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郑州海运集装箱
中铁集装箱有18个分公司。因为中铁集装箱是国家铁路局直属的企业,负责集装箱运输业务,其下设有18个分公司,分别位于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呼和浩特、兰州、西安、乌鲁木齐、沈阳、长春、哈尔滨、郑州、武汉、南京、杭州、福州、南宁和海口。这些分公司都有各自的业务范围和管辖区域,为国家的物流和贸易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除了这18个分公司,中铁集装箱还在全国范围内设有200多个营业点和代理点,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服务网络,可以提供包括国际海运、国际陆运、国内陆运、港口码头、物流中心在内的全方位、高品质的物流服务,满足市场和客户多元化、个性化、精细化的需求。
2. 郑州集装箱货运站
公司名称的缩写,郑州陆港。
3. 郑州海运集装箱租赁
一、期租
g7集装箱的期租分为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两种方式。长期租赁一般是指有一段较长的租用期限,而短期租赁则根据所需要的使用期限来租用集装箱,时间比较短。
二、程租
集装箱的程租包括单程租赁和来回程租赁两种方式。
1.单程租赁。
单程租赁多用于同一条航线上来回程货源不平衡的情况,即从起运港至目的港单程使用集装箱。例如某船公司经营A港至B港的集装箱货物运输业务,A港至B港的货运量较大,而B港至A港的货物运输所使用的集装箱较少,即来回程货运量不平衡,而该公司从B港至其它地区又没有集装箱运输业务,营运结果必然在B港导致空箱积压。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可租用A港至B港的单程集装箱,这样既可节省空箱在B港的保管费,又可节约空箱从B港运回A港的运费等。
2.来回程租赁。
来回程租赁通常用于来回程有较平衡货运量的航线。该种租赁方式租期不受限制,在租赁期间,租箱人有较大的自由使用权,不局限于一个单纯的来回程。这种租赁方式对还箱地点有严格的限制。
4. 郑州集装箱生产厂家
中铁联合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是2007-04-19在河南省郑州市注册成立的内资分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四路156号。中铁联合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0100661860104K,企业法人黄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中铁联合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集装箱到发、装卸、拼箱、掏装箱、堆存、修箱、报关、转关、清关与查验等场站业务,配送及物流业务,国际货代、多式联运业务,承包集装箱班列,直接面向市场和客户承揽业务。(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凭许可证经营)。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5. 郑州集装箱运输
没有。由于河南省是内陆省,没有自己的出海港口,郑州的出口货物在郑州集港,装集装箱以后运往青岛出海为好,烟台也可以。
如果是航空港的话,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就可以,陆港也可以,郑州陇海铁路正好与江苏连云港连通。
周口港位于周口市,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6. 郑州海运集装箱生产厂家
是澳大利亚国家航运公司。
ANL (ANL CONTAINER LINE):澳大利亚国家航运公司 简称澳国航运。1969年, ANL开始拓宽业务范围,推出了澳大利亚至欧洲和日本主要港口的集装箱班轮航线,并在1970年进一步扩大了服务范围,向客户提供至北美和新西兰以及香港和新加坡地区的班轮服务。 ANL从1974年开始提供澳大利亚到香港的集装箱运输服务。
7. 郑州海运集装箱厂
运满满安全快捷,可以做到直线发送,从而满足了客户高时效、低库存的服务需求。
运满满货主版构建的精准车货匹配系统,为货主提供高效、精准、安全的发货服务,同时配备了动态、可视化的跟踪功能,以及行车评价服务,全面保证货物安全。
“运满满”国内首家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发的手机配货平台,致力于公路运输行业,为车找货(配货)、货找车(托运)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8. 郑州海运集装箱在东区哪里
简介:郑州柜族集装箱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9月0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集装箱销售、租赁等。
法定代表人:陈培杰成立时间:2014-09-09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41019500001080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郑州航空港区银河办事处苏村郑村
9. 郑州海运集装箱厂家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通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四)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
(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
(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
(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
(6)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
(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
(8)其他相关的业务。
(五)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包括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其中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并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外国企业。
(六)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七)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八)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仓库保管、存货管理以及货物整理、分装、包装、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九)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集装箱的堆存、保管、清洗、修理以及集装箱货物的存储、集拼、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十一)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其派出机构开展宣传、推介、咨询和联络活动的非营业性机构。
(十二)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是指企业登记机关或者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须有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的确认或者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十三)专用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统一印制的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十四)班轮公会协议,是指符合联合国《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定义的,由班轮公会成员之间以及班轮公会之间订立的各类协议。
(十五)运营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稳定或者控制运价订立的关于在一条或者数条航线上增加或者减少船舶运力协议,以及其他协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共同行动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性质内容的会议纪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提高运营效率订立的关于共同使用船舶、共同使用港口设施及其他合作经营协议和各类联盟协议、联营体协议。
(十六)运价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关于收费项目及其费率、运价或者附加费等内容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内容的会议纪要。
(十七)公布运价,是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运价本由运价、运价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组成。
(十八)协议运价,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包括运价及其相关要素。协议运价以合同或者协议形式书面订立。
(十九)从业资历证明文件,是指被证明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个人履历表。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