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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海洋法(中国海洋法设于哪一年)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5-20 09:11   点击:107  编辑:jing 手机版

1. 中国海洋法设于哪一年

1982年,作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正式出台,由此改变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无法可依的状况,也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海洋为主体进行综合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国家。

2. 中国海洋法立法

第三十三章 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

坚持陆海统筹、人海和谐、合作共赢,协同推进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权益维护,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第一节 建设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围绕海洋工程、海洋资源、海洋环境等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培育壮大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推进海水淡化和海洋能规模化利用,提高海洋文化旅游开发水平。优化近海绿色养殖布局,建设海洋牧场,发展可持续远洋渔业。建设一批高质量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特色化海洋产业集群,全面提高北部、东部、南部三大海洋经济圈发展水平。以沿海经济带为支撑,深化与周边国家涉海合作。

第二节 打造可持续海洋生态环境

探索建立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严格围填海管控,加强海岸带综合管理与滨海湿地保护。拓展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范围,保障入海河流断面水质。加快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构建流域-河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防范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露等重大环境风险,提升应对海洋自然灾害和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完善海岸线保护、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探索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第三节 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积极发展蓝色伙伴关系,深度参与国际海洋治理机制和相关规则制定与实施,推动建设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深化与沿海国家在海洋环境监测和保护、科学研究和海上搜救等领域务实合作,加强深海战略性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价。参与北极务实合作,建设“冰上丝绸之路”。提高参与南极保护和利用能力。加强形势研判、风险防范和法理斗争,加强海事司法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有序推进海洋基本法立法。

3. 我国海洋法

海海洋法是指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种海域中从事航不了,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学研和环境保护等活动的原则、法则和规章的总称。自从有了国际法,就有海洋法规,通常被视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学科。

海洋法是有关海洋的控制、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传统的海洋法是领海和公海制度,新的海洋法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争端解决等一系列制度。

4. 中国海洋法新规

中国海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海洋法律法规,具体内容是: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1、基础测绘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5. 中国海洋法什么时候成立

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1958年)通过了《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具体包括四个国际公约,即《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捕鱼及养护公海资源公约》,结束了整个海洋领域没有成文法约束的历史。

1960年第二次海洋法会议,针对领海宽度问题进行磋商讨论,试图修改1958年的《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但最终没能形成决议。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开始,连续11期共15次会议,最终在1982年4月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又按照约文要求,经过60个国家批准,一年后生效,这是国际海洋新秩序的开端。

该公约被世界各国誉为“海洋宪章”,是世界各国对海洋权利主张“妥协的统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领海诉求得到了保护。《公约》是改革旧海洋法,调整各国海洋权利冲突所取得的成果,充分协调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集中体现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制度化、国际海底区域作为全人类共同遗产的制度化等方面。《公约》确定的“公海”与“人类共同遗产”概念为处理资源和空间等归属的传统问题提供了新路径,对资源与空间的归属分别做了规定。依据《公约》,公海成了非主权的自由空间,公海资源属于全人类共有。

《公约》创设了诸多规制各国海洋权利和权力的具体措施,包括国际海洋法法庭、仲裁、特别仲裁及谈判、调解等非强制性解决方式,在保障海洋法权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解决岛礁、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争端提供了依据。之前的海洋秩序大都由海上军事力量决定,而《公约》则是以全球性法律规则来决定海洋秩序。

6. 我国海洋法律法规体系于哪年建立

世界上比较常见的法律体系一般可分为三大类:

1.普通法系

普通法,也称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以传统、先例、惯例为基础,强调“遵循先例”原则,又称判例法。传统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历史,先例是指法院以前所判过的案例,惯例则是具体应用法律的形式。法庭在解释这些普通法时,会依据这些特征行事,给普通法系带来了某种程度上的灵活性。法官有权解释法律,所以它适用于个别案例的特定情形。这样,每个新的解释便确立了一个先例,而以后发生类似案例则可按照此先例。随着新的判例的发生,法规也会变得更具适应性,更为清晰或完善,以应对新的情况。

主要应用于英国及原英属殖民地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新西兰、中国香港等,以及大部分加勒比地区的法律体系的基础。普通法的特点是基于不成文的原则和由习惯、惯例和以前裁决所确定的判例,因而有很强的历史追溯性。

2.大陆法系

大陆法,又称成文法、罗马法系,是世界上最普遍的法律体系,它起源于罗马法,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如法国、德国及其前属殖民地国家,整个拉丁美洲,以及非洲、亚洲的大部分国家采用该法系。大陆法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法律判决的准则是一套系统的、条理化的、详尽的法律条文,可以表现为刑法、民法和商法等形式。在大陆法系中,法官只有应用法律的权力。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不仅仅在于不同的历史渊源、法律结构和风格,而且其性质也有很大的区别,对于同一事物,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解释和处理。

3.宗教法系(神权法系)

宗教法,是指以宗教教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建立在与宗教信仰有关的规则上的法律,也就是所谓的“神学体系”,其核心意旨是“神的话语是法”。

伊斯兰法是当今世界使用最广泛的宗教法律制度,尽管印度教和犹太教法律的应用也持续到20世纪。伊斯兰法主要侧重于道德伦理,而不是一个商业法规,更倾向于全方位的管理生活。伊斯兰法是以伊斯兰经-《古兰经》、伊斯兰教规、伊斯兰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论以及伊斯兰学者根据《古兰经》和伊斯兰教规的原则精神所撰写的论著为基础形成。

7. 我国海洋法律法规体系于哪一年初步建立

(1)通过立法程序,建立与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相适应的管辖海域制度,把我国的管辖海域扩大到可能划归我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范围,并把管辖海域作为国土开发的重要领域,象陆地国土一样开发好、利用好、管理好。

(2)海洋具有许多与陆地不同的特点,开发利用海洋必须由国家统一组织力量进行三大基础性工作:

①对海洋环境和资源进行综合性调查研究与测绘,为海洋开发和管理做好前期工作;

②兴办海洋环境监测、预报和资料信息等公益服务事业,提高海洋开发的保障和防灾能力;

③发展水下工程,为各种海洋开发活动进入海洋提供基础和通用技术。这些工作都是各种海上活动共同需要的,不应该也不可能由各行业分别进行,必须由国家统一组织和实施。

(3)海洋既有面积很大的管辖海域可以作为国土开发利用和管理,又有广阔的公土(公海和国际海底)可以开发利用,因此要适当兼顾近海工作与大洋工作的关系。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不能象发达国家那样花过多的力量研究和开发大洋,海洋科学研究、开发利用、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始终应以海岸带、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为重点。同时,由于我国是11亿人口的大国,应该着眼于未来,重视分享大洋开发之利,其中包括适当开展具有重大科学意义的大洋考察和研究、大洋生物资源开发、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以及积极利用海上全球通道发展国际贸易四个方面。

(4)海洋是一个新兴的开发领域,不断发现新的可开发资源和形成新的产业,国家要引导产业部门有选择地发展高技术和新技术,不断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开发领域。目前的主要海洋产业是海洋运输业、海洋渔业和海水制盐业;90年代除上述产业之外,还可形成规模较大的海洋石油工业、海上旅游和娱乐、海洋信息服务业;进入21世纪,海水资源开发、海洋能利用、深海采矿技术逐步成熟,并可形成新兴产业。同时,要引导海洋产业配套发展上下游工程,发展海产品深加工事业,把海洋的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使大型海洋油气资源基地、水产品基地、海水利用基地,由资源开发区变为资源开发与产品加工相结合、长期依赖海洋繁荣和发展的地区。

(5)许多海洋开发领域是技术密集型事业,必须依赖科学技术的进步。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也要明确面向实际的方向,为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维护海洋权益服务,并着重提高研究和开发利用海洋的总体能力,为使我国成为名符其实的海洋大国作出贡献。为此,要特别重视培养海洋科学技术人才,造就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海洋技术专家和科学家,形成一支结构合理、创造力强的海洋科技队伍。同时,要加强海洋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的海洋意识。

(6)正确处理开发海洋与保护海洋的关系,强化对主要污染物、重点污染和污染严重海区的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8. 中国海洋法什么时候生效

日本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应当知道公约有关规定。根据公约,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但由于洋流、量级、洄游鱼类等因素,日本核废水排海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跨境影响。

第三,日方拟排放的核废水真的符合国际标准吗?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组评估报告明确指出,福岛核电站现有经过处理的含氚废水中仍含有其他放射性核素。据东京电力公司统计,核废水中共含有62种放射性核素

9. 中国实行海洋法系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因为在历史上,以唐律为代表的整个东亚,包括当时的日本、朝鲜、越南等都在适用这样一套法律制度,所以西方人把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法律称为中华。

中华法律体系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律体系,自原始社会末期至近代,以法家思想糅合其他学派思想为指导。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

10. 中国海洋法是哪一年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是没有的,但其他涉海法律就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1、基础测绘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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