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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监测规范下载资源(海洋监测规范第5部分)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5-27 02:07   点击:286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监测规范第5部分

请简要说明海洋监测规范是什么?

《海洋自然保护区监测技术规程—总则》,规定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监测的内容、技术要求和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监测。

2. 海洋监测规范第五部分

开展全区海洋观测网络建设工作,完善海洋观测网络布局

研发海洋环境容量总量控制、污染修复、入海污染物处置等实用技术

建立海洋生态环境基础信息系统、物种资源信息系统、环境质量和生态健康标准体系

建成全海域覆盖的在线监测观测监管体系

3. 海洋监测规范第5部分是什么

政府组织:国家海洋局系统,其下有北、东、南三大海区分局,一、二、三三个海洋研究所,加上各级政府下属的海洋管理部门。这些政府部门的特点就是偏重法规和行政上的管理,公务及科研任务为主,具体的保护工作他们并不参与,宏观上的指导更多。

事业单位:各沿海地区政府都设有下属的海洋环境单位,例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海洋环境预报台、海洋资源利用方面的研究所和各级自然生态保护区单位,这些单位的工作也基本上与政府部门相同,但工作细致一些,直接面对海洋。

另外还有中科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各海洋大学等主要以科研、教学为目的的单位。

4. 海洋监测规范第5部分内容

监测对象为农村人口中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种类型。

(一)脱贫不稳定户。指虽然超过现行扶贫标准,但各方面发展条件、特别是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监测范围(每年综合农村低保标准、农村可支配收入增幅和物价指数等因素进行调整)或不稳定,且有返贫风险的脱贫户。

(二)边缘易致贫户。指虽然超过现行扶贫标准,但各方面发展条件、特别是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监测范围(每年综合农村低保标准、农村可支配收入增幅和物价指数等因素进行调整)或不稳定,且有致贫风险的一般农户。

(三)突发严重困难户。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是2020年底以后新增的一类监测对象,这类人群从收入水平看,不能算脱贫不稳定户或边缘易致贫户(即收入高于脱贫不稳定户或边缘易致贫户),而是受突发事件影响,导致刚性支出骤增或收入聚减,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农户;从返贫致贫风险看,具有突发性和暂时性。

(四)返贫致贫风险。主要有因病、因学、因残、因自然灾害、因意外事故、因产业项目失败、因务工就业不稳、缺劳动力以及其他方面。其中“因自然灾害”主要指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旱灾、生物灾害(虫灾)、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及其他(森林草原火灾海洋灾害等)。

5. 海洋监测规范第5部分沉积物分析油类重量法的方法验证

 沉积物分类问题。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沿用谢帕德分类,新修订的《海洋调查规范》仍然使用谢帕德分类,而目前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欧美、韩国、日本都使用福克分类,近年来国内有许多专家也呼吁改用福克分类。鉴于这种情况,本分技术规程仍采用谢帕德分类,但同时也给出福克分类图,作为一种过渡,要求编两套沉积物类型图,一种是按谢帕德分类,一种是按福克分类,以后逐渐过渡到福克分类。

2 关于底质采样间距,本规程引用了国家相应调查规范,但在专项实际工作中由于受总体设计方案和任务量的要求,可能总体达不到规程要求,因此需要收集资料。

3 关于黏土矿物计算公式,本技术规程采用了实际应用中最广泛、最实用的公式。

6. 海洋监测规范第5部分吗

1月28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结合该省实际,严格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即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接受固定停靠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除紧急避险情形外,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渔业港口应当将固定停靠本港的海洋渔业船舶信息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港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四条 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制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相关设备和部件;违法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船舶;对提供场地、设施或者实施制造、更新改造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维修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或者为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加装铁丝网、栅栏、钢钎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公安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五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安装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等标识,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设备性能完好、正常运行;远洋渔业船舶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船位信息。

海洋渔业船舶不得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

禁止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远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其他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六条 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船籍港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海洋渔业船舶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将违法渔业船舶处理情况通报外事部门。

第九条 中介机构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对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的船舶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相关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海洋监测规范第三部分

1)海洋权益管理。运用法律对国管辖海域实行有效管理,防止外来力量的侵犯、侵占、损害和破坏,维护海洋权益。

 (2)海洋资源管理。通过海洋功能区划和开发规划,指导、推动、约束海岸带、海岛、近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等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形成合理的产业布局,使海洋经济持续协调发展。

(3)海洋执法监察管理。通过建立适应海洋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的海洋巡航执法业务体系,全面监视近岸海域,基本控制国管辖海域内的各类活动及突发事件,

及时查处海上违法活动。

 (4)海洋科技与调查管理。通过组织海洋科技重大项目,加强海洋基础科学和高新技术研究,建立海洋知识创新体系。搞好军事海洋环境调查和其他海洋战略资源环境调查。积极推进海洋科技产业化进程,大力开展"科技兴海"工作。

(5)海洋环境管理。以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为目标,划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对海水水质实行分类管理,通过监测与监视规范、标准和法律的贯彻执行,控制陆源、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上船舶、海洋倾废等污染源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以及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有害影响,防止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遭受人类活动的过度损害。

 (6)海洋保护区管理。把需要保护的环境、资源和遗迹等对象,连同分布的海域和陆域,依法划为海洋自然保护区。

 (7)海洋公益服务管理。海洋公共基础设施和海上活动的公共服务系统,是认识海洋、减灾防灾、保障海上安全的必备条件。建设和管理这类公益事业,也是海洋综合管理的基本任务

8. 海洋监测规范第二部分

1. 结论:通过观察地形和水体的颜色及移动情况,可以判断是否为海洋还是陆地。

2. 原因:海洋的地形相对平坦,水体呈现湛蓝色且有波浪,而陆地地势较为复杂,地表植被茂盛且没有海水的运动。

3. 内容延伸:此外,还可以通过使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来获取更准确的数据来判断海洋和陆地。利用卫星数据,可以监测海洋的水温、光学和化学成分等,还可以观测陆地的高度、温度、植被和土地利用等信息。

4. 具体步骤:观察周围环境,看地形是否平坦,水体颜色是否呈现深蓝色,是否有波浪;同时可以观察周围植被的情况,是否繁茂。可以通过使用卫星遥感来获取数据,进一步确认是否为海洋还是陆地。

9. 海洋监测规范第5部分沉积物

这种现象被称为沉淀。因为在一个混合物中,有一些成分会以固体的形式聚集在一起,分离出来,这个过程叫做沉淀。当沉淀的物质足够多时,就可以形成一个肉眼可见的块头比较大的体型。沉淀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例如我们在泡咖啡时会发现在杯底会沉淀下咖啡渣。这种现象在实验室中也被广泛应用,例如在制备药物、分离化学物质等方面。同时,在环境污染控制中也需要了解和应用沉淀现象来去除水中悬浮物等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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