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监测规范
一、树立大局意识,统筹管理资源,形成监管合力。
二、增强发展意识,建立健全海洋工程标准体系,提高监管能力。
三、强化创新意识,推进海洋工程监测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2. 海洋监测规范第三部分
请简要说明海洋监测规范是什么?
《海洋自然保护区监测技术规程—总则》,规定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监测的内容、技术要求和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监测。
3. 海洋监测规范第四部分
“参考物质”。在海洋环境监测调查研究中,往往要测定某种待测物质的含量(浓度)时,选用作参照的标准物质。
严格地讲,标准参比物质是一种理想物质,但它与待测物质还是有一定差异的。
海水浊度标准参比物质选定,必须和海水中成浊物质在X-衍射结构谱图、摩尔吸收系数、化学成分组成、海水几种参比物质成浊比率等主要参数相近似。
海水浊度测定,用已知参比物质代替海水中悬浊物质,使被测海水浊度值,跟已知浓度的标准系列进行对比而求得。
海水浊度标准参考物,中国《海洋监测规范》行业标准规定为高岭土。各学科由于研究对象不同,可根据不同测项,选用各自标准参比物质。
4. 海洋监测规范 第3部分
回答如下:1. 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通过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限制人类活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
2. 控制捕捞量:限制捕捞量,保障海洋生物种群的繁殖和生长。
3. 禁止非法捕捞:打击非法捕捞,保障海洋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4. 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海洋污染和环境问题。
5. 推广可持续渔业和海洋农业:发展可持续的渔业和海洋农业,保障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6. 限制海洋矿产开采:限制海洋矿产开采,保护海洋生态系统。
7. 加强海洋科学研究:加强海洋科学研究,深入了解海洋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探寻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的新途径。
5. 海洋监测规范第七部分
1、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可以保留自然资源的丰富性和海洋天然的本底,保护海洋原始的面貌和状态,保护物种原有特性不至丧失。
2、污水排放治理
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会带给海洋大量的病菌和有毒物质,导致海水富营养化。要想改善海洋环境,必须重视排放问题。
3、禁止对海洋的过度开发
填海造陆、能源开采等过度开发会破坏生物的栖息地,使生物面临灭绝的威胁,滥捕滥杀也会造成物种数量急剧减少。
4、发展海洋科学与技术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科学研究,为保护海洋生物提供技术支持。
5、减少噪音污染
据环球网报道,在过去的100年里,海洋噪音越来越严重,螺旋桨、声纳等在海洋中产生了各种噪音,这些噪音已干扰到海洋生物的正常活动。因此,要“静”化海洋,降低对海洋生物的有害影响。
6、保护地球整体生态环境
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过量排放溶于海水后会形成碳酸,使海水的pH值(酸碱度)下降,出现海洋酸化的现象。据《科技日报》报道,海洋酸化会影响珊瑚、贝类等钙化生物的正常生长,“腐蚀”它们的碳酸钙外壳,甚至对它们造成致命的影响,进而破坏整个食物链,给海洋生物的生存带来极大挑战。
7、加强立法和海洋保护教育
制定并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调查和保护管理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保证海洋治理有理有法可依。同时,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海洋资源保护的意识。
6. 海洋监测规范将样品分为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八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九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十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二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7. 17378.4-2007海洋监测规范
海洋沉积物含水率一般80%
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洋自然保护区,珍稀与濒危生物自然保护区,海水养殖区, 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沉积物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2第二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三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特殊用途的海洋开发作业区;
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执行方法
1海洋沉积物样品的采集、预处理、制备及保存按GB 17378.5的有关规定执行;
2除大肠菌群及粪大肠菌群的测定方法所引用的标准为GB17378.7,病原体的测定方法所引用的标准为GBJ 48,其余项目的测定方法均引用GB 17378.5标准。
8. 海洋监测规范第六部分
天地空一体化监测体系是指利用卫星、飞机、地面站等多种监测手段,综合观测、分析、预测地球系统的动态变化,该体系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获取地球表面的高分辨率影像数据和其他地球物理参数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水域、森林、城市等地物分类、海洋温度、风速、降水等气象数据。
2. 气象监测系统:利用基本气象观测设备,如气象站、探空气球等设备进行气象监测。这些设备可以对气温、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降水量等进行监测,为天气预报、气候分析等提供数据支持。
3. 地下水监测系统:利用井口监测设备、水文地质探测技术等手段,监测地下水位、水质、水流方向等信息。
4. 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利用监测站、示踪气球等设备进行空气质量监测,监测空气中的化学物质、微生物等有害物质含量,以及PM2.5、PM10等大气颗粒物等指标。
5. 海洋监测系统:利用水下浮标、浮标船等设备,分析海洋温度、盐度、含氧情况等海洋物理性质,预测、监测海洋环境变化。
6. 地震监测系统:利用地震台网、地震卫星等设备,观测地震的发生、震级、震源位置信息,评估地震灾害风险,为抗震减灾提供技术支持。
9. 17378.7-2007海洋监测规范
是天津市
天津市,简称“津”,别称津沽、津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168]中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中国北方的航运中心、物流中心和现代制造业基地[107],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1][2],国际消费中心城市[93]和区域商贸中心城市[170],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171],中国国际航空物流中心[172][173]。
天津地处中国华北地区,华北平原东北部,海河流域下游,东临渤海,北依燕山,西靠首都北京,其余均与河北相邻,地理坐标位于北纬38°34′—40°15′,东经116°43′—118°4′之间[11],天津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性气候,四季分明[10][11]。天津[224][225]是中蒙俄经济走廊主要节点、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支点、“一带一路”交汇点、亚欧大陆桥最近的东部起点,位于海河五大支流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永定河、北运河的汇合处和入海口,素有“九河下梢” “河海要冲”之称。
天津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45],自古因漕运而兴起,唐朝中叶以后成为南方粮、绸北运的水陆码头;金朝在直沽设“直沽寨”;元朝设“海津镇”,是军事重镇和漕粮转运中心;明永乐二年(1404年)正式筑城,是中国古代唯一有确切建城时间记录的城市[12]。
2020年11月,天津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召开,谋划天津“十四五”和2035年远景目标,进一步提出:打造“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推进“津城”“滨城”相映成辉、竞相发展。
10. 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海水分析
1. 海水的盐分含量大约是3.5%左右。这个结论是经过多次测量和研究得出的。其中,盐分含量指的是海水中溶解的所有固体物质的总量,包括氯化钠、硫酸钠、氯化镁等多种离子。
2. 海水的盐分含量因地域和深度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热带和亚热带海域的盐分含量相对较高,而极地海域的盐分含量相对较低。此外,海水的盐分含量也随着深度的增加而逐渐增加。
3. 测量海水的盐分含量可以使用多种方法,包括密度计、电导率计、荧光计等。其中最常用的是密度计,原理是利用海水的密度与盐分含量之间的关系进行测量。具体步骤包括准备样品、校正密度计、注入样品、读取盐分含量等。
4. 海水的盐分含量对海洋生物和气候变化有着重要影响。盐分含量过高或过低都会对生物的生长和繁殖造成影响,而海水的盐分含量也是影响海洋循环和全球气候变化的因素之一。因此,对海水盐分含量的研究和监测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