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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滩涂有哪些安全检查(海洋滩涂有哪些安全检查项目)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6-30 15:23   点击:124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滩涂有哪些安全检查项目

1、概念不同:滩涂是海滩、河滩、湖滩的总称,根据滩涂的物质组成,可分为岩滩、沙滩、泥滩三类;沙滩只是指组成物质主要是沙子的海滩、河滩、湖滩等。

2、地带不同:滩涂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或者是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之间的滩地等;沙滩的概念比较广,只要有一片沙和一湖水连在一起,堆积形成的沿水边陆地或水中高出水面的平地就可以称之为沙滩。

滩涂是中国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具有面积大、分布集中、区位条件好、农牧渔业综合开发潜力大等特点,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而且本身也蕴藏着各种矿产、生物及其它海洋资源。同时滩涂养殖也是海洋水产业之一,指利用位于海边潮间带的软泥或沙泥地带加以平整,筑堤、建坝等进行地海水养殖。

2. 我国的海洋滩涂法

我国海洋滩涂总面积217.04万公顷。

3. 海洋管理法 滩涂定义

沿海滩涂是海岸带的核心地带,其生态环境受陆地环境和海洋环境的双重影响,具有复合性、多样性和脆弱性等特点,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但同时也存在资源家底不清、管理属性不明确、开发强度大、开发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提案提出的着力解决滩涂管理中的适用法律争议和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问题、推进滩涂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等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

一、关于沿海滩涂管理体制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我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目前,原分属土地管理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沿海滩涂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职责已由我部统一行使,有效解决了部门交叉管理、管辖权争议的问题。

我部将按照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的要求,统一开展沿海滩涂调查,统一规范“滩涂”“海域”“海岸线”等定义与内涵,查清海域滩涂的位置、类型、分布等情况,为海滩资源利用和保护提供基础数据。在目前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中,进一步明确沿海滩涂调查的技术要求,并与海岸线修测工作做好衔接,为统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用途管制打下基础。

我部已明确以海岸线作为土地与海域的管理界线。在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出版物中,海岸线定义为平均大潮高潮线,实际表现为水陆分界的痕迹线,国际通行以此作为陆海分界线。我部正在组织沿海各省(区、市)开展新一轮的海岸线修测工作。

4. 海域滩涂管理办法

(一)养殖用海补偿标准:海域使用补偿费包括海域补偿费、海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种苗补偿费。

1.海域补偿费:筏式养殖为4500元/亩、滩涂养殖为6000元/亩。

2.海上附着物补偿费:本办法有规定的具体按附件1标准执行,未涉及的养殖类型,海上附着物根据养殖现状调查,按评估价审核认定补偿。

3.种苗补偿费:按贝类和藻类进行补偿,具体按附件1标准执行。

5. 海洋滩涂地可以做光伏项目吗

2014年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

光伏电站目前在工业用地上的规划,仅限于分布式,如屋顶、车棚等,如果将工业用地用来建设地面电站,将会极大的浪费资源,增加建设成本。不利于地区的规划。

6. 海洋滩涂生态系统功能

滩涂,是海滩、河滩和湖滩的总称,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滩地面积。在地貌学上称谓“潮间带”。由于潮汐的作用,滩涂有时被水淹没,有时又出露水面,其上部经常露出水面,其下部则经常被水淹没。简单概括就是是海滩、河滩和湖滩的总称

7. 海洋滩涂是什么意思

退潮和涨潮是海洋潮汐现象中的两个基本概念。

退潮是指潮水从海岸线逐渐向外退去的现象。当月球和太阳引力方向不同或者太阳和月球构成90度角时,潮汐力最小,海水逐渐流回海洋中心,形成退潮现象。退潮时,海面逐渐下降,一些暴露在海面之上的岩石、礁石等才会露出水面。

涨潮是指海水由外向内逐渐上涨的现象。当月球和太阳位于同一方向上,或者构成180度角时,潮汐力最大,海水逐渐向着海岸线移动,形成涨潮现象。涨潮时,海面逐渐上升,最终淹没一些原本露出水面的海底地形,如滩涂、礁石等。

在海洋潮汐现象中,退潮和涨潮是一个周期性的过程。通常两次涨潮和两次退潮构成一个完整的潮汐周期,约为12个半夜或者24个小时左右。不过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每个地区的潮汐周期并不完全相同。

退潮和涨潮现象在研究海洋生态、海洋气象、海洋经济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此外,潮汐现象还具有一定的旅游和娱乐价值,如观赏潮汐涌潮等。

8. 海洋滩涂有哪些安全检查内容

什么是滩涂 滩涂一般是指沿海滩涂。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滩涂界定为平均高潮线以下低潮线以上的海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沿海滩涂界定为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两部门对滩涂的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滩涂既属于土地,又是海域的组成部分。所谓潮间带,即是指大潮期的最高潮位和大潮期的最低潮位间的海岸,也就是海水涨至最高时所淹没的地方开始至潮水退到最低时露出水面的范围。潮间带以上,海浪的水滴可以达到的海岸,称为潮上带。潮间带以下,向海延伸至约三十公尺深的地带,称为亚潮带。退潮后,在低潮缐以上积水的小水池称为「潮池」。潮池的生物必须具有忍受每日温差和含氧量剧烈变化的能力,此处栖地环境时而乾燥时而潮湿、温度时高时低、盐度也是时时变化,可以说微环境的变化非常大。在台湾,人们利用潮间带特有的生态环境,因而呈现盐田、渔塭、蚵架、竹筏等样貌,形成台湾西部海岸常见的人文景观。在汉宝地区,潮间带则有许多蚵架与抓鳗苗的竹架与渔网。

9. 海洋滩涂征用补偿规定

9月30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抵御风暴潮等海洋自然灾害,促进沿海生态环境改善,条例对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等予以规范,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擅自砍伐红树林最高可处砍伐树木价值10倍以下罚款。

  经批准砍伐红树林的,应履行补种义务

  条例规定,禁止移植、砍伐红树林。因科研、医药、更新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砍伐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外的红树林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移植、砍伐的,应当按照指定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经批准移植的,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由移植申请单位负责,并承担移植和养护费用;经批准砍伐的,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或者补种不少于砍伐面积和株数的红树林树木。

  条例明确,未经批准移植、砍伐红树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移植、砍伐的红树林树木以及违法所得,责令补种被移植、砍伐株数10倍的红树林树木,并处移植、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无法确定移植、砍伐株数的,按照移植、砍伐的面积与同一区域同类树种生长密度计算株数;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不按照要求移植、砍伐红树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移植、砍伐的红树林树木以及违法所得,责令补种被移植、砍伐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红树林树木,并处移植、砍伐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法确定移植、砍伐株数的,按照移植、砍伐的面积与同一区域同类树种生长密度计算株数;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违反规定,拒不补种红树林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支付。

  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

  为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红树林资源保护,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条例建立了举报和奖励制度。

  条例规定,红树林资源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红树林资源保护措施,协助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树林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侵占红树林资源的行为。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破坏红树林资源行为的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须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条例规定了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须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制度。

  条例明确,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应当根据保护对象和范围、资源状况和生态功能等合理编制,明确红树林资源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禁止开发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建设区域以及保护、修复、利用方式等内容,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港口规划等相衔接,纳入多规合一编制与管理。

  条例规定,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当地居民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经批准的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进行,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采摘红树林果实

  条例规定,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采摘红树林果实。

  条例明确,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红树林保护小区采摘红树林果实,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范围和方式进行。允许采摘的时间、范围和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布。采摘红树林果实不得对红树林资源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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