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法判例
您好,国际法准则包括国际法的各种规范、原则和条约等法律文件,全文较长,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际法准则:
1.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是国际法的基本文件,规定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宗旨、原则和机制。
2.日内瓦公约:日内瓦公约是关于战争中人道主义保护的国际法准则,规定了对于战争中的伤员、病人、被俘人员和平民等的保护。
3.万国邮政联盟公约:万国邮政联盟公约是邮政服务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规定了国际邮件交换的规则和标准。
4.国际民航组织公约:国际民航组织公约是国际民航服务的法律基础,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标准和航空运输的规则。
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国际法律文件,规定了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其影响的原则和机制。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海洋事务领域的主要国际法律文件,规定了海洋边界、海洋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航行自由等规则。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国际法准则,其它还有很多,具体可根据需要进行查询。
2. 海洋法经典案例
因为《海洋法公约》是海洋国家之间发展关系的重要基础,为人类在海洋的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海洋法公约》为各国在多边国际制度框架内寻求对全球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以及协调各自利益又兼顾全球整体利益的实践有助于海洋的和平利用和海洋的国际合作,使所有的人类从中得到利益,打破了少数国家统治和垄断海洋的局面。所以中国力推海洋法公约!
3. 海洋法相关问题
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
一、第一款是关于制定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海洋功能区,是指根据海洋的自然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和地理位置,并考虑到海洋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所划定的,具有特定主导功能,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能够发挥效益的区域。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围。它是结合海洋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划分出具有特定主导功能,适应不同开发方式,并能取得综合效益区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海洋环境管理的基础。海洋功能区划的范围包括我国享有主权和管辖权的全部海域、岛屿和必要依托的陆域。
我国实行海洋功能区划的目的
一是为制定全国海洋开发战略、政策和规划创造条件;
二是宏观指导全国的海洋开发活动,建立良好的开发秩序,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和空间,发挥其综合效益,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
三是协调各海洋产业、沿海各地区之间在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中的关系,为加强和实施海洋综合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四是为保护海洋环境,确定海洋水质类型,维持良好的海洋生态系统提供依据;
五是为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提供客观依据。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时,必须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完成,并将拟定的海洋功能区划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后生效、执行。
二、第二款是关于沿海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执行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根据这一款的规定,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大比例尺的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在使用海域时,必须严格遵守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不得违反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乱占、滥用海域。
4. 海洋法有关案例
日本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应当知道公约有关规定。根据公约,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但由于洋流、量级、洄游鱼类等因素,日本核废水排海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跨境影响。
第三,日方拟排放的核废水真的符合国际标准吗?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组评估报告明确指出,福岛核电站现有经过处理的含氚废水中仍含有其他放射性核素。据东京电力公司统计,核废水中共含有62种放射性核素
5. 海洋法的案例
海洋法系最早发始于英格兰,当时已经形成了领主封领地的制度,但是权利很分散,国王权利较小,而且立法系统和行政体系都很属地化。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后,为了维护统治力,他同意将维持爱德华国王时期各个地方的习惯法,在此之上,威廉一世还创立了巡回审判法庭,用来解决纠纷。
后来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普通法得以更广泛发展,他还设立了中央法院系统,并任命专业法官、将巡回法院定期化,还确立了陪审团制度。后来随着英国的扩张,这一套法律体系也被传播到世界各地,尤其是英国的殖民地当中。
大陆法系则以成文法为主,而不承认判例法。它本身拥有法典体系,崇尚理性主义,重视逻辑和抽象化概念。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要求法官需要按照法条审判,以三段论为推理模式。强调公、私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主要以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皇帝编写的《民法大全》为来源。此后欧洲近代第一所大学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对《民法大全》展开了注释工作。由于这部法律比欧洲其他国家法律都要先进和全面,因此也开展了研究《民法大全》的热潮。目前大陆法系在世界上有重要的影响力,在全球化大潮中和海洋法系也有很多融合和交流。
海洋法系又被称为英美法系,它的本意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也就是普遍通行的意思。普通法的得名最早起源于1066年诺曼人征服后几个世纪的英国国王的法院惯例,目前世界1/3的人口生活在海洋法系的民法系统中。海洋法系最大的特点是判例法,也就是反复参考判决先例,最终产生类似道德观念的约定成俗的法律。大陆法系也被称为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Civil law),主要受罗马法影响的法律体系,是和海洋法系并列为世纪最重要的两大法系之一。
6. 海洋法系 判例法
区别: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成文法又称制定法: 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文件。不成文法: 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成文法只具有相对意义,即相对于规范化成文形式而言。不成文法不仅包括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不成文宪法等。判例法属于不成文范畴,但判例法是有文字表现形式的,它是法院通过判决所创制的法;英国宪法也被称为不成文宪法,但英国宪法也有文字表现形式,如自由大宪章、人身保护法等。法学上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应完全看法是否有文字表现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判例法有文字形式(判决)而被列为不成文法范畴,原因在于它没有一般制定法的规范化成文形式;英国宪法被列为不成文宪法,原因也在于它不是以规范化的即集中的成文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
7. 海洋法哪一年生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获得通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11月16日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8. 海洋法案例分析题
海里动物的活动方式有依靠圆形伞体收缩喷出水流活动,也能通过触手摆动进行,还能通过水流使自身运动。微生物(细菌)有鞭毛能摆动产生推力。而海底还有深海鱼类通过鳍、身体摆动和鳃的喷水作用进行运动。
像海参靠肌肉伸缩爬行,每小时只能前进四米;乌贼和章鱼能突然向前方喷水,利用水的反推力迅速后退;有些贝类自己不动,但能巴在轮船底下做免费的长途旅行。
9. 海洋法常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
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一条
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第十二条
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四条
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五条
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 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七条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三十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第三十二条
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
第三十五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第三十六条
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养殖用海。
10. 海洋法讲义
需要手续。因为承包海滩是一项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商业活动,必须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办理。具体而言,通常需要向海洋与渔业部门申请执照、填写申请表、缴纳相关费用、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等。此外,还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例如保护海滩环境、限制干扰海滩公共利益等。承包海滩手续的实际情况还因地区而异,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承包海滩的商业活动前,必须要详细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并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