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公约是什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
第一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1.为本公约的目的:
(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
(3)“‘区域’内活动”是指勘探和开发“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
(4)“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5)(a)“倾倒”是指:
(一)从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二)故意处置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
(b)“倾倒”不包括:
(一)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及其装备的正
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
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所
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船只、飞机、平
台或结构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
均除外;
(二)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
不违反本公约的目的为限。
2.(1)“缔约国”是指同意受本公约拘束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
(2)本公约比照适用于第三百零五条第1款(b)、(c)、(d)、(e)和(f)项所指的实体,这些实体按照与各自有关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指这些实体。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五条 正 常 基 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六条 礁 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七条 直 线 基 线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在依据第1款可以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第八条 内 水
1.除第四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2.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九条 河 口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第十条 海 湾
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
2.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3.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
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七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第十一条 港 口
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第十二条 泊 船 处
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低 潮 高 地
1.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2. 海洋公约是什么事件
国际海峡(International Straits),一般是指经常用于国际航行构成国际航道的海峡。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国际海峡,所有船舶和航空器、包括军舰以及运载核武器的船舶(一般不能断言其航行是无害的)都享有通过性航行权(right of transit passage)。这里所说的通过性航行,指仅以迅速而不间断的通过为目的的航行。这里所说的通过性航行权,是指海峡两岸的国家或地区有义务不得妨碍或者阻止通过性航行。可以说,在通过性航行制度成立之后,发达国家提出的关於国际海峡应具有与公海同样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的主张基本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台湾海峡的两端没有一端是领海,台湾岛的外侧也不能具备同样方便的可替代性航线,而且台湾海峡本身又正在用于(which are used for)国际航行,因此按照对中国有效的《海洋法公约》,在台湾海峡不能适用传统的无害通航制度,而只能适用新的通过性通航的制度.
根据《海洋法公约》定义,国际海峡是夹在公海与公海等之间的领海中,用于国际航行的重要海峡。通过时被赋予的“通过通行权”与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权”相比,活动的自由度更高。
3. 最详尽的海洋法公约
海上公约是指国际社会为维护海洋秩序、保护海洋环境、促进国际合作所签订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定。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海上公约:
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于1982年签署,规定了各国在海洋领土、边界、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48年签署,旨在推动全球航运业的安全和效率。
3.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该公约于1972年签署,规定了船只相遇时应采取的行动。
4. 国际防止污染条例公约:该公约于1973年和1978年分别签署,旨在防止船只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5. 国际渔业管理和保护公约:该公约于1995年签署,旨在促进可持续渔业发展,并保护渔业资源。
6. 国际制止非法捕捞条例公约:该公约于2009年签署,旨在打击非法捕捞活动,并保护渔业资源。
以上是一些比较重要的海上公约,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公约和协定。
4. 海洋公约手抄报
关于这个问题,走向海洋手抄报内容:
1. 海洋是地球最广阔的领域,占地球表面积的71%。
2. 海洋是地球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地球上的大部分生命提供了生存空间和养分。
3. 海洋的温度、盐度、氧气含量等条件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海洋生态系统,包括珊瑚礁、海草床、深海等。
4. 海洋资源丰富,包括渔业、石油、天然气、矿物等,是人类社会重要的经济来源。
5. 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等问题威胁着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对于人类和地球的未来至关重要。
6. 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为保护海洋做出贡献,如减少使用塑料、垃圾分类、节约能源等。
以上是走向海洋手抄报的内容建议,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或减少。
5. 海洋公约缔约国
MARPOL是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它的含义是为保护海洋环境,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规定的国际公约。
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有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
6. 海洋国际公约
1982年公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有权确定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
7. 海洋公约是现代海洋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公认为是最全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截至目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方共155个。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8. 海洋公约12海里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离海岸线十二海里为本国的领海主权范围。
世界上海岸线长度最长的国家其实是加拿大,海岸线总长度大约24万公里,是地球赤道周长的6倍,大约是俄罗斯海岸线长度的7倍。
9. 海洋公约生效时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C)。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和顺利通过与中国著名外交家厉声教的努力分不开。
10. 海洋公约大陆架
1. 大陆架划分是根据国际法和地理学的原则进行的。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大陆架是指自然延伸到海洋底部的陆地平台边缘。大陆架包括大陆架边缘、大陆坡和大陆垂直边缘。
2. 大陆架的划分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海底地质与地形学的划分,一种是基于海洋自然资源的划分。前者主要考虑海底地形、地质构造和地壳运动过程等因素,后者则侧重于水深、地质构造的形成以及资源分布等方面的考虑。
3. 大陆架的划分需要依据一定的技术手段和资料。一般而言,采用海洋地质与地形学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识别、观测、制图,结合大量的地球物理学、地球化学等海洋学、地质学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最终确定划分边界。
4. 划分大陆架的结果对于国家的海洋经济活动以及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至关重要。在国际上,划分大陆架边缘也成为争端和矛盾的焦点。因此,划分大陆架不仅体现了国家的政治地位和主权意识,同时也关系到国家海洋利益和保护自然环境的责任。
11. 海洋公约有哪些
1990年,第4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敦促世界各国把海洋开发与保护列入国家发展战略。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21世纪议程》,把海洋列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点领域。
1994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这标志着一套比较完整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已经建立。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世界各沿海国家都把海洋开发与保护提到国家发展战略高度,把合理资源作为求生存、求发展的基本国策,许多国家队提出向海洋进军。
有人预言:21世纪将是海洋开发时代。因此,全社会要增强海洋意识,强化海洋观念,让每一位国人深切地感受到大海能为我们带来巨大财富,如果对它不加以爱护,肆意破坏,同样亦可以为我们带来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