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呼吁人们保护海洋
、海洋是广大资源的依托,是生命的摇篮,让我们全力以赴保护她吧!
2、保护海洋环境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3、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共在一片蓝天下,让我们采取新行动保护和净化我们的地球。
4、保护海洋,防止赤潮。
5、保护海洋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6、保护海洋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7、改善海洋环境,共建美好未来。
8、污染环境,害人害已。
9、破坏海洋环境,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10、保护环境,持续发展。
11、海洋犹如母亲的乳汁,哺育着我们,我们应该保护她。
12、人与自然需要和—谐共存。
13、保护海洋,人人有责!
14、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自己的生命。
15、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16、污染环境千夫指保护环境万人颂。
17、为了人类自己请拯救我们的海洋。
18、让我们共同行动,还家园碧水蓝天。
19、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
20、不要让海洋变成世界上最大的臭水沟。
21、沙化风尘赤潮是环境对人类的惩罚。
22、海洋存亡,匹夫有责。
23、没有了海洋,人类就无法生存,所以,我们要团结一致,携手保护海洋,我们不能没有他。
24、我们每个人都在蓝色的海洋旁边,犹如睡在生命的摇篮里面,珍惜生命就要保护海洋呀。
25、保护碧水蓝天,共建绿色家园。
26、保护海洋就是保护人类!
27、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28、地球上大部分都是海洋,地球是我们的家园,为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我们要保护海洋。
29、年月日世界环境日主题是:“为了地坏上的`生命—拯救我们的海洋”。
30、保护赖以生存的海陆环境需要我们人类的节制和努力!
31、愿大海永远清澈与辽阔,愿人类更美好!
32、保护赖以生存的海陆环境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33、动员起来,为拯救我们的地球掀起一场环境**。
34、让鱼儿有个美好的家园!
35、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共生共荣来自万物的和—谐。
36、保护海洋是人类应尽的责任!
37、早一天保护环境,多一份生命保证。
38、家园只有一个地球不能克隆。
39、蓝色的海洋,生命的摇篮,善待它就是珍重自己。
40、水孕育和维持着地球上的生命,谁来关爱水的生命!
41、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
42、坚持团结治水,构建和—谐流域
43、坚持人水和—谐,建设生态文明。
44、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推进水利协调发展。
45、节约为本,治污优先。
46、珍惜水,保护水,让水造福人类。
47、今天节约一滴水,留给后人一滴血。
48、改善民生,共享水利发展成果。
49、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
50、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推进水利协调发展。
海洋环保宣传标语大全扩展阅读
海洋环保宣传标语大全(扩展1)
——保护海洋宣传标语
保护海洋宣传标语(精选110句)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一些耳熟能详的标语吧,标语对人们的思维是有一定的感性作用的。你还在找寻优秀经典的标语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保护海洋宣传标语,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保护海洋宣传标语1
1、 海天湛蓝清相映渔雀遨游快乐园。
2、 关心海洋,你就能听到大海的'声音。
3、动员起来,为拯救我们的地球掀起一场环境**。
4、 疼惜鱼儿,你就能分享它曼妙的舞姿。
5、 关爱海洋,就是关爱我们自己。
6、 发展海洋经济爱护蓝色国土。
7、 保护海洋是人类应尽的责任。
8、 保护海洋就是保护人类。
9、 保护海洋,人人有责。
10、 滴滴水源,不可浪费。
11、 扬帆绿色奥运,拥抱蓝色海洋。
12、 污染海洋千夫指,关爱海洋万人颂。
13、 手拉手保护海洋环境,心连心传承海洋文明。
14、 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共图民族复兴大业。
15、 生命源自海洋,污染海洋就等于污染你的祖坟。
16、 生命源自海洋,请热爱我们的故乡。
17、 生命从海洋开始,善待海洋从你我开始。
18、 少一片垃圾,多一片海蓝。
19、 让鱼儿有个美好的家园。
20、 民无海洋不富,国无海洋不强。
21、 蓝色经济,领航绿色生活。
22、 蓝色海洋绿色世界,万众呵护千秋**。
23、 坚持科学发展,构建**海洋。
24、 还美人鱼一个洁净的海洋,让她们生活的更加欢畅。
25、 海洋拥有蓝色,地球才有脉搏。
26、 海洋宣传日:一天的提醒,一生的行动。
27、 海洋生物,也有生命
29、 保护海洋,就是保护自己
30、 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共生共荣来自万物的**。
31、 海天湛蓝清相映渔雀遨游快乐园。
32、 拥抱海洋,感恩海洋,善待海洋。
33、 关心海洋,你就能听到大海的声音;疼惜鱼儿,你就能分享它曼妙的舞姿。
34、 发展海洋经济爱护蓝色国土。
35、 保护海洋就是保护人类。
36、 海洋生物,也有生命;保护海洋,就是保护自己。
37、 污染海洋千夫指,关爱海洋万人颂。
38、 海洋拥有蓝色,地球才有脉搏。
39、 海洋,*腾飞的加速器。
40、 海为画世界,人在城中行。
保护海洋宣传标语2
1、 污染环境,害人害已。
2、 破坏海洋环境,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3、 保护环境,持续发展。
4、 海洋犹如母亲的乳汁,哺育着我们,我们应该保护她。
5、 海洋是广大资源的依托,是生命的摇篮,让我们全力以赴保护她吧!
6、 保护海洋环境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7、 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共在一片蓝天下,让我们采取新行动保护和净化我们的地球。
8、 保护海洋,防止赤潮。
9、 保护海洋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10、 保护海洋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11、 改善海洋环境,共建美好未来。
12、 人与自然需要**共存。
13、 保护海洋,人人有责!
14、 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自己的生命。
15、 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16、 污染环境千夫指保护环境万人颂。
17、 没有了海洋,人类就无法生存,所以,我们要团结一致,携手保护海洋,我们不能没有他。
18、 我们每个人都在蓝色的海洋旁边,犹如睡在生命的摇篮里面,珍惜生命就要保护海洋呀。
19、 保护碧水蓝天,共建绿色家园。
20、 保护海洋就是保护人类!
保护海洋宣传标语3
1、爱我蓝色国土,发展航海事业。
2、爱我蓝色国土,走和*发展道路。
3、爱我蓝色海洋,保护海洋环境。
4、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5、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发展。
6、保卫海洋国土,保护海洋资源,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7、保卫蓝色国土,维护海洋权益。
8、秉承科学航海,实现航运复兴。
9、充实海洋教育,牵手海峡*。
10、传承民族文化,弘扬郑和精神。
11、促进航海和海洋事业的发展。
12、促进友好合作,倡导**发展。
13、促进友好合作,**发展共赢。
14、发扬郑和精神,点亮民族之光。
15、发展船舶工业,振兴海洋经济。
16、发展海洋经济,建设航海强国。
17、发展海洋科技,振兴海洋文化。
18、发展海洋事业,建设海洋强国。
19、发展航海事业,构建**社会。
20、发展航海事业,振兴造船工业。
21、共贺*直航,同创民族复兴。
22、关爱海洋,修复生态,共创人与自然**。
23、弘扬爱国**传统、培育**民族精神。
24、弘扬**、和睦、协作、共赢精神,推进睦邻友好。
25、弘扬民族文化,建设文化强国。
26、弘扬郑和精神,传承民族文化。
27、弘扬郑和精神,再创民族辉煌。
28、积极应对海盗,共建安全通道。
29、加强国际合作,应对金融风暴。
30、加强海洋文化建设,提高全民海洋意识。
31、加强航海教育,弘扬拼搏精神。
32、加强航海教育,提高海洋意识。
33、加强*合作,同创民族复兴。
34、建设航运强国,海洋强国和造船强国。
35、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海洋**。
36、开发海洋,保护海洋。
37、科学发展统领,促进海洋**。
38、科学航海,安全航运。
39、普及航海知识,支撑经济发展。
40、庆*航海日,迎世界海事日。
保护海洋宣传标语4
1、促进航海和海洋事业的发展。
2、促进友好合作,倡导**发展。
3、促进友好合作,**发展共赢。
4、发扬郑和精神,点亮民族之光。
5、发展船舶工业,振兴海洋经济。
6、发展海洋经济,建设航海强国。
7、发展海洋科技,振兴海洋文化。
8、发展海洋事业,建设海洋强国。
9、发展航海事业,构建**社会。
10、发展航海事业,振兴造船工业。
海洋环保宣传标语大全(扩展2)
——海洋环保宣传标语大全
海洋环保宣传标语大全
在我们*凡的日常里,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标语吧,标语不但折射着时代精神,也体现了**的方向和智慧,其意义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还苦于找不到好的标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海洋环保宣传标语大全,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海洋环保宣传标语1
1、手拉手保护海洋环境,心连心传承海洋文明。
2、生命源自海洋,污染海洋就等于污染你的祖坟。
3、蓝色海洋绿色世界,万众呵护千秋**。
4、让我们共同行动,还家园碧水、蓝天。
5、坚持科学发展,构建**海洋。
6、生命源自海洋,请热爱我们的故乡。
7、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共生共荣来自万物的**。
8、保护海洋,防止赤潮。
9、民无海洋不富,国无海洋不强。
10、海洋是广大资源的.依托,是生命的摇篮,让我们全力以赴保护她吧!
11、动物是人类亲密的朋友,人类是动物信赖的伙伴。
12、污染海洋千夫指,关爱海洋万人颂。
13、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安全。
14、同在地球上,共享大自然。
15、还美人鱼一个洁净的海洋,让她们生活的更加欢畅。
16、保护环境,持续发展。
17、愿大海永远清澈与辽阔,愿人类更美好。
18、给它们一点爱,我们唯一的家园地球才更美好。
19、你也只是动物。如果你愿意做禽兽。
20、关爱动物,关爱我们共同的世界。
21、保护碧水蓝天,共建绿色家园。
22、珍惜海洋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23、扬帆绿色奥运,拥抱蓝色海洋。
24、保护海洋,就是保护自己。
25、破坏海洋环境,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26、关爱海洋,就是关爱我们自己。
27、滴滴水源,不可浪费。
28、拥抱海洋,感恩海洋,善待海洋。
29、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共图民族复兴大业。
30、疼惜鱼儿,你就能分享它曼妙的舞姿。
31、地球上没有动物,那是一个没有活力的世界。
32、海洋生物,也有生命。
33、改善海洋环境,共建美好未来。
34、海洋拥有蓝色,地球才有脉搏。
35、生命从海洋开始,善待海洋从你我开始。
36、海洋犹如母亲的乳汁,哺育着我们,我们应该保护她。
37、少一片垃圾,多一片海蓝。
38、关心海洋,你就能听到大海的声音。
2. 呼吁人们保护海洋的句子
1、我的眼中没有星辰大海,没有纸醉金迷,没有灯红酒绿,只有你。
2、山川、草原、湖泊,都不及你眼中深潭动人。世间万般美好,不及你对我轻轻一笑。
3、情意这东西,一见如故容易,难的是来日方长的陪伴。世界那么大,能与你相遇,真幸运。
4、想为你做一幅画,以心为笔,以情为墨,以爱你为内容,以余生为落笔。
5、我想跟你生活在一起,在某个古镇,共享无尽的黄昏,和绵绵不绝的钟声
3. 呼吁人们保护海洋英语
目前还没有以“国际海洋环保组织”命名的群体,但是目前国际上有很多以保护海洋为目的的组织,因此可以将这些组织统称为海洋环保组织。海洋保护协会,英文名称:The Oceanic Preservation Society。
4. 呼吁人们保护海洋的演讲稿
我们都知道,在这个蔚蓝的星球上,除了我们人类,还有许许多多美丽神奇的物种。我们喜爱忠诚的狗,乖巧的猫,而当提到毒蛇猛虎时我们又唯恐避之不及。这是这些生灵,和我们人类一同构成了这个丰富多彩的世界。然而,我们又必须面对一个残酷的现实:随着人类可续技术的发展和自身生活的需要,绝大多数的野生动物数量在急剧减少。今天,我演讲的题目就是《保护野生动物》
我们都看过海豚表演,也听说过海豚救人的故事。海豚是一种既聪明又敏感的动物。可又有多少人知道,海洋馆中的海豚有许多都死于音乐、掌声等声音造成的压力过大
日本是世界最大的捕鲸国。直至2015年,世界鲸总量为7000多头,而日本一年的捕鲸量就高达3000头。【保护动物的演讲稿5篇】保护动物的演讲稿5篇。海豚作为鲸鱼的近亲,也同样难逃厄运。在日本,每年平均有2.3万条海豚被围杀。
日本的太地町,表面上处处展示出对鲸类动物的喜爱。可实际上,这里也是日本猎杀海豚最集中的地区。每年秋天,当地渔民会把前来觅食的海豚用噪音赶到一处隐蔽的海湾。其中一些海豚会被各地海洋馆挑去训练,而剩下的只能等待死神的降临。在影片《海豚湾》中,屠杀海豚的一幕被真实地记录下来。一些海豚眼看着自己的亲人被杀害,而原本蓝绿色的海水也在瞬间被染成红色。影片的一位摄影师也曾看到一只身受重伤的海豚逃出包围,但因为失血过多只能在水中一沉一浮的挣扎着游着,直至完全浸入水中。
这些被捕杀的海豚,最终会贴着鲸鱼肉的标签,销往日本各地。
再来说说我们的国家。中国自古讲究“民以食为天”,被国人吃少吃没的动物同样不在少数。
鲨鱼是海洋之王,但他们的鳍同样是一道价格不菲的菜肴,美其名曰“鱼翅”。而为了鱼翅交易堪比走私毒品的巨大利润,人们开始大肆捕猎鲨鱼。一条鲨鱼成熟需要30年,而使它窒息只要短短3分钟。网住的鲨鱼被拖上岸,割掉鱼鳍,再扔回海里,整个过程连一分钟都不到。而被扔回海里的鲨鱼有很多甚至还活着,却因为无法游泳而在很短时间内死亡。每年有近亿条惨遭捕杀,鲨鱼的数量也在50年内下降了80%。
类似的例子数不胜数。东北虎因为其骨和皮毛而在我国境内已经绝迹。近几年已无人看到集群数量超过2000的藏羚羊群。在我们盘锦,也会看到很多野味馆,而食材则是湿地中的各种鸟类和辽河中的鱼。
栖息地被破坏和各种环境污染则是除捕猎外动物数量锐减的另一大原因。
朱鹮在我国古代被视为瑞鸟,但因为农药的污染,使得鸟类蛋壳变软,孵化率急速下降。上世纪70年代,我国最后找到的野生朱鹮数量只有7只。【保护动物的演讲稿5篇】文章保护动物的演讲稿5篇出自,转载请保留此链接!。前两天有一则新闻。有微笑天使之称的江豚,在洞庭湖水域40天就死去了12头。这对该水域原本就不到百只的种群来说更是雪上加霜。现在整个长江流域的江豚不过1200条,而这个数字也在以每年6.4%的速度下降。
我今天的演讲,在坐的各位可能会觉得很枯燥。可事实上,请大家想一想,如果我们再也听不到夏日微风中的蝉鸣,如果我们再也看不见天空飞翔的雁群,如果昔日森林只剩下荒芜的土地和森森白骨,那么我们所生存的世界,将会变成怎样一个昏暗无声的悲哀世界。
我们并不一定要像动物保护主义者那样,倾尽财力心力,只专注于动物保护事业。 本文来自高考资源网对于一个人来说,一生能为一项必须的事业奋斗已然不易,更何况动物保护这条路非常难走。但我们也有我们能做到的,就像一则公益广告说的那样,“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拒绝购买野生动物制品,不要为了自己的口腹之欲或虚荣心而使动物们遭到灭顶之灾。尽管我们能做到的很少,但即使是节约小小的一张纸,也是对森林的保护,对动物栖息地的一点小小贡献。
人类是万物之灵,我们应当懂得与自然和平相处,与世界万物共生。
5. 呼吁人们保护海洋的英语作文
保护地球的倡议书结尾这样写:
地球仅有一个,她的生命是脆弱的,不能因为我们为着眼前的发展和获得微小利益,以肆虐的行为,无“度”的获取,使原本已经脆弱的躯体更加脆弱!记住,保护地球,就是保护我们自我!
愿我们的地球永远是那么晶莹,大海永远是那么蔚蓝,天空中永远是那么透彻,森林永远万古常青,万物永远和谐共生。让我们一起来保护地球,保护我们共同的未来!
6. 呼吁人们保护海洋生物
参与绿色行动,保护美丽家园。
心动不如行动,去怨不如去干。
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
垃圾也有用,请别乱扔它。
水资源是有限的,生命之河是无限的。
当你昂首阔步时,我在你脚下呻吟。
花草树木对人笑,因为人类爱环保。
爱护花草,从我做起。
品质生活,从环保开始。
护一河绿水,让鱼儿重返故里家园。
你在我心中最美,请不要将我摧毁。
7. 呼吁人们保护海洋环境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八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九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十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二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十四条 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第九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入海排污口设置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 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九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九十二条 对违反本法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三条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三)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十二)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十三)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第九十五条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8. 呼吁人们保护海洋的标语
你好,1. 让我们一起保护海洋动物,让他们自由自在地畅游海洋。
2. 不要让塑料垃圾成为海洋动物的绊脚石,保护海洋从我做起。
3. 海洋是生命之源,保护海洋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4. 让我们共同守护海洋生态系统,让海洋动物拥有一个安全的家园。
5. 爱护海洋,保护海洋动物,为我们的星球带来更多的美好。
6. 不要让海洋动物成为我们的过失,让我们一起行动,保护它们。
7. 保护海洋动物,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
8. 让我们尽力保护海洋,让海洋动物拥有更好的生存环境。
9. 在我们的行动中,让海洋动物成为我们的朋友。
10. 让我们对海洋动物的生命和安全负起责任,保护海洋,为未来努力。
9. 呼吁人们保护海洋环境
海洋是广大资源的依托,是生命的摇篮,让我们全力保护她吧,保护海洋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保护海豚就是保护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