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生态修复方法
、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可以保留自然资源的丰富性和海洋天然的本底,保护海洋原始的面貌和状态,保护物种原有特性不至丧失;能保护、恢复、发展、引种、繁殖生物资源,能保存生物物种的多样性,能消除和减少人为的不利影响。
2、污水排放治理
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会带给海洋大量的病菌和有毒物质,导致海水富营养化。要想改善海洋环境,必须重视排放问题。
3、禁止对海洋的过度开发
填海造陆、能源开采等过度开发会破坏生物的栖息地,使生物面临灭绝的威胁,滥捕滥杀也会造成物种数量急剧减少。
4、发展海洋科学与技术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科学研究,为保护海洋生物提供技术支持。
5、减少噪音污染
据环球网报道,在过去的100年里,海洋噪音越来越严重,螺旋桨、声纳等在海洋中产生了各种噪音,这些噪音已干扰到海洋生物的正常活动。因此,要“静”化海洋,降低对海洋生物的有害影响
2. 海洋生态修复方法包括
珊瑚礁是海洋中重要的生态系统,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珊瑚礁能维持渔业资源对许多具有商业价值的鱼类而言,珊瑚礁提供了食物来源及繁殖的场所。在马来西亚,有百分之三十的渔获来源都是从珊瑚礁丛中捕得的。例如:海参、龙虾、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无脊椎动物等。保存了珊瑚礁,就同时确保了渔业发展、渔民的工作及食物的稳定供应。
2.珊瑚礁维护了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的财富。在所有的海洋生态系中,珊瑚礁的生物多样性是最丰富的,珊瑚礁的破坏无宁就是对世界生物多样性的严重威胁。再从伦理上来考量,有许多实际的理由说明何以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在珊瑚礁中有许多资源可资制造药品、化学物质及食物,当珊瑚礁被破坏了,许多物种也就在被发现其作用前消失了。没有人知道我们破坏了什么,但我们若不停止破坏,珊瑚礁恶化的情况将会持续,且许多尚未被发现的价值将会损失掉。
3.珊瑚礁保护了我们的海岸线珊瑚礁对于保护脆弱的海岸线免于被海浪侵蚀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健康的珊瑚礁就好象自然的防波堤一般,约有70-90%的海浪冲击力量在遭遇珊瑚礁时会被吸收或减弱,而珊瑚礁本身会有自我修补的力量。死掉的珊瑚会被海浪分解成细沙,这些细沙丰富了海滩,也取代已被海潮冲走的沙粒。
由于珊瑚对水温非常敏感,水温升高会造成珊瑚白化,随着气候变暖,珊瑚礁大面积的死亡,这是当前人类面临的重要生态问题。
3. 海洋生态修复方法有哪些
项目一: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普查,重点对98个海洋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域开展调查与评估。加强海洋濒危物种保护和外来入侵物种防范的管理,建设海洋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各类海洋保护区规划和管理,完善海洋保护区基础设施和标准体系建设。到2015年,新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3个、海洋特别保护区44个,推进形成海洋保护区网络。研究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选择典型海域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
项目二: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修复。
保护与修复滨海湿地、盐沼、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加强海洋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建设25处海洋生物资源修复区,开展35处滨海湿地生态修复,新增滩涂湿地植被面积200平方公里,其中种植红树林100平方公里,恢复芦苇湿地100平方公里。在广东大亚湾及雷州半岛、广西涠洲岛、海南周边及西沙等海域开展珊瑚礁人工繁育和生态修复。在滨海地区规划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项目三:强化海洋生态监测和生态灾害管理。
提高海洋生态监测能力,完善海洋生态监控体系,加强海洋生态灾害预警和防治工作。提高卫星航空遥感、远程视频及在线自动监测能力,新建18个海洋生态监测站。建设海洋绿潮、水母、外来入侵物种、敌害生物、病毒病害等监控网络,强化海洋赤潮监控,形成20个重点生态监控区。开展海洋生态灾害防治技术应用示范,加强海洋生态灾害防治体系及治理示范工程建设。
4. 海洋生态修复的方法
1、珊瑚礁能维持渔业资源 对许多具有商业价值的鱼类而言,珊瑚礁提供了食物来源及繁殖的场所。健康的珊瑚礁系统每年渔业产量达35t/km2,全球约10%的渔业产量源于珊瑚礁地区。
2、珊瑚礁可以保护海岸线。 珊瑚礁对于保护脆弱的海岸线免于被海浪侵蚀起了重要的作用。健康的珊瑚礁就好象自然的防波堤一般,约有70-90%的海浪冲击力量在遭遇珊瑚礁时会被吸收或减弱,而珊瑚礁本身会有自我修补的力量。死掉的珊瑚会被海浪分解成细沙,这些细沙丰富了海滩,也取代已被海潮冲走的沙粒。
3、珊瑚礁作为我们医疗药材的重要来源。 珊瑚礁还是海洋药物的重要原材料,如珊瑚骨骼移植、牙齿和面部改造等;珊瑚礁中生物数量众多意味着许多动植物本身可制造化学物质以抵抗其它竞争者及保护自身安全。这些化学物质对人类可能就是极大的资产。
4、珊瑚礁对优化地球上大气环境环扮演重要角色 珊瑚礁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主要有C,N,P和Si4种元素的生物地球化学循环,包括固氮、CO2/Ca的贮存与控制、废物清洁等过程。有珊瑚礁生物参与的生物化学过程和营养物质循环对于维持和促进全球碳循环有重要作用。珊瑚虫可将CO2转变为碳酸钙骨骼,有助于降低大气温度。同时,这种神武化学过程也维持了全球钙平衡, 每年由珊瑚礁沉淀输送到海洋中的钙约有1.2*1013mol。(2)对于环境研究也具有很高的科学价值,包括检测和污染记录、气候记录。如礁栖生物与可用作污染监测的指示种,造礁珊瑚特别是滨珊瑚可用来重建热带表层古海水温度等。
5、珊瑚礁是重要的文化教育和生态旅游基地。 愈来愈多的潜水观光客在寻找全球各地原始珊瑚礁。因此,健康的珊瑚礁是具有强烈吸引力的。珊瑚礁鉴于其丰富的环境、生态及生物多样性,是理想的海洋生态科研、科普教育基地,并可提供以珊瑚礁生态为主题的文化产品。珊瑚礁是海洋中的奇异景观,为发展滨海旅游业提供了条件。珊瑚礁个中物质形态造型奇特,千姿百态,很有观赏价值。此外,由于珊瑚礁生态系统的存在,为人类带来了美学和艺术灵感,并提供文化、精神、道德、信念和宗教等服务价值,是人类共同的自然文化遗产
5. 海洋生态修复失败案例
如果污染超过了海洋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或者说自净能力,它就很难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生态系统保持自身稳定的能力被称为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的强弱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体现的。一般地:成分多样、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途径复杂的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强;反之,结构与成分单一的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就相对更弱。热带雨林生态系统有着最为多样的成分和生态途径,因而也是最为稳定和复杂的生态系统,北极苔原生态系统由于仅地衣一种生产者,因而十分脆弱,被破坏后想要恢复便需花费很大代价。
6. 海洋生态修复概念股
回答: 目标价应该在8~9元之间 中运海控公司的财务数据显示,其年归母净利润为5.64亿元,相比年的9元增长了0.同时,公司持续推进船舶整合,扩大了经营范围,推进运输贸易、港口、物流等多元化业务的发展受益于行业回暖及公司不断发力业务扩张,中运海控公司未来业绩有望继续稳步增长,因此可以给予较高的目标价同时,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业绩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目标价也需要保持一定的谨慎 需要注意的是,目标价的确定需要结合市场环境、公司发展前景、行业比较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建议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投资时要进行谨慎评估
7. 海洋生态修复方法是什么
1、海洋第一产业指海洋农业
是人类利用海洋生物有机体,将海洋环境中的物质能量转化为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或直接收货,具有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的社会生产部门。
包括海洋渔业、海水增养殖业、海洋植物栽培、海洋牧业、海水灌溉农业等。
2、海洋第二产业包括海洋矿产业、海洋装备制造业、海洋化工业、水产品加工业、海洋药物工业、海洋能电力业、海洋空间利用和工程建筑业等。
8. 2021年海洋生态修复项目
1、巨齿鲨
作为海洋历史上最大的捕食者之一,也是有记录以来最大的鲨鱼之一,在28-150万年前的新生代时期,巨齿鲨在深海中徘徊,可以长到65英尺长(20米),比校车还长!
2、沧龙
化石证据表明,沧龙的长度可达50英尺(15米),这使它成为白垩纪最大的海洋捕食者。它们的头就像鳄鱼的脑袋,两边镶着数百颗锋利的牙齿,甚至可以杀死最精良的敌人。
3、滑齿龙
一种海洋爬行动物,长度超过20英尺(6米)。在侏罗纪时期,它主要生活在欧洲的海洋中,是世界上最大的食肉动物之一。据信,光是它的下巴就有10英尺长-大约是从地板到天花板的距离。
4、长颈龙
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海洋动物,但它的饮食主要是鱼类,科学家认为它大部分时间都在水中度过。它可能有20英尺(6米)长,人们认为它在近2.15亿年前的三叠纪时期还活着。
5、掠食者鱼龙
直到最近才被发现,近30英尺(9米)长,这是一个早期的鱼龙物种,生活在三叠纪时期,2.44亿年前,它的发现使科学家们对生态系统的迅速恢复有了新的认识。
6、海王龙
它是巨大的,体长超过50英尺(15米)。食肉动物,饮食非常多样化。生活在白垩纪晚期,生活在覆盖北美的海洋中,在那里,它们牢牢地处于海洋食物链的顶端,长达数百万年之久。
7、幻龙
只有大约13英尺(4米)长,是具有侵略性的猎手。被认为主要是一种埋伏的捕食者,化石证据表明,它们生活在两亿多年前的三叠纪时期。
8、海霸龙
其名称从希腊语翻译为“海神”,这是有充分理由的。它们是巨大的掠食者,长度可达40英尺(12米)。它作为顶级捕食者,其统治一直持续到白垩纪晚期。
9、达克龙
最早在德国被发现,化石遗骸分布非常广泛,从英国到俄罗斯,再到阿根廷,随处可见。长度可以达到16英尺(5米),它独特的牙齿使科学家们认为它是恐怖统治时期的最高捕食者。
10、萨斯特鱼龙
海洋捕食者,看起来像现代海豚,萨斯特鱼龙是迄今发现的最大的海洋爬行动物物种,是一种能长到65英尺(20米)以上的鱼龙,比大多数其他食肉动物长得多,主要吃鱼。
9. 海洋生态修复工程有哪些
自然资源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函[2020]2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于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陆地和海洋生态空间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海岸侵蚀及沙源流失等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功能定位】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是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途越的红线,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标准和监管体系,指导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一开展用途管制、监测评估、监督执法、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划定
第五条【划定要求】各省(区、市)根据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在科学评估基础上,识别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做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协调好与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已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矛盾冲突,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
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耕地、园地,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改良草地,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等线性基础设施,风电、光伏、海洋能等设施,以及军事、文物古迹、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六条【方案制定】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以全国国土调查和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的规模、结构和布局,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勘界定标】结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勘界定标应当结合地理实体边界、自然保护地边界等,采取设置电子界桩、电子围栏等手段,将生态保护红线精准落地,重要地段、重要拐点等关键控制点可设置实体界桩及标识牌。勘界定标的成果数据,通过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逐级汇交至国家级平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三章 有限人为活动管控
第八条【管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正面清单】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严禁开展与其主导功能定位不相符合的开发利用活动。禁止新增围填海。
(一)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活动。包括: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种植、放牧、捕捞、养殖,服务于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电力、供水、供气、供暖、通信、道路、码头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殡葬等特殊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等。
(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涉水违法事件查处,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和应急抢险活动。
(三)经依法批准的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和保护活动、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及必需的设施建设、标本采集。
(四)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标识标志牌、道路、生态停车场、休憩休息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以及依法依规批准的配套性旅游设施等。
(六)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已有合法水利、交通运输设施运行和维护等。包括:公路、铁路、海堤、桥梁、隧道,电缆,油气、供水、供热管线,航道基础设施;输变电、通讯基站等点状附属设施,河道、湖泊、海湾整治、海堤加固等。
(七)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巳依法设立的铀矿矿业权以及新立矿业权的勘查开采;巳依法设立的油气矿业权勘查,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不超出核定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条件下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和新立的铭、铜、银、俚、钻、错、钾盐、(中)重稀土矿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因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八)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开展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九)确实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及重大军事演训活动。
第十条【生态功能影响评估】符合正面清单第五、六、七条的人为活动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拟进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主管部门,系统评估人为活动或建设项目对自然生态系统以及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和依据。
第十一条【有限人为活动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有限人为活动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明确强度控制和管理要求,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一)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等,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提出的用地标准、建设规模、开发强度、建筑风貌、生态环境保护等限制性要求。
(二)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实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饲圈养,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禁止过度放牧、开垦草原。
(三)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经依法批准,可开展以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为目的的森林经营活动;人工商品林、园地可进行必要的采伐、采摘、树种更换、抚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签订协议、改造提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点区位的商品林逐步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四)生态保护红线内巳有的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合法矿业权,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以及防洪水利等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规模。线性基础设施尽量采用隧道或桥梁方式,留出动物迁徙通道;对机动车辆、高铁、动车、航行船舶等实行合理的限流、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鸣、禁排管理。
(五)淡水养殖和开放式海水养殖等活动应控制规模,避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功能;水生生物保护的水域,禁止过驳作业、合理选择航道养护方式,必要的航道疏浚活动应避开主要经济鱼类和珍稀保护动物产卵期,确保水生生物安全。
(六)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经优化选址后,确实无法避让的,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尽量不占或少占天然草地、林地、自然岸线、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自然生态空间以及重要生态廊道。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三条【人为活动退出】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为活动,可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各省结合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细化退出安排。
第十四条【生态修复】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将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作为各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修复受损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第四章 红线调整
第十五条【调整原则】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地不得擅自通过修改市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确需调整的,应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修改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十六条【调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监测生态系统功能变化,结合生态保护修复、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人为活动调整退出等,经科学评估,适时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提升,或生态系统面临退化风险的区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应属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包括森林、草原、湖泊、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邻近区域的重要生态空间,调入后有利于提高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空间连通性。
第十七条【自然保护地调整】自然保护地等禁止开发区域边界范围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涉及多个省域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省际间的沟通衔接。
第十八条【调出】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经评估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按程序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一)涉及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中央军委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务院文件、国家级规划中明确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2.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同用地报批一并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及用海用岛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已列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国家重大战略领导小组印发或同意的文件、规划,或列入国家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
2.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由省级人民政府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出具同意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意见,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程序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杜会监督】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边界、检测评估等信息,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第二十条【监测评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功能等监测评估,监测评估数据和成果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动态变化,实现对重点区域和重大问题的及时预警和处置。
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督察执法】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边界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情况的督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核查和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应层级人民政府,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人为活动管控、保护修复情况、生态保护成效、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到位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违法违规批准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导致生态保护红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已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矛盾冲突,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
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耕地、园地,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改良草地,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等线性基础设施,风电、光伏、海洋能等设施,以及军事、文物古迹、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六条【方案制定】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以全国国土调查和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的规模、结构和布局,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勘界定标】结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勘界定标应当结合地理实体边界、自然保护地边界等,采取设置电子界桩、电子围栏等手段,将生态保护红线精准落地,重要地段、重要拐点等关键控制点可设置实体界桩及标识牌。勘界定标的成果数据,通过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逐级汇交至国家级平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三章 有限人为活动管控
第八条【管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正面清单】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严禁开展与其主导功能定位不相符合的开发利用活动。禁止新增围填海。
(一)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活动。包括: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种植、放牧、捕捞、养殖,服务于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电力、供水、供气、供暖、通信、道路、码头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殡葬等特殊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等。
(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涉水违法事件查处,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和应急抢险活动。
(三)经依法批准的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和保护活动、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及必需的设施建设、标本采集。
(四)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标识标志牌、道路、生态停车场、休憩休息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以及依法依规批准的配套性旅游设施等。
(六)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已有合法水利、交通运输设施运行和维护等。包括:公路、铁路、海堤、桥梁、隧道,电缆,油气、供水、供热管线,航道基础设施;输变电、通讯基站等点状附属设施,河道、湖泊、海湾整治、海堤加固等。
(七)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巳依法设立的铀矿矿业权以及新立矿业权的勘查开采;巳依法设立的油气矿业权勘查,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不超出核定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条件下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和新立的铭、铜、银、俚、钻、错、钾盐、(中)重稀土矿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因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八)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开展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九)确实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及重大军事演训活动。
第十条【生态功能影响评估】符合正面清单第五、六、七条的人为活动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拟进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主管部门,系统评估人为活动或建设项目对自然生态系统以及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和依据。
第十一条【有限人为活动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有限人为活动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明确强度控制和管理要求,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一)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等,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提出的用地标准、建设规模、开发强度、建筑风貌、生态环境保护等限制性要求。
(二)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实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饲圈养,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禁止过度放牧、开垦草原。
(三)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经依法批准,可开展以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为目的的森林经营活动;人工商品林、园地可进行必要的采伐、采摘、树种更换、抚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签订协议、改造提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点区位的商品林逐步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四)生态保护红线内巳有的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合法矿业权,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以及防洪水利等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规模。线性基础设施尽量采用隧道或桥梁方式,留出动物迁徙通道;对机动车辆、高铁、动车、航行船舶等实行合理的限流、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鸣、禁排管理。(五)淡水养殖和开放式海水养殖等活动应控制规模,避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功能;水生生物保护的水域,禁止过驳作业、合理选择航道养护方式,必要的航道疏浚活动应避开主要经济鱼类和珍稀保护动物产卵期,确保水生生物安全。
(六)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经优化选址后,确实无法避让的,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尽量不占或少占天然草地、林地、自然岸线、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自然生态空间以及重要生态廊道。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三条【人为活动退出】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为活动,可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各省结合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细化退出安排。
第十四条【生态修复】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将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作为各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修复受损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第四章 红线调整
第十五条【调整原则】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地不得擅自通过修改市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确需调整的,应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修改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十六条【调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监测生态系统功能变化,结合生态保护修复、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人为活动调整退出等,经科学评估,适时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提升,或生态系统面临退化风险的区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应属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包括森林、草原、湖泊、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邻近区域的重要生态空间,调入后有利于提高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空间连通性。
第十七条【自然保护地调整】自然保护地等禁止开发区域边界范围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涉及多个省域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省际间的沟通衔接。
第十八条【调出】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经评估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按程序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一)涉及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中央军委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务院文件、国家级规划中明确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2.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同用地报批一并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及用海用岛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已列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国家重大战略领导小组印发或同意的文件、规划,或列入国家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
2.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由省级人民政府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出具同意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意见,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程序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杜会监督】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边界、检测评估等信息,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第二十条【监测评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功能等监测评估,监测评估数据和成果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动态变化,实现对重点区域和重大问题的及时预警和处置。
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督察执法】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边界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情况的督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核查和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应层级人民政府,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人为活动管控、保护修复情况、生态保护成效、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到位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违法违规批准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导致生态保护红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