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殖放流技术
增殖放流就是用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等公共水域放流水生生物苗种或亲体的活动。
这样可以通过增殖放流可以补充和恢复生物资源的群体,同时也可以改善水质和水域的生态环境还可以增加了渔民的收入,促进了渔民增收,总得来说是一种社会效益。
2. 增殖放流技术支撑单位是
增殖放流单位资质的要求如下:
1.苗种生产单位应当符合条件。
2.亲本数量与质量、生产设施及苗种生产能力、技术保障、企业信誉等方面符合要求。
3.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3. 增殖放流技术标包括哪些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创建示范区:
(一)选址科学合理。所在海域原则上应是重要渔业水域,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养护具有重要作用,具有区域特色和较强代表性;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海域管理、渔业发展规划和海洋牧场建设规划,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管控要求,与水利、海上开采、航道、港区、锚地、通航密集区、倾废区、海底管线及其他海洋工程设施和国防用海等不相冲突。
(二)自然条件适宜。所在海域具备相应的地质水文、生物资源以及周边环境等条件。海底地形坡度平缓或平坦,礁区或拟投礁区域历史最低潮水深一般为6—100米(河口等特殊海域经专家论证后水深可低于6米),海底地质稳定,海底表面承载力满足人工鱼礁投放要求。具有水生生物集聚、栖息、生长和繁育的环境。海水水质符合二类以上海水水质标准(无机氮、磷酸盐除外),海底沉积物符合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
(三)功能定位明确。示范区应以修复和优化海洋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通过示范区建设,能够改善区域渔业资源衰退和海底荒漠化问题,使海域渔业生态环境与生产处于良好的平衡状态;能够吸纳或促进渔民就业,使渔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相互促进。配套的捕捞生产、休闲渔业等相关产业,不影响海洋牧场主体功能。
(四)工作基础较好。黄渤海区示范区海域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平方公里,东海和南海区示范区海域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平方公里或已投放礁体总投影面积不低于3公顷,海域使用权属明确;黄渤海区已建成的人工鱼礁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万空方,东海和南海区已建成的人工鱼礁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5万空方,礁体位置明确,并绘有礁型和礁体平面布局示意图。具有专业科研院所(校)作为长期技术依托单位。常态化开展增殖放流,采捕作业方式科学合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显著。示范区应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参与海洋牧场管护,周边捕捞渔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管理规范有序。示范区建设主体清晰,有明确的管理维护单位,有专门规章制度,并建有完善档案。示范区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有礁体检查、水质监测和示范区功效评估等动态监控技术管理体系,保证海洋牧场功能正常发挥;能够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渔获物统计调查、摄影摄像、渔船作业记录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评价分析海洋牧场建设对渔业生产、地区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4. 增殖放流的关键技术
水产动物增殖放流的目标:恢复渔业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维护生态系统稳定,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三效合一。
5. 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是用人工方法直接增加水域生物种群的数量或移入新的种群,以提高水产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的措施。广义的也包括某些间接增加水域种群资源量的措施。常用的渔业资源增殖的方法有:
①人工放流。即将一定规格和数量的用人工繁殖培育的苗种,选择在环境条件适宜、敌害少和饵料丰富的水域放流,以补充和增加水域的自然资源量。
②移植驯化。即将新的水产资源生物种群移入一定水域,使其适应新的环境自然定居繁殖,形成新的有捕捞价值的种群。
③改善水域环境。包括为鱼类产卵提供条件,兴建过鱼设施,以维持洄游性鱼类的洄游通路等。
6. 增殖放流的好处
鱼类增殖放流一般采用放流鱼种,为了保证放流鱼种的成活率,一般以寸片、火片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