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湿地公园的要素
全域旅游规划的三个基本:
1、明确全域旅游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
要构建全域旅游,必须在对区域外部发展环境和内部发展条件进行全面研究的基础上,从全域旅游和旅游目的地两个维度对发展条件进行重新诊断,一方面结合现状,对照全产业参与、全要素投入、全空间整合、全季候活动、全旅游体验、全社会受惠等六大特征进行定性评价;另一方面要结合国际国内旅游目的地评判标准进行体系评估,以量化打分形式确定区域全域旅游和旅游目的地建设的差距,进而明确全域旅游规划的重点任务。
2、塑造核心吸引物并明确功能空间划分按照全域旅游战略定位
结合产业功能布局,进行分区布局规划,分别对每个功能片区的公共吸引物集聚区域(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等所在区域)、限制开发区(农用地、滩涂、草地、林地等生态脆弱的区域)、优化发展区(城镇、村庄、度假区及具备建设条件的荒山、荒坡、荒涂等区域)等空间进行划分,重点划定区域边界,界定土地性质和条件,分析片区空间结构,确定片区的重点开发空间,并进行片区旅游生产要素配置。各功能片区内容重点在片区核心吸引物如何构建、新增项目如何融合与引领、原有项目如何提升、片区旅游业态如何配置、环境承载力如何计算、公共服务设施如何配套等。
3、创新旅游发展规划,改革评价体系
发展全域旅游不能循传统思路,需要创新规划。要将旅游规划理念融入经济发展全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理念,将旅游资源和其他资源合理配置。全域旅游模式的规划与景点旅游模式的规划不同,不只是规划景点景区、宾馆饭店,需要系统全面规划景点景区内外各种资源要素。发展全域旅游,必须树立科学的旅游观念,按照五大发展理念创新相关的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可以将发展旅游作为区域内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发展目标和重要考核内容,形成明确的任务分工要求,形成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合力;创新旅游数据征集、分析体系,按照旅游发展的新业态、新特点和新趋势设置评价体系。
2. 湿地公园的要素有哪些
湿地公园是保护、研究湿地资源,展示湿地生态功能和生态美景,进行科普教育和旅游休闲的公园。因此,湿地公园内的资源非常丰富,以下是湿地公园可能存在的一些元素:
1. 水生生物:湿地公园通常是由河流、湖泊、池塘等水生环境组成,因此这里有各种水生生物,如鱼、虾、蟹、蛤蜊、田螺等,在水中观察和捕捞体验等很受欢迎。
2. 湿地植物:湿地公园内,种植着大量湿地植物,她们的生态功能非常的重要,在湿地生态系统中的作用不可忽略,如芦苇、香蒲、菖蒲、桂竹、菱角等等。
3. 鸟类:湿地公园是鸟类的天堂,有很多湿地特有的鸟类,如白鹭、苍鹭、大雁、野鸭、天鹅、白鹳等等,人们可以观测观鸟,了解鸟类生态习性和保护情况。
4. 湿地设施:湿地公园内也有很多湿地设施,如码头、小木屋、游步道、休息亭、乐园、植物园、科普馆等等,为人们提供集游览、教育、休闲、娱乐等多种功能的服务。
总之,湿地公园是独特而美丽的生态环境,也是丰富多样的人文环境,不仅可以欣赏享受美景,而且还可以学习,了解自然和环境,接近自然,从而爱护自然环境。
3. 湿地公园的概念与特点
湿地土壤在广义上可定义为在上述定义湿地范围内之具有一定土壤化育程度之颗粒介质。此区域的土壤中,地下水层经常可达到或接近地表,并且水分处于饱和或经常饱和,其水生或喜水植被常可形成特别的生态相。
4. 湿地公园主要功能
湿地公园:就是以水为主题的公园! 湿地公园的最大优点: 就把自然生态和主题相接合,创作出生态观光,旅游休闲,科普湿地知识! 并且更大程度的保护自然生态,保护湿地上的野生动植物,给动植物们创作出良好的栖息地! 公园里的湖泊会种植水草,来净化空气!而且湿地公园是完全敞开式的,围绕着自然的湖泊,溪水,田野,植被,土壤,地形等来建设的! 把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最大限度的结合,创造出更优良的生态环境,吸引更多的野生动植物来此栖息!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家园,人和自然完全可以和谐相处! 以下照片:就是我们去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实拍的!图文均原创!朋友们,我刚入驻今日头条,请朋友们点击关注喔!祝朋友们夏天快乐!
5. 湿地公园景观特点
东郊湿地公园,位于北京东郊,通州和顺义交界处。水域面积90公顷。公园利用小中河周边鱼塘,低洼地进行改造。林水相依,很好的湿地森林景观。
稻香湖湿地公园。位于海淀区苏家坨。公园三面环山。景色宜人。
房山青龙湖水岸湿地公园。位于崇青水库西岸。有各种树木。水生植物种类繁多。一年四季有不同的景色。
6. 湿地公园构成要素
湿地公园是指一种特殊的自然公园,以湿地为主要展示和保护对象的公园。湿地公园以湿地种类和湿地生态形态为主要划分标准,旨在保护和展示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景观、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同时也为游客提供科普、休闲、娱乐等服务。湿地公园是具有多重功能的公园,除了保护和展示湿地生态,还可提供绿色休闲、环境教育、科学研究等服务。而湿地的生态系统是自然界中最脆弱和灵敏的一类生态系统,其生态功能包括调节水量、净化水质、保护生物栖息地等。因此,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需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科学规划,以达到生态、经济和社会三重效益的平衡和统一。
7. 湿地公园的要素包括
一、近海及海岸湿地
近海及海岸湿地发育在陆地与海洋之间,是海洋和大陆相互作用最强烈的地带,生物多样性丰富、生产力高,在全球变化、防风护岸、降解污染、调节气候等诸多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近海及海岸湿地主要分布于沿海 11 个省( 自治区 ) 和港、澳、台地区。以杭州湾为界分为南、北两部分。北部多为砂质和淤泥质海滩 ( 除山东和辽东半岛部分地区为岩石性海岸外 ),植物生长繁茂,潮间带无脊椎动物丰富,浅水区鱼类较多,为鸟类提供丰富食物来源和良好的栖息场所;南部以岩石性海滩为主,主要河口及海湾有钱塘江口—杭州湾、晋江口—泉州湾、珠江河口湾和北部湾等,在海湾或河口的淤泥质海滩分布有红树林,在西沙、南沙及台湾、海南沿海,北缘可达北回归线附近分布的热带珊瑚礁(钦佩等,2004) 。近海及海岸湿地多分布在河口三角洲、沙丘间洼地、堤外洼地、泻湖及潮间、潮下带 。
近海及海岸湿地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
· 红树林沼泽 分布在潮间带,以红树植物为主。
· 海草湿地 位于海洋低潮线以下潮下水生层,生长海草植被,植物盖度≥30%。
· 潮间盐沼 由盐生植物组成,常见碱蓬茅草、盐地碱蓬、辽宁碱蓬、角碱蓬、海三棱藨草、獐茅杂草等,植物盖度≥30%。
· 潮间淤泥质海滩 植物盖度≤ 30%,底质以淤泥为主。
二、河流湿地
我国是一个山高水长,河流众多的国家。 流域面积在 100 km2的河流约 5 万多条,流域面积在 1000 km2以上的河流也有 1500 余条,这些河流主要集中在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和辽河等流域内,共计 860 条,占 1000 km2以上河流总数的 57%(中国自然资源丛书编撰委员会,1995) 。
我国河流多属外流型河流,其流域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 64%,其中,向东注入太平洋的河流主要有长江、黄河、黑龙江、辽河、海河、淮河、钱塘江、珠江、澜沧江;向南注入印度洋的有怒江和雅鲁藏布江;北部的额尔齐斯河向西流入哈萨克斯坦境内,再向北经俄罗斯流入北冰洋。
我国内陆性河流流域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36%,主要有 4 个地区(熊怡等,1989) :甘新地区 (占21.3%) 、 藏北与藏南地区 (占7.6%) 、内蒙古地区(占 3.4%) 、 柴达木与青海地区(占3.2%) ,均属欧亚大陆内陆流域的一部分,由于距海遥远,干燥少雨,水系不发育,河流极为稀少,甚至出现没有形成河流的无流区。
我国河流虽多,但在地区分布上很不均匀,绝大部分分布在东南部的外流区域内,河网密度多在500 m/km2以上。
河流是地理景观中较活跃的要素之一,在地表物质迁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角色(熊怡等,1989) :我国河流每年从陆地有26 000 亿 m3的径流汇入海洋,成为海陆之间水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河流每年从山地和丘陵地区带走约 35 亿吨的泥沙,沉积在低洼地带和海洋中;我国河流每年搬运约 4.5 亿吨各种盐类,其中 4.0 亿吨带入海洋,0.5亿吨沉积在内陆盆地中。
我国河流年径流量地区差异很大,以长江流域片最大,为9513亿m3,其次是西南诸河片和珠江流域片,分别为5853亿m3和4685亿m3,海滦河流域片最小,仅为288亿m3,全国年径流总量比较丰富,为 27 115 亿 m3,是我国淡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 8 大江河中,年径流深以珠江最大,达 751.3mm,其次为雅鲁藏布江 687.3mm,辽河最小,为 64.6mm,最大最小相差 10 倍以上(中国自然资源丛书编撰委员会,1995) 。
河流泛滥平原湿地即河流泛滥洪水淹没的湿地。近50余年来,由于各种水利工程修建,特别是沿江、河筑堤,使洪水控制在沿河窄长地带,只有大洪水年才能漫堤进入堤外平原。因此,随着水利工程修建和控洪级别的提高,堤外的泛洪面积逐渐变小。 但堤内泛洪湿地一般比较发育。
泛洪湿地主要由各类苔草、禾草、灌丛植物组成。在常年积水的牛轭湖湿地生长各种水生植物和苔草、芦苇等沼泽植物;季节积水湿地为沼泽化草甸和灌丛植物。
三、湖泊湿地
我国幅员辽阔,天然湖泊遍布全国,无论高山与平原,大陆或岛屿,湿润区还是干旱区都有天然湖泊的分布,就连干旱的沙漠地区与严寒的青藏高原也不乏有湖泊的存在。各民族对湖泊的习惯称谓也有所不同。一般在太湖流域称荡、漾、塘和氿;松辽地区称泡或咸泡子;内蒙古称诺尔、淖或海子;新疆称库尔或库勒;西藏称错或茶卡。
根据全国湿地调查,全国现有大于 1.0 km2的天然湖泊总面积为 835.15km2,占全国陆地面积的 0.87%。这些湖泊各具特色,有的深居高山,雪山环抱,湖光山色交相辉映;有的静卧平原,烟波浩淼,水天一色,就像一颗颗璀璨的明珠,充满生机和灵气地散落在华夏大地之上,给大自然增添了无限风采,给人们带来许多美的享受。
湖泊是在一定的地质历史和自然地理背景下形成的。由于我国区域自然条件的差异,以及湖泊成因和演化阶段的不同,显示出不同区域特点和多种多样的湖泊类型:有世界上海拔最高的湖泊,也有位于海平面以下的湖泊;有浅水湖,也有深水湖;有吞吐湖,也有闭流湖;有淡水湖,也有咸水湖和盐湖等等。
中国的湖泊分布广且不均匀。按着湖群地理分布和形成特点,将全国划分5个主要湖区:青藏高原湖群、东部平原湖群、蒙新高原湖群、东北平原及山地湖群和云贵高原湖群。长江中下游及青藏高原是湖泊分布最为密集的地区。根据成因,我国的湖泊可划分以下8种类型(王苏民等,1998) :
· 构造湖
· 河成湖
· 火山口湖
· 堰塞湖
· 冰川湖
· 岩熔湖
· 风成湖
· 海成湖
四、沼泽湿地
沼泽湿地包括沼泽和沼泽化草甸(简称沼泽湿地) ,是最主要的湿地类型。我国沼泽湿地面积 2173.29 万 hm2,占天然湿地面积的 46.56%。
沼泽的特点是地表经常或长期处于湿润状态,具有特殊的植被和成土过程,有的沼泽有泥炭积累,有的没有泥炭。
沼泽湿地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 藓类沼泽 以藓类植物为主, 盖度 100%, 有的形成藓丘,伴生有少量灌木和草本。一般有薄层泥炭发育。
◆ 草本沼泽 以草本植物为主,包括莎草沼泽、禾草沼泽和杂类草沼泽,植物盖度≥30%。有泥炭或潜育层发育。
◆ 灌丛沼泽 以灌木为主,常见有桦、柳、绣线菊、箭竹、岗松、杜香、杜鹃等,植物盖度≥30%。一般无泥炭堆积。
◆ 森林沼泽 以木本植物为主, 常见有落叶松、 冷杉、 水松、水杉、赤柏等,郁闭度≥0.2。一般有泥炭或潜育层发育。
◆ 沼泽化草甸 包括河湖滩地,因季节性和临时性积水而引起的沼泽化湿地。无泥炭堆积。
◆ 内陆盐沼 以一年生或多年生盐生植物为主,如盐角草、柽柳、碱蓬、碱茅、赖草、獐茅等,植物盖度≥ 30%,水含盐量达 0.6% 以上。一般无泥炭形成。
森林沼泽、灌丛沼泽、藓类沼泽和部分草本沼泽多分布在森林地带的林间地和沟谷中;草本沼泽和沼泽化草甸,多发育在河(湖)泛滥平原、 河漫滩、 旧河道及冲积扇缘等地貌部位。草本沼泽中嵩草、嵩草-苔草沼泽分布在我国西部高原地区宽谷、河漫滩、阶地、各种冰蚀洼地(古冰斗、围谷、冰蚀谷湿地)等地貌部位 。
沼泽湿地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分布,但是在寒温带、温带湿润地区,沼泽湿地分布比较集中。大小兴安岭、长白山地、三江平原、辽河三角洲、青藏高原的南部和其东部的若尔盖高原、长江与黄河的河源区,河湖泛洪区,入海河流三角洲及沙质或淤泥质海岸地带沼泽湿地十分发育。
五、库塘
库塘湿地属于人工湿地,是指为灌溉、水电、防洪等目的而建造的人工蓄水设施。
全国各地都有零星分布,但主要分布在大江大河中、上游以及天然湿地集中的周边区域。长江流域中、下游是我国库塘湿地分布最集中的地区。根据 2002 年全国湿地调查的统计结果,全国库塘面积为228.50 万 hm2
8. 湿地公园具备的条件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二条 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第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国家重要湿地,向社会公布。
国家重要湿地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地方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五条 符合国际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标准的,可以申请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
申请指定国际重要湿地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国家林业局应当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国际重要湿地条件的,在征得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际湿地公约秘书处核准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第十六条 国家林业局对国际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状况开展检查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国际重要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维持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特征。
第十七条 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生态预警机制,制定实施管理计划,开展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
第十八条 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
因工程建设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甚至消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恢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对逾期不予恢复或者确实无法恢复的,由国家林业局会商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编制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试点验收、批复命名、检查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总体规划等相关材料。
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申请后,对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同意其开展试点。
试点期限不超过5年。对试点期限内具备验收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复并命名为国家湿地公园。
在试点期限内不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应当撤销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地方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国家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专门的法规或者规章,加强保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退化湿地恢复工作,恢复湿地功能或者扩大湿地面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并在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和更新湿地资源档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展生态旅游等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
(二)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四)挖砂、取土、开矿;
(五)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七)引进外来物种;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征收或者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修复。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湿地公约,是指《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9. 湿地公园需要具备什么特征
国家林业局颁布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公园。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国家湿地公园实行晋升制。因此,建设湿地公园首先需要具备湿地的基本特征。如果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还必须符合相应的晋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