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生态文明保护活动总结报告
自然资源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函[2020]2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于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陆地和海洋生态空间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海岸侵蚀及沙源流失等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功能定位】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是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途越的红线,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标准和监管体系,指导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一开展用途管制、监测评估、监督执法、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划定
第五条【划定要求】各省(区、市)根据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在科学评估基础上,识别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做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协调好与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已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矛盾冲突,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
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耕地、园地,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改良草地,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等线性基础设施,风电、光伏、海洋能等设施,以及军事、文物古迹、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六条【方案制定】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以全国国土调查和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的规模、结构和布局,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勘界定标】结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勘界定标应当结合地理实体边界、自然保护地边界等,采取设置电子界桩、电子围栏等手段,将生态保护红线精准落地,重要地段、重要拐点等关键控制点可设置实体界桩及标识牌。勘界定标的成果数据,通过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逐级汇交至国家级平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三章 有限人为活动管控
第八条【管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正面清单】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严禁开展与其主导功能定位不相符合的开发利用活动。禁止新增围填海。
(一)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活动。包括: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种植、放牧、捕捞、养殖,服务于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电力、供水、供气、供暖、通信、道路、码头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殡葬等特殊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等。
(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涉水违法事件查处,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和应急抢险活动。
(三)经依法批准的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和保护活动、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及必需的设施建设、标本采集。
(四)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标识标志牌、道路、生态停车场、休憩休息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以及依法依规批准的配套性旅游设施等。
(六)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已有合法水利、交通运输设施运行和维护等。包括:公路、铁路、海堤、桥梁、隧道,电缆,油气、供水、供热管线,航道基础设施;输变电、通讯基站等点状附属设施,河道、湖泊、海湾整治、海堤加固等。
(七)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巳依法设立的铀矿矿业权以及新立矿业权的勘查开采;巳依法设立的油气矿业权勘查,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不超出核定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条件下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和新立的铭、铜、银、俚、钻、错、钾盐、(中)重稀土矿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因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八)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开展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九)确实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及重大军事演训活动。
第十条【生态功能影响评估】符合正面清单第五、六、七条的人为活动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拟进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主管部门,系统评估人为活动或建设项目对自然生态系统以及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和依据。
第十一条【有限人为活动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有限人为活动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明确强度控制和管理要求,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一)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等,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提出的用地标准、建设规模、开发强度、建筑风貌、生态环境保护等限制性要求。
(二)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实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饲圈养,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禁止过度放牧、开垦草原。
(三)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经依法批准,可开展以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为目的的森林经营活动;人工商品林、园地可进行必要的采伐、采摘、树种更换、抚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签订协议、改造提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点区位的商品林逐步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四)生态保护红线内巳有的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合法矿业权,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以及防洪水利等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规模。线性基础设施尽量采用隧道或桥梁方式,留出动物迁徙通道;对机动车辆、高铁、动车、航行船舶等实行合理的限流、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鸣、禁排管理。
(五)淡水养殖和开放式海水养殖等活动应控制规模,避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功能;水生生物保护的水域,禁止过驳作业、合理选择航道养护方式,必要的航道疏浚活动应避开主要经济鱼类和珍稀保护动物产卵期,确保水生生物安全。
(六)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经优化选址后,确实无法避让的,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尽量不占或少占天然草地、林地、自然岸线、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自然生态空间以及重要生态廊道。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三条【人为活动退出】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为活动,可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各省结合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细化退出安排。
第十四条【生态修复】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将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作为各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修复受损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第四章 红线调整
第十五条【调整原则】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地不得擅自通过修改市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确需调整的,应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修改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十六条【调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监测生态系统功能变化,结合生态保护修复、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人为活动调整退出等,经科学评估,适时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提升,或生态系统面临退化风险的区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应属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包括森林、草原、湖泊、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邻近区域的重要生态空间,调入后有利于提高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空间连通性。
第十七条【自然保护地调整】自然保护地等禁止开发区域边界范围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涉及多个省域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省际间的沟通衔接。
第十八条【调出】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经评估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按程序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一)涉及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中央军委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务院文件、国家级规划中明确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2.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同用地报批一并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及用海用岛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已列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国家重大战略领导小组印发或同意的文件、规划,或列入国家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
2.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由省级人民政府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出具同意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意见,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程序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杜会监督】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边界、检测评估等信息,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第二十条【监测评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功能等监测评估,监测评估数据和成果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动态变化,实现对重点区域和重大问题的及时预警和处置。
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督察执法】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边界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情况的督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核查和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应层级人民政府,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人为活动管控、保护修复情况、生态保护成效、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到位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违法违规批准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导致生态保护红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已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矛盾冲突,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
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耕地、园地,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改良草地,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等线性基础设施,风电、光伏、海洋能等设施,以及军事、文物古迹、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六条【方案制定】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以全国国土调查和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的规模、结构和布局,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勘界定标】结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勘界定标应当结合地理实体边界、自然保护地边界等,采取设置电子界桩、电子围栏等手段,将生态保护红线精准落地,重要地段、重要拐点等关键控制点可设置实体界桩及标识牌。勘界定标的成果数据,通过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逐级汇交至国家级平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三章 有限人为活动管控
第八条【管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正面清单】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严禁开展与其主导功能定位不相符合的开发利用活动。禁止新增围填海。
(一)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活动。包括: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种植、放牧、捕捞、养殖,服务于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电力、供水、供气、供暖、通信、道路、码头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殡葬等特殊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等。
(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涉水违法事件查处,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和应急抢险活动。
(三)经依法批准的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和保护活动、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及必需的设施建设、标本采集。
(四)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标识标志牌、道路、生态停车场、休憩休息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以及依法依规批准的配套性旅游设施等。
(六)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已有合法水利、交通运输设施运行和维护等。包括:公路、铁路、海堤、桥梁、隧道,电缆,油气、供水、供热管线,航道基础设施;输变电、通讯基站等点状附属设施,河道、湖泊、海湾整治、海堤加固等。
(七)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巳依法设立的铀矿矿业权以及新立矿业权的勘查开采;巳依法设立的油气矿业权勘查,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不超出核定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条件下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和新立的铭、铜、银、俚、钻、错、钾盐、(中)重稀土矿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因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八)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开展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九)确实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及重大军事演训活动。
第十条【生态功能影响评估】符合正面清单第五、六、七条的人为活动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拟进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主管部门,系统评估人为活动或建设项目对自然生态系统以及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和依据。
第十一条【有限人为活动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有限人为活动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明确强度控制和管理要求,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一)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等,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提出的用地标准、建设规模、开发强度、建筑风貌、生态环境保护等限制性要求。
(二)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实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饲圈养,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禁止过度放牧、开垦草原。
(三)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经依法批准,可开展以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为目的的森林经营活动;人工商品林、园地可进行必要的采伐、采摘、树种更换、抚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签订协议、改造提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点区位的商品林逐步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四)生态保护红线内巳有的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合法矿业权,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以及防洪水利等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规模。线性基础设施尽量采用隧道或桥梁方式,留出动物迁徙通道;对机动车辆、高铁、动车、航行船舶等实行合理的限流、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鸣、禁排管理。(五)淡水养殖和开放式海水养殖等活动应控制规模,避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功能;水生生物保护的水域,禁止过驳作业、合理选择航道养护方式,必要的航道疏浚活动应避开主要经济鱼类和珍稀保护动物产卵期,确保水生生物安全。
(六)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经优化选址后,确实无法避让的,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尽量不占或少占天然草地、林地、自然岸线、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自然生态空间以及重要生态廊道。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三条【人为活动退出】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为活动,可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各省结合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细化退出安排。
第十四条【生态修复】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将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作为各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修复受损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第四章 红线调整
第十五条【调整原则】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地不得擅自通过修改市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确需调整的,应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修改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十六条【调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监测生态系统功能变化,结合生态保护修复、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人为活动调整退出等,经科学评估,适时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提升,或生态系统面临退化风险的区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应属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包括森林、草原、湖泊、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邻近区域的重要生态空间,调入后有利于提高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空间连通性。
第十七条【自然保护地调整】自然保护地等禁止开发区域边界范围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涉及多个省域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省际间的沟通衔接。
第十八条【调出】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经评估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按程序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一)涉及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中央军委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务院文件、国家级规划中明确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2.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同用地报批一并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及用海用岛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已列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国家重大战略领导小组印发或同意的文件、规划,或列入国家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
2.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由省级人民政府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出具同意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意见,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程序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杜会监督】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边界、检测评估等信息,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第二十条【监测评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功能等监测评估,监测评估数据和成果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动态变化,实现对重点区域和重大问题的及时预警和处置。
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督察执法】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边界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情况的督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核查和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应层级人民政府,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人为活动管控、保护修复情况、生态保护成效、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到位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违法违规批准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导致生态保护红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 海洋生态保护宣传语
1、手拉手保护海洋环境,心连心传承海洋文明。
2、生命源自海洋,污染海洋就等于污染你的祖坟。
3、蓝色海洋绿色世界,万众呵护千秋和谐。
4、让我们共同行动,还家园碧水、蓝天。
5、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海洋。
6、生命源自海洋,请热爱我们的故乡。
7、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共生共荣来自万物的和谐。
8、保护海洋,防止赤潮。
3. 海洋生态文明宣传语
海洋是我们人类的第二个家园。——刘宁
海洋一旦毁灭,人类将会终结。——邵荣
海洋长在,人类长存。
——张珊
子孙要幸福,海洋不可少。
——
徐茜
1.蓝天,蓝天,战力胜天!2.蓝天蓝天,突破极限。3.弘扬宇宙正能量——蓝天一出震八方。4.气势如虹,天蓝地阔。5.志在蓝天,任我飞翔。6.驰骋蓝天,一飞冲天!7.蓝天有鸟自在飞,一飞冲天。8.蓝天才是我们奋斗的战场,谁能阻挡我们飞翔的翅膀?9.志存高远,一往无前。10.蓝天蓝天,万里有天。
4.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绿色发展:通过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同发展,推动全面建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态文明。
2. 美丽中国:通过修复生态系统,打造美丽的生态环境,推动城乡一体化,实现城市风貌和乡村景观的宜居、宜业、宜游。
3. 蓝色发展:通过构建海洋生态文明体系,实现海洋开发和海洋生态保护共同发展,推动蓝色经济发展和海洋强国建设。
4. 绿色生活:通过倡导低碳、环保、节约的生活方式,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5. 生态优先:通过将生态保护作为多领域、全过程的优先考虑因素,实现经济构建生态优先、生态保障发展。
6. 全球贡献:通过积极参与全球环保治理合作,推动建设生态文明,为全球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这些新目标旨在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相互促进,打造宜居、可持续的社会环境,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现代化建设。
5. 海洋生态保护宣传
、海洋是广大资源的依托,是生命的摇篮,让我们全力以赴保护她吧!
2、保护海洋环境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3、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共在一片蓝天下,让我们采取新行动保护和净化我们的地球。
4、保护海洋,防止赤潮。
5、保护海洋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6、保护海洋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7、改善海洋环境,共建美好未来。
8、污染环境,害人害已。
9、破坏海洋环境,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10、保护环境,持续发展。
11、海洋犹如母亲的乳汁,哺育着我们,我们应该保护她。
12、人与自然需要和—谐共存。
13、保护海洋,人人有责!
14、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自己的生命。
15、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16、污染环境千夫指保护环境万人颂。
17、为了人类自己请拯救我们的海洋。
18、让我们共同行动,还家园碧水蓝天。
19、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
20、不要让海洋变成世界上最大的臭水沟。
21、沙化风尘赤潮是环境对人类的惩罚。
22、海洋存亡,匹夫有责。
23、没有了海洋,人类就无法生存,所以,我们要团结一致,携手保护海洋,我们不能没有他。
24、我们每个人都在蓝色的海洋旁边,犹如睡在生命的摇篮里面,珍惜生命就要保护海洋呀。
25、保护碧水蓝天,共建绿色家园。
26、保护海洋就是保护人类!
27、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28、地球上大部分都是海洋,地球是我们的家园,为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我们要保护海洋。
29、年月日世界环境日主题是:“为了地坏上的`生命—拯救我们的海洋”。
30、保护赖以生存的海陆环境需要我们人类的节制和努力!
31、愿大海永远清澈与辽阔,愿人类更美好!
32、保护赖以生存的海陆环境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33、动员起来,为拯救我们的地球掀起一场环境**。
34、让鱼儿有个美好的家园!
35、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共生共荣来自万物的和—谐。
36、保护海洋是人类应尽的责任!
37、早一天保护环境,多一份生命保证。
38、家园只有一个地球不能克隆。
39、蓝色的海洋,生命的摇篮,善待它就是珍重自己。
40、水孕育和维持着地球上的生命,谁来关爱水的生命!
41、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
42、坚持团结治水,构建和—谐流域
43、坚持人水和—谐,建设生态文明。
44、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推进水利协调发展。
45、节约为本,治污优先。
46、珍惜水,保护水,让水造福人类。
47、今天节约一滴水,留给后人一滴血。
48、改善民生,共享水利发展成果。
49、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
50、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推进水利协调发展。
海洋环保宣传标语大全扩展阅读
海洋环保宣传标语大全(扩展1)
——保护海洋宣传标语
保护海洋宣传标语(精选110句)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一些耳熟能详的标语吧,标语对人们的思维是有一定的感性作用的。你还在找寻优秀经典的标语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保护海洋宣传标语,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保护海洋宣传标语1
1、 海天湛蓝清相映渔雀遨游快乐园。
2、 关心海洋,你就能听到大海的'声音。
3、动员起来,为拯救我们的地球掀起一场环境**。
4、 疼惜鱼儿,你就能分享它曼妙的舞姿。
5、 关爱海洋,就是关爱我们自己。
6、 发展海洋经济爱护蓝色国土。
7、 保护海洋是人类应尽的责任。
8、 保护海洋就是保护人类。
9、 保护海洋,人人有责。
10、 滴滴水源,不可浪费。
11、 扬帆绿色奥运,拥抱蓝色海洋。
12、 污染海洋千夫指,关爱海洋万人颂。
13、 手拉手保护海洋环境,心连心传承海洋文明。
14、 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共图民族复兴大业。
15、 生命源自海洋,污染海洋就等于污染你的祖坟。
16、 生命源自海洋,请热爱我们的故乡。
17、 生命从海洋开始,善待海洋从你我开始。
18、 少一片垃圾,多一片海蓝。
19、 让鱼儿有个美好的家园。
20、 民无海洋不富,国无海洋不强。
21、 蓝色经济,领航绿色生活。
22、 蓝色海洋绿色世界,万众呵护千秋**。
23、 坚持科学发展,构建**海洋。
24、 还美人鱼一个洁净的海洋,让她们生活的更加欢畅。
25、 海洋拥有蓝色,地球才有脉搏。
26、 海洋宣传日:一天的提醒,一生的行动。
27、 海洋生物,也有生命
29、 保护海洋,就是保护自己
30、 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共生共荣来自万物的**。
31、 海天湛蓝清相映渔雀遨游快乐园。
32、 拥抱海洋,感恩海洋,善待海洋。
33、 关心海洋,你就能听到大海的声音;疼惜鱼儿,你就能分享它曼妙的舞姿。
34、 发展海洋经济爱护蓝色国土。
35、 保护海洋就是保护人类。
36、 海洋生物,也有生命;保护海洋,就是保护自己。
37、 污染海洋千夫指,关爱海洋万人颂。
38、 海洋拥有蓝色,地球才有脉搏。
39、 海洋,*腾飞的加速器。
40、 海为画世界,人在城中行。
保护海洋宣传标语2
1、 污染环境,害人害已。
2、 破坏海洋环境,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3、 保护环境,持续发展。
4、 海洋犹如母亲的乳汁,哺育着我们,我们应该保护她。
5、 海洋是广大资源的依托,是生命的摇篮,让我们全力以赴保护她吧!
6、 保护海洋环境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7、 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共在一片蓝天下,让我们采取新行动保护和净化我们的地球。
8、 保护海洋,防止赤潮。
9、 保护海洋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10、 保护海洋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11、 改善海洋环境,共建美好未来。
12、 人与自然需要**共存。
13、 保护海洋,人人有责!
14、 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自己的生命。
15、 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16、 污染环境千夫指保护环境万人颂。
17、 没有了海洋,人类就无法生存,所以,我们要团结一致,携手保护海洋,我们不能没有他。
18、 我们每个人都在蓝色的海洋旁边,犹如睡在生命的摇篮里面,珍惜生命就要保护海洋呀。
19、 保护碧水蓝天,共建绿色家园。
20、 保护海洋就是保护人类!
保护海洋宣传标语3
1、爱我蓝色国土,发展航海事业。
2、爱我蓝色国土,走和*发展道路。
3、爱我蓝色海洋,保护海洋环境。
4、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5、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发展。
6、保卫海洋国土,保护海洋资源,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7、保卫蓝色国土,维护海洋权益。
8、秉承科学航海,实现航运复兴。
9、充实海洋教育,牵手海峡*。
10、传承民族文化,弘扬郑和精神。
11、促进航海和海洋事业的发展。
12、促进友好合作,倡导**发展。
13、促进友好合作,**发展共赢。
14、发扬郑和精神,点亮民族之光。
15、发展船舶工业,振兴海洋经济。
16、发展海洋经济,建设航海强国。
17、发展海洋科技,振兴海洋文化。
18、发展海洋事业,建设海洋强国。
19、发展航海事业,构建**社会。
20、发展航海事业,振兴造船工业。
21、共贺*直航,同创民族复兴。
22、关爱海洋,修复生态,共创人与自然**。
23、弘扬爱国**传统、培育**民族精神。
24、弘扬**、和睦、协作、共赢精神,推进睦邻友好。
25、弘扬民族文化,建设文化强国。
26、弘扬郑和精神,传承民族文化。
27、弘扬郑和精神,再创民族辉煌。
28、积极应对海盗,共建安全通道。
29、加强国际合作,应对金融风暴。
30、加强海洋文化建设,提高全民海洋意识。
31、加强航海教育,弘扬拼搏精神。
32、加强航海教育,提高海洋意识。
33、加强*合作,同创民族复兴。
34、建设航运强国,海洋强国和造船强国。
35、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海洋**。
36、开发海洋,保护海洋。
37、科学发展统领,促进海洋**。
38、科学航海,安全航运。
39、普及航海知识,支撑经济发展。
40、庆*航海日,迎世界海事日。
保护海洋宣传标语4
1、促进航海和海洋事业的发展。
2、促进友好合作,倡导**发展。
3、促进友好合作,**发展共赢。
4、发扬郑和精神,点亮民族之光。
5、发展船舶工业,振兴海洋经济。
6、发展海洋经济,建设航海强国。
7、发展海洋科技,振兴海洋文化。
8、发展海洋事业,建设海洋强国。
9、发展航海事业,构建**社会。
10、发展航海事业,振兴造船工业。
海洋环保宣传标语大全(扩展2)
——海洋环保宣传标语大全
海洋环保宣传标语大全
在我们*凡的日常里,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标语吧,标语不但折射着时代精神,也体现了**的方向和智慧,其意义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还苦于找不到好的标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海洋环保宣传标语大全,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海洋环保宣传标语1
1、手拉手保护海洋环境,心连心传承海洋文明。
2、生命源自海洋,污染海洋就等于污染你的祖坟。
3、蓝色海洋绿色世界,万众呵护千秋**。
4、让我们共同行动,还家园碧水、蓝天。
5、坚持科学发展,构建**海洋。
6、生命源自海洋,请热爱我们的故乡。
7、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共生共荣来自万物的**。
8、保护海洋,防止赤潮。
9、民无海洋不富,国无海洋不强。
10、海洋是广大资源的.依托,是生命的摇篮,让我们全力以赴保护她吧!
11、动物是人类亲密的朋友,人类是动物信赖的伙伴。
12、污染海洋千夫指,关爱海洋万人颂。
13、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安全。
14、同在地球上,共享大自然。
15、还美人鱼一个洁净的海洋,让她们生活的更加欢畅。
16、保护环境,持续发展。
17、愿大海永远清澈与辽阔,愿人类更美好。
18、给它们一点爱,我们唯一的家园地球才更美好。
19、你也只是动物。如果你愿意做禽兽。
20、关爱动物,关爱我们共同的世界。
21、保护碧水蓝天,共建绿色家园。
22、珍惜海洋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23、扬帆绿色奥运,拥抱蓝色海洋。
24、保护海洋,就是保护自己。
25、破坏海洋环境,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26、关爱海洋,就是关爱我们自己。
27、滴滴水源,不可浪费。
28、拥抱海洋,感恩海洋,善待海洋。
29、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共图民族复兴大业。
30、疼惜鱼儿,你就能分享它曼妙的舞姿。
31、地球上没有动物,那是一个没有活力的世界。
32、海洋生物,也有生命。
33、改善海洋环境,共建美好未来。
34、海洋拥有蓝色,地球才有脉搏。
35、生命从海洋开始,善待海洋从你我开始。
36、海洋犹如母亲的乳汁,哺育着我们,我们应该保护她。
37、少一片垃圾,多一片海蓝。
38、关心海洋,你就能听到大海的声音。
6. 海洋生态保护心得体会
海边的景色很美很舒服,自然空气好,安静幽静,比公园好,去公园只能说去散步,去海边的感觉那真的是大自然的风光无法形容的心情,只能用享受来形容,看到大海心胸变宽了,用拥抱来表示喜欢的大海的心情,很美好的意思了
7.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总结
海洋占地球表面总面积的71%,她是人类和所有地球生命的摇篮,也是为我们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庇护的蓝色伊甸园,她就像母亲一样千万年来滋养着我们人类和地球生物.所以海洋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蓝色家园。
8. 2020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题
1 这个问题我无法准确回答,因为青岛海洋大学在文科方面的录取分数线每年都可能会有不同的变化,而且也会根据不同省份和考生情况而有所不同。2 通常来说,学校会根据省份划定招生计划和招生分数线,同时还会考虑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进行综合录取。3 如果你感兴趣,可以查阅学校的官方网站或招生简章,获取更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