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测绘质量控制要点包括
你好,测绘学分为大地测量、海洋测绘、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航空摄影、遥感和摄影测量、地图制图、GIS、导航地图制作、网络地图服务12项业务,各项业务偏重点有所不同,但其中基础性的知识包括:测绘基础理论学习、各种仪器设备的使用、具体项目的实施等。 希望可以帮到你
2. 海洋测绘的特点有哪些
测绘学主要研究对象是地球及其表面形态。在发展过程中形成大地测量学、普通测量学、摄影测量学、工程测量学、海洋测绘和地图制图学等分支学科。
大地测量学
研究和测定地球的形状、大小和地球重力场,以及地面点的几何位置的理论和方法。
大地测量学个分支的理论基础,基本任务是建立地面控制网、重力网,精确确定控制点的三维位置,为地形图提供控制基础,为各类工程施工提供依据,为研究地球形状、大小、重力场以及变化,地壳形变及地震预报提供信息。
普通测量学
研究地球表面局部区域内控制测量和地形图测绘的理论和方法。局部区域是指在该区域内进行测绘时,可以不顾及地球曲率,把它当作平面处理,而不影响测图精度。
摄影测量学
研究利用摄影机或其他传感器采集被测物体的图像信息,经过加工处理和分析,以确定被测物体的形状、大小和位置,并判断其性质的理论和方法。按距离分可分为:航天摄影测量、航空影测量、地面影测量、近景影测量和显微影测量:按技术处理方法不同可以分为:模拟法影测量、解析法影测量和数字影测量。
工程测量学
研究工程建设中设计、施工和管理各阶段测量工作的理论、技术和方法。为工程建设提供精确的测量数据和大比例尺地图,保障工程选址合理,按设计施工和进行有效管理。在工程运营阶段对工程进行形变观测和沉降监。
3. 海洋测绘质量控制要点包括哪些
1. 地理学:了解地理空间环境,掌握地理空间信息的表达方式;
2. 数学:掌握坐标系统、坐标转换、几何图形变换等;
3. 测量学:掌握各种测量方法,如水准测量、激光测距、GPS测量等;
4. 计算机:掌握计算机技术,如GIS、CAD等;
5. 自动化技术:掌握智能测量仪器、激光测距仪、数据采集系统等;
6. 地图学:掌握地图制图原理,如地形图、地形模型等;
7. 摄影测量:掌握摄影测量原理,如航空摄影测量、卫星摄影测量等;
8. 地理信息系统:掌握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和应用;
9. 数据处理:掌握数据处理技术,如数据编辑、数据分析、数据库等;
10. 测绘工程:掌握测绘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等。
4. 海洋测绘标准体系
海洋大地测量、水深测量、海洋工程测量、海底地形测量、障碍物探测、水温要素钓场、海洋重力测量、海洋磁力测量、海洋专题测量、海区资料调查;以及各种海图、海图集、海洋资料的编制和出版,海洋地理信息的分析处理及应用。海洋地形分为:海岸带、大陆边缘和大洋底
5. 海洋测绘的重要意义
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并绘制成图。测绘学研究测定和推算地面点的几何位置、地球形状及地球重力场,据此测量地球表面自然形状和人工设施的几何分布,并结合某些社会信息和自然信息的地理分布,编制全球和局部地区各种比例尺的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理论和技术学科。
6. 海洋测绘主要包括哪些手段
海洋测绘的任务和内容:
对海面水体和海底进行全方位、多要素的综合测量,
大气(气温、风、雨、云、雾等);
水文(海水温度、盐度、密度、潮汐、波浪、海流等);
以及海底地形、地貌、底质、重力、磁力等各种信息和数据;
绘制成不同目的和用途的专题图件,为航海、国防建设、海洋开发和海洋研究服务.
海洋测绘内容:主要包括海洋大地测量、海洋重力测量、海洋磁力测量、海洋跃层测量、海洋声速测量、海道测量、海底地形测量、海图制图、海洋工程测量等.
海道测量:
海道测量的任务是进行水深测量和海岸地形测量,获取海底地貌、底质情况和航行障碍物等资料.
海道测量的主要内容有:
(1)控制测量;
(2)进行水位观测,确定平均海面、深度基准面和计算水深测量时的水位改正;
(3)进行水深测量、助航标志的测量、航行障碍物的调查探测、水文和底质测定;
(4)海岸地形测量.
7. 海洋测绘的含义和内容
测绘简单的说就是测量与绘图。测绘工程是利用各种现代化方法来采集、量测、分析、存储、管理、显示、传播和应用各类地学信息的一门综合的信息科学。现代测绘科学与技术以卫星导航定位、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为代表,它被认为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
8. 海洋测绘质量控制要点包括哪些内容
政令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活动,提高海域使用管理水平,惩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执行国家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制定或者实施与国家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的。
第四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干预海域使用审批的;
(二)干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等活动的;
(三)干预海域使用金征收或者减免的;
(四)干预海域使用论证或者评审的;
(五)干预海域使用监督检查或者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
(六)有其他干预海域使用管理活动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审批项目用海的;
(二)不按照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
(三)对含不同用海类型的同一项目用海或者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同一项目用海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
(四)明知海域使用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仍颁发涉案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用海项目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法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的;
(二)违反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非法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
第七条 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违反规定不收、少收、多收或者缓收海域使用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对法定或者经批准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征收海域使用金的;
(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第十条 征收海域使用金或者罚款,不使用规定票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截留、挪用海域使用金、罚没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罚没款或者其他费用的,对决定私分的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足5万元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私分或者变相私分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私分或者变相私分1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的罚款、海域使用金或者其他财物据为己有的;
(二)在海域使用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参与或者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案件管辖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二)在海洋行政处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认定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
(三)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海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四)变相罚款或者以其他名目代替罚款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海洋行政处罚权的。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属于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人员中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越级或者超越规定范围承担论证项目的;
(二)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使用虚构或者明显失实的数据资料的;
(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有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的。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属于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人员中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
(二)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三)骗取减免海域使用金的;
(四)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五)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从事海洋基础测绘的;
(六)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属于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人员中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的;
(二)不按规定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的;
(三)因单位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不按规定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
(四)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
(五)拒不支付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所需费用的。
第二十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二十一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有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9. 海洋测绘质量控制要点包括什么
一、不动产测绘:
1、日常地籍调查及县级以下地籍总调查中的地籍测绘。
2、 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5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00万m²。
二、工程测量:
1、四等以下。
2、1:500比例尺,15km以下;1:1000比例尺,20km以下;1:2000比例尺,30km以下;小于1:5000比例尺,60km以下。
3、总建筑面积30万m以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
4、30层以下的住宅、高度70m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
5、不得承担精密工程测量。建筑面积在2万m以下且高度在50m以下的建筑。不得承担铁路、高速公路的桥隧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6、大中等城市一般道路、小城市道路。
7、中型、小型水利水电工程。
8、200km以下的线路,多孔跨径总长在30m以下的桥梁,3km以下的隧道。不得承担铁路、高速公路的桥隧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9、管线长度200km以下。
10、矿区控制面积100km以下。
10. 海洋测绘的内容
海洋测绘,属于传统测绘行业的一种,由于技术、成本和国家战略等原因,我国实际主要工作还是由军方和部分大公司在做,行业面较窄,技术水平这几年发展比较快,很多测深,测磁仪器国内已经有很多公司在做了,国内比较有名的是劳雷和中海达等,研究机构有军测、天津海测研究所、山东大学、国家海洋局各研究所等。
海洋测绘人员,做工程的要经常出海或者进行沿岸港口测量等,比较辛苦,内业主要处理数据或者科研教学工作,薪酬待遇还是要看个人能力,大学期间多学点基础理论,不仅仅是测绘行业的,统计学、计算机理论,算法概论等,Arcgis、Mapinfo、Cad等软件还要玩的转,有必要开发的时候R、C#,Java,Python等都要能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