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海洋法的特征
签署并批准:152国。 签署但未批准:26国。包括美国、利比亚、阿富汗、柬埔寨、伊朗、朝鲜、瑞士、中非共和国等。 未签署:18国。包括以色列、委内瑞拉、教廷、叙利亚、哈萨克、阿塞拜疆、摩尔多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等。
2. 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
1500平方公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中间的岛屿,一个自然岛屿,可以维持人的自然生存,它同样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3. 国际海洋法的意义
《联合国海洋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4. 国际海洋法的渊源
中国是《公约》的签字国和批准国,必须严格遵守它的各项条文精神,不能另搞一套。
中国在确定领海基点基线以及东海与南海的划界主张上自行其是,只能让国际社会所耻笑,损害中国的诚信和声誉。《公约》签署30多年来受到了全球大多数沿海国政府的欢迎和执行,其条文在逐步健全和完善。中国作为一个大国,要尊重《公约》,做执行《公约》的模范。5. 国际海洋法的特点
领海的划定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即沿海国与陆地领土及内水相连接 的一带海域。
国家对领海上空及其海底行使主权,他国不得侵犯。领海宽度的概念,最早产生于公元14世纪。但数百年来沿海国家对 其领海宽度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标准。有的国家主张领海宽度为3海里,有 的主张12海里,有的甚至主张200海里。1958年和1960年,联合国先后两次召开国际海洋法会议,对 领海宽度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都没有取得任何结果。直到第三次联合国 海洋法会议,各国才对领海宽度达成一致意见。1982年通过的《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按本公约 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这一规定,既解决了数百 年来悬而未决的领海宽度问题,又满足了中小海洋国家在防务和安全、资 源的经济利益方面的需要。沿海国对领海的圈划方法,必须按照国际公认的两种方法进行:一种 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正常基线法,又叫低潮位基线法。它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岸边最远 的那一条线为基线;再向外延伸到该国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 海线和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一个国家的领海,也叫“国土海洋”。直线基线法,又叫折线基线法。这种基线法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部位,或 沿海岛屿上选定某些点作为基点,把连接各相邻基点所得到的折线作为领 海基线,以此作为基线的起点,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 海线。领海线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领海。我国实行的是折线基线法。目前我国宣布的领海基线有两部分:一是 大陆领海的基线为山东高角至峻壁角之间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二 是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东岛至南岛之间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领海基线:是测算沿海国家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沿海国家管辖海域宽度的起算线和基准线。此线的确定意义极其重大。领海是位于领海基线以外,邻接于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为12海里。内海和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属严格意义上的海洋国土。海上邻国:20世纪60年代以后,大陆架的开发和对200海里海洋权的要求,不少国家最终寻求外交或法律途径划分双方的海洋边界,海洋边界的确定,使原来隔海相望的国家,成了海上邻国。海洋国土:有内海、领海,也有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不同海域其法律上的权益是不相同的。广义的“海洋国土”是沿海国管辖海域的总称。我国“海洋国土”约300万平方千米6. 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
海洋法目前有两种解释,一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是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它还具有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
7. 国际海洋法的定义
中国海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海洋法律法规,具体内容是: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1、基础测绘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8. 国际法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部门法,是有关海洋区域的各种法律制度,以及在海洋开发各方面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国际海洋法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它首先具有国际法的一般特征,并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维护国际和平,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另一方面,它又具有部门法特有的基本内容和体系,即有关内水、领海、领水、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基本的海洋法制度。
9. 国际海洋法原则
不是法律专业,学习法律法规时,模糊知道了一点儿,谈下我个人的认识。
1.首先,回答第二个问题:
中国的法律来源于大陆法系,为什么呢?因为新中国沿用了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制定民国法律的先驱们大都是海归派,留学的国家主要是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深受其影响,归国后受政府邀请制定了大陆法系的国民政府法律体系;
2.其次,回答第一个问题:
以《合同法》为例,大陆法系订立合同时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方能生效。海洋法系与之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即生效。其他不同我不了解。
3.最后,转载网上找到有关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区别的知识点,请辩证吸收: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源于法德等大陆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海洋法也称为普通法,源于英国,盛于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海洋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海洋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海洋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海洋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基于以上:大陆法系采用的是列举制,明确规定什么能做或不能做。列举能做的,做了就没事,没列举的,就是法律的漏洞。要看制度修复程度了,依据法不既往,应该没事;列举不能做的,就不要做;做了就犯法,除非更改法律,没列举的,按照法无禁止则允许,一概不犯法。
所以,我们现行法律并不能与一些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相比较。一些东西在中国很难实行的通。例如沉默权。英美法系对于犯罪实行的是判例对照,而我们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犯罪必须主客观条件构成。这从而强调了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反映其行为的主观思维。按照现行的法律,如果实行沉默权,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思维就无从反映,大部分犯罪也就无法构成。所以,要修改现行的刑诉法,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先改变法律体系。
海洋法系其显著特征是使用民众随机陪审团,法律程序的维护是由法官完成。罪犯是否有罪是由民众组成的随机陪审团决定的。而大陆法系是由法官来同时完成维护程序正义和判断罪犯是否有罪。也就是说法官是按照法律来断案的。英美等国采用的是海洋法系。而中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