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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监测装备这个行业(海洋监测的意义)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5-24 23:02   点击:128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监测的意义

【】单位比较好。

检测海水质量为主。仪器先进。档次高。有出海采样的工作。

2. 海洋监测是做什么的

海洋检测主要是对海洋水体、沉积物、海洋生物体、海洋大气、气象、水文、海冰等生态健康环境的监测和调查活动,是我国对海洋环境保护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对海洋灾害预测、海洋资源利用与管理、海洋环境科学研究等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海洋检测过程:取样,化验,数据整理,上报;目的:了解海水质量,受污染的程度及变化情况。

3. 海洋监测的意义和作用

海域使用论证是指通过科学的调查、调研、计算、分析、预测,对拟开发海域进行用海可行性分析,并给出相应书面材料的方法与制度。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海域使用论证主要是通过对用海方式和项目选址两个方面分析用海项目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通过分析用海方式是否合理,论述用海是否科学、是否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从而达到保护海洋环境的作用。

研究规划好方案后,通过数学模型进行模拟分析。

项目建设完成后,从理论上对其所在海域的环境影响做定量分析。

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也是在海洋工程建设初期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主要从海洋工程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入手,对其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从既定的用海方式入手,对在此用海方式下的项目在施工期限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对策,从而达到保护海洋环境的作用。

通过分析其在施工期和营运期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达到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目的。

4. 海洋生物监测的目的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暨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研究所创建于1959 年,是国家海洋局直属的国家级业务中心,肩负我国海洋环境监测、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两个监测体系的业务组织与管理。

5. 海洋监测的认知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海洋资源的重视,海洋开发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是传统测绘行业在海洋领域的应用。在华测导航等测绘单位的推动下,国内的海洋测绘视野已经囊括了海洋测绘仪器、方案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自主研发和包括单、多波束测深系统、水下定位系统、油气管道监测系统、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北斗)等海洋重点领域全系列产品,并提供专业的海洋勘探、海洋测绘系统解决方案,广泛应用于海洋测绘、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程、海洋地球物理勘察、海洋生物、海洋可再生能源、水下考古打捞、内河航运、水利工程、水文监测、海事海监等领域。

6. 海洋监测设施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待遇怎么样 答:中心站的待遇一般都不错,在当地的中上水平。出海肯定有补贴的。

7. 海洋监测的意义和价值

很好。

国企对于很多毕业生来说,是心中理想的工作。因为国企单位收入稳定,待遇好。特别是海洋环境监测这种工作,发展潜力无限,还特别体现人生价值。

一些学习海洋生态相关专业的同学都会跃跃欲试,但是研究类型的单位专业性比较高,学历门槛也相对很高。

8. 海洋监测的意义是什么

北海海洋监测中心很好。国家海洋局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北海中心站”)是根据国家海洋局(国海人字﹝2001﹞419号)《关于中心海洋站和海洋站更名的通知》的要求,由原国家海洋局北海中心海洋站更名而来的,属国家海洋局所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是1994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与广西海委会共建,以国家海洋局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为基础而成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模式。

同时,北海中心站建立了一支能力强、仪器设备先进、技术水平高的技术队伍;配置了一大批覆盖海洋工作范围的先进的科学仪器设备,形成了一套科学、严谨、高效的管理机制和制度,并通过国家计量认证。

9. 海洋环境监测的意义

海事局主要职能为: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统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 

三、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和发证工作。 

四、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

10. 海洋监测的内容与方法

1. 结论:通过观察地形和水体的颜色及移动情况,可以判断是否为海洋还是陆地。

2. 原因:海洋的地形相对平坦,水体呈现湛蓝色且有波浪,而陆地地势较为复杂,地表植被茂盛且没有海水的运动。

3. 内容延伸:此外,还可以通过使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来获取更准确的数据来判断海洋和陆地。利用卫星数据,可以监测海洋的水温、光学和化学成分等,还可以观测陆地的高度、温度、植被和土地利用等信息。

4. 具体步骤:观察周围环境,看地形是否平坦,水体颜色是否呈现深蓝色,是否有波浪;同时可以观察周围植被的情况,是否繁茂。可以通过使用卫星遥感来获取数据,进一步确认是否为海洋还是陆地。

11. 海洋监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八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九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十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二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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