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一 中水母,澳洲方水母生活在澳大利亚亚沿海人若触及其触手,30秒钟后会便会死亡,最多的是香水母,不过这只是香水母中的一种变种,一般的香水母是可以安全使用的,事情发生在澳大利亚,当时澳洲最大的海产品罐头加工厂由于没有先烈的关系,所产生的一个罐头中混入了长约一厘米的剧毒水母的触手
2. 海洋生物质量标准最新
鲸类动物是用超声波来传递信息 来求偶他们的游动速度很快 对海水压力有极大的抵抗力
海底动物的鱼 有些鱼会发光,他们的视力低下 只能依靠身上的侧线来感知水流 鱼的颜色大多腹部白色 背部深灰色,保护色常见的有鲫鱼 刀鱼 等
鱼的身形也各不相同 但在原理上是一样的 成梭行 在游动时减少海水的阻力 现代许多事物上运用了这个道理 水母,章鱼,海马 它们不同于不同的鱼类,移动速度,捕食能力,防御能力也较强。
活动特点如下:
1、通过发出超声波进行方向定位,比如鲸类;
2、依靠肌肉伸缩爬行,比如海参;
3、利用水的反推力迅速后退,比如章鱼和乌贼;
4、自身拥有发光器官,游动起来会闪烁的深海鱼;
5、可以爬上陆地的鱼,比如适应两栖生活的弹涂鱼;
6、海底最快的箭鱼,每小时130公里高速前进;
7、直立游泳的海马;
8、通过吸附于宿主移动的鱼,比如吸盘鱼。
猜
3. 海洋生物标识
代表大海的商标的名字有:
海澜之家 ,海之恋 ,海豚宝宝 ,海马卫士,海上日出 ,海宝 ,海角天涯,海男时装,海天堂。
1.海男时装(服装品牌)
海男男装已有的服饰品类包括套装西服、休闲西服、茄克、大衣、羽绒服、毛衫、针织衫、衬衫、T恤、西裤、休闲裤、牛仔裤、内衣内裤,还有皮带、领带、围巾、袜子、皮鞋等。
2.海天堂
海天堂是香港一家连锁式中国药材制成食品及凉茶饮品专门店,售卖产品多以中药成份制造,如:五花茶、廿四味、火麻仁等,并以龟苓膏而著名。
4. 海洋生物质量标准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于1982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按照海水用途的不同将海水水质分为3类:
第一类适用于进行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以及人类的安全利用;
第二类适用于建立海水浴场和风景游览区;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5. 海洋质量评价标准
海洋资源环境管理是指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海洋资源和环境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包括建立涉海建设工程项目环境评价管理、海洋废弃物倾倒管理、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通过建立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体系,加强对全省海洋生态环境的监视监测,加强海洋灾害预报能力建设;通过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保护特定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已受到破坏的资源或环境进行恢复等。
6. 海洋生物质量标准哪一年实施
1、军事声呐等不断加剧的海洋噪声正影响着海豚、鲸的生活,因为这些动物必须依赖声音进行交配、觅食以及躲避天敌。报告称,海洋噪声轻则影响海洋生物的长期行为,重则导致它们听力丧失甚至死亡。
2、目前科学界对于军用声呐可以伤害、杀死并大范围破坏海洋哺乳动物这一点上已经没有争议。美国环境和鲸保护组织也多年致力于保护海洋哺乳动物免受美军声呐影响的研究,结果显示声呐与鲸的死亡率之间的关联很紧密。另外,声呐也降低了大比目鱼和其他鱼类捕食的成功率,还影响了鱼类的繁殖率和巨型海龟的行为等。一些鱼类的内耳也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这直接威胁着它们的生存。
3、由中频声呐试验导致的鲸大量搁浅及死亡事件不断发生。科学家称声呐发射的声波可能干扰鲸和海豚利用自身声呐捕食。海军的声呐还可能惊吓某些鲸类,特别是突吻鲸,促使它们冲出水面造成危险后果。目前的政策要求海军当有海洋哺乳动物在附近时要关停声呐并采用其它手段来保护动物。
4、低频主动声呐技术比目前海军装备于多种潜艇和其他舰艇的中频主动声呐技术更加先进。在这种情况下,低频主动声呐声波比其他声呐辐射的范围更广,环境保护主义者认为它对海洋哺乳动物有更大的危害。
7. 海洋生物质量标准实施成效
据《世界吉尼斯纪录大全》记载,海龟的寿命最长可达152年,是动物中当之无愧的老寿星.动物的寿命动物中寿命最长的可能是龟.1737年、科学家们在印度洋的一个岛上捕获了一只象龟,据鉴定它的年龄当时是100岁左右.这只龟被送到英国,在一个动物园又活了很长的时间,20世纪20年代还生活在那里.假如捕获这只象龟时动物学家的计算是正确的话,这只象龟的寿命大约在300多岁.鱼类的寿命都是很长的,1794年在莫斯科近郊的一个湖里捉到一条狗鱼,它的鳃盖上穿着一个金环,上面刻着:“沙皇鲍利斯放生”.沙皇鲍利斯生活的年代是1598~1605年,这条狗鱼在湖里生活了200年左右.可是许多现代专家对此表示怀疑,认为狗鱼只能活70~80年.现在科学家们已研究出一种从骨胳和鱼鳞上的年轮来确定鱼的年龄的方法,用这种方法,已测出大白?能活100多年.人工饲养的鱼就比较好确定它们的寿命了,如人工饲养下鲶鱼能活60岁,鳗鱼能活55岁,金鱼能活30岁.两栖纲动物中的鲵的寿命非常长,在人工饲养下它能活130岁,鸟类中渡鸦比较长寿,在人工饲养下能活70岁,雕也是长寿者,在人工饲养下能活到80岁,鹦鹉也许是由于性情开朗的缘故,能活到100岁左右,家禽中的鹅能活到40岁,鸡可活20年,家鸽能活到30岁,无脊推动物中,寿命最长的可能要算是软体动物巨砗磲,能活80~100年.什么动物的寿命最短呢?无脊椎动物草履虫和变形虫的寿命是以昼夜或小时来计算的,它们的寿命最多是一昼夜.脊椎动物中,寿命最短的是弹涂鱼,这种身长才几厘米的小鱼,寿命不到一年.昆虫类的寿命很特别,普通的苍蝇的成虫寿命是15~25天,如果连它的幼虫期和蛹期都包括在内,它的寿命则是25~70天.5月的金龟子在成年情况下可活1~2个月,但它的幼虫却可以在土里活3~4年.春天和夏天出生的工蜂只能活6周,而秋天出生的却能活6个月,蜂王的寿命要长得多,它能活5年.一些大的哺乳纲动物,熊和虎能活40~50年,小形的动物狼和狐狸可活10~15年、梅花鹿的寿命大约是20年,松鼠和野兔能活10年,猫、狗的寿命大约是十几年.从各类动物的寿命数字中,人们奇怪地发现,蚯蚓和狐狸,蛤蟆和马,乌鸦和大象,这些风马牛不相及的动物,它们的寿命却大致相同.生物界的千变万化在动物的年龄上也表现得非常明显.海龟早在二亿多年前就出现在地球上了,是有名的“活化石”.据《世界吉尼斯纪录大全》记载,海龟的寿命最长可达152年,是动物中当之无愧的老寿星.正因为龟是海洋中的长寿动物,所以,沿诲人仍将龟视为长寿的吉祥物,就像内地人把松鹤作为长寿的象征一样,沿海的人们也把龟视为长寿的象征,并有“万年龟”之说.海洋中目前共有八种海龟,其中有四种产于我国,主要分布在山东、福建、台湾、海南、浙江和广东沿海,我国群体数量最多的是绿海龟.海龟常循洄游路线在沿岸近海的上层活动,它们到20-30岁时才发育成熟,每当繁殖季节到来的时候,便成群结队地返回自己的“故乡”,不管路途多么遥远,它们也能找到自己的出生地,并把卵产在那里.如果出生地的环境被破坏,它就有可能终生不育.海龟产卵数最多的可达200个左右,最少的也在90个以上,卵的数量虽说比较多,但是孵化成活率很低.当小海龟出壳后,首先要自己从沙堆里钻出来,然后急忙忙地奔向海洋.从沙坑到海边对小海龟来说充满了危险,有的幼龟跌人沙坑中,拼命挣扎也爬不出“陷井”,同时一些天敌例如各种海鸟不断在空中盘旋,它们把这些幼小生命作为美味佳肴.最后能顺利到达海洋的只是一部分,这些幸存者将在海中生长发育,传承繁衍后代的新循环.海龟是怎样找到自己的“故乡”的,目前还是一个未解之谜.生活在我国沿海的绿海龟,其产卵期在每年的4-10月.这时节,每当晚上,它们一个接一个地从海中悄悄爬上沙滩,用后肢挖一个宽20厘米左右、深约50厘米的坑,然后开始产卵.卵呈白颜色,大小和乒乓球差不多.由于卵成熟的时间不一致,它有时要分几次才将卵产完.产完卵后便用沙将洞口堵住,沙滩在阳光的照耀下,温度比较高,卵全靠自然温度孵化,其时间需要40-70天不等,一般在50天左右.海龟卵不但靠自然温度孵化,而且其性别也是由温度的高低来决定的,温度高时孵出的是雌性,温度低时孵出的是雄性.海龟是通过什么办法来维持性别平衡的,这是一个十分有趣的问题.海龟除出生和繁殖在陆地之外,其主要生活在海中,它们既能用肺呼吸,也能利用身体的一些特殊器官直接从海水中获得氧气,它的足呈桨状,适宜于划水,海龟在陆地上虽然比较笨拙,但是到了海里却浮沉自如,它完全适应了海洋环境.海龟的个体大、活动量大,其食量比陆龟大得多,它每天要吃很多的鱼、鱼卵、虾、甲壳类和软体类以及藻类,它们的牙齿坚硬有力,能够轻易地咬碎软体动物的外壳.从海龟的生活习性来看,其长寿的秘诀,不外乎是食量大、活动缓慢,有坚硬的外壳保护.海龟一身都是宝,它的肉昧道鲜美、营养丰富,不仅其自身能长寿,而且是营养价值很高的滋补品,食用也能使人延年益寿.正是由于海龟具有很高的食用和药用价值,结果引来了人类的滥捕乱杀.据有关自然保护组织估计,在80年代每年大约有30多万只成年的海龟葬送在人类的手中,以印度尼西亚为例,前几年捕杀的海龟数在2万-5万只之间.每到海龟的繁殖季节,渔民守在岸边,等海龟上岸后,突然跑上前去,把它们一个个地翻过来,海龟的脚很短,一旦翻过来自己就翻不过去了,只能卧等待毙.由于过度捕杀,近几年来巴厘岛上再也看不到海龟了,有些渔民见岸上抓不到,就下海去抓.过去巴西也有这样的情况,捕海龟、捡海龟蛋的现象很盛行,使沿海海龟面临绝境.难怪有人说,虽然海龟是长寿之物,但由于人的捕杀已使该物种的平均寿命降至最低点,百年龟龄的海龟已成稀罕之物.海龟数量的减少已经引起了沿海国家的普遍关注,并且投人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拯救.例如巴西从1983年开始一直想方设法保护生活在沿海1000多千米海岸线附近的海龟头一年挽救了2万多只海龟,后来逐年上升,现在每年挽救的海龟在27万只以上.10多年来,被换救的海龟总数超过了150万只;南太平洋保护环境组织为了制止包括印度尼西亚在内的沿海国家肆意地捕杀海龟,他们将1995年定为“海龟年”,试图引起人们关注海龟面临灭绝的处境;在泰国南部的普吉岛上,每年4月13日都要举行一次幼龟放生节,帮助那些刚出壳的“小精灵”爬向大海,防止在途中遭到其他动物的伤害;我国政府对海龟的保护历来十分重视,1985年5月在广东省惠东县的“海龟湾”建立了第一个海龟自然保护区,并将海龟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海龟湾的面积虽说只有0.1平方千米却是一个重要的海龟产卵地,产卵最多可达数十万枚.海龟看似笨拙,实际上很通人性.1995年7月下旬,海军某部770艇在南海训练时,发现一只海龟老是在艇周围游来游去战士们好奇地捞上来一看,原来是它腿上受伤已溃烂,经过半个月的治疗才痊愈.水兵们用红油漆在背上写了“放生”两个字后将其放回大海,没有想到的是三个多月后,这只海龟又回到水兵的身边,此地距离放生的地方有60多海里.海龟为何这般留恋着水兵,它又是怎样找到他们的,这些令人惊叹不已.人救海龟,海龟也救人.1987年菲律宾沿海有一艘轮船因失火而沉没,有一位身穿救生衣的妇女已在海上漂泊了12个小时,正在她感到绝望的时候,有两只海龟游到她身子下面,将其托出海面,她就这样又在海上漂流了两天两夜,直到被菲律宾海军发现救起为止.总之,海龟是人类的朋友,它在地球上已经生活了2亿多年,为了让这著名的“活化石”能永久地同我们人类一起生活下去,我们不能再乱捕滥杀它们和破坏它们的生存环境了.
8. 海洋生物体标准
20278种
一、海洋生物种类
我国管辖海域已记录到了20278 种海洋生物。这些海洋生物隶属于5个生物界、44个生物门。其中动物界的种类最多(12794种),原核生物界最少(229种)。
全球海域数据的调查报告中提出,已经登录的海洋鱼类有15304种,最终预计海洋鱼类大约有2万种。而已知的海洋生物有21万种,预计实际的数量则在这个数字的10倍以上,即210万种。
二、海洋生物包括海洋动物、海洋植物、微生物及病毒等,其中海洋动物包括无脊椎动物和脊椎动物。
1、海洋动物
海洋动物是海洋中异养型生物的总称。海洋是重要的生命支持系统,海洋动物是生物界重要的组成部分。门类繁多,各门类的形态结构和生理特点可以有很大差异。微小的有单细胞原生动物,大的有长可超过30米、重可超过190 吨的鲸类。从海面上至海底,从岸边或潮间带至最深的海沟底,都有海洋动物。
2、海洋植物
海洋植物是海洋中利用叶绿素进行光合作用以生产有机物的自养型生物。海洋植物属于初级生产者。海洋植物门类甚多,从低等的无真细胞核藻类(即原核细胞的蓝藻门和原绿藻门),到具有真细胞核(即真核细胞)的红藻门、褐藻门和绿藻门,及至高等的种子植物等13个门,共 1万多种。
3、海洋微生物及病毒
海洋微生物来自(或分离自)海洋环境,其正常生长需要海水,并可在寡营养、低温条件(或高压、高温、高盐等极端环境)下长期存活并能持续繁殖子代的微生物均可称为海洋微生物。海洋微生物主要包括真核微生物(真菌、藻类和原虫)、原核微生物(海洋细菌、海洋放线菌和海洋蓝细菌等)和无细胞生物 (病毒)。
扩展资料
常见的海洋动物有:虎鲸、抹香鲸、海豹、海豚、海狮;
爬行动物:海蛇、海龟;
海鱼:鲨鱼、珊瑚鱼、章鱼、电鳐、蝴蝶鱼等;
软体动物:海兔、海星、石鳖;
肠腔动物:水母、海葵、珊瑚等。
9. 海洋生物等级
中国海洋大学既是985大学又是211大学。
根据国内外各大知名权威大学排行榜,圆梦志愿为大家整理出了中国海洋大学的排名情况。
1、中国海洋大学在2020ESI国际排名:956(国际)、61(内地)
2、中国海洋大学在2021泰晤士世界排名:801-1000(国际)、64(内地)
3、中国海洋大学在2021U.S.News世界排名:779(国际)、72(内地)
4、中国海洋大学在软科2021排名:56(内地)
5、中国海洋大学在武书连2021排名:76(内地)
6、中国海洋大学在校友会2021排名:42(内地)
7、中国海洋大学在校友会综合类2021排名:24(内地)
8、中国海洋大学在金平果2021排名:61(内地)
综上可见,中国海洋大学在世界大学中的排名位置在779~1000名之间,在中国内地大学的42~76名之间。
10. 我国的海洋生物质量标准是于几几年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八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九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十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二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十四条 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第九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入海排污口设置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 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九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九十二条 对违反本法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三条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三)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十二)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十三)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第九十五条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11. 海洋生物体质量标准
根据科学家们的研究,生命是起源于海洋的。我们人类在孕育的过程中,也会有类似海洋生物的特征出现,不过最后都进化掉了。而地球上的海洋占了地球表面积的71%,平均的水深达到3795米。整个海洋中的水的体积有13.5亿立方千米,是地球上水资源的97%。这么庞大的海洋,我们人类对它的研究自然也是不少的。但是即使研究了这么久,还是有些地方是以我们人类现在的技术无法企及的。
就比如说海底,所以有很多的科学家表示,我们的人类连海底5%还没有探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