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古罗马的法律渊源
一、罗马法主要内容:
基本内容:
①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世界的法律制度.狭义的罗马法指罗马公民法.
②从形式上可以区分为成文法与习惯法;从整体结构上看包括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③核心内容之一是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遵循的原则是自然理性.
《十二铜表法》:
①内容庞杂,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
②本质——维护贵族利益.
③积极意义——按律量刑,贵族再不能随意解释习惯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十二铜表法》的形成是平民的胜利.
④地位——罗马法的渊源(罗马的基本法).
万民法:
①罗马帝国统治范围内的国际法,适用于帝国境内各民族以及外邦自由民.
②它主要调整财产关系,规定奴隶制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③它保护除奴隶外的自由民的权利,提倡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婚姻中妇女的平等地位也得到相应的保障.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①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敕》.它标志着罗马法的完备.
②它保留了罗马在法学方面的创造成果,对人的行为做出详细的法律规范,为调解复杂的社会矛盾提供了法律手段,成为维系东罗马帝国统治的有效工具.
二、 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
地位:以《十二铜表法》为开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是世界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
对罗马发展的作用:罗马法的制定和实施维护和稳定了罗马帝国统治.伴随着帝国的扩张,大量的自由市建立,帝国的法律和政治制度被推向帝国的每一个角落,巩固了帝国的政治和经济基础.
对后世的影响:
①为近代新兴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为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②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③为近代欧洲大陆国家立法提供了范本.
2. 古罗马法律的作用有哪些
公元前8至6世纪的王政时期,古罗马法律的表现形式是原始习惯法.公元前6世纪末奴隶制国家形成以后,罗马法律从不成文的习惯法向成文法演进,公元前451一前450年,罗马制定著名的《十二铜表法》。
元前451一前450年,罗马制定著名的《十二铜表法》,这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此前的习惯法是口耳相伟,含混不清的,司法官使用习惯法时任意曲伸,平民深受其苦,十二铜表法的出现,使刑事诉讼中的定罪量刑和民事诉讼中的裁决有了确定和公开的法律条文作为准绳,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司法专断。
十二铜表法是当时罗马社会政治斗争,特别是平民与氏族贵族斗争的产物.它集中了过去的习惯法,并结合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编纂而成。它是罗马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标志,是罗马法发展的基础。
习惯法通常是由贵族制定的 ,是不成文法.所以平民深受其害。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习惯法的作用大大减弱了,除了在非洲一些国家习惯法仍然在实际上起着比较大的作用外,在其他主要法律体系,习惯法已经不是主要渊源。但是,习惯法仍然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3. 古罗马 海洋文明
古希腊罗马最早创立海洋文明。
4. 罗马法和海洋法
海洋法系最早发始于英格兰,当时已经形成了领主封领地的制度,但是权利很分散,国王权利较小,而且立法系统和行政体系都很属地化。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后,为了维护统治力,他同意将维持爱德华国王时期各个地方的习惯法,在此之上,威廉一世还创立了巡回审判法庭,用来解决纠纷。
后来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普通法得以更广泛发展,他还设立了中央法院系统,并任命专业法官、将巡回法院定期化,还确立了陪审团制度。后来随着英国的扩张,这一套法律体系也被传播到世界各地,尤其是英国的殖民地当中。
大陆法系则以成文法为主,而不承认判例法。它本身拥有法典体系,崇尚理性主义,重视逻辑和抽象化概念。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要求法官需要按照法条审判,以三段论为推理模式。强调公、私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主要以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皇帝编写的《民法大全》为来源。此后欧洲近代第一所大学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对《民法大全》展开了注释工作。由于这部法律比欧洲其他国家法律都要先进和全面,因此也开展了研究《民法大全》的热潮。目前大陆法系在世界上有重要的影响力,在全球化大潮中和海洋法系也有很多融合和交流。
海洋法系又被称为英美法系,它的本意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也就是普遍通行的意思。普通法的得名最早起源于1066年诺曼人征服后几个世纪的英国国王的法院惯例,目前世界1/3的人口生活在海洋法系的民法系统中。海洋法系最大的特点是判例法,也就是反复参考判决先例,最终产生类似道德观念的约定成俗的法律。大陆法系也被称为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Civil law),主要受罗马法影响的法律体系,是和海洋法系并列为世纪最重要的两大法系之一。
5. 古罗马时期海洋被称为什么
海洋文明主要是区别于古代东方的大河流域文明的西方文明。
代表国家前期有古希腊,古罗马,腓尼基人也是,主要是在地中海。后期范围就扩展到整个大西洋了,诸如西班牙,葡萄牙,英国,丹麦,北欧一些国家,甚至靠海盗事业起家,也算另一种海洋文明了吧。西方人比较热衷于冒险,开拓事业,航海技术的不断发展促进了其海洋文明的发展。6. 罗马法系和海洋法系
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以前是法、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都属于大陆法系。还包括,日本
7. 古罗马法律的总汇
罗马法的发展 公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1.罗马共和国前期——公民法 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公民法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而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则不够完善。公民法的实施,使平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空前提高,从而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他们爱国热情与参政的积极性。 ●2.共和国后期——万民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于是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公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实际上,经过一段时期的适用与完善,万民法逐步取代了公民法,使法律具有了更大的适用范围,成为巩固罗马统治的重要工具。 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 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国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法学家们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概括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是: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 《民法大全》的编纂 到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执政期间,罗马法发展到成熟阶段。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从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查士丁尼统治时期,编纂了拜占廷帝国的第一部法典,这部法典在公元12世纪开始被人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这部法典主要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三部分,人们还把公元534年到查士丁尼逝世时的法律编纂后称为《新律》,作为法典的第四部分。 ●第一,《查士丁尼法典》 这是公元528~529年编出的一部法律汇编。它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第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 它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 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 于公元530~533年编成。这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公元565年,法学家又汇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1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8. 古罗马法是海洋法系的源头吗
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纪之英格兰,主要来源于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与诺曼底封建法的融合,威廉公爵在诺曼底征服后踏上英格兰的土地,为了扩大王权,派遣大法官到英格兰各地出巡,处理农民与封建主之间的矛盾,在处理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并无成文法可供凭借,判案全靠依据当时风俗习惯,基督教道德也对审判结果有很大影响,此为今英美法系之滥觞。随着十七到十八世纪大英帝国的扩张,传播到世界各地,如今主要在英联邦国家流行。
英美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形成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具有适应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在审判时,更注重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和陪审团制度。下级法庭必须遵从上级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级的法官判例没有必然约束力,但一般会互相参考。
在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发展实质上靠的是一个个案例的推动。因此,我们看英美等地的判决,法官—陪审团—律师之间的博弈都极为精彩,而往往一个史无先例的判决产生后,都为后世相同情况之判决提供了依据。比如我们在看美国法制发展过程中,看到的往往都是一个个标志性的个案。
举个例子,比如美国著名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从地方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终判定南方省份种族隔离政策违宪。从今往后,所有类似于种族歧视与种族隔离案子的判决均须遵循此案中高院的判决。于是南方省份种族隔离政策终成为历史,美利坚迎来了历史上民权运动的一个伟大的胜利。
与之相对的是我们所说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一般指德国\法国,主要以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代表为判例法,主要国家英美.随便找本外国法律史或法律制度就有。
9. 古罗马法律( )成为现代西方国家的民法和经济法的核心
您好,《劳动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但如果出现民事纠纷的话就属于《民法》 但《劳动法》里面是没有关于民事纠纷的条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