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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馆水下房间(海洋馆的如何进排水的)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7-01 20:55   点击:203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馆的如何进排水的

去海洋馆首先要准备手机、钱,其次是带上点矿泉水、小零食等

有的海洋馆里面是没有食物售卖的,所以必要的是一定要带上水。去海洋馆里面,免不了会想买点纪念品,所以带上适量的钱或者手机扫码支付也可以,毕竟现在是高科技时代。如果想下水体验的话,可以带上换洗衣物。

2. 海洋馆海水怎样处理

海洋馆的海水来自:人工海水;海底取水;直接购买外海的优质海水。

1、人工海水

许多海洋馆建在内陆城市,没有天然海水可用。按照海水所含各种矿物质的比例,将氯化钠、硫酸镁、氯化钾以及20至40种微量元素混合在一起制成“人工海盐”,配上淡水即可。内陆海洋馆的后台,都有复杂的过滤设备,以将自来水中的尘埃、铁锈、泥沙等杂质以及氯气去除,并加入臭氧进行杀菌消毒,才能加入人工海盐、配置海水。

2、海底取水

可以在海底铺设管道,抽取海里的天然海水。海面附近的浮游生物和漂浮杂质比较多,不如深层的水质洁净。海底取水的成本很高。

3、直接购买外海的优质海水

专门租船运水费用太高,但有些货船载货前往外海小岛后,返航时会在压载水舱中装入海水,以保持船的稳性。等货船回到港口,海洋馆即可运用压载水。

3. 海洋馆的海水

一部分坐落在海边的海洋馆,可以直接从大海里抽水,经过过滤消毒,除掉水中的脏东西和病菌后,就可以注入展池里了,这种方式既方便又节省成本的。

当然,取水点必须远离城市排污口,避免引入受到污染的海水,否则海洋馆的生物就要遭殃啦。

4. 海洋馆里的水怎么过滤

极地海洋馆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包括:水质控制技术、水处理技术、温度和光照控制技术、食品储存和处理技术、环境监测和保护技术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如生物过滤技术、冷却和加热系统、LED光照技术、食品保鲜技术、传感器技术等,以确保极地海洋馆的生态平衡和动物健康。

同时,为了保护极地环境,还需要应用环境监测技术和可持续发展技术,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5. 内地海洋馆的海水怎么弄的

在一些内陆城市的海洋馆里,海洋生物在水池中、水族箱中生活,就好像在海里一样,可这些海水是从哪里来的呢?原来,自从1876年,海水的化学组成之谜被解开以后,人们就根据不同的需要,开始了人工配制海水的研究。现在,人们已经掌握了其方法和技术。

咱们先来说说海水中的成分。除了纯净的淡水,海水中还含有80多种盐类物质,主要有氯、钠、镁、硫、钙、钾、溴、碳、锶、硼、氟等十几种元素,它们占海水中盐类的99.8%~99.9%。海水之所以有与河水不同的冰点、沸点、密度、光学性质等,主要就是这些元素造成的。人们可以根据这些物质在海水中的比例不同配制出人工海水。当然,人工配制的海水不能完全像真正的海水那样,只能是“像”或“很像”海水。

人工配制海水的方法还有许多种呢!其实就是把各种化学物质,按照一定的比例放在一起,然后加入一定量的淡水,使这些化学物质完全溶解于水中就行了。目前,根据不同需要,有的采用“列曼”配方,有的采用“卡尔”配方。这些配方加入的化学成分都在9种以上。最简单的配制方法是把32克氯化钠(食盐),14克硫酸镁,0.2克碳酸氢钠溶解在蒸馏水中,冲稀到1升就可以了。这种人工海水的味道,同真海水相比恐怕就已经难分真假了,如果你没有尝过海水的味道,不妨配制一点,尝试一下。

6. 海洋馆里的海水是从哪里来的

回答如下:以下是海洋馆中常见的一些鱼类介绍:

1. Clownfish(小丑鱼):小丑鱼是一种热带海水鱼,常见于珊瑚礁区域。小丑鱼通常呈现橙色和白色相间的条纹,并且有一对特别的大眼睛。

2. Seahorse(海马):海马是一种独特的海洋生物,它们有着独特的身体形态和行动方式。海马通常生活在珊瑚礁和海草床中,喜欢吃浮游生物。

3. Jellyfish(水母):水母是一种透明的海洋生物,它们的身体通常呈现圆形或铃形。水母的触手上有毒刺,可以对人类造成伤害。

4. Angelfish(神仙鱼):神仙鱼是一种美丽的热带鱼,通常呈现鲜艳的颜色,如红色、黄色和蓝色。它们的身体形态独特,有着扁平的身体和长长的鳍。

5. Stingray(魔鬼鱼):魔鬼鱼是一种具有长尾巴和圆形身体的海洋生物。它们通常生活在浅海水域,喜欢吃贝类和小鱼。

6. Shark(鲨鱼):鲨鱼是一种非常强大和危险的海洋生物。它们有着强壮的身体和锋利的牙齿,可以轻松地捕食其他海洋生物。

7. Eel(鳗鱼):鳗鱼是一种长长的海洋生物,它们的身体通常呈现黑色或棕色。鳗鱼有着强大的咬合力和灵活的身体,可以在水中自如地游动。

8. Octopus(章鱼):章鱼是一种聪明的海洋生物,拥有八只长触手和强大的智力。它们可以改变自己的颜色和形态来躲避捕食者。

9. Starfish(海星):海星是一种五角形的海洋生物,它们的身体通常呈现红色或橙色。海星可以自我再生,即如果它们的一部分被切断,它们可以再生出完整的身体。

7. 海洋馆的水怎么清理维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水体的地域,包括滨海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三条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名录管理和分级分类保护的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并将湿地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林业、海洋与渔业、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旅游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湿地的保护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保护规划与名录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科学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保护、管理、利用等相关工作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九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并结合本行政区域湿地生态系统的实际状况,明确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实施方案及主要措施。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省建设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流域综合规划以及旅游、水产养殖、采砂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湿地保护规划相互衔接,促进多规合一。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结果,确定全省及设区的市、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确保湿地保护面积总量不减少。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面积总量组织编制湿地保护名录。湿地保护名录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和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湿地保护名录应当包括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湿地的名称、类型、范围、管护责任单位等事项。湿地保护名录分为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重要湿地名录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和省重要湿地名录。

第十三条实行湿地生态红线管控制度。划入湿地生态红线的重要湿地及相关一般湿地,应当确保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退化。

第十四条下列湿地,应当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

(一)典型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或者本省特有湿地类型的区域;

(二)定期栖息有五千只以上野生水禽,或者某一种(含亚种)野生水禽数量占全球总数的千分之一以上,或者全国该种群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野生水禽在此栖息度过终生或者生活史中某一阶段的湿地;

(三)定期栖息某一依赖湿地的非鸟类动物物种或者亚种的个体数量占全球该种群数量的千分之五以上的湿地;

(四)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越冬地;(五)对水生动物的洄游、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六)支持特有野生动植物生存繁衍的湿地;

(七)处于六江两溪(闽江、九龙江、汀江、晋江、敖江、龙江和木兰溪、交溪)江河源头及其他重要水源地的湿地;

(八)库容五千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并适宜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或者野生植物生长,面积原则上不小于六百公顷的湿地。

第十五条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重要湿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省湿地保护规划编制,经征求湿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般湿地名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湿地保护名录。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就湿地的保护与利用、生态效益补偿等问题与相关权利人协商,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湿地的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示区界,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具备设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重要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鼓励其他重要湿地通过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项目安排上给予扶持。利用湿地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具备国家湿地公园设立条件的湿地,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第二十一条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二)湿地生态系统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省级湿地公园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省级湿地公园认定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湿地保护需要,设立本级湿地公园。新建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第二十二条设立湿地公园,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实行分区管理,根据湿地的生态功能,划定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内,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其他活动。湿地公园的宣教展示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要求。

第二十三条面积在八公顷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一)湿地生态区位比较重要;

(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三)受保护的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湿地保护小区范围和界线的划定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经批准设立后,其性质、名称、范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未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增加湿地面积。

第二十六条进行湿地保护相关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方案实施,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不得建设任何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补助、委托管理、社区共管、定向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与建设。对退化的湿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补水、封育、禁牧、限牧、退耕、截污、恢复植被、生态移民等措施,进行重建或者修复改造,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八条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然方法或者环保的材料和工艺,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保障湿地的生态功能。

第三十条在湿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

(二)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三)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四)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

(五)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湿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矿、采砂(石)、取土、揭取草皮或者修筑设施;

(二)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

(三)放牧、烧荒、砍伐林木;

(四)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卵;

(五)引进外来物种;

(六)其他依法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凡是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三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省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的原则,在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就近指定的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因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一般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属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确需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涉及占用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批准前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对湿地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

第三十五条沿海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树林的保护和科学研究,并采取措施,有效治理互花米草等外来有害物种,恢复红树林功能。禁止在湿地内非法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或者以其他方式毁坏红树林。红树林的人工种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因科学研究、医药或者更新、改造、抚育等需要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第三十六条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旅游、科研教育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湿地周边区域居民发展生态农业,指导农业、渔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生态环境污染。对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捕捞网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使用者应当及时清除或者回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湿地保护规划实施执行情况,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和指导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湿地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网络,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更新湿地资源数据信息。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湿地资源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湿地保护规划和名录编制、资源评估、生态修复,以及在湿地范围内开展保护和利用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及评审意见。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及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政府网站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公益宣传内容,播放或者刊登湿地宣传的公益广告,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学校应当将湿地保护知识教育纳入学校生态文明教育活动内容,提高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开展湿地保护的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社会公众举报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根据湿地保护工作需要,组织、协调林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行湿地保护联合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志愿者参与湿地保护工作,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四条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所管辖湿地内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项目及其他利用湿地资源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湿地保护执法工作。

第四十五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湿地污染或者破坏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向有关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湿地保护规划或者未落实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控制制度的;

(二)违法批准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申请的;

(三)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或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省级湿地公园名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的;

(二)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

(三)非法采矿、采砂(石)、取土造成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破坏的;

(四)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的;

(五)擅自放牧、烧荒或者砍伐树木的;

(六)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

(七)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

(八)擅自移植、采伐红树林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揭取草皮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三)捡拾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卵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引进外来物种造成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破坏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的,按设施实际受损价值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占用省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未开展恢复建设工作的,由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代为补建,所需费用由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单位承担,并处所需补建费用的一倍至三倍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采摘红树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清除或者回收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捕捞网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湿地保护名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8. 海洋馆里的水是什么水

是海水。因为海洋世界通常是指以展示海洋生物为主题的水族馆或主题公园,而这些场所中的水是通过处理海水得到的。海水中含有海盐、矿物质、微生物等丰富的元素,适合各种海洋生物生存。所以海洋世界的水应该是海水。海洋世界中的海水需要进行处理和调整,以保持适合不同海洋生物的水质和温度。不同的海洋生物对水质和温度要求不同,因此水族馆通常需要对水进行加热、过滤和消毒等处理,以及添加盐类和营养物质,以适应不同生物的生长需求。另外,为保持水质的稳定性和清洁度,水族馆也需要进行定期的水质监测和水处理。

9. 海洋馆的水从哪里来

根据海昌海洋馆官网的介绍,其北极熊是在2010年从俄罗斯野外捕捉的,并在俄罗斯和我国的两个机场之间进行了长途的空运。为了保证北极熊的比较安全和福利,海昌海洋馆采用了国际标准的动物保护措施,并且制定了详细的运输方案和时间表。具体运输过程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筛选和审查:在野外捕捉北极熊之前,海昌海洋馆的动物团队对捕捉区域进行了勘察和评估,以确定那里的环境、气候条件和食物供应是否适合北极熊的,并与当地的动物保护机构协商。2. 捕捉和隔离:海昌海洋馆与俄罗斯的一家专门从事动物运输的公司合作,专业人员用无害的方式捕捉和隔离北极熊,进行初步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并为其提供水、食物和适当的药物以保持其健康。3. 运输箱和机场检查:在运输过程中,北极熊被装入定制的运输箱中,并在机场进行了全面的健康检查,以确保其适合长途运输。4. 驾机运输:北极熊被驾驶着运往我国,并在飞行中得到专业人员的照料和监督。5. 登陆和检疫:北极熊到达我国后,被比较安全地转移至指定的检疫区,接受了一系列的检查和隔离。为了保证其适应我国的气候和环境,北极熊在这里接受了特别的训练和适应。整个过程中,海昌海洋馆严格遵守了国际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北极熊的健康和福利,并为其提供了一个比较安全、舒适和适宜的家园。

10. 海洋馆里面的水怎么来的

海洋馆比动物园贵的原因是∶海洋馆是建立馆, 而不是园或公园,海洋馆必须建造展缸。

举例∶买白鲸,海豚等,这些动物呼吸的不是随处都有的空气,而是水里的氧气。

再比如珊瑚,能够存活的温度也是珊瑚礁的海水水温。 为了确保这些条件,就需要过滤设备以及供暖设备。

海洋馆在成为饲养、展示生物的建筑之前,必须首先是饲养水的建筑,是展示水中世界的巨大容器。

海洋馆的建设费有一半是花在了饲养生物的设备上。要让这些设备运转起来,需要巨额的电费和 燃料费。

海洋馆里的电是1小时都不能停的,所以还需要停电时的备用设施。

海洋馆的设备消耗的电费与燃料费远远高于每天给生物的饲料所花费的费用。

这些设备的投资费用以及运营费用,造成了海洋馆门票的高价。

11. 海洋馆里有水

不能游泳。因为抚仙湖禄充风景区不是一般的游泳池或者海滩,而是具有完整的旅游产业链,包括景点、美食、住宿、娱乐等等,景区管理方考虑到游客的安全和景区环境的保护,所以禁止在抚仙湖禄充风景区游泳。如果游客非要游泳,可以前往周边的其他地方。例如,在禄劝县有虎跳峡景区,就是一个非常好的游泳胜地。在旅游中,游泳虽然是一项很有趣的活动,但也需要注意安全。在游泳前,应该了解水域的水深、水温、水流等因素,选择适合自己的游泳区域。同时,要注意个人的身体条件,如果有心脏疾病等疾病,最好不要游泳,以免造成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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