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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鼓楼法院判决谢海洋(南京鼓楼法院院长)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6-20 05:13   点击:113  编辑:jing 手机版

1. 南京鼓楼法院院长

第一任院长是陈祖荫,现在在任的院长是韩光曙,鼓楼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综合性甲等医院,深受全国人民的喜爱

2. 南京鼓楼法院院长李畅

改判要点:若房屋占有的各方事先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则对于自房屋按额分配至其中一方向法院起诉期间的费用,不支持支付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起算期限自起诉之后计算

案情简介:

案外人林杰与林甲、林乙是父女关系,与李畅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3日,林杰因病去世。2015年8月27日,因对诉争房屋的产权等继承问题产生争议,李畅与林甲、林乙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裁定李畅继承1/9的产权份额,林甲、林乙各占4/9的份额。诉争房屋一直由李畅居住使用。后林甲、林乙以共有基础丧失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鼓楼区法院判决:

本案中,诉争房屋是林甲、林乙、李畅之间按份共有的财产, 各方之间没有约定不得分割诉争房屋,且二原告均不在诉争房屋居住,实际为被告李畅占有使用, 应视为共有的基础已丧失。李畅应向原告林甲、林乙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搬离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

二审福州中院判决:

林甲、林乙对诉争房屋共享有8/9的产权份额,即对诉争房屋享有相应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诉争房屋被李畅单独占有使用,故李畅应向林甲、林乙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结合林甲、林乙于2018年7月7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李畅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故李畅应从2018年7月7日起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

评析:

本案中,对于原本按份共有的三人,由于李畅一直占有使用诉争房屋,导致共有基础丧失,则相应的房屋分割请求可以支持。由于诉争房屋并不具备拆分使用和内部分割后单独进行产权登记的条件,故李畅拥有部分应由另外按份共有的两人折价给付。至于诉争的占用使用费,由于李畅一直占有使用诉争房产,拒不同意林甲、林乙使用,故李畅理应支付在其共有份额外的占有使用费。

对于本案中占有使用费的起算日期,可以参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相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照此规定,本案中按份共有的三人中,李畅独占房屋的行为可视为其对于不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部分进行租赁,由于房屋占有各方事先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故对于自房屋按额分配至林甲、林乙向一审法院起诉期间的费用,不能认为是占有使用费。2018年7月7日林甲、林乙开始起诉,此时开始计算李畅的占有使用费,合理有据。

3. 南京鼓楼法院院长信箱

执行法官严格来讲指的是员额法官,其他人员只能叫做执行人员

4. 南京鼓楼法院院长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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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南京鼓楼法院院长接待日是哪一天

江苏省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只有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53年,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75号,邮政编码210024,联系电话025-83785113和 025-83785013。 

6. 南京鼓楼法院院长简历

只要是公开开庭审理的,带上身份证就可以旁听了,这是公民的权利

7. 南京鼓楼法院院长电话号码

为早上八点半至下午五点半(中午十二点半至下午两点半为午休时间)。原因是这是法院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符合国家工作时间的标准。此外,由于法院工作任务繁重,一些工作人员还需要在下班后加班完成任务,这增加了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工作强度。鼓楼区人民法院是中国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法院要求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法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司法审判和执行工作。同时,鼓楼区人民法院也加强了工作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健康管理,以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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