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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海洋生态模拟系统设计(海洋生态调研)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6-24 14:14   点击:94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生态调研

海洋资源与环境专业的就业前景还是不错的,我国现在大力扶持生态保护。

毕业生将可在海洋生物行业、环保等单位或部门从事海洋生物资源与环境监测、调查、评价、增殖放流、受损海洋生态系统修复或重建,以及相关领域的教学、科研、经营和管理方面工作。

2. 海洋生物资源调查

不错。

当下来随着行业的发展,如今该专业的毕业生就业状况较佳,特别是海洋资源开发、海水养殖、海洋生物医药、海上运输、海洋油气开发和食品工业等部门吸收人才多。近几年,我国在海洋科学上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尤其是在海洋资源利用、海底石油勘测、海产品生产等方面,已经达到地位。因此本专业就业形势良好,由于本专业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和国家的政策倾斜,从业人员的收入状况良好,且有持续增加趋势,特别是本专业的高级人才供不应求,所以行业制定优惠政策以吸引人才。

3. 海洋生物调查规范

目前,科学界已知的海洋生物约有23万。仍有相当于此三倍的物种尚未发现,因此地球上共有超过100万的海洋物种。

WoRMS的共同创立者奥克兰大学博士马克-考斯特罗说:“最新世界海洋物种目录必须有确凿的数据证明鱼类及其他海洋物种数量正在减少这一事实。这一计划将完善许多重要信息,尤其对研究渔业、入侵物种、受胁物种及海洋生态系统运行的研究人员和学者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还将消除科学研究进程中由于名称误译、拉丁拼写的混乱、冗余以及其它一些问题所导致的混淆和阻碍。

4. 海洋生态调研报告总结

很好,车辆工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有很多,从汽车生产流程中的调研、设计、试验到销售环节,都可以选择。

比较理想的,可以到各种车辆研究所,汽车、机车车辆、地铁及轻轨车辆的设计制造企业,参与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工作。

5. 海洋生态要素调查内容

海洋生态系统主要是由海洋生物群落和海洋环境两大部分所组成,而且每一部分又包括有众多要素。分析一下,这些要素主要有6类:

1.自养生物,是生产者,主要是具有绿色素的能进行光合作用的植物,主要包括浮游藻类、底栖藻类和海洋种子植物;还有可以进行光合作用的细菌。

2.异养生物,是消费者,包括各类海洋动物。

3.分解者,主要包括海洋细菌和海洋真菌。

4.有机碎屑物质,主要包括生物死亡后分解成的有机碎屑和陆地输入的有机碎屑等,以及大量溶解有机物和其聚集物。

5.参加物质循环的无机物质,例如碳、氮、硫、磷、二氧化碳、水等。

6.水文物理状况,例如温度、海流等。

6. 海洋生态调研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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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注海洋生态

当鲨鱼减少之后海洋生态系统可能会发生的变化是如果鲨鱼消失了,小鱼的数量就会激增,因为没有捕食者,很快,它们的食物,包括浮游生物、微生物、小虾都会消失,最终所有的小鱼都会消失。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藻类和细菌会进入珊瑚礁,覆盖住珊瑚虫,使其无法进行光合作用。珊瑚会消失,只留下骨架,最终会变成石灰岩,然后,海星、海胆等动物就来了,我们将它们称为啮食性(或啃食性)动物。所以,你最终看到的不是一大群不同的物种——鲨鱼、硬骨鱼、无脊椎动物和软体动物——而是一块礁石,上面只有4到5个物种。

鲨鱼是海洋中的主要捕食者。近年来由于人类大量猎杀,多种鲨鱼濒临灭绝。一项新研究发现,鲨鱼数量减少会给海洋生态系统造成重大影响,其他鱼类的形态会发生明显改变,如眼睛变小。

此前研究发现,海洋中的许多小鱼都有较大的眼睛和有力的尾鳍,帮助它们及时发现并快速躲避鲨鱼。但是,西澳大利亚大学等机构研究人员发现,鲨鱼数量明显减少后,小鱼的眼睛及尾鳍也随之变

8. 海洋生态调研方案

海洋是地球的主体、生命的摇篮、人类文明的源泉。地球表面分属为陆地和海洋。如以大地水准面为基准,陆地面积占地表总面积的29.2%;海洋面积占地表总面积的70.8%。海陆面积之比为2.5:1。世界大洋通常被分为四大部分,即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和北冰洋。浩瀚的海洋蕴藏着十分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有人推算,海洋向人类提供食物的能力,相当于全世界陆地耕地面积所提供食物的1000 倍。

中国位于亚洲大陆的东南部,雄踞北太平洋西侧,大陆岸线总长度达1.8万公里之多,主张管辖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邻近海域陆架宽阔,地形复杂,纵跨温带、副热带和热带三个气候带,四季交替明显,沿岸径流多变,因而具有独特的区域海洋学特征。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丰富,近岸海域具有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草床、海岛、海湾、入海河口等多种类型海洋生态系统。

海洋生态系统是全球最重要的生态系统,影响着全球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安全,人类生存及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均与海洋息息相关。海洋生态环境在支撑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海洋污染(Marine Pollution)是海洋环境一个突出的问题。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污染定义为:“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港湾,以至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其它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伤及环境美观等有害影响”。按此定义,海洋污染物指的是污染海洋的物质或能量,如石油及其炼制品、重金属、农药、放射性物质、热废水、固体废弃物、病原生物等等。

由于海洋空间广阔,因而有人认为海洋有无限的自净能力,但是海洋科学研究证明,海洋环境也是强度有限的生态系统,而且,因为海洋互相沟通,动力因素极其复杂,局部海域污染也可能逐渐波及全球,甚至可能对全球生态环境产生长期危害。

2016年7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就全球大型海洋生态系统的现状发布研究报告称,不断加剧的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导致全球大型海洋生态系统状况堪忧。1957~2012年,在全球66个大型海洋生态系统中,有64处海域的海水温度持续上升。在塑料污染方面,东亚和东南亚海域、地中海和黑海存在较高的污染风险。在海水富营养化方面,到2050年有21%的大型海洋生态系统将面临富营养化风险,这些区域主要集中在东亚、南美和非洲。此外,超过50%的全球珊瑚礁受到威胁,到203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90%。

9. 海洋生物调查技术

经过几十年来海洋科技工作者的调查研究,已在我国管辖海域记录到了20278 种海洋生物.这些海洋生物隶属于5个生物界、44个生物门.其中动物界的种类最多(12794种),原核生物界最少(229种).我国的海洋生物种类约占全世界海洋生物总种数的10%.我国海域的海洋生物,按照分布情况大致可以分为水域海洋生物和滩涂海洋生物两大类.在水域海洋生物中,鱼类、头足类(例如我们常吃的乌贼,也叫墨鱼)和虾、蟹类是最主要的海洋生物.其中以鱼类的品种最多,数量最大,构成了水域海洋生物的主体.水域海洋生物种数的分布趋势是南多北少,即南海的种类较多,而黄海、渤海的种类较少.物种约占世界物种总数的10%,数量占50%根据最新的调查资料,分布在我国滩涂上的海洋生物种类共有1580多种.其中以软体动物(也就是平常我们所说的贝类)最多,有513种,其次是海藻358种,甲壳类(主要是平常我们所说的虾、蟹)308种,其他类群种类很少.我国沿海滩涂生物的种数与海域生物一样,也是自北向南逐渐增多.

10. 海洋保护调研

1.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财政项目

以省及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安排资金,对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2.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

试点险种确定为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贴保费的25%,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最高补贴保险金额每人20万元。

3.水产养殖业补贴

(1)水产养殖机械补贴

2019年,农业部和财政部预拨下达农机购置补贴款40亿元。补贴资金规模扩大的同时,扩大了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其中,增氧机、投饵机和清淤机3类水产养殖机械首次纳入补贴目录。

(2)水产良种补贴

水产良种补贴的起步是《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行动实施方案》中提出要“开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运行机制调研,探讨水产良种补贴方法”。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及水产良种补贴政策调研组奔赴各地进行调研取证,一些地方的水产良种补贴已经启动,但大多数涉及的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淡水鱼类。

4.养殖基地补贴

部分地区如山东省深入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工程,计划用5-8年时间,整理改造老旧鱼塘350万亩,新开发鱼塘150万亩,形成500万亩现代渔业生产基地。

5.渔业贷款贴息

水产养殖业贷款贴息目前只在局部地区自行开展,主要对灾害造成的再生产能力下降、对符合地方发展要求的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固定资产投资等给予贷款贴息。

6.税收优惠

为加强物种资源保护,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渔业,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对用于培育、养殖以及科学研究与实验的进口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1. 海洋生态调研报告范文

世界上最大的科考船是“探索者号”。1. 世界上最大的科考船是“探索者号”。2. 探索者号是由英国极地研究机构、南极海洋研究联合委员会和英国国家海洋科学技术中心联合出资建造的。该船长124.9米,宽25米,总吨位6.8万吨。在科考领域,探索者号搭载了一系列高科技设备,包括了浮标、声纳和监测仪器等,可以在极地海域进行极地气候变化、海洋生态、水文学、地球物理学等相关领域的研究。3. 探索者号具有世界领先的研究和科考能力,不仅可以在极地海域进行综合性调研,而且还可以针对不同的科研问题进行定制化的科考计划,因此在全球范围内都名列前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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