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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执法是什么单位(海洋执法是什么单位管理)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5-20 13:16   点击:65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执法是什么单位管理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履行海洋监督检查和渔政、渔港监督检查职能,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保护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维护海洋开发利用和渔业生产秩序。

(二)对本辖区海域、海岛保护实施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各项用海开发活动进行巡查监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本辖区内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和破坏海岛生态系统的违法案件。

(三)依法实施渔政渔港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渔业许可、资源、生态等保护制度的实施;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渔船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案件;协助做好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工作;发布本辖区行政执法责任区内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海难求助。

(四)负责依法调查、调解和处理辖区内的海域使用权争议、渔业污染事故、渔业船舶海损事故、渔业网具纠纷案件。

(五)负责水产品从养殖、捕捞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综合执法;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水产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

(六)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含内陆)内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渔业资源和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增殖放流;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

(七)执行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指令,参与全市重大海洋与渔业执法行动;制定辖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海洋与渔业执法装备建设;负责辖区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和队伍建设。

(八)负责本辖区渔港建设和渔港设施维护和管理;负责辖区违反渔港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负责船舶进出辖区渔港报告备案工作。

(九)负责辖区海滩范围内的城市市容市貌综合执法工作。

(十)完成区海洋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2. 海洋执法局是做什么的

根据中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权,按照区域和行业管理的原则划分,由环保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事局、农业部渔业局以及军队共同行使,国家海洋局、国家海事局、农业部渔业局还分别组建了中国海监、中国海事、中国渔政三支执法队伍负责具体的海洋环境执法任务。此外,地方政府也行使一定的海洋环境执法权,并相应地成立了各自的海洋环境执法机构

3. 海洋执法管理的原则

包括海巡中队、渔政中队和海监中队。因为惠东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的职责范围主要是涉及海洋的执法工作,而海巡中队、渔政中队和海监中队则负责不同的方面,共同维护当地海洋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海巡中队主要负责海上巡逻、打击违法犯罪等;渔政中队主要负责执行渔业管理、渔业标准化建设等;海监中队主要负责海洋资源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等。这三个中队共同协作,以确保当地海洋秩序的正常运行。值得一提的是,惠东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还有海事执法中队、边防海巡中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4. 海洋执法员待遇怎么样

是的

渔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负责渔业行业管理和职责范围内的渔政管理。拟订渔业发展和渔政管理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编制渔业渔政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渔业渔政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5. 海洋执法部门

大队长有好几种意思。过去农村行政单位称大队,大队长就是村里的最大行政长官,跟大队改村委后的村委会主任的职务是一样的。

再是小学里有少先队大队,大队长是学校少先队干部中的最高职务。

三是县级政府职能部门中,有好几个设立执法大队的,交警执法大队,渔监执法大队,森林防火大队,城管执法大队等,其大队长都是副科级级别。

6. 海洋执法队伍

根据中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权,按照区域和行业管理的原则划分,由环保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事局、农业部渔业局以及军队共同行使,国家海洋局、国家海事局、农业部渔业局还分别组建了中国海监、中国海事、中国渔政三支执法队伍负责具体的海洋环境执法任务。

7. 海洋执法工作

1、海警部队,全称是中国公安边防海警,隶属于公安部,武警编制。海警就跟公安一样,是制止海上犯罪的。

2.海监,全称是中国海监总队,隶属于国家海洋局。他是维护中国海洋权益的主要部门。

3.海事,隶属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海上交通管理。

4.渔政,隶属于农业部渔政局,执行护渔和渔场管理。

5.海关缉私局,隶属于海关总署,是打击走私的。

8. 海洋执法大队是什么单位

市场综合执法监察,也叫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又称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简称市场综合执法,是指一个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授权的组织,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合理的管理幅度范围内,综合行使多个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法定职权的行政执法制度。

关于行政执法监察制度、执法监察大队等(包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工商行政执法监察、土地执法监察、民政执法监察、劳动执法监察、农业执法监察、市场执法监察、海洋执法监察、市政管理执法监察、规划执法监察等)

行政执法监察,又称执法监察,是关于监察的一个特定概念,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指执法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执法监察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通常所说的巡查监察;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说的执法处罚。

由于对行政执法监察“执法监察二重性”研究和认识不足,综合执法与综合执法监察、行政监察、执法监督等概念也经常混淆。同时由于在《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国务院相关文件中对综合执法的表述并不一致(有时称综合执法,有时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再加上实践中存在联合执法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人们往往容易对综合行政执法产生误解。不仅在实践中,甚至在一些教科书中,综合执法与综合执法监察被视同为一个概念,综合执法机构和联合执法机构被视为同样的机构。如有的学者认为“综合执法机构,亦称联合执法机构,指在一些综合领域实施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处罚的跨部门机关。它们隶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了更好地指导行政执法实践,避免因为理论上的混乱而导致实践上的无序,有必要对行政综合执法相关概念作一个系统的梳理。

由于实践探索中最早的综合执法是从相对集中处罚权着手,从行政执法监察领域(即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领域)开始的,实践中的行政综合执法通常是指的《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中提到的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即仅综合的行政执法链条后端的行政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等权力,而不含行政执法链条前端的行政决策、行政许可等权力。即国办2002年56号文要求的,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将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 相对分开。2018年从中央层面开始推动的综合执法,即五大部门内综合执法,农业综合执法、市场综合执法、文化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以及跨领域跨部门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际上均是综合执法监察,而非全链条的综合行政执法。通过综合执法改革,推动形成综合执法监察与行业规划监管之间即互相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橄榄型型现代治理结构,推动形成精治共治法治的社会治理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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