元/艘·年,8-10 米(不含10 米,且9 千瓦以上)补贴标准为1.2 万元/艘·年,10-12 米(不含12 米,且11 千瓦以上)补贴标准为1.5 万元/艘·年。
根据2014 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申报数据及用油补贴标准核算,全国8 米(不含)以下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3.7万艘,平均功率9.4 千瓦,核算平均补贴金额为1.3 万元/艘;8-10 米(不含10 米,且9 千瓦以上)2.4 万艘,平均功率12 千瓦,核算平均补贴金额为1.68 万元/艘;10-12 米(不含12 米,且11 千瓦以上)1.72 万艘,平均功率18.8 千瓦,核算平均补贴额为2.2 万元/艘。
根据“对生计渔民小型渔船予以适当照顾,实行分档定额补贴”原则,维护传统渔民的合法权益,不再对该类渔船的补贴标准进行逐年递减,也不再按作业类型、主机功率和作业时间核算单船补贴用油量,统一采取按船长分档确定补贴标准的办法实行年度定额补贴。
2.内陆捕捞渔船。2015-2019 年,8 米(不含)以下小型内陆捕捞渔船补贴标准为0.4 万元/艘·年,8-10 米(不含10 米,且9 千瓦以上)0.5 万元/艘·年,10-12 米(不含12米,且11 千瓦以上)0.6 万元/艘·年,12 米(含12 米)以上0.85 万元/艘·年。其核算方法和补贴原则与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相同。
(三)港澳流动渔船
港澳流动渔船补贴标准按照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对应补贴标准的一半执行。
(四)特定水域作业渔船
1.船长分档、作业方式及核算功率均参照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进行确定,共分为13 档。
考虑到持《特定水域专项捕捞许可证》渔船数量少,代表性不强,其测算样本船为南海区符合特定水域作业的所有大中型渔船。
2.计算公式:每天补贴标准=核算功率×平均耗油率×每天作业时间×油价补贴参考标准(2014 年)。
3.渔船平均耗油率系指渔船主机每千瓦每小时耗油量,统一按0.000205 吨/千瓦·小时进行计算(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 号))。
4.根据2006 年柴油价格和2014 年度渔业油价补贴参考标准,测算出特定水域作业渔船主机用油成本为7320 元/吨(3870+3450=7320)。按照国内海洋油价补贴和特定水域作业补贴总和约占特定水域作业渔船主机用油成本的60%计算,其特定水域作业渔船补贴为用油成本(7320 元)×(60%-国内海洋渔船补贴所占用油成本的百分比),详见附表7。
5.每天作业时间统一按拖网、围网和撑开掩网掩罩18 小时,其他作业类型渔船12 小时进行测算。
6.核算功率是根据南海区符合特定水域作业的所有大中型渔船,分别测算每档渔船对应的平均功率数,详见附表10。
7. 特定水域作业渔船根据渔船船位监控记录数据按天核算补贴,不设定年度补贴标准。
(五)不予补贴渔船
1.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安全适航性能差,应尽快淘汰报废或进行更新建造。因此,为促进捕捞作业结构调整,降低捕捞强度,鼓励渔民群众减船转产,促进海洋渔船的更新改造,自2015 年起,应逐年大幅减少此类渔船的补贴标准,至2018 年一律不予补贴。2015 年至2017 年,此类渔船补贴标准的递减比例,由各省根据本省情况自行制定。
2.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三角虎网”作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为促进海洋生态修复和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对资源破坏严重,捕捞强度过大的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渔船进行逐步淘汰。自2020 年起,对上述三类渔船不再予以补贴。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要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 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渔船管理,统筹推进渔业油价补贴、减船转产和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等各项工作。
(二)各省(区、市)要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细化实施办法和发放标准。对于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调减的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可用于《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 号)规定的其他用途。
(三)对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大中型海洋渔船应按其实际作业时间据实发放,小型海洋渔船和内陆渔船据实按月发放。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四)本方案为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试行方案,各省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如有必要,可适当微调。
3
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等渔业装备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节选>
为加快现代渔业建设,使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与渔业产业相关政策更加协调,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精神,从2015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统筹支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等渔业装备设施建设工作。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目标
在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实施减船转产的基础上,对现有纳入国家捕捞强度控制范围的海洋捕捞渔船实施更新改造,通过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和对海洋资源破坏较重的作业类型渔船,对新建“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的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进行补贴,改善海洋捕捞作业结构,提高渔船安全性能,提升渔业装备水平,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确保到2019年底,更新建造不低于1.4万艘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
二、渔船更新改造实施范围和补助内容
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的渔船,更新为对资源破坏较轻的作业方式的渔船。重点包括:
老、旧(老旧渔船的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木质渔船。
安全、节能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
双船底拖网、帆张网和三角虎网等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比较严重的作业方式渔船。
对上述渔船,未列入国家渔民减船转产项目,但渔民自愿报废淘汰,更新建造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洋捕捞渔船“双控”政策,且“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的海洋标准化捕捞渔船,国家和地方财政予以一定的资金补贴。
其他规定:
1.补贴建造渔船的材质应为钢质或玻璃钢,木质、钢丝网水泥等材质渔船不纳入补贴范围。
2.不支持更新建造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渔船。
3.沿海各省(区、市)要积极推进渔船标准化建设,根据本地渔业资源和生产情况,确定各种作业类型的标准化船型,更新建造渔船原则上应为各地推荐的标准化船型。
4.更新改造渔船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新建渔船的功率指标不得超出更新淘汰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超出部分可通过合并其他合法渔船的方式补齐。
5.继续支持特定水域作业骨干船队建设,在国家下达规模范围内,对更新建造特定水域作业渔船予以功率指标支持,具体办法按“农办渔〔2012〕153号”执行。
三、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标准
渔船更新改造以渔民和企业自筹为主,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贴,小型渔船补贴比例适当高于大中型渔船。其中:
1.钢质渔船分为十四档:
(1)船长12米以下,每艘补助5万元。
(2)12米≤船长<15米,每艘补助10万元。
(3)15米≤船长<18米,每艘补助15万元。
(4)18米≤船长<21米,每艘补助20万元。
(5)21米≤船长<24米,每艘补助25万元。
(6)24米≤船长<27米,每艘补助40万元。
(7)27米≤船长<30米,每艘补助60万元。
(8)30米≤船长<33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75万元,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90万元。
(9)33米≤船长<36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90万元,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110万元。
(10)36米≤船长<40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120万元,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160万元。
(11)40米≤船长<4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250万元。
(12)45米≤船长<50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300万元。
(13)50米≤船长<5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350万元。
(14)船长在55米以上(含5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400万元。
2.玻璃钢渔船分为十一档:
(1)船长12米以下,每艘补助8万元。
(2)12米≤船长<15米,每艘补助15万元。
(3)15米≤船长<18米,每艘补助25万元。
(4)18米≤船长<21米,每艘补助40万元。
(5)21米≤船长<24米,每艘补助50万元。
(6)24米≤船长<27米,每艘补助80万元。
(7)27米≤船长<30米,每艘补助120万元。
(8)30米≤船长<33米,每艘补助150万元。
(9)33米≤船长<36米,每艘补助200万元。
(10)36米≤船长<40米,每艘补助280万元。
(11)船长在40米以上(含40米),每艘补助320万元。
因大型渔船出海时间较长,一般须加装制冷系统,为提高渔船的标准化程度和现代化装备水平,要求40米以上(含40米)的钢质渔船和24米以上(含24米)的玻璃钢渔船必须加装制冷系统(包括压缩机、冷凝器、蒸发盘管和储液罐等)。
上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总体上不超过每档渔船平均造价的30%,且不超过分档定额补助上限。同时,为支持鼓励新技术、新能源、新船型,扶持特定水域渔业和小型生计渔业,各地可视实际情况从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资金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四、渔船更新改造组织实施方式
(一)指标资金切块到省
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坚持渔民自愿、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先建后补和建补结合。各省渔业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渔业资源、渔船情况及渔民意向,编制年度渔船更新改造资金安排计划报农业部和财政部核定,由财政部根据核定的渔船更新改造计划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各省年度计划不得少于农业部下达的渔船更新改造任务指标,具体管理办法由沿海各省(区、市)确定,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其他项目以中央财政资金带动为主,结合地方财政和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建设。财政部、农业部根据渔港布局、航标建设、渔船数量、通信需求、远海养殖发展水平等因素,核定各省每年的资金补助规模,将资金切块下达地方。两部根据各省完成情况,对下年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科学确定实施区域各省(区、市)应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各类规划,充分考虑实施海域的地形地质条件、渔港建造基础、管理能力,经过科学论证后确定支持项目。
(三)规范选择申报单位
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由渔业企业和渔民自愿申请,并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更新建造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和渔船建造手续。其他项目由各省(区、市)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电视、网络、报刊以及公告等适当形式公布相关政策,公布项目选择标准、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等。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方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具体建设内容,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级渔业、财政部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成立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其中渔港标准化升级改造、内陆渔港整治维护、避风锚地升级改造、渔港动态管理系统等4个项目的专家,须从农业部渔港整治维护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四)省级方案上报备案
自2016年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6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总体实施方案和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一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中必须明确申报单位的确定、项目实施的协调管理、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重点环节工作措施。
(五)项目资金拨付
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建造完工后,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简称三证),凭上述证书领取资金补贴。大型渔船(≥24米)更新改造、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渔港标准化升级改造、内陆渔港整治维护、避风锚地升级改造、渔港动态管理系统等4个项目采取“建补结合”方式,即对已经明确渔船更新改造,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开工令、签订造船合同和承担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可以先期拨付50%的项目资金,以保证项目能够按期实施。渔船主体结构基本完成或主体工程完工并通过四方验收的再拨付40%的补助资金。渔船建造完工并取得“三证”、其他项目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的,再下达剩余的10%的补助资金。评审验收工作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特别是要严格按照项目单位提交的实施方案对照建设内容进行核对是否一致。评审验收专家,须从农业部成立的渔港建设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验收结束后,要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无异议后,下达剩余10%的补助资金。列入更新改造项目并享受造船补贴的渔船名录、补助资金数量等内容必须进行公示。农业部将会同财政部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验收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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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节选
为加快现代渔业建设,使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与渔业产业相关政策更加协调,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精神,从2015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统筹支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工作。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项目目标
2015-2019年,以2014年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总功率数为基数,至2020年共压减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万艘、150万千瓦。
二、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范围
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优先支持压减老旧(老旧渔船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内陆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可根据各地实际参照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项目,由各省统筹从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安排,具体办法由各省渔业和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三、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补助内容和标准
补助内容:
国家以赎买渔船的方式支持渔民和企业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所有人签订自愿退出协议,不再从事捕捞业。渔船拆解或改造后用作人工鱼礁,以降低海洋捕捞强度,遏制渔业资源过度利用;渔船拆解或改作人工鱼礁后,须由渔业主管部门为渔民或企业开具《海洋捕捞渔船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并注销船舶证书证件,功率指标由国家收回。
补助标准:
中央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废料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详见下表。对减船渔民和企业的补助参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的标准执行。
渔民减船转产补助标准表
(表中无单位数字为补贴资金数,单位为万元。)
四、组织实施方式
(一)任务资金指标切块到省。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以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带动为主,由财政部、农业部根据各省减船指标、人工鱼礁建设数量和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核定各省每年的资金补助规模,将资金切块下达到省。各省指标由农业部依据现有渔船情况按比例核定,其他资金均要与减船任务完成情况配比挂钩。各省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统筹调剂使用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资金。各省可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在国家专项补贴的基础上加大对减船转产的扶持力度。
(二)统筹规划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区域。沿海各省(区、市)在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区域选择上,应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内统筹考虑渔民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两项工作,在重点考虑重要渔业水域和减船转产主要地区基础上,兼顾实施海域的地形地质条件、人工鱼礁建造基础、管护能力以及渔业资源增殖和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经过科学论证后确定适宜建造区域。
(三)规范选择补助对象。各地应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各种形式公布相关政策和被补助对象与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情况。对于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应坚持渔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列入项目的渔船名录和补助资金数量等内容必须经过公示。对于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各省应严格把关,制定科学的遴选程序,按基本建设程序,经专家评估通过后方可上报,并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
(四)报送项目实施方案。自2016年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实施方案中必须明确减船渔民补贴条件和具体标准,人工鱼礁项目实施内容、类型、数量和标准等,人工鱼礁实施区域的遴选标准、申报单位的确定、项目实施的协调管理、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重点环节的工作措施。
(五)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对于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各省要按“先减后补”的方式发放减船补助资金并进行严格审查监督,具体发放程序要求和资金结算方式由各省自行确定,并报农业部备案。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应采取“建补结合”方式,即对已经明确承担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可以先期拨付的项目启动资金,工程建设过半后再拨付40%资金,项目全部建成并完成验收后,拨付剩余的10%的补助资金。
(六)项目验收和总结。省级渔业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省上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送农业部备案。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应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评审验收,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农业部将会同财政部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验收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管理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制,积极协调民政、人社、卫生、教育、住建等部门,共同做好减船转产渔民的低保、社保、就业、医疗、教育和安居等工作,解除渔民减船转产的后顾之忧;各级渔业、财政部门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实施并及时了解掌握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二)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并列入绩效考核指标。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落实资金拨付,资金的监督管理,渔业部门负责补助工作方案和项目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技术服务等工作;渔业、财政部门要在补助对象和实施区域的遴选、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申报单位的确定、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三)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省级渔业、财政两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并防止申报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农业部和财政部将适时组织抽查,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四)重视验收考评,不断总结提高。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将上年度项目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验收情况(如果有验收)、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对于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同时,省级渔业部门还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验收标准,组织好项目自验和省级验收,验收结果要进行归档。建设单位要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
(五)加强宣传教育,确保渔民受益。各级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油价补贴政策的调整,加强对渔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加强减船转产政策的宣传,确保减船转产支持方向和补贴标准等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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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有
摩洛哥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拥有最高权力。穆罕默德六世国王于1999年即位后,坚持君主立宪制、多党制等既定政策,注重发展经济,强调依法治国,优先解决贫困、就业等社会问题。同时加大反恐力度,积极参与国际反恐合作。目前,摩政局总体保持稳定。但摩区域发展不均衡、失业率较高,游行、罢工等事件仍有发生。
摩洛哥经济总量在非洲排名第五,北非排名第三。磷酸盐出口、旅游业、侨汇是摩经济主要支柱。农业有一定基础,但粮食不能自给。渔业资源丰富,产量居非洲首位。工业发展势头良好,特别是汽车产业发展迅速且初具规模。摩政府致力于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纺织、旅游等传统产业,发展信息、清洁能源等新兴产业,积极吸引外资,经济继续保持增长。
11. 渔业安全生产上半年工作总结
江苏省2022年1号文件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22年1月31日)
做好2022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深化推进乡村振兴,强化农业重要基础地位,稳住“三农”基本盘,更好发挥“压舱石”作用,对于应对各种风险挑战,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总的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毫不放松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统筹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和农村改革等重点工作,着力构建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持续沿着“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循环、高技术引领、高成长收入、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和加快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规划目标和路径,更富成效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促进共同富裕,努力建设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新时代鱼米之乡,为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一、确保粮食安全,坚决扛起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责任
1.强化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确保粮食播种面积8124.9万亩、总产量740亿斤以上。建设500个粮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示范片。启动新一轮优质粮食工程,放大优良食味稻米、专用小麦生产优势,油菜、花生等油料种植面积恢复到450万亩以上,大豆播种面积309.2万亩。示范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推动大豆玉米兼容发展。落实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大产粮(油)大县奖励力度,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加强产业链联合,加快推行“种粮一体化”新模式,在订单农业、加工增值、品牌赋能等关键环节精准发力,提高种粮综合效益。
2.巩固生猪等重要农副产品综合产能。压紧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确保供给安全、价格稳定。加强生猪产能逆周期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稳定在120万头,规模猪场数量稳定在5000家以上。加强产需对接,统筹推进扬子江城市群“菜篮子”工程绿色蔬菜保供基地建设,提升淮北等蔬菜优势区生产能力,全省蔬菜播种面积2100万亩左右。稳定水产养殖面积,积极发展深远海渔业,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3.加强重要农产品储备调运和应急保障。健全重要农副产品供需信息发布机制。完善粮食储备管理机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政府粮食储备规模,落实省级储备粮增储10亿斤任务。增强供需调节、调运和应急保障能力,促进蔬菜及重要农副产品保供稳价。做好化肥等农资生产储备调运。深入开展粮食节约行动。
二、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
4.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坚决守住耕地红线。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逐级签订新一轮耕地保护责任书,并将此作为刚性指标严格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终身追责。改进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补充耕地认定和监管。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加强耕地利用优先序管理,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引导新发展林果业上山上坡,鼓励利用“四荒”资源,不与粮争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耕地卫片专项监督,对疑似问题图斑开展核实整改。加大土地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力度,稳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精准有序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加强示范基地建设,确保安全利用率达93%。
5.高标准推进“吨粮田”建设。围绕“十四五”末全省建成5000万亩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吨粮田”目标,省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最低投资标准提高到每亩3000元。推进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建设,深入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以县为单位探索开展高标准农田质量评价,探索实施灌排系统生态化改造,新建高标准农田400万亩。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0万亩。完善“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受益者参与”的管护机制。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统一上图入库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继续加快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步伐,实施8个大型灌区、27个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项目。启动实施重点塘坝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6.深化种业振兴行动。认真落实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扎实做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收集,高水平建设好管理好应用好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组建种业科技创新联合体。组织实施种业科技创新“揭榜挂帅”重大项目,开展种质资源创新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能力提升建设,扶优一批现代商业化育种重大创新中心(企业)。加快南繁硅谷等种业创新平台建设。启动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
7.推进农机化“两大行动”。推进农业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行动,新建10个以上省农业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示范县,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85%。推进农机装备智能化绿色化提升行动,加快农机装备补短板,梳理需求清单,牵引供给侧研发制造。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开展粮食生产智慧农场和特色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特色农业机械化率达60%。扩大生态型犁耕深翻试点,支持加快手扶拖拉机等老旧农机具报废更新。
8.加强农业重大灾害防范应对。完善农业自然灾害防御机制,升级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强化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建设智慧化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加强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加强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与防控,落实属地责任,实行定责定岗定人。加强防汛抗旱应急物资、救灾备荒种子等储备。
三、深化有效衔接,努力促进共同富裕
9.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认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应纳尽纳,建立健全数据库和动态监测平台,建立部门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低收入人口长效化帮扶政策,加强社会救助、就业创业、产业帮促等资源统筹,建立分层分类的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持续推进低收入农户家庭和经济薄弱村集体增收。
10.深入实施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持续优化富民强村帮促政策体系,推动帮促政策落地见效。深化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切实满足低收入人口小额信贷需求。加大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支持力度,继续选派工作队、第一书记到村帮促。继续支持苏北六大重点片区和黄桥、茅山等革命老区加快发展。
11.接续做好苏北农房改善“后半篇”文章。稳妥处理搬迁农户就业、收入和社会参与等各方面现实利益,衔接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项权益,确保他们随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运行管理的调整转换而过上高品质的美好生活。重点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加快发展现代乡村产业,进一步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根据农村实际情况,探索建立符合农民需求的社区治理模式。坚持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导向,加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认真总结苏北农房改善工作的各类经验,用于指导后续相关工作。
12.扎实推进农民收入十年倍增计划。推动先富带后富,加快构建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长效机制,实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农村低收入人口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农民平均增幅。优化农民就业环境,支持农民多渠道灵活就业,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支持农村创业创新,健全完善集体收益分配机制,拓展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强化政策支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稳步增加转移性收入。
13.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巩固拓展资源发包、物业租赁、资产经营等发展路径,创新探索融合经济、绿色经济、服务经济和“飞地”经济,鼓励村村抱团、深化村企合作、探索村社融合。建立集体经济发展成效与经营管理人员待遇报酬增长挂钩机制。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和监督。
四、聚焦乡村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
14.发展高效特色农业。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实施规模主体入网监管提质增效工程,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确保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98%以上。深入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完善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培育一批“江苏精品”农业品牌,打造一批高知名度、高美誉度的农业品牌,新增60个省级目录品牌,绿色优质农产品比重达66%。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提升建设2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因地制宜发展蔬菜、园艺等特色产业,有序推进设施农业宜机化、标准化建设,推广应用现代化智能化设施设备,新建100个省级园艺作物标准园。鼓励发展工厂化集约养殖、立体生态养殖等新型养殖设施。加快国家级、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推动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集聚,做优做强国家级中晚熟大蒜、苏系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高科技现代农业、精致精细“微农业”、社区体验农业等都市现代农业。
15.繁荣县域富民产业。支持大中城市疏解产业向县域延伸,引导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大力发展县域范围内比较优势明显、生态友好、生产安全可靠、带动农业农村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现代乡村富民产业。完善县城产业服务功能,强化产业链与创新链融合,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在城郊周边布局中央厨房、主食加工、休闲食品等产业,发展“中央厨房+”等新型业态。引导中心镇发展专业化中小微企业集聚区。推进乡村传统工坊、乡村手工业、乡村文旅、乡村车间等乡土产业进入农业园区、创新创业园。
16.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行动。加快农业全产业链建设,打造优质粮油、规模畜禽、特色水产、绿色果蔬等超千亿元的重点链,培育一批“链主”企业和典型县。建设特色产业强镇,推动产镇融合、产村融合发展。推动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提档升级。建设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将符合要求的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纳入科普基地和中小学学农劳动实践基地。做强“苏韵乡情”休闲农业品牌,拓展农业休闲体验功能,推动农业与旅游、文化、教育、康养深度融合,探索共享农庄等新模式。打造农村产业融合示范样板,建好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积极支持把黄河故道建设成为生态富民廊道。落实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
17.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和传统县域商贸流通企业渠道下沉,推动县域商业设施建设改造升级。深入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加强“一点多能”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点建设,农村物流达标县、镇级服务站建设覆盖率分别达60%和95%以上,打造一批凸显地域特色“苏式农村物流品牌”。鼓励生产企业开发适合农村市场的日用消费品、大家电、家居、汽车等,促进农村耐用消费品更新换代。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加快区域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和田头市场建设。扎实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整县试点,新建100个以上田头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骨干网,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改造提升基层供销合作社100个。
18.支持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构建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落细落实各类农民工稳岗就业政策。依托乡村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广泛挖掘农村劳动力就业岗位。开展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常住地认定服务,大力开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等乡村公益性岗位,扩大就业援助政策享受范围。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开展新业态、物流、家政相关职业工种培训。完善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税收优惠、创业补贴政策,降低农民创业门槛和成本。建设各类创业创新园区、星创天地、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和孵化实训基地,组织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培育一批农村创业创新群体。
19.提升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巩固长江禁捕退捕成效,深化非法捕捞专项整治。严格做好湖泊水生生物保护区常年禁捕、科学增殖湖泊水生生物资源、湖泊保护区外水域科学回捕保护水域生态试点。实施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振兴行动计划。实施农业绿色低碳发展重大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