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连云港海洋经济开发区属于哪个区
主要分布在以下几个地方:市区有1.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比较广,如大浦工业区 ,主要是化工企业比较多,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产业园,2海州经济开发区,主要是轻工业, 3. 徐圩工业区,以化工等重工业为主 。赣榆区的工业区有赣榆经济开发区、江苏省海洋经济开发区、柘汪临港产业区。
三县主要有: 1.灌云燕尾港工业园区 2.灌南堆沟港化工园区 3.东海经济开发区。
2. 连云港海洋经济开发区小学
2023年连云港春季开学时间为;小学、幼儿园是2月5日报名,2月6日正式上课。
初中一年级、二年级是2月5日报到上课。
初三年级以及高一年级视各县具体情况,一般都在1月27日开学上课。
高二、三年级都在1月24日报名上课了。
3. 连云港海洋资源
连云港市盛产东方对虾。对虾,皮薄色青,白色明净,味道鲜美,生长迅速,一年便可成熟,为海中珍品之一,俗称虾类中的“明星”,是一种很好的强壮补益药。
海州湾鱼场海产丰富,尤以对虾最为闻名,个大肥美,壳薄肉嫩。主要靠人工繁殖,秋季收获供应市场,出口换取外汇,经济价值很高。
4. 连云港市海洋功能区
要了解连云港潮汐表并根据它来判断赶海时间,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打开连云港当地海洋气象网站或手机应用,查找相关的潮汐表信息。
2.在潮汐表中找到当天的潮汐记录,可以看到一天中涨潮和落潮的时间和高度。
3.根据当日的潮汐表来判断赶海时间,一般来说,落潮后2小时左右为最佳赶海时间。
4.需要注意的是,赶海时要注意安全,尤其是在涨潮时,海水深度和流速都会加大,容易造成危险。建议在有经验的人指导下赶海,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5. 连云港海洋经济开发区属于哪个区管辖
1984年5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 决定进一步开放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 、福州、广州、湛江和北海14个沿海港口城市 ,并提出逐步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 。
关于这14个城市的建设,主要提出了一是对前来投资和提供先进技术的外商 以优惠待遇 ;二是扩大这些城市的自主权 ;三是大力发展进料加工出口 。
这是继经济特区之后,我国对外开放的又一重大举措 ,既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也体现了我国当时在对外开放领域的差异化探索 。
这些沿海港口城市,虽不叫特区,但也可以实行特区的某些政策,与经济特区等一起形成多层次开放格局 。
6. 连云港市海洋局
1. 连岛海滨浴场:位于连云区,是连云港市最大的海滨浴场之一,沙滩宽阔、水清沙白,是海滨休闲、嬉水、观海的好去处。
2. 塔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东海县,面积达1000余公顷,是一个以海岸线森林景观为主题的综合性森林公园,公园内还有溪流、湖泊等景观。
3. 海州湿地公园:位于海州区,占地面积约800亩,是一个以湿地生态、自然景观为主的公园,可以观赏野生动植物、嬉水、休闲。
4. 云台山:位于海州区,是连云港市的一座名山,山顶可俯瞰大海和连云港市区全貌。
5. 高公岛渔港:位于连云区,是连云港海洋渔业的一个重要渔港,可以观赏渔船、渔民起渔等场景。
6. 灌南沙滩:位于灌南县,沙滩宽阔、水清沙白,是一个海滨浴场和休闲度假胜地。
7. 刘公岛:位于赣榆区,是一个海岛旅游景区,有蔚蓝的海水、细腻的沙滩、壮观的海景和丰富的海上活动。
7. 连云港海洋经济开发区属于哪个区管
赣榆县原是江苏省连云港市下属的县,2014年撤销赣榆县,设立连云港市赣榆区,隶属江苏省连云港市。
1950年10月,竹庭区复名为赣榆县,隶属于临沂专署。
1953年1月,赣榆县由山东省划回江苏省,隶于徐州专署;
1983年3月,江苏省撤销各专区,实行市管县体制,赣榆划归连云港市。
2014年5月,经国务院同意,赣榆县整建制撤县设区,为连云港市赣榆区。
赣榆区位于苏鲁两省交界,是江苏沿海经济带和东陇海产业带开发的东部交汇点。东滨黄海的海州湾;北临山东省日照市;西靠山东省临沂市,南至西南接江苏省东海县与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区。境内山区、平原、沿海各占1/3。
赣榆区气候属暖温带海洋性季风气候,春(3至5月)、夏(6至8月)、秋(9至11月)、冬(12至2月)四季分明。赣榆年平均气温13.2℃,无霜期214天,全年平均日照2532.9小时,年降雨量976.4毫米。
赣榆区夏季属海洋性气候,盛行来自低纬度太平洋的偏南北风,气候炎热多雨;冬季带有大陆性气候特征,盛行来自高纬度大陆内部偏北风,气候寒冷干燥。形成了全年寒暑变化显著、四季分明的气候特征。
赣榆区因东临黄海,受海洋的影响,和同纬度内陆各地相比,具有春季温度较低,气温回升缓慢,冬夏温度变化平缓,年降水量比较丰富等特点,但分布季节差异较大,一般春秋两季往往干旱少雨。
8. 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休闲渔船管理,保障休闲渔船运营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和使用休闲渔船从事渔业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主要用于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管理体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以及海警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基本制度)国家对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实施企业化经营和定点渔港管理。
使用休闲渔船开展经营的,应以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为经营主体,并在固定的定点渔港经营。
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其中,海洋休闲渔船定点渔港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海洋渔船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中选择并公布。
休闲渔船从事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等休闲捕捞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捕捞限额管理。
第六条(标准船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休闲渔船船型参数表,制定并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其中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应大于或等于12米。
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及以后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休闲渔船的,应符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法人组织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化船型要求。
第七条(乘员人数)休闲渔船船员和乘客总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最高乘员人数,船员总数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八条(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和定点渔港可容纳休闲渔船数量等情况,确定和调整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计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九条(指标来源)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海洋捕捞渔船、海洋休闲渔船解决,船数、功率数应分别不超过被淘汰渔船的船数、功率数。被淘汰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予收回。
内陆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审批权限)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及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司法拍卖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休闲渔船,其船网工具指标应经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一条(指标申请)因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规定提供材料。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的,按要求提供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
因继承、赠与、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应提供公证书、赠与合同、拍卖证明文件、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件,申请重新办理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二条(指标转换)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转换为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海洋休闲渔船和内陆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章 登记和捕捞许可
第十三条(登记依据)休闲渔船按照《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船名号)休闲渔船船名号编制、标写和船名牌制作要求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执行,船舶种类代称为“渔休”。
休闲渔船应固定悬挂休闲渔船标志。标志的样式及悬挂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捕捞许可证申请)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共同向休闲渔船定点经营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规定提供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休闲渔船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地应与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所在地一致;
(二)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三)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载明合作期限、风险承担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核定场所)海洋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海洋A类、C类渔区或B类渔区中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确需核定在其它场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以专项形式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
内陆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十七条(作业类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不得超过2种,并应符合休闲渔船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附件),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
第十八条(捕捞限制)休闲渔船捕捞渔获物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和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休闲渔船应实施捕捞限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捕捞许可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记载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核定场所、作业类型、捕捞限额等相关信息,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
除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列明的应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情形以外,渔船经营企业、定点渔港、捕捞限额发生变更的,也应重新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属于委托经营的,休闲渔船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合同期限。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电子证照)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并行制度,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休闲渔船经营企业承担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其所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安全制度)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建立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对其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休闲渔船在营运期间始终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并定期接受船舶检验。
第二十三条(保险)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为其所经营管理的每艘休闲渔船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定点经营)休闲渔船应在其定点渔港的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停泊、进出、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并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检查。
休闲渔船不得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点停靠、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船舶遇险或有其他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码头安全)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应满足游客上下船所需安全条件,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在显著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安全装备)休闲渔船应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及其他按规定应配备的通讯导航设备,在航行期间全程开启上述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休闲渔船应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救生和报警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配员要求)休闲渔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休闲渔业船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取得船员证书,并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水上消防、救生等专门培训。
每艘休闲渔船应配备至少一名经专业水上救生训练部门训练合格的救生员,救生员可由船员兼任。
第二十八条(进出港报告)休闲渔船应严格遵守进出港报告制度。出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航行计划、目的水域及载员名单,进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载员名单。
前款所称载员名单包括所有船员、乘客名单及乘客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可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信息。
休闲渔船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船员适任证书、救生资格等信息应提前在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出港检查)休闲渔船每航次出港前,船长应对渔船安全状况和适航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渔船不得出港;已经出港的,应立即就近返港。
(一)消防、救生、通导设备配备不足或损坏的;
(二)船员或救生员配备不齐的;
(三)水上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
(四)水上能见度不良或水上交通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
(五)船上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的;
(六)出现其他影响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
第三十条(作业时间和水域)休闲渔船单航次作业时间及航行作业水域等安全作业相关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安全警示)休闲渔船应在船上明显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并在驾驶座上方及渔船两侧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及船员人数。
第三十二条(乘客安全)休闲渔船出港前,船长或救生员应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导帮助乘客穿好救生衣。
第三十三条(乘客管理)乘客在出港前应如实向休闲渔船船长或船员提供其身份、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登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伴照顾下,方可登船。
乘客在船期间应服从船长和船员的指引和管理,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船舶安全或者破坏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伤害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行为。
乘客拒不提供相关信息、不满足相关登船条件或在船期间不服从船长或船员指引管理的,船长应拒绝其登船或立即返航。
第三十四条(污染防控)休闲渔船污染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作业日志)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每日向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或渔业组织提交电子作业日志。
第三十六条(伏季休渔)伏季休渔期间,休闲渔船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最高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休闲渔船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休闲渔船的安全措施和进港休闲渔船渔获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监控)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全程开启船位和视频监控设备,保持通讯畅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休闲渔船实施视频和船位监控。
第三十九条(违规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休闲渔业: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是指渔业船舶搭载乘客在船上开展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渔业文化欣赏和其它渔业相关休闲体验活动。
渔业船舶: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是指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船舶。
第四十一条(过渡条款)本办法发布前,已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的休闲渔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休闲渔船管理,并办理相关证书。
第四十二条(未尽事宜)有关休闲渔船捕捞许可管理的事项,本办法未特别规定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9. 连云港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
连云港市拥有12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分别为赣榆经济开发区、东海经济开发区、东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灌云经济开发区、灌南经济开发区、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经济开发区、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灌云临港产业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
10. 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促进中心
连云港夏天有海鲜,而且种类很多。作为海边城市,海鲜基本不缺。什么季节吃什么海鲜。因为夏季是养海时间,冰冻的较多。到八月份,养海时间结束了,各类海洋都打捞上来了。夏季的带鱼,冰冻过后肉特别好吃。小沙光鱼,正宗连云港特产鱼,就是夏季特别小,烧汤味道特别鲜美。还有小乌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