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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海洋生态现状(海洋生态环境现状图文)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5-19 01:12   点击:242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生态环境现状图文

2021年世界地球日主题是“修复我们的地球”。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推进,从自然资源管理到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逐步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新关键词。

国土修复,重在“得法”

作为我国第一部针对一个流域的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已实施一个多月。黄河保护法正加快推进立法进程。长江、黄河保护立法,将生态保护修复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规范。

与此同时,我国完成或加快推进的立法修法工作包括森林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沙治沙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矿产、草原、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保护、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空间规划等方面的重要法律,都注重生态修复理念,为国土修复工作提供全面法律支撑。

作为资源管理、生态保护领域重要改革任务,国家出台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自然保护地体系、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严格管控围填海和天然林、湿地保护修复,以及推行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等重要政策文件,“修复”都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

今年是《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实施第一年。作为国家层面出台的第一个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综合性规划,对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做了系统规划,将重大工程重点布局在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三区四带”。

真金白银,“还山复水”

8779亿元!这是最近5年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数目。还青山以葱茏、复水以澄澈,国家掏出的是真金白银。

国家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不断加大,陆续启动了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在国家“两屏三带”生态安全战略地区开展25个试点项目;支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推进红树林保护修复,实施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支持京津冀周边、汾渭平原、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重点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环境修复治理;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强防沙治沙,扩大退耕还林还草,支持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加快推进国有林区林场改革,落实天然林保护全覆盖政策;加强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强化湿地保护修复,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

我国还积极推动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如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按照市场化规则运作,首期募集资金88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出资100亿元,重点支持长江经济带地区开展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国土空间绿化、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等。

国家还通过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加大投入。自然资源部出台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产权等政策,激励社会主体投入矿山生态修复。

宁静、和谐、美丽,还给自然

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还滩、还海,只要人类还万物休养生息的时间,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是惊人的。

一定要给人类活动划定边界:“十四五”期间,国家将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十四五”期间,我国将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系统保护陆地和海洋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调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生态极度重要和极度脆弱区域以及国家一级公益林、重要湿地、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冰川及永久积雪、红树林、珊瑚礁等重要生态系统划入生态红线。

应划尽划、应保尽保,实行严格用途管制,防止过度的人为活动干扰,特别是加强执法和督察,只要人类给自然以休养生息的时间,自然就会给人类一个不断更新的美好家园。

2. 海洋生态现状分析

主要差别在于生态效率,即能量转化效率上。

陆地生态系统以腐食链为主,其净的初级生产量中有很多是动物不能消化的纤维素,使得生态系统的食物链从第一营养级到第二营养级的能量传递效率不到3%.海洋净的初级生产量主要是藻类,能量转化效率高,所以海洋总的次级生产量远高于陆地生态系统.

3. 2021海洋生态环境现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备案和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要求。

  第四条 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在全国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发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法律法规未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评估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备案,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机动车等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

  第七条 制定生态环境标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体系协调、科学可行、程序规范等原则。

  制定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编制标准项目计划,组织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等开展标准起草工作,广泛征求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具体工作程序与要求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制定生态环境标准,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生态环境标准中不得规定采用特定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得出现特定企业的商标名称,不得规定采用尚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技术和配方不公开的试剂,不得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使用的试剂。

  第九条 生态环境标准发布时,应当留出适当的实施过渡期。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发布前,应当明确配套的污染防治、监测、执法等方面的指南、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定或者修改计划,以及标准宣传培训方案,确保标准有效实施。

  第二章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限制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制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核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制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特征,以生态环境基准研究成果为依据,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态环境质量需求相适应,科学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功能分类;

  (二)控制项目及限值规定;

  (三)监测要求;

  (四)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是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的技术依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实施大气、水、海洋、声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按照标准规定的生态环境功能类型划分功能区,明确适用的控制项目指标和控制要求,并采取措施达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实施核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应当确保核与辐射的公众暴露风险可控。

  第三章 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

  第十五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环境风险筛查与分类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控制生态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制定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包括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风险管控标准。

  第十七条 制定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根据环境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环境风险、环境背景值和生态环境基准研究成果等因素,区分不同保护对象和用途功能,科学合理确定风险管控要求。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功能分类;

  (二)控制项目及风险管控值规定;

  (三)监测要求;

  (四)风险管控值使用规则;

  (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是开展生态环境风险管理的技术依据。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按照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管控风险,实现安全利用。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因素,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对全国范围内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地方为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对本行政区域提出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补充规定或者更加严格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控制标准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等。

  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适用对象分为行业型、综合型、通用型、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或者产品污染源的排放控制;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行业污染源的排放控制;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跨行业通用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过程或者特定污染物、特定排放方式的排放控制;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范围内的污染源排放控制。

  第二十二条 制定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反映所管控行业的污染物排放特征,以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和可接受生态环境风险为主要依据,科学合理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制定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针对所管控的通用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过程的污染物排放特征,或者特定污染物、特定排放方式的排放特征,以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接受生态环境风险、感官阈值等为主要依据,科学合理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制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围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促进转型发展,在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作出补充规定或者更加严格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适用的排放控制对象、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情形;

  (二)排放控制项目、指标、限值和监测位置等要求,以及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要求;

  (三)适用的监测技术规范、监测分析方法、核算方法及其记录要求;

  (四)达标判定要求;

  (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

  第二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排放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因素,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各项控制要求。

  第五章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为监测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达标评定和风险筛查与管控,规范布点采样、分析测试、监测仪器、卫星遥感影像质量、量值传递、质量控制、数据处理等监测技术要求,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生态环境标准样品等。

  第二十八条 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应当配套支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环境管理、国际履约等生态环境管理及监督执法需求,采用稳定可靠且经过验证的方法,在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提高便捷性,易于推广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应当包括监测方案制定、布点采样、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数据分析与报告、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内容。

  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应当包括试剂材料、仪器与设备、样品、测定操作步骤、结果表示等内容。

  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应当包括测定范围、性能要求、检验方法、操作说明及校验等内容。

  第三十条 制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当采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制定适用的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可以采用其他部门制定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未明确是否适用于相关标准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适用性、等效性比对;通过比对的,可以用于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控制项目的测定。

  第三十一条 对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制定适用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可以在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或者采用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适用于该控制项目监测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不再执行。

  第六章 生态环境基础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为统一规范生态环境标准的制订技术工作和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中具有通用指导意义的技术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包括生态环境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生态环境通用术语、图形符号、编码和代号(代码)及其相应的编制规则等。

  第三十三条 制定生态环境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应当明确标准的定位、基本原则、技术路线、技术方法和要求,以及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等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第三十四条 制定生态环境通用术语、图形符号、编码和代号(代码)编制规则等,应当借鉴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的相关规定,做到准确、通用、可辨识,力求简洁易懂。

  第三十五条 制定生态环境标准,应当符合相应类别生态环境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的要求,采用生态环境基础标准规定的通用术语、图形符号、编码和代号(代码)编制规则等,做到标准内容衔接、体系协调、格式规范。

  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使用专业用语和名词术语,设置图形标志,对档案信息进行分类、编码等,应当采用相应的术语、图形、编码技术标准。

  第七章 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三十六条 为规范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技术要求,制定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核与辐射安全、声与振动、自然生态、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管理技术指南、导则、规程、规范等。

  第三十七条 制定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应当有明确的生态环境管理需求,内容科学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有利于规范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为推荐性标准,在相关领域环境管理中实施。

  第八章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第三十九条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对国家相应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作出补充规定,也可以对国家相应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

  第四十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污染源或者污染物,应当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定比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产业密集、环境问题突出的;

  (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要求的;

  (三)行政区域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第四十一条 制定地方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按照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进行合理分区,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促进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内行业优化布局、调整结构、转型升级。

  第四十二条 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或者提前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经济、技术条件,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第四十三条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发布文件等材料。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设立专章,说明与该标准适用范围相同或者交叉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中控制要求的对比分析情况。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备案材料后,予以备案,并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发现问题的,可以告知相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议按照法定程序修改。

  第四十六条 依法提前实施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的,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新发布实施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要求严于现行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依法修订或者废止。

  第九章 标准实施评估及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为掌握生态环境标准实际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升生态环境标准科学性、系统性、适用性,标准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结合相关科学技术进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评估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十九条 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应当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评估,与其配套的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可以同步开展评估。

  第五十条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实施评估,应当依据生态环境基准研究进展,针对生态环境质量特征的演变,评估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合理性。

  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实施评估,应当依据环境背景值、生态环境基准和环境风险评估研究进展,针对环境风险特征的演变,评估标准风险管控要求的科学合理性。

  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应当关注标准实施中普遍反映的问题,重点评估标准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论证污染控制项目、排放限值等设置的合理性,分析标准实施的生态环境效益、经济成本、达标技术和达标率,开展影响标准实施的制约因素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和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的实施评估,应当结合标准使用过程中反馈的问题、建议和相关技术手段的发展,重点评估标准规定内容的适用性和科学性,以及与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协调性。

  第五十一条 生态环境标准由其制定机关委托的出版机构出版、发行,依法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关的生态环境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五十二条 生态环境标准由其制定机关负责解释,标准解释与标准正文具有同等效力。相关技术单位可以受标准制定机关委托,对标准内容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同时废止。

4. 海洋生态环境现状图片

  (1)沙尘暴产生的沙尘进入大气,可以通过长距离输送对海洋生态系统产生广泛的影响。

  (2)在不同时空范围内沙尘暴的频率和强度各不相同,这与季节性气候变化、干旱期、厄尔尼诺-南方涛动、北大西洋涛动等因素有关。

  (3)北半球(北非、中东、西南亚、中亚和东北亚)是大规模沙尘暴的主要来源,而规模较小的沙尘暴来源于北美洲、南美洲、南非、澳大利亚和冰岛。

  (4)撒哈拉沙漠是世界上最大的沙尘来源,其产生了全球约55%的沙尘排放,对北大西洋、加勒比海、地中海和红海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5)目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农业管理不善、过度用水等)对沙尘暴的影响机理尚不清楚。

  (6)沙尘暴平均每年向海洋输送5亿吨矿物质、营养素、有机物和无机物,对海洋生物多样性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7)沙尘为海洋提供了铁、锰、钛、铝等微量元素,这些元素对海洋微生物以及所有的生命体都是必不可少的,决定着海洋的初级生产力。

  (8)落入海洋的沙尘驱动着海洋生物的新陈代谢过程,推动着海洋中的生物地球化学循环,包括碳、氮、硫、磷和硅的循环。

  (9)沙尘的施肥效应被认为对藻华,尤其是对马尾藻有影响,可能会对人体健康和海洋经济产生不利影响。

  (10)沙尘沉积降低了珊瑚礁系统的抵抗力,许多珊瑚疾病与沙尘携带的微生物有关。

  (11)以硝酸盐含量高、叶绿素浓度低为特征,初级生产力受到铁缺乏限制的南大洋对沙尘和铁的输入特别敏感。

  (12)海洋生物碳泵导致大气中的碳被封存到海洋中,从而对气候产生反馈效应。这一过程通过将二氧化碳和营养物质转化为有机碳实现,最终,有机碳沉入深海,并被掩埋在沉积物中

5. 海洋生态环境现状调查

海洋日常技术检测是指对海洋环境、海洋生物、海洋资源等方面进行技术检测的单位。

这些检测包括水质检测、海洋生物检测、海洋污染检测、海洋资源调查等。

这些检测可以帮助人们了解海洋环境的变化,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海洋日常技术检测单位通常是由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企业等组成的。

这些单位拥有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员,能够对海洋环境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测。

在实际操作中,海洋日常技术检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样品采集:

根据检测要求,采集海水、海洋生物、海洋沉积物等样品。

2. 样品处理:

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处理,如过滤、提取、浓缩等,以便于后续的检测分析。

3. 检测分析:

使用各种分析仪器和方法,对样品进行检测分析,如pH值、溶解氧、营养盐、重金属、有机物等指标的测定。

4. 数据处理:

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生成检测报告。

总之,海洋日常技术检测是保护海洋环境、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6. 海洋生态环境现状图文并茂

居住在海洋中的蛇类叫海蛇。海蛇为一种神经性毒蛇,长1.5-2米,主要以鱼虾为生。

而水蛇范围更广,通常应该是指中国水蛇。

 中国水蛇长年生活在水中,白天及晚上均见活动,食性杂,主要以鱼类、青蛙以及甲壳纲动物为食。种群主要分布在中国和越南。中国的南方省份大部分都存在水蛇

7. 海洋生态环境现状与对策分析

海洋是生命之源,人类的水源基本是从海洋蒸发到大气,再凝聚到山川,最后汇入河流,而且大量的鱼类是人类的食物,盐也是海水中提取出的,这些都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需要。

海洋是一个完整的水体。海洋本身对污染物有着巨大的搬运、稀释、扩散、氧化、还原和降解等净化能力。但这种能力并不是无限的,当局部海域接受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它本身的自净能力时,就会造成该海域的污染。

海洋污染,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是各国的共同要求。海洋污染的特点是:污染源广、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多、扩散范围大、危害深远、控制复杂、治理难度大。因此,海洋污染比起陆上的其他环境污染要严重和复杂。

此外,海洋污染还直接危害沿海人民的身体健康。。。

海洋里提供给人类的渔业资源是有限度的。而现在实际捕捞量已大大超过容许捕捞量

上述情况说明,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保护海洋资源,防止恶性循环继续发生,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目前应该在如下几方面采取行动:

①对海洋环境进行调查、监测,进一步加强对海洋的管理。海洋环境调查和监测是海洋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性工作。只有对海洋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摸清楚,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有力的措施,改善、保护和保全海洋生态环境。

②制订和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我国对海洋环境保护十分重视,1982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还相应颁布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10多个条例,10余项部门规章和海水水质标准等,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法规,取得了重大的成果。

③采取可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措施。

a.减少陆源污染物的入海量。主要措施有调整沿海大中城市工业布局,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定期治理或关、停、并、转、迁,建设污水处理厂,开展三废综合治理利用等。

b.对港口、运输船舶和钻井船装备安装油水分离装置和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

c.各油田配置围油栏、化学消油剂和溢油回收船。

建立海上疏浚物倾倒区、空中放油区,建立倾倒许可制度,并加强对倾倒区的环境质量监测,逐步停止在海上倾倒工业废物,禁止工业废物和阴沟污泥在海上焚烧。

d.严格禁止在海上处理一切放射性物质。

实行海岸带综合管理,如对以煤和油为燃料的船舶的海滨砂矿开采、近海油气开发、工业化的捕捞和养殖、海岸工程的建设、沿海地区工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滩涂围垦和围海造地,过度抽取地下水,以及各种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等活动实行综合管理。

e.限制捕捞数量、实行休渔制度和渔船报废制度,禁止使用各种围网捕鱼;投放人工渔礁,促进鱼类繁殖,保护水产资源。

f.建立各种自然保护区,如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珊瑚礁自然保护区、滩涂湿地自然保护区、海洋生物多样性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物种自然保护区等。

④加强国际合作,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世界海洋是一个整体,也是全人类共同的资源宝库。国际上目前已经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如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一系列海洋法规的制订,各涉海国际组织的频繁活动,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21世纪议秘》等。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在这方面也已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国相继加入了国际海事组织等近20个涉海国际组织,参加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订工作,并于1996年批准了该公约。我国还参与许多国际协定的制订工作,并与几十个国家签订了大量的双边和多边协定。我国在和各国海洋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8. 海洋生物环境现状

动物为了适应环境做出了多种改变,以下列举几个例子:

鸟类的翅膀和骨骼结构发生了变化,以便进行长期飞行。

鱼类的身体形态和鳍的数量和尺寸不同,使它们能够在水中游动。

爬行动物如蜥蜴和变色龙可以改变皮肤颜色以匹配周围环境,以躲避掠食者或捕食猎物。

食草动物的消化系统演化出了专门的结构来处理纤维素,使它们能够从植物中获取足够的营养。

像企鹅这样的动物生活在极端寒冷的环境中,它们有特殊的羽毛和脂肪层保护身体免受低温侵害。

总之,动物会根据其所处环境的需求进行适应性改变,以生存和繁衍后代。

9. 2021海洋生态环境现状及对策

2021年全球生态环境热点问题是:

一、全球气候变暖。

二、臭氧层的耗损与破坏。

三、生物多样性减少。

四、酸雨蔓延。

五、森林资源锐减。

六、土地荒荒漠化。

七、大气污染。

八、水污染。

九、海洋污染。

十、危险性废越境转移。

10. 海洋生态环境现状图文介绍

  1.减少碳效应

  减少您的碳排放出行以控制海洋酸化程度,从而降低对珊瑚礁和海洋生物的危害。

  2.了解海产食品

  为保护鱼类做贡献,以支持其可持续发展。

  3.减少塑料垃圾

  减少塑料制品的使用,并且关注塑料用品回收项目,坚决抵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品,例如塑料瓶、塑胶袋和塑料吸管,从而减少排放到海洋中的塑料垃圾。

  4.保护海滩环境

  当您离开海滩时带走您的垃圾,并且帮助收走他人遗留的废弃物,积极参与全球性的海滩清洁、海洋无垃圾的活动。

  5.鼓励企业和商家参与环保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是每个人的职责,您可以积极鼓励您所在的企业或商家投身环保事业中。

  6.选用生态环保产品

  支持时尚品牌的环保行为,例如打造环保材料户外家具和太阳镜,以及其他采用海洋回收塑料品制成的商品。

  7.在政治层面加以重视

  政府若能对于海洋环境保护采取有力措施,到2030年至少可以让30%的海域成为海洋保护区。这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您也可以支持联合国《巴黎协定》。

  8.更了解大海

  参与有关讲座,并订阅相关的邮件推送,了解海洋的基本知识和最新资讯。在您的社交圈中传播海洋环保的理念。

  9.做一个有责任心的海洋使用者

  如果您像我一样热爱海上运动,并且尊敬大海,永远不要在甲板上往海中投掷垃圾,并且关注您周围的海洋生物,例如珊瑚礁。

  10.支持致力于海洋保护的组织

  定期捐赠或者参与志愿者活动,这是我们能为海洋保护做的最直接的贡献

11. 有关海洋生态环境现状,环保现状,海洋生物知识

海洋生态系统在整个地球生态系统中主要扮演者以下几个重要循环的角色: 1. 碳循环。

2. 氮循环。3. 水循环。这几个主要的循环,直接影响着所有生物的存活,如果海洋生态系统一旦失衡,势必引起这些生命元素循环的紊乱,因此,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是维持地球生物圈稳定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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