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渔业执法通报怎么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流域捕捞渔民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现将相应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干流和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三、大型通江湖泊
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四、其他重点水域
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五、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六、执法监督管理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长江流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七、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原《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废止,原通告规定的淮河干流河段禁渔期制度,在我部另行规定前继续按照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
2. 海洋渔业执法局
渔政属于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管理。
中国渔政本来就包括渔港监督、渔船检验的内容,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 2000年5月17日,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渔政指挥中心正式成立,农业部渔政局局长兼任中国渔政指挥中心主任,顺应新国际海洋管理制度建立和国内渔业统一执法工作需要。
专门设立的国家级渔业执法指挥协调机构。指挥中心的成立标志着:由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统一指导、三个海区渔政局和三个流域委员会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地方渔政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的渔政执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3. 海洋渔业执法大队 职能
在国家来说,海监和渔政分别隶属于国家海洋局和农业部渔业局。
但是到了省一级,由于机构设置的原因(因为省一级以前没有海洋部门),原来的省水产厅(局)机构改革时,为了强化海洋管理职能,经国家海洋局同意,在原水产厅的基础上增加海洋管理职能,业务上接受国家海洋局的领导,这几年就是这样延续下来的。为了加强海洋执法力度,各省又成立了执法总队。山东的名称是:山东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副厅级事业单位编制。把原来的渔政、船检、港监全部整合在一起,主要便于综合执法。4. 海洋渔业执法待遇怎么样
待遇不错。接烟台市蓬莱区养殖企业底播刺参病害发生报告后,省渔业发展和资源养护总站立即响应,联合山东省海洋科学研究院和山东省海洋资源与环境研究
5. 渔业执法现场检查笔录模板
如果因为在禁钓区域钓鱼内渔政部门罚款了的话,一般来说是不会留下案底的。只不过在进行罚款时,执法人员一般都会讲被处罚者的身份证号记录下来。
在第二次查到同一人违法钓鱼的情况时,执法机关就有可能会以累犯等为理由加重对其的处罚。
6. 渔业执法部门
渔政是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简称,现改名为海洋(渔业)监察支队或大队。
7. 渔业执法检查
很好,但非常辛苦。属于公务员编制,工作稳定,工资比较高,而且有较高的补贴,统一服装。但要求较高,执法比较辛苦,经常出海,很难照顾家庭。
8. 海洋渔业执法通报怎么写的
农业农村部近日印发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进一步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此次调整后,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类型渔船休渔时间将延长。
据了解,与2021年发布实施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相比,此次调整主要是将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类型渔船休渔结束时间,由8月1日12时延长至9月16日12时,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并允许该4种类型渔船在休渔期间申请开展专项捕捞。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重要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保护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调整有利于加大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力度,促进海洋渔业资源合理利用,推进实施捕捞限额制度。
9. 渔业执法工作汇报
安卿鱼是一种鱼类。这种鱼在中国南方地区比较常见,其主要分布在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等地。安卿鱼体型小巧,色泽美丽,营养价值也很高,被人们广泛食用。此外,安卿鱼在江河湖泊中还起到了重要的生态作用,可以控制水生植物的生长。安卿鱼在中国南方的许多地方都有着不同的烹饪方式,比如清蒸、红烧等,大家可以尝试去品尝一下。除此之外,也需要保护这种珍贵的水产资源,避免过度捕捞和环境污染带来的负面影响。
10. 海洋渔业执法通报怎么写范文
各地禁渔区划定如下:
1.2021北京禁渔期
北运河等179条河流全年禁渔;密云水库等40处水库、湖泊4月1日0时至9月24日24时禁渔;官厅水库4月1日至8月15日禁渔。
2.2021上海禁渔期
从2021年2月16日12时开始至5月16日12时结束。禁渔范围为嘉定区管辖所有自然水域(河道)及天然湖泊。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都是禁渔对象。
3.2021广东禁渔期
(3.1)河源市
从河源市农业农村局获悉,从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河源市管辖范围内所有公共自然水域(河道)及天然湖泊禁渔。
(3.2)梅州市
3月1日起,梅州市实施2021年韩江、梅江禁渔期制度。禁渔期间,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禁渔水域范围禁止所有的捕捞作业。
(3.3)广州市
从2021年3月1日0时开始至6月30日24时结束。禁渔范围为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网及重要独立入海河流。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4.2021山东禁渔期
东营市 从4月1日12时开始至6月30日12时结束。除了娱乐性垂钓之外,在禁渔禁渔期内,严格做到人上岸、船靠港、网具入库、停止一切捕捞活动,实现“河中无生产渔船,水中无作业网具,市场无捕捞河鱼”的管理目标。
5.2021河南禁渔期
(5.1)周口市 淮阳区自2021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开始实施禁渔。禁渔范围为全区所有河流、滩涂、沟渠等自然水域。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娱乐性垂钓除外的一切捕捞行为。
(5.2)巩义市从2021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开始实施禁渔,在黄河干流、13条支流和3个主要湖泊,禁止所有捕捞类型生产作业,巩义市农委也已开始开展禁渔期专项执法检查。
(5.3)今年4月1日至6月30日,洛阳黄河流域进入为期三个月的禁渔期,全面禁止除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类型,切实有效养护水生生物资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6.2021四川禁渔期
四川省 马边县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为保护全县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禁止一切娱乐性垂钓行为。
7.2021陕西禁渔期
现从2021年4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实施禁渔。禁渔区为渭河、灞河、沣河、黑河、浐河、涝峪河、泾河、潏河、石川河、清水河;500亩以上的所有天然湖泊和水库;黑河多鳞铲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辋川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库峪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甘峪河秦岭细鳞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8.2021广西禁渔期
恭城自2021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开始实施禁渔。禁渔范围为恭城瑶族自治县管辖范围内所有自然水域和库区。禁渔期间,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9.2021湖南禁渔期
2021年1月1日起湖南省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实行“十年禁渔”。
10.2021福建禁渔期
根据《福建省 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闽江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福州禁渔时间为2021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区域为水口库区闽清境至长乐区金刚腿的闽江干流江段(包括乌龙江)。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11. 海洋渔业行政执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实施,促进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定量罚幅度内,基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对具体行政违法行为选择对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作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范和监督。《<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本规定的附件。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则适用,也可以在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处罚裁量标准和使用条件进行细化和量化。
第四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渔业违法行为按照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种违法程度,按照对应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法规明确“情节严重”的,按照“较重”对应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法规另有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明确规定的情形和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第六条 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按下列步骤确定裁量结果:
㈠在认定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裁量表中违法具体类型、违法程度确定对应的裁量阶次;
㈡在裁量阶次内确定具体裁量基数根据裁量情节调节比例依法调节裁量结果。
第七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㈠未满十四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㈣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㈤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㈠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㈢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㈤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㈥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㈦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㈧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㈠行为人一年内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渔业执法机关处罚,又再次违法的;
㈡拒不接受调查或者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材料的;
㈢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㈣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㈤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㈥经执法人员责令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消除违法状态的;
㈦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当事人同一行为违反一部法律、法规内两个或以上不同内容的条、款、项的,依据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较重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不存在牵连关系的违法行为,可以分案处理,也可以并案处理。并案处理的,应当对各个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闽海渔〔2008〕398号)与本规则及裁量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