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辽宁海洋渔业
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简称辽渔集团)坐落于辽东半岛大连湾畔, 1945年组建成立,是省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特大型渔业联合企业。企业资产总值达63.5亿元,员工近万人,设有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参股中外合资公司30余家,海陆域总面积340万平方米,已形成集海洋捕捞、港口航运、水产品交易、水产品加工、冷藏、国内外营销、船舶修造、地产开发、物资供应等多产业多元化的经营格局,成为国内同行业最具综合规模优势、产业链条最为完整的现代化渔业基地。
2. 辽宁海洋渔业厅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为了确保渔业生产安全,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共八章,从渔业安全监管、海洋渔业生产安全、渔业生产装备安全等多个方面加强了对于渔业安全的管理。具体内容包括:建立渔业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海洋渔业生产安全规划和监测预警;促进渔业生产安全防范技术研发和装备改进;加强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保障渔民合法权益和加强海渔合作组织管理等。
该条例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您可以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官网上查看详细内容。
3. 辽宁海洋渔业局官网
大连长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是1996-11-22在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长海县獐子岛镇沙包村。
大连长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10224702150441B,企业法人刘官庆,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大连长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海水动物捕捞、水产品冷冻、加工、销售、渔网、渔具加工、渔需物资销售、进出口业务(以资格证书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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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大连长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4. 辽宁海洋渔业执法总队
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是国企。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1945年成立,是省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特大型渔业联合企业。资产总值63.5亿元,设有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参股中外合资公司30余家,海陆域总面积340万平方米,主要业务海洋捕捞、港口航运、水产品交易、水产品加工、冷藏、国内外营销、船舶修造等,是国内同行业最具综合规模优势、产业链条最为完整的现代化渔业基地。
5. 辽宁海洋渔业执法组建方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乡镇船舶、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上旅客运输,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海事、海洋渔业、旅游发展、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水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12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以下简称小型客船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船舶经依法登记、检验且总运力达到20客位以上;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四)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五)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禁止下列小型客船运输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
(二)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
(三)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
第六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确定新增运力数量。
第七条 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有关证件,不得以挂靠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资格。
第八条 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不得对船票价格内已包含的服务项目另行收费或者向旅客强制增加收费项目、提供收费服务,并做好价格公示。
第十条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为未办理备案的货物代理人所代理的货物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接受未办理备案的船舶代理人提供的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服务,不得未接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旅客身份信息、乘船信息等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第十五条 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确定的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水路运输客运站点、码头以及停靠站点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第十七条 水路运输船舶航行区域内不得实施养殖、种植等行为,不得设置影响航行安全的设施。
第十八条 乘客不得携带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登船。
港口客运经营者和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应当拒绝其登船,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以下简称“三无”船舶)非法运输治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公安厅、省水利厅、辽宁海事局等部门应当依法积极配合做好“三无”船舶非法运输治理工作。
第二十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地了解情况;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执法单位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如实记录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惩戒失信经营者,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
(二)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的;
(三)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的。
第二十六条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为未办理备案的货物代理人所代理的货物提供运输服务,或者接受未办理备案的船舶代理人提供的代理服务的,由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接到检举后,未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水上旅游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6. 辽宁海洋渔业执法总队2023年招聘
还没有进行面试,,报名时间为2022年1
1月23日至12月20日。申请岗位时选择"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度招聘高校毕业生公告(一)"所对应岗位,每人限报1个岗位。毕业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报名信息,生成打印《毕业生应聘登记表》。
2.资格审查。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报名信息进行审核,择优筛选符合岗位要求的毕业生参加后续考核。未进入考核环节的应聘毕业生不再另行通知。
3.考试考核。采取面试考核方式,初定20
23年3月31日前完成(具体以通知为准)。
4.公示录用。拟录用人选通过中国铁路人才招聘网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录用手续。
7. 辽宁海洋渔业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3)
第二十六条渔业船舶或者船员、设施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规定尽快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事故现场附近或者过往的船舶发现渔业船舶、船员遇险遇难或者收到求救信号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提供救助并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八条发生碰撞事故的渔业船舶、设施,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肇事船舶不得逃逸。
第二十九条渔业船舶或者船员、设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渔港监督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职权对事故进行调查,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鼓励、支持成立渔船船东协会和开展渔船船东互保业务。沿海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好渔业船舶编队生产,提高安全管理、自救互救能力。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一)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构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决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渔业船舶超载、违章搭客或者违章装载危险货物以及超风级、超航区航行作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渔港水域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在港船舶和人员不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统一指挥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渔港内停泊未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值班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
(一)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普通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航行签证簿未按规定年审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以下罚款:
(一)转借、冒用、涂改、伪造船员证书的,对当事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4)
(二)渔港内擅自明火作业的,对当事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航道锚泊或者未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的,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从事海洋渔业作业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碰撞事故的渔业船舶、设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肇事逃逸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港监督机构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核发或者拒绝核发船舶、船员证书证件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收取费用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滞留船舶,扣留设备、渔具的;
(四)发生渔业安全事故未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内陆水域的渔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8. 辽宁海洋渔业厅历任厅长
大连船厂主要有以下几家:
1、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2、辽宁省大连远洋渔业集团公司船厂。
3、大连中远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4、大连STX集团有限公司,是韩国企业。
5、大连今冈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是日资企业。
6、旅顺北海船厂。
7、大连长海船厂有限公司。
8,大连辽南船厂。
9、大连珠珠船舶涂装有限公司。
10、大连大正船舶重工有限公司。11、四八一零船厂。
12、松辽第一船厂。
13、大连超越修造船厂,等等
9. 辽宁海洋渔业厅厅长
松花湖是一级航行区域。因为按照中国国内的航行区域划分标准,一级航行区域是指那些非常重要的水域,水文地理条件较为复杂、危险较大,需要特别注意航行安全的区域。松花湖作为全国重要的淡水湖之一,在国内的航行区域划分中也被归为一级航行区域。这也意味着在此航行时需要格外警惕,注意水文地理特征及气象变化,以确保航行安全。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国内航行区域划分标准共分为一级航行区、二级航行区和三级航行区三个级别,不同级别的航行区域在航行安全保障体系和管理上存在差异,因此在航行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