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地质调查的发展进程
我国第一批次海洋调查船是向阳红系列。
海洋调查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下属的海洋科学考察船队,该系列船只先后建造了十余艘,吨位从千吨级到万吨级不等。
1969年3月28日,解放军海军司令部对国家海洋局船舶命名作了如下批复:国家海洋局1000吨以上的海洋调查船命名为“向阳红”,1000吨以下的命名为“曙光”,并以出厂先后冠以顺序号。七十年代有600吨级的“曙光1”号、“曙光2”号、“曙光3”号(以上属南海分局)、“曙光4”号、“曙光5”号(以上属北海分局)、“曙光6”号、“曙光7”号(以上属东海分局)。2016年底,北船重工游艇厂为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承制的“曙光12”海湾移动监测平台下水。
2. 海洋地质调查技术
中国海洋大学 海洋地质考研科目
928地质学基础
《地质学基础》考试涵盖普通地质学、构造地质学、结晶矿物学、岩石学、矿床学等课程
3. 海洋地质调查的发展进程是
,在裂开处炙热的岩浆从地壳下涌出,遇到海水就立即被降温,立刻形成岩石。裂口处不断涌出岩浆,将新的地层把先前生成的岩石地层向周围挤压推移,经过上亿年的演变就形成了这种海底年龄周边岩石的年龄最大,而洋底岩石的年龄最小的情况。其实,这个地壳演变过程从地球诞生起就从未停息过。在漫长的地质年代里,那些塌陷的部分,就形成了大大小小的海盆。
一般海洋地质里,消亡边界是海沟,生长边界是海岭。海盆,什么都不是。
4. 海洋地质学的发展阶段
“地质学”包括的分支学科主要有: 研究地球物质组成的矿物学、岩石学、地球化学、地球物理学、同位素地质学、土壤学; 研究地球历史的地史学、地层学、古生物学、前寒武纪地质学、第四纪地质学; 研究地壳运动的构造地质学、火山学、地震学; 研究地表特征和地质作用的地貌学、冰川地质学、海洋地质学、动力地质学; 研究和开发能源及矿产资源的矿床学、石油天然气地质学、煤地质学、水文地质学; 研究人类生存环境和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学、环境地质学、灾害地质学; 研究相关技术科学的勘查地球物理学、勘查地球化学、地质调查技术、地质勘查技术、探矿工程技术、地球物质的测试分析技术、地质测绘技术、遥感地质、地质信息技术等。
5. 海洋地质前景
就业前景非常好。地质资源与环境专业就业率还是很高,毕业后能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从事地质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在海洋、石油、地矿、珠宝、材料、环境、基础工程、旅游开发等部门从事技术开发与技术管理工作。
这个专业的发展空间特别大,薪资待遇也特别好,所以能够很好的发展。
6. 海洋地质调查的发展进程包括
海洋地质学是研究地壳被海水淹没部分的物质组成、地质构造和演化规律的学科。研究内容涉及海岸与海底的地形、海洋沉积物、洋底岩石、海底构造、大洋地质历史和海底矿产资源。它是地质学的一部分,又与海洋学有密切联系,是地质学与海洋学的边缘科学。海洋覆盖面积约占地球表面积的71%。它是全球地质构造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沉积作用的天然实验室。海底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是人类未来的重要资源基地。海洋环境地质和灾害地质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海洋地质调查还是海港建设、海底工程和海底资源开发的基础。因此,海洋地质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7. 海洋地质调查预算标准
现在全世界都重视起了海洋问题,其中包含了海洋地质的问题,现在仍然属于高端科技的范畴,所以说该专业无论就业,还是福利待遇都相当不错。
8. 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
理科与工科的区别:前者侧重理论研究,一般是指如数学、物理、化学等领域;而后者则是理论联系应用,一般是指如机械、电子、工程等领域。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工科以应用为主要目的,实践上来的多一些;而理科则是理论上更深一些。理科类专业范围:数学类,物理类,化学类,生物科学类,天文学类,地质学类,地理科学类,地球物理学类,大气科学类,海洋科学类,力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统计学类,工科类专业范围(按类列出):地矿类、机械类、仪器仪表类、能源动力类、电气信息类、土建类、水利类、测绘类、环境科学与安全类、化工类、材料工程类、制药类、交通运输类、海洋工程类、轻工纺织食品类、航空航天类、武器类、工程力学类、生物工程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公安技术类、管理工程类(部分)
9. 海洋区域地质调查规范
水文地质资质是属于综合地质勘查资质。 参考第四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 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 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 第五条 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四)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 (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九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的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将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地质勘查单位因合并、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变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五条 地质勘查单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取得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 取得乙级和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范围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