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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修复主要包括(修复海洋环境问题的方法)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5-26 21:10   点击:219  编辑:jing 手机版

1. 修复海洋环境问题的方法

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系统中的重要一环。 海洋渔业提供了世界20%以上动物蛋白质,全球30%的石油与50%的天然气产量也来自海洋,国际贸易运输量的90%在海上,加上海洋旅游等等产业,海洋资源利用的总产值在全世界达每年7万亿美元。海洋是资源的宝库。海洋中有很高的生物生产力,有丰富的生物资源,是人类蛋白质资源的“仓库”,目前只有少数被人类利用;海洋中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1995年全球71个国家海上探明的石油天然气储量为768.7亿吨。除此之外,在2000~6000米水深的海底区域,蕴藏着多金属结核、热液矿床和钴结壳,其中,据初步调查,15%的深海区有锰结核资源,总储量约3万亿吨;在海洋的空间资源中,对滩涂的主要利用方式是人工造地和发展水产养殖业,对海湾的主要利用主要是建港口,对海洋水域利用得最多的是海洋运输业;海水化学资源也是十分丰富的,海水中溶解了大量矿物质,含量最大的10种依次为:氯化物、硫酸盐、碳酸氢盐、溴化物、硼酸盐、氟化物、钠、镁、钙、钾、锶等;海洋能资源的总蕴藏量十分巨大。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物估计,全球海洋能理论可再生的总功率为766亿千瓦,技术上允许利用的功率为64亿千瓦,这一数字是目前全球发电机总容量的两倍。

2. 海洋生态修复失败案例

如果污染超过了海洋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或者说自净能力,它就很难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3. 修复海洋环境问题的方法有哪些

2021年世界地球日主题是“修复我们的地球”。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推进,从自然资源管理到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逐步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新关键词。

国土修复,重在“得法”

作为我国第一部针对一个流域的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已实施一个多月。黄河保护法正加快推进立法进程。长江、黄河保护立法,将生态保护修复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规范。

与此同时,我国完成或加快推进的立法修法工作包括森林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沙治沙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矿产、草原、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保护、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空间规划等方面的重要法律,都注重生态修复理念,为国土修复工作提供全面法律支撑。

作为资源管理、生态保护领域重要改革任务,国家出台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自然保护地体系、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严格管控围填海和天然林、湿地保护修复,以及推行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等重要政策文件,“修复”都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

今年是《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实施第一年。作为国家层面出台的第一个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综合性规划,对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做了系统规划,将重大工程重点布局在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三区四带”。

真金白银,“还山复水”

8779亿元!这是最近5年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数目。还青山以葱茏、复水以澄澈,国家掏出的是真金白银。

国家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不断加大,陆续启动了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在国家“两屏三带”生态安全战略地区开展25个试点项目;支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推进红树林保护修复,实施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支持京津冀周边、汾渭平原、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重点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环境修复治理;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强防沙治沙,扩大退耕还林还草,支持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加快推进国有林区林场改革,落实天然林保护全覆盖政策;加强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强化湿地保护修复,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

我国还积极推动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如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按照市场化规则运作,首期募集资金88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出资100亿元,重点支持长江经济带地区开展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国土空间绿化、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等。

国家还通过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加大投入。自然资源部出台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产权等政策,激励社会主体投入矿山生态修复。

宁静、和谐、美丽,还给自然

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还滩、还海,只要人类还万物休养生息的时间,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是惊人的。

一定要给人类活动划定边界:“十四五”期间,国家将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十四五”期间,我国将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系统保护陆地和海洋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调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生态极度重要和极度脆弱区域以及国家一级公益林、重要湿地、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冰川及永久积雪、红树林、珊瑚礁等重要生态系统划入生态红线。

应划尽划、应保尽保,实行严格用途管制,防止过度的人为活动干扰,特别是加强执法和督察,只要人类给自然以休养生息的时间,自然就会给人类一个不断更新的美好家园。

4. 海洋生态修复技术指南

一是提高海洋空间治理水平。健全陆海一体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构建陆域、流域、海域相统筹的海洋空间治理体系。以“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为统领,构建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系统治理的海洋生态环境管治格局。

二是实施海岸带美化提升工程。在闽江口、东山湾等重点海湾河口开展“蓝色海湾”、海岸带生态整治修复,每个沿海市(区)建设1个以上滨海沙滩景观带样板。

三是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加快推进漳州八尺门海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加强主要海湾互花米草外来物种防治,实施重点河口红树林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四是联防联控陆海主要污染。构建流域-河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整治入海排污口,开展入海河流消劣行动,实施船舶水污染物分类管理,出台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

五是推进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建立海上环卫机制,集中攻坚清理近岸海域和海岸带既有垃圾。开展重点岸段的定期随机抽查,夯实海漂垃圾源头管控。建设重点岸段海漂垃圾视频监控和重点海域海漂垃圾漂移轨迹预测预报系统,推动海漂垃圾智慧治理。

六是提高海洋风险防范能力。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动态评估和常态化防控机制,建立重点区域涉海风险源清单和管理台账,建设生态海堤,筑牢海上安全防线,对涉海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逐步完善疏堵结合的监管措施。

七是抢占海洋碳汇制高点。在科学研究、监测体系、增汇工程方面,加强与省内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展海洋储碳新机制等研究,探索海洋碳汇调查、监测、核算方法和蓝碳交易方法学,试点增汇工程,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5. 修复海洋环境问题的方法有

建设美丽强国的措施包括:

1、推进绿色发展。

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

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降低能耗、物耗,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

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出行等行动。

2、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

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落实减排承诺。

3、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

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

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4、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

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

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6. 促进海洋生态修复的建议

 (1)森林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地球上有1/5以上的地面为森林所覆盖,森林是由于乔木或灌木组成的绿色植物群体,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

森林能够调节气候、保质水土、防风固沙,保障农牧业的发展;森林可以吸收二氧化碳并释放出氧气、阻滞粉尘、吸收有毒气体,防止空气污染,对于保护和美化环境,增强人民身心健康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合理利用和注意保护森林资源是十分必要的.

  (2)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野生动植物是指非人工驯养、种植的动植物.野生动植物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上十分需要的宝贵资源,几乎所有的野生动植物都是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为人类所利用.近年来,由于保护措施不利,野生动植物的灭绝速度越来越快.

目前,全世界已约有110多种兽类和130多种鸟类灭绝,约有25000多种植物和1000多种脊椎动物濒临灭绝的危险.因此,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是保护生物资源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3)建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代表不同自然地带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护珍贵稀有的动植物资源,而特意划出来的一定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能为人类提供生态系统的天然“本底”,是动植物种的天然存库,它对于保护、恢复、发展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4).在保证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强化开发深度和广度,提高开发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海洋开发和海洋服务领域的技术水平,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争取海洋经济增加值的最大化

综合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不断发现新资源,利用新技术,形成和发展海洋新产业,推动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对海洋可再生资源而言,要改善对资源的利用效率,既要尽可能多地对其进行利用,又要保持生态系统有较强的恢复能力和维持其可持续再生产能力;对海洋不可再生资源要有计划地适度开发,不要影响后代人的利益。  

(5).优化配置海洋资源,使其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海陆一体化开发。海洋资源的开发可以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实行海陆一体化的战略,统筹制定沿海陆地区域和海洋区域的国土开发规划,逐步形成临海经济带和海洋经济区,推动沿海地区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7. 修复海洋环境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不破坏、不伤害、不采集珊瑚和其他海洋生物,不饲养、不购卖、不食用珊瑚礁生物,尊重每一种生物的生存权利,并尽力维护海洋生物的生存。

2

/6

不把废弃物和垃圾倒在海边,维护海洋环境的清洁。完善法律规划和管理体制,建立珊瑚礁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国际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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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自然保护区,规划珊瑚特殊保护海域.4修复珊瑚礁生态,建立珊瑚礁动态监测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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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珊瑚礁生态功能系统评价及研究,加强珊瑚礁生态功能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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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在珊瑚礁区打鱼、毒鱼、电鱼、炸鱼、采集海胆或其他珊瑚礁生物。因为这些活动都会直接破坏珊瑚礁生态,造成藻类不正常繁衍而影响珊瑚的正常生长。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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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在珊瑚礁海域滥垦也不要把建筑或其它废土倾倒在海边,因为会造成水质混浊及优养化直接或间接杀死珊瑚及岩上的生物。

8. 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函[2020]2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于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陆地和海洋生态空间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海岸侵蚀及沙源流失等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功能定位】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是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途越的红线,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标准和监管体系,指导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一开展用途管制、监测评估、监督执法、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划定

第五条【划定要求】各省(区、市)根据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在科学评估基础上,识别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做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协调好与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已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矛盾冲突,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

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耕地、园地,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改良草地,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等线性基础设施,风电、光伏、海洋能等设施,以及军事、文物古迹、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六条【方案制定】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以全国国土调查和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的规模、结构和布局,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勘界定标】结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勘界定标应当结合地理实体边界、自然保护地边界等,采取设置电子界桩、电子围栏等手段,将生态保护红线精准落地,重要地段、重要拐点等关键控制点可设置实体界桩及标识牌。勘界定标的成果数据,通过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逐级汇交至国家级平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三章 有限人为活动管控

第八条【管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正面清单】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严禁开展与其主导功能定位不相符合的开发利用活动。禁止新增围填海。

(一)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活动。包括: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种植、放牧、捕捞、养殖,服务于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电力、供水、供气、供暖、通信、道路、码头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殡葬等特殊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等。

(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涉水违法事件查处,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和应急抢险活动。

(三)经依法批准的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和保护活动、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及必需的设施建设、标本采集。

(四)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标识标志牌、道路、生态停车场、休憩休息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以及依法依规批准的配套性旅游设施等。

(六)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已有合法水利、交通运输设施运行和维护等。包括:公路、铁路、海堤、桥梁、隧道,电缆,油气、供水、供热管线,航道基础设施;输变电、通讯基站等点状附属设施,河道、湖泊、海湾整治、海堤加固等。

(七)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巳依法设立的铀矿矿业权以及新立矿业权的勘查开采;巳依法设立的油气矿业权勘查,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不超出核定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条件下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和新立的铭、铜、银、俚、钻、错、钾盐、(中)重稀土矿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因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八)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开展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九)确实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及重大军事演训活动。

第十条【生态功能影响评估】符合正面清单第五、六、七条的人为活动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拟进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主管部门,系统评估人为活动或建设项目对自然生态系统以及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和依据。

第十一条【有限人为活动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有限人为活动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明确强度控制和管理要求,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一)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等,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提出的用地标准、建设规模、开发强度、建筑风貌、生态环境保护等限制性要求。

(二)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实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饲圈养,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禁止过度放牧、开垦草原。

(三)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经依法批准,可开展以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为目的的森林经营活动;人工商品林、园地可进行必要的采伐、采摘、树种更换、抚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签订协议、改造提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点区位的商品林逐步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四)生态保护红线内巳有的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合法矿业权,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以及防洪水利等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规模。线性基础设施尽量采用隧道或桥梁方式,留出动物迁徙通道;对机动车辆、高铁、动车、航行船舶等实行合理的限流、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鸣、禁排管理。

(五)淡水养殖和开放式海水养殖等活动应控制规模,避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功能;水生生物保护的水域,禁止过驳作业、合理选择航道养护方式,必要的航道疏浚活动应避开主要经济鱼类和珍稀保护动物产卵期,确保水生生物安全。

(六)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经优化选址后,确实无法避让的,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尽量不占或少占天然草地、林地、自然岸线、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自然生态空间以及重要生态廊道。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三条【人为活动退出】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为活动,可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各省结合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细化退出安排。

第十四条【生态修复】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将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作为各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修复受损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第四章 红线调整

第十五条【调整原则】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地不得擅自通过修改市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确需调整的,应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修改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十六条【调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监测生态系统功能变化,结合生态保护修复、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人为活动调整退出等,经科学评估,适时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提升,或生态系统面临退化风险的区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应属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包括森林、草原、湖泊、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邻近区域的重要生态空间,调入后有利于提高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空间连通性。

第十七条【自然保护地调整】自然保护地等禁止开发区域边界范围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涉及多个省域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省际间的沟通衔接。

第十八条【调出】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经评估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按程序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一)涉及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中央军委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务院文件、国家级规划中明确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2.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同用地报批一并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及用海用岛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已列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国家重大战略领导小组印发或同意的文件、规划,或列入国家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

2.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由省级人民政府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出具同意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意见,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程序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杜会监督】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边界、检测评估等信息,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第二十条【监测评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功能等监测评估,监测评估数据和成果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动态变化,实现对重点区域和重大问题的及时预警和处置。

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督察执法】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边界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情况的督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核查和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应层级人民政府,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人为活动管控、保护修复情况、生态保护成效、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到位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违法违规批准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导致生态保护红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已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矛盾冲突,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

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耕地、园地,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改良草地,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等线性基础设施,风电、光伏、海洋能等设施,以及军事、文物古迹、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六条【方案制定】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以全国国土调查和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的规模、结构和布局,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勘界定标】结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勘界定标应当结合地理实体边界、自然保护地边界等,采取设置电子界桩、电子围栏等手段,将生态保护红线精准落地,重要地段、重要拐点等关键控制点可设置实体界桩及标识牌。勘界定标的成果数据,通过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逐级汇交至国家级平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三章 有限人为活动管控

第八条【管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正面清单】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严禁开展与其主导功能定位不相符合的开发利用活动。禁止新增围填海。

(一)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活动。包括: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种植、放牧、捕捞、养殖,服务于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电力、供水、供气、供暖、通信、道路、码头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殡葬等特殊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等。

(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涉水违法事件查处,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和应急抢险活动。

(三)经依法批准的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和保护活动、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及必需的设施建设、标本采集。

(四)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标识标志牌、道路、生态停车场、休憩休息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以及依法依规批准的配套性旅游设施等。

(六)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已有合法水利、交通运输设施运行和维护等。包括:公路、铁路、海堤、桥梁、隧道,电缆,油气、供水、供热管线,航道基础设施;输变电、通讯基站等点状附属设施,河道、湖泊、海湾整治、海堤加固等。

(七)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巳依法设立的铀矿矿业权以及新立矿业权的勘查开采;巳依法设立的油气矿业权勘查,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不超出核定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条件下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和新立的铭、铜、银、俚、钻、错、钾盐、(中)重稀土矿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因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八)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开展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九)确实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及重大军事演训活动。

第十条【生态功能影响评估】符合正面清单第五、六、七条的人为活动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拟进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主管部门,系统评估人为活动或建设项目对自然生态系统以及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和依据。

第十一条【有限人为活动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有限人为活动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明确强度控制和管理要求,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一)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等,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提出的用地标准、建设规模、开发强度、建筑风貌、生态环境保护等限制性要求。

(二)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实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饲圈养,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禁止过度放牧、开垦草原。

(三)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经依法批准,可开展以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为目的的森林经营活动;人工商品林、园地可进行必要的采伐、采摘、树种更换、抚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签订协议、改造提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点区位的商品林逐步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四)生态保护红线内巳有的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合法矿业权,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以及防洪水利等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规模。线性基础设施尽量采用隧道或桥梁方式,留出动物迁徙通道;对机动车辆、高铁、动车、航行船舶等实行合理的限流、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鸣、禁排管理。(五)淡水养殖和开放式海水养殖等活动应控制规模,避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功能;水生生物保护的水域,禁止过驳作业、合理选择航道养护方式,必要的航道疏浚活动应避开主要经济鱼类和珍稀保护动物产卵期,确保水生生物安全。

(六)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经优化选址后,确实无法避让的,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尽量不占或少占天然草地、林地、自然岸线、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自然生态空间以及重要生态廊道。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三条【人为活动退出】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为活动,可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各省结合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细化退出安排。

第十四条【生态修复】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将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作为各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修复受损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第四章 红线调整

第十五条【调整原则】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地不得擅自通过修改市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确需调整的,应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修改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十六条【调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监测生态系统功能变化,结合生态保护修复、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人为活动调整退出等,经科学评估,适时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提升,或生态系统面临退化风险的区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应属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包括森林、草原、湖泊、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邻近区域的重要生态空间,调入后有利于提高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空间连通性。

第十七条【自然保护地调整】自然保护地等禁止开发区域边界范围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涉及多个省域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省际间的沟通衔接。

第十八条【调出】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经评估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按程序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一)涉及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中央军委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务院文件、国家级规划中明确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2.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同用地报批一并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及用海用岛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已列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国家重大战略领导小组印发或同意的文件、规划,或列入国家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

2.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由省级人民政府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出具同意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意见,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程序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杜会监督】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边界、检测评估等信息,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第二十条【监测评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功能等监测评估,监测评估数据和成果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动态变化,实现对重点区域和重大问题的及时预警和处置。

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督察执法】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边界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情况的督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核查和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应层级人民政府,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人为活动管控、保护修复情况、生态保护成效、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到位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违法违规批准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导致生态保护红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海洋修复工程

天津瑞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8月23日,注册地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呼伦贝尔路416号铭海中心1号楼-2、7-406-17,法定代表人为王小东。经营范围包括海洋钻井工程;海洋平台工程;海洋石油技术、海洋平台搭建技术开发;船舶工程服务;咨询服务;劳务派遣;劳动服务;保洁服务;海洋石油设备、船舶配件、仪器仪表批发兼零售;船舶维修;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技术开发、企业管理服务;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提供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职业指导;进行人力资源推荐;开展人力资源素质测评;组织人力资源招聘;举办人力资源培训;提供人力资源咨询;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不含档案保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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