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铜 防腐
可以通过化学氧化的方式使其表面变成金黄色。纯铜是柔软的金属,表面刚切开时为红橙色带金属光泽,单质呈紫红色。延展性好,导热性和导电性高,因此在电缆和电气、电子元件是最常用的材料,也可用作建筑材料,可以组成众多种合金。铜合金机械性能优异,电阻率很低,其中最重要的数青铜和黄铜。
2. 海洋防腐涂料生产工艺
KN22耐海水耐盐雾油漆。
着海洋海水经济的迅猛发展,海洋海水防腐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海洋海水防腐涂料的开发应用更得到国内外的强烈关注。
海洋环境下耐海水耐盐雾腐蚀防腐涂料,海洋腐蚀是构件在海洋环境中发生的腐蚀。在这种腐蚀环境中,海水本身是一种强的腐蚀介质,同时波、浪、潮、流又对金属构件产生低频往复应力和冲击,加上海洋微生物、附着生物及它们的代谢产物等都对腐蚀过程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加速腐蚀作用,各种材料在这个海洋环境下都要有很好的防腐能力。
3. 海洋防腐蚀新材料 公司
喷涂聚脲弹性体(SPUA)是继高固体分涂料、水性涂料、光固化涂料、粉末涂料等低(无)污染涂料之后,为适应环保需求而开发的一种新型无溶剂、无污染涂料,聚脲弹性体是由多异氰酸酯(MDI),聚醚多元醇(R-OH),端氨基聚醚和扩链剂组成的嵌段聚合物。
中文名
聚脲防水材料
外文名
SPUA
属性
新型无溶剂
适用范围
桥面、涵洞框架结构
基本内容
适用范围
a)桥面、涵洞框架结构、建筑及地下工程防水;
b)混凝土承台、桥墩、无碴轨道现浇混凝土道床板、混凝土底座及其它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防护;
c)海洋及化工等重腐蚀环境下的钢结构及混凝土结构的防腐。
聚脲弹性体在主要适用领域内的技术优势:
1.建筑及桥面防水
目前建筑和桥面防水大多采用防水涂料与防水卷材相结合的方法,尽管能起到一定的防水效果,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如防水涂料与防水卷材之间的附着力不好、防水材料与混凝土表面的附着力不好、边角等处容易出现漏涂、卷材连接处不密实等,使得防水层在使用中经常出现漏水现象。采用聚脲喷涂弹性体取代其它传统的桥面防水层,不仅解决聚氨酯防水涂料与防水卷材之间粘结不好、卷材之间的搭接、防水涂料的封边以及施工周期长和防水涂料在施工中的对环境污染等技术难题,而且环境适应性好、施工速度快,可使整个防水层成为一个整体,完全防止有害介质的浸入,极大地延长桥梁结构的使用寿命。
2.工业重防腐
聚脲弹性体材料涂层连续、致密、无针孔、无接缝,一次成膜厚度大,因而在酸、碱、盐、地下和海洋等恶劣环境条件下,表现出优异的重防腐性能。配合先进的施工工艺,使得该材料在化工储罐衬里、隧道、海洋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等领域,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
3.混凝土耐久性防护
聚脲弹性体具有优异的耐盐雾、耐海水、耐老化、耐介质腐蚀性能,且强度高、延伸性率大,与混凝土附着性好。有试验证明,喷涂过聚脲弹性体的混凝土板,在混凝土开裂、破碎后,聚脲材料不但自身不会断裂,而且还能将混凝土紧紧“抓住”。所以在欧洲和北美地区,聚脲弹性体已开始在混凝土桥梁的耐久性防护工程中逐步得到使用。在日本新干线、台湾高铁和欧洲部分高速铁路上,聚脲弹性体也已开始用于无碴轨道的混凝土防水和防护。我国目前正在修建的许多客运专线都处在沿海或酸雨地区,所以聚脲弹性体用于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防护也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4. 海洋防腐涂层
Sa1级——相当于美国SSPC—SP7级。采用一般简单的手工刷除、砂布打磨方法,这是四种清洁度中度最低的一级,对涂层的保护仅仅略好于未采用处理的工件。Sa1级处理的技术标准:工件表面应不可见油污、油脂、残留氧化皮、锈斑、和残留油漆等污物。Sa1级也叫做手工刷除清理级(或清扫级)。
Sa2级——相当于美国SSPC—SP6级。采用喷砂清理方法,这是喷砂处理中最低的一级,即一般的要求,但对于涂层的保护要比手工刷除清理要提高许多。Sa2级处理的技术标准:工件表面应不可见油腻、污垢、氧化皮、锈皮、油漆、氧化物、腐蚀物、和其它外来物质(疵点除外),但疵点限定为不超过每平方米表面的33%,可包括轻微阴影;少量因疵点、锈蚀引起的轻微脱色;氧化皮及油漆疵点。如果工件原表面有凹痕,则轻微的锈蚀和油漆还会残留在凹痕底部。Sa2级也叫商品清理级(或工业级)。
Sa2.5级——是工业上普遍使用的并可以作为验收技术要求及标准的级别。Sa2.5级也叫近白清理级(近白级或出白级)。Sa2.5级处理的技术标准:同Sa2要求前半部一样,但疵点限定为不超过每平方米表面的5%,可包括轻微暗影;少量因疵点、锈蚀引起的轻微脱色;氧化皮及油漆疵点。
Sa3级——级相当于美国SSPC—SP5级,是工业上的最高处理级别,也叫做白色清理级(或白色级)。Sa3级处理的技术标准:与Sa2.5级一样,但5%的阴影、疵点、锈蚀等疵点不得存在了。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一批新兴工业领域的出现和许多现代工程的兴建,对防腐涂料承受环境的能力和使用寿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常用的防腐涂料已不能满足这些需要。人们提出的“重防腐涂料(Heavy-duty Coating)”的概念,一般指在苛刻的腐蚀环境使用,包括底漆和面漆的配套涂料。简单地说:重防腐涂料就是使用寿命更长,可适应更苛刻的使用环境的涂料称为重防腐涂料。在化工大气和海洋环境里重防腐涂料一般可使用10年或15年以上,在酸、碱、盐和溶剂介质里,并在一定温度的腐蚀条件下,一般能使用5年以上。
5. 金属件海洋防腐怎么做
1.分析结构设计,选择合理材料
在产品立项时,技术人员就针对产品研制合同中与环境适应性相关的技术指标,如高温、高湿、淋雨、海洋性气候等条件进行分析,合理选材。分析结构选材,要尽量采用优选、经过认证和经多年实践证明了的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选用耐盐雾材料,象不锈钢、防腐铝板、镀锌件、铜材、塑料制品等。
2.结构设计,避免积水
尤其是暴露在个外界的所有构件,应避免积水,尽量消除缝隙结构,做好封胶处理,防止水、灰尘、盐雾的沉积。卷边和折弯处会积聚污垢和水,适当的表面和排放口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
3.防止电偶腐蚀措施
不同金属接触时,发生电解的情况更为严重,尽量选用同一种金属接触,不同金属接触时,选电位接近的金属,电位差小于0.5V。同时加装垫圈、垫片或衬套,使双方金属形成电绝缘。
4.严格涂装工艺
对于钢制零件,要进行涂装处理,选择合适的涂层。对于涂层前处理,要严格控制。
6. 海洋铜业
1.曾从钦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赵卫东 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3.胡 嘉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
4.贺鹏程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5.张 昊 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6.刘 辉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7.林光华 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8.潘树平 中车眉山车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9.代 宾 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首席执行官
10.童高述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11.谢应文 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12.饶 华 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3.胡 稀 四川省高宇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14.许晓英 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15.王 通 四川省南部永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2021年度四川省优秀企业家
1.任 丁 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曹 勇 四川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3.陈争涛 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4.龙海洋 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5.谢俊勇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6.谭明献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7.蒋 敏 航空工业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8.刘兴国 华能四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9.何彦锋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0.何 刚 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11.王 强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12.王 勇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13.符美辉 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14.高 文 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15.王昌润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16.罗志刚 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17.魏文龙 国能大渡河瀑布沟水力发电总厂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18.石 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凉山销售分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19.董剑锋 德阳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刘均剑 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21.代 义 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2.邓 强 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董事
23.王德根 四川特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4.李文虎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25.王有治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6.曾梦川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云南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
27.高 勇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28.王忠成 四川里伍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副董事长
29.李剑平 国营川西机器厂副厂长兼总工程师
30.程 洪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31.马洪力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32.杜江林 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33.舒洪军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34.陈 云 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35.马仕伟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
36.彭 朗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37.梁 涛 成都交大光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38.陈 展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七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39.王国强 龙佰四川矿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0.谌 铭 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41.姚先涛 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42.杨 齐 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43.李 杰 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44.李 彪 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45.尚 华 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
46.费俊杰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47.黄朝万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总经理
48.罗祖义 四川蜀道城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49.朱 恒 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50.白 浪 四川爱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51.肖 林 攀枝花市楠洋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52.李 军 川开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
53.张耀华 戴尔(成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54.彭 宏 攀枝花恒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55.肖 毅 四川东树新材料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56.马 明 四川绵阳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57.段晓琳 四川金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58.张 明 成都宏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59.樊 睿 成都兴城文化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60.刘 宏 四川富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61.杨昌林 四川省凉山州大桥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62.罗 军 四川省宜宾丽彩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63.陈 洪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64.李俊峰 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65.李慧琳 成都航利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66.顾正强 川渝西南水泥西昌营销中心总经理
67.张宗才 马边长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68.李杼浩 成都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69.周宗文 成都至诚华天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70.伍大成 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71.车晓玲 四川浩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72.李英明 四川众心乐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CEO)
73.吴 昊 雅安百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74.李晓琳 成都通德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75.叶春志 四川汉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76.兰英平 成都童话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7. 海洋防腐技术
科学合理的钢结构防腐涂层设计规范如下:
1.防腐涂装要求:包括防腐年限、装饰性要求、保光保色性要求,是否易于维修等等。
2.防腐蚀环境:即钢结构处于什么样的腐蚀环境下,包括一般大气环境、工业大气腐蚀环境、化工大气腐蚀环境、海洋大气腐蚀环境、热带或寒带地区、室内还是室外、有无液体或其它气体介质(大气除外)腐蚀等等!
3.涂装环境条件:涂装场所条件(度、室内或室外、是否在专门的涂装室内涂装)、等等钢结构防腐新技术——热喷涂金属阶梯涂层随着西气东输、工程的实施。
8. 海洋防腐等级
防腐就是通过采取各种手段,保护容易锈蚀的金属物品的,来达到延长其使用寿命的目的,通常采用物理防腐,化学防腐,电化学防腐等方法。
清理等级
也即清洁度,代表性国ji标准有两种:一种是美国85年制订“sspc-”,第二种是瑞典76年制订的“sa-”,它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sa1、sa2、sa2.5、sa3,为国际惯常通用标准,详细介绍如下:
sa1级——相当于美国sspc—sp7级。采用一般简单的手工刷除、砂布打磨方法,这是四种清洁度中度蕞低的一级,对涂层的保护仅仅略好于未采用处理的工件。sa1级处理的技术标准:工件表面应不可见油污、油脂、残留氧化皮、锈斑、和残留油漆等污物。sa1级也叫做手工刷除清理级(或清扫级)。
sa2级——相当于美国sspc—sp6级。采用喷砂清理方法,这是喷砂处理中蕞低的一级,即一般的要求,但对于涂层的保护要比手工刷除清理要提高许多。sa2级处理的技术标准:工件表面应不可见油腻、污垢、氧化皮、锈皮、油漆、氧化物、腐蚀物、和其它外来物质(疵点除外),但疵点限定为不超过每平方米表面的33%,可包括轻微阴影;少量因疵点、锈蚀引起的轻微脱色;氧化皮及油漆疵点。如果工件原表面有凹痕,则轻微的锈蚀和油漆还会残留在凹痕底部。sa2级也叫商品清理级(或工业级)。
sa2.5级——是工业上普遍使用的并可以作为验收技术要求及标准的级别。sa2.5级也叫近白清理级(近白级或出白级)。sa2.5级处理的技术标准:同sa2要求前半部一样,但疵点限定为不超过每平方米表面的5%,可包括轻微暗影;少量因疵点、锈蚀引起的轻微脱色;氧化皮及油漆疵点。
sa3级——级相当于美国sspc—sp5级,是工业上的蕞高处理级别,也叫做白色清理级(或白色级)。sa3级处理的技术标准:与sa2.5级一样,但5%的阴影、疵点、锈蚀等疵点不得存在了。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一批新兴工业领域的出现和许多现代工程的兴建,对防腐涂料承受环境的能力和使用寿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常用的防腐涂料已不能满足这些需要。人们提出的“重防腐涂料(heavy-dutycoating)”的概念,一般指在苛刻的腐蚀环境使用,包括底漆和面漆的配套涂料。简单地说:重防腐涂料就是使用寿命更长,可适应更苛刻的使用环境的涂料称为重防腐涂料。在化工大气和海洋环境里重防腐涂料一般可使用10年或15年以上,在酸、碱、盐和溶剂介质里,并在一定温度的腐蚀条件下,一般能使用5年以上。
9. 海洋防腐蚀材料
绝对防水,因为卡西欧 MDV106-1A 剑鱼男士潜水手表。
表盘的直径为40mm,厚度12mm,进口的日本石英机芯走时精准月误差在20秒以内,表带采用黑色树脂,耐磨耐腐蚀,出色的材质搭配设计让这款手表达到了深度200米的防水表现。
10. 海洋防腐防污
船舶防污染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