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使用权拍卖流程
一、办理条件:
1、国家对水产养殖海域和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⑴全民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
⑵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
2、对已养海域和内陆水域,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尚未领取养殖证应尽快审核补发。
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无证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3、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一、养殖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2、养殖技术条件说明;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海域和内陆水域承包经营合同。
三、申报流程:
1、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2、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3、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4、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承包人按规定签定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5、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海域和内陆水域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养殖证简介:
养殖证是国家对水产养殖海域和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2. 海洋使用权证办理流程
海沙开采有海域使用权证还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合法开采海沙必须要到海洋局和国土资源局办齐“海域使用证”、“采矿许可证”,没有办理这两证的开采行为都被视为非法盗采。
一、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
采矿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名称、经济性质、开采主矿种及共、伴生矿产、矿区立体范围、有效期限等。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涂改、转借他人。采矿许可证可以依法延续、变更和注销。采矿许可证遗失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二、采矿许可证办理程序: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3. 海洋使用权转让
第一条
为维护海域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权威性,规范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发放和管理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证书实行全国统一印制、统一编号、逐级发放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印制、编号和管理。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负责所辖海区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编号、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0前将上年度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情况报送所在海区分局;各分局应当及时汇总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情况,在2月15日前报送国家海洋局。
第六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年度海域使用权证书申请计划报送所在海区分局;各分局应当及时核准海域使用权证书申请计划,在12月15日前将海域使用权证书及编号发放给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将证书及编号发放情况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七条
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号采用9位编码,由三部分组成:年号(取最末2位),省别号(2位),序号(5位)。
海域使用权证书省别号采用《全国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前2位,即:辽宁省21,河北省13,天津市12,山东省37,江苏省32,上海市31,浙江省33,福建省35,广东省44,广西壮族自治区45,海南省46。国家海洋局相应编码使用11。
海域使用权证书序号以年度为周期,每年启用新的序号,年度内连续使用,按由小到大顺序发放,不得空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填写机关。海域使用权证书经发证机关和填证机关盖章后,在年度审查有效期内生效。
第九条
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法律凭证,分正本和副本,由海域使用权人持有。
第十条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年度审查有效期截止日期前一个月内,按规定申请年度审查。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证书内容如有变更,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填证机关,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毁损,持证人应报填证机关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换发或者补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如果海域使用权证书内容有改变的,启用新的证书编号;如果内容没有改变的,证书原编号不变。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证书不得擅自涂改,擅自涂改的证书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海域使用权证书所代表的海域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作价入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者了解海域使用有关情况时,持证人应当主动出示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八条
因各种原因作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报所在海区分局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4.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由国家海洋局,共8章55条,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中文名: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出台时间:2006年10月13日
目的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
施行时间:2007年1月1日
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5. 海洋使用权拍卖流程及费用
海域使用权的转让主要依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由国家海洋局印发,共8章55条,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具体转让细节根据各省市海洋管理部门出台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相关办法来实施。
6. 海洋产权交易
是国企。
万国海洋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海上油气生产商,成立于1982年,总部设在北京。
经过40年的改革与发展,已经发展成为主业突出、产业链完整、业务遍及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能源公司,主要业务板块包括油气勘探开发、专业技术服务、炼化与销售、天然气及发电、金融服务等,另外中国海油还积极发展海上风电等新能源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7. 海域使用权拍卖
指无须筑堤围割海域,在开敞条件下进行养殖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筏式养殖、网箱养殖及无人工设施的人工投苗或者自然增殖生产等所使用的海域。
渔民从事围海水产养殖和开放性海域水产养殖,需要排他性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都必须申领海域使用权证,取得海域使用权。
申领海域使用权证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或招拍挂方式取得;除了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养殖用海可以通过申请审批取得外,由于渔民从事水产养殖涉及到经营性用海,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