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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非法捕捞举报平台(海上非法捕鱼)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5-19 20:08   点击:172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上非法捕鱼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处罚如下:

1、非法捕捞水产品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2、构成犯罪的,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海洋非法捕鱼多少算刑事案件

海竿钓鱼只要不是禁钓区都不属于非法捕捞。如果在野河、海洋及收费的允许垂钓的地方都是合法的,如果在一些禁钓区利用一切捕鱼工具、包括海竿都是非法的。只有明确规定才能更好的钓好鱼。也有些商业垂钓区规定不允许海竿垂钓,要尊章守法。

3. 海上非法捕捞判刑案件

私家池塘归承包者个人管,当地政府禁止扑鱼的水源,如果是非法扑鱼归水务局管。

在海上每年都有禁止扑鱼期,如果擅自下网扑鱼归海务部门管。

既然提到了是非法二字,就是违法了,自有执法部门管理此事。

不要做违法乱纪的事情,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4. 海上非法捕捞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水产资源,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为了加强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国家通过立法对水产资源繁殖、养殖和捕捞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合理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在内水、近海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急功近利,竭泽而渔,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危害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因此,必须依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予以惩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为了保护水产资源,1979年2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保护的对象,对捕捞的时间、水域、工具、方法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作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11条第2款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禁止灭绝性的捕捞和破坏。”1986年1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渔业生产的领导、管理、监督、养殖业和捕捞业的管理,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渔业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具体划分了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强调了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规定了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具体处罚方法。

所谓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所谓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水产资源。

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

仅仅以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鱼的(而非在禁渔期/禁渔区),有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被拘留,不一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

5. 海上非法捕鱼监视雷达

放漂是一种渔业工具,用于捕捞活鱼。 结论是放漂是一种渔业工具。 放漂通常由一个浮标和一个固定在底部的重物组成,可以通过绳子或钓竿悬挂在水中。渔民通常将鱼饵挂在漂浮标上,在活鱼群附近放置,等待鱼儿上钩。 放漂在不同地区的制作方式和使用方法都不同,在我国南方地区,常常使用环形漂浮标,而在北方地区则使用圆柱形或棒形漂浮标。随着科技的发展,现代渔业也已经开始使用声呐、雷达等多种高科技手段来捕捞鱼类,但是放漂作为传统的捕鱼工具依然广泛应用于全球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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