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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县海洋运输服务销售(海洋运输业务)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5-13 07:54   点击:54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运输业务

海上运输是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运送货物的一种方式,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国际贸易总量中的2/3以上、我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的90%都是利用海上运输:海上运输主要有两种方式,即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2. 海洋运输业务以什么来作为成本计算周期

石油一般有以下几种运输方式。

一种是通过铁路,这种运输量比较大,稳定可靠;一种是通过油罐车运输,这种运量较小,一般适合加油站的输送;还有是海路运输,这种运输量相当大,而且优势明显,成本最低;现在推广最多的就是管道运输了,是现在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3. 海洋运输业务账务处理分录

付款给上月运费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运费,贷:银行存款。

运费,是指在海上或者陆地运输中,托运人、承租人或其他有关方对承运人提供的运输服务所支付的报酬。运费按支付时间分,有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按航程分,有直航运费、转船运费、一程运费和二程运费;按运费限额分,有最低运费和最高运费,等等

4. 海洋运输业务与海商法

应该是港口和航运管理。

1.主干课程:港口库场管理、理货英语、船舶原理与积载、货物学、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与实务、外贸单证实务、供应链管理等。

就业方向:本专业学制三年,毕业生主要在港口企业从事泊位策划、船舶策划、堆场策划、理货等工作,在航运企业从事船舶调度、商务审核、租船操作、单证操作、箱管等工作,在货代、船代及现代物流等企业从事揽货、报关、单证操作、外勤、内勤、仓储等工作。

5. 海洋运输业务流程操作实训

SMARTRANS海运出口流程 海运出口具体流程如下:

1> 联系货代 这里需要跟客人确认他是否有自己指定的货代,因为国外很多公司都会有和他们长期合作的货代公司,这些货代公司在客人本地或者我们国内都有办事处,操作起来方便,价格也有优势。如果客人没有指定货代的,我们可以用我们自己的货代安排出口。

2> 安排订舱:arrange to book a shipping space; book space, send a S/O to forwarder 订舱时间:一般在交货日期的前一个星期就要开始向货代订舱,即向货代要空白S/O,填好后发回去给货代。 订舱所需信息:分客人提供的和我们提供的,主要用于填写S/O便于货代订舱和报关及制单用 客人需提供的信息有: Consignee : 收货人 Notify Party:货到通知人,一般和Consignee是一样的 Port of Destination, Port of discharge: 目的港 Port of Loading : 起运港一般我们都知道,可以不用问客户 我司需提供的文件为: 装箱单Packing List 和发票 Commercial Invoice

3> 跟客户确认需要准备哪些海运文件,一般客户海运文件包括如下: 提单:Bill of lading 3正3副 ( three originals, three copies) 原产地证明书:即C/O 或 Form A 1正1副(One original, one copy) 装箱单:3正 ( three originals) 发票:3正 ( three originals) 注1 : 什么是提单?提单的作用是什么? 海洋运输提单 (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或港至港运输提单(port to port B/L),简称海运提单B/L。 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 海运提单的作用: (1) 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 运输契约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 货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海运提单的出具有两种方式: 出具文件正本,如上述3正3复 电放提单:B/L telex release 此情况下我们要收回客户所有余额后才能安排货代电放提单。一般像日本货物从离港到目的港才1个星期的时间,而我们拿到所有正本文件也最要1个星期的时间,再加上快递给客户的时间,客人那边就有可能造成一定的码头滞期费和租柜费。 另有一点,在海运提单确认过程中会遇到的一个情况就是,客人的代理或者贸易公司会要求我们将提单上的Shipper改成他们公司的名称;这是合理的,但是我们需要收到代理或者贸易公司的所有余款后才安排改单,因为Shipper的内容是注明这票货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如果在没有收到客人余款,到时候货代按提单上的地址把文件发给代理或贸易公司,我们就等于徒增自己的风险了。 注2:CO 和 FORM A的区别 (1) 定义: Form A是属普惠制原产地证,即联合国规定的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减免进口关税优惠,非互惠的优惠,客户可以能过出具FORM A享受优惠的关税。 CO是一般产地证,货物仅享受普通税率征税,仅证明产地。 两者都是产地证,证明货物的生产国 (2) 作用: CO和Form A都是进口清关文件和证明允许进口的文件之一 是客人当地政府向客人征税时的凭证 (3) 签发机构 Form A是由商检办签发,属官方文件,价格大概为100RMB CO有两种:一种是官方的(商检办签发的),另一种是非官方的(贸促会签发也就是国际商会的签发的);价格大概为60RMB (4)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的国家有哪些?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的国家有36个:欧盟25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塞浦路斯和马耳他)、瑞士、挪威、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土耳其。 出给这些国家的货,一般要求出具FORM A 而保加利亚、匈牙利,美国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所以到这些国家你是申请不到FORM A的,只能出具CO 一般来说: C/O 在中东国家用的比较多. FORM A 在欧美国家用的较多. 注3:Packing List(P/L) 和 Commercial Invoice(C/I) 的作用: 是我们报关和制做提单的基本依据 是客人进口清关文件之一,海关依此征收税率 不一定要正本,发扫描的就行了。 除了以上一些基本的文件外,对于一些特别的国家,还需要一些其它的文件,例如埃及:从2010年4月开始,所有从中国进口的货物都必须出具CIQ 文件否则将扣押相应货物 什么是CIQ证书? 即Inspection Certificate for Pre-shipment Inspection, 全称为检验证书-装货前检验;由我国各地商检局出具,属官方文件。 这个证是由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埃及贸易工业部签订的一份为保障进口的工业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安全为前提的协议,除食品和药品以外的所有工业产品都需提供此文件才能清关。这个文件目前不仅仅只有埃及需要,像出口埃塞俄比亚,尼日利亚和伊朗(2011年12月1日起)也需要提供这个文件。其实说得好听点是为了保护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的安全;实际上是埃及政府对进口货物实行的一种管制和保护本地产业的措施,对中国影响很大,不仅仅增加了出口费用,而且因为难做跟CIQ费用问题而丢掉了埃及客户。 CIQ证书的作用? 用于目的港清关 CIQ证书流程: 准备所需资料和单证递交商检局---再预约商检局看什么时候来验货---验完货后再预约什么时候监装---装完船后一般就会在我们的箱子上贴上CIQ封条---大概5~7个工作日正本。 CIQ证书申请时间: CIQ证书的申请非常耗时间而且麻烦,我曾经处理过一单,就这证就花了1个月的时间才弄下了,现在政府的办事效率大家是知道的,所以我们在跟客人说交期的时候尽量放长一些,让客人知道这个证处理起来费些时间,以免客人说我们延迟交期,罚款什么的。 所有的船务文件要求,我们在安排订舱时可以一起询问客户,他需要哪些文件然后再相应的通知货代去办理,看具体费用是多少,像CIQ这种特殊文件,一般我们都是需要客户再额外付费的,因为一个证办下来没个几千块还搞不定,可能现在价格便宜些了,我那会出这个单的时候就正赶上出新政策,费用上是一个子都没得少;或者也可以提前问一下货代现在做一个CIQ证的费用是多少?我们可以提前摊在价格上。千万别试图花个200块买个假的CIQ证,到时候被查到,清不了关,货要退回来的时候就头大了。

4> 确认结关日期,安排报关 订完舱后,需跟货代确认结关日期,以便我们能在结关日期前将货物准时交付到货代指订的仓库。同时安排报关,对于没有进出口权的工厂,我们需跟货代确认,他是否能帮我们买单出口,或者我们也可以找报关行代理报关。具体可咨询货代和报关行。

5> 确认船期信息, 以便通知客户 货物结关后,需找货代确认以下信息,以便能通知客户具体的走船情况: Vessel/Voyage No.:船名和航次 ETD:走船日期estimated time of departure ETA:船到港日期 如果是走柜货的,我们还要告诉客户Container No.,即集装箱号码 这做的是一种服务,就像我们发快递了,马上告诉客人tracking NO.一样的道理,客人会从心底里觉得我们的服务很周到。

6> 文件追踪 货物起航后,需跟货代确认海运文件,主要是提单和产地证的确认,一般需先叫货代提供草稿给我们,我们发给客户确认无误后再安排出正本文件。因为任何一个文件出正本后再要求修改的话都是需要花钱的。一般从ETD到出具正本海运文件的时间是5~7天。

7> 付款收单 让货代发收款单给我们,我们安排给货代付款并让货代寄正本文件给我们, 这里我们给货代支付的费用主要为报关费,文件费,装卸费等等,货代的收款单上都会注明每一项的费用。

8> 扫描海运文件副本给客户, 催收余款 收到正本海运文件后,我们要先扫描给客户,告诉他我们已经拿到正本文件了,请他支付订单余额并发水单给我们。货款到帐后,我们再把一整套的正本文件以快递方式寄送给客户。

9> 客人凭收到的海运正本文件去清关提货。交易即算完成!

6. 海洋运输业务以会计周期来作为成本计算周期

海运成本低因为海运可以大批量货运,成本比较低,但运输时间比较长。

相较于铁路运输,海运的运载量要比铁路更大,而且费用比较便宜,整体运营成本比较低;但是速度慢,像是到英国的话,要大约30-40天左右。

尾程派送可以选择快递或者卡车运输,也是比较灵活的。

具体选择哪个比较好,大家可以根据这些去选择。

比如货值低、对交付时间、对资金时间成本不敏感的,适合海运;对资金周转要求较高的行业,适合铁路。

7. 海洋运输业务包括

一、海洋运输具有以下特点:

①天然航道,海洋运输借助天然航道进行,不受道路、轨道的限制,通过能力更强。随着政治、经贸环境以及自然条件的变化,可随时调整和改变航线完成运输任务。

②载运量大随着国际航运业的发展,现代化的造船技术日益精湛,船舶日趋大型化。超巨型油轮已达60多万吨,第五代集装箱船的载箱能力已超过5000TEU。

③运费低廉,海上运输航道为天然形成,港口设施一般为政府所建,经营海运业务的公司可以大量节省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船舶运载量大、使用时间长、运输里程远,单位运输成本较低,为低值大宗货物的运输提供了有利条件。

④运输的国际性,海洋运输一般都是一种国际贸易,它的生产过程涉及到不同的国家地区的个人和组织,海洋运输还受到国际法和国际管理的约束,也受到各国政治、法律的约束和影响。

⑤速度慢、风险大,海洋运输是各种运输工具里速度最慢的运输方式。由于海洋运输是在海上,受自然条件的影响比较大,比如台风,可以把一运输船卷入海底,风险比较大,另外,还有诸如海盗的侵袭,风险也不小。

⑥不完整性,海洋运输只是整个运输过程的一个环节,他的两端的港口必须依赖其它运输方式的衔接和配合。

⑦海洋运输也有明显的不足之处:如海洋运输易受自然条件和气候的影响,航期不易准确,遇险的可能性也大。

二、内河运输的特点,与铁路、公路相比,长江航运存在着速度慢,时效性不强的弱点的同时,由存在着投资少,运力大、成本低的、能耗低的优势。运送没有时效性要求的大宗货物和集装箱货物,尤其是需要量稳定,连续发送就能满足其需要,且价格不高。运输费用占整个售价较大比例的大宗货物,内河航运具有明显的优势。

8. 海洋运输业务按照运输长短可分为那些运输方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航行秩序,保障船舶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特制订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行驶之客货轮船及其他各种机动船舶(以下简称轮船)均须遵照本规则之规定执行(机帆船在不使用机器行驶时不在此限);如有违犯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处分。

第三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除公安舰艇及有关机关在执行业务上自备专用之机动船外,均须经过航管部门检丈合格,并领有通航证件者始得航行。

第四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均应遵照各该区航管部门之规定装载客货,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合格船员。

第五条 轮船与驳船均应在两舷边明显处标明船名,在船尾标明船名与船籍港。

第六条 轮船须备有国旗,所属单位专用旗和全副国际信号旗。船首悬挂专用旗,船尾悬挂国旗,纪念节日挂满旗。

第七条 本规则内所规定的信号,一切轮船均应严格遵守;声号无论白天或黑夜行驶,均应正确使用;灯号应在自日落至日出时间内正确使用,容易混淆之灯光不得外露,旗号及形号应在自日出至日落时期内正确使用。

第八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对航道、航标、绞滩工具及其他水上建筑物均有爱护之责。如发现有异状时,应尽可能向其主管机关或航管部门报告;如不慎损坏时,应主动报请赔偿或自行设法修理,否则应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九条 轮船如发现他船遇险时,除本身也在危险中或本身因故不能航行者外,无论何时何地、均有尽力抢救之责。

第十条 轮船上一切工作人员,均应积极防止海事发生,当船舶遇险时,应即采取有效措施,奋勇抢救。务期转危为安,最低亦须使海事减轻,不致继续扩大和严重。但在经尽力施救以后仍然不能挽救危局而必须发布弃船命令时,所有旅客及船上工作人员均应穿妥救生衣,备好其他救生措施。弃船命令必须在海事发生后尽最大努力施救而仍不能挽救危局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始得由正驾长发布。

1.船舶搁于礁石上,经过最大努力,仍不能脱险,并随时有断折、沉没、倾复之危险时。

2.船舶失火殃及机舱,焚毁救火动力,灭火管系,并火势蔓延整个舱面建筑时。

3.碰撞触礁后,失去一切动力,大量进水,立即有沉没危险时。

弃船命令未下达前,值班人员及在各个抢救岗位上之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弃船命令下达后,机舱值班人员非得正驾长两次完车通知,不得擅离岗位(如为蒸气机舱时,须将锅炉水放完),船上工作人员应尽先协助旅客离船,然后船员离船,正驾长必须在所有旅客及船员离船后始得离船。离船时,正副驾长须随身携带国旗、航行日志、船具目录、各项船舶证书、现款、帐务及其他重要文件等,正副司机须随身携带轮机日志。

第十一条 海事发生后,正驾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航运部门报告海事发生原因、处理经过及损失情况,不得隐瞒真象。

第二章 信号使用

第十二条 轮船应备有响亮的汽笛一具,70厘米见方红旗两面,70厘米见方的白旗一面,国际信号旗全副,并直径不少于40厘米的黑球三个。

第十三条 单轮行驶之灯号:

1.桅灯——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挂于前桅上高出驾驶台不少于一米处;如无前桅之轮船,则挂于驾驶台顶上之定灯架上。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两边各偏向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三公里外清晰可见。

2.舷边灯——左舷红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右舷绿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向左右船腰各偏后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两舷红绿边灯之装置,应装有与船之龙骨平行的遮板,其长度需自灯心向前伸出至少0.6米,并在遮板之前端装置挡板一块,其宽度等于灯心丝与遮板之距离,使由船之一舷不能望见另一舷之灯光。

3.尾灯——船尾悬挂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须自船正后方起照射至两边各六十七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 拖船行驶之灯号,除按照单轮行驶之灯号悬挂外,并应在不同方式行驶下分别加挂下列灯号:

1.拖驳船队行驶时,加挂与第十三条(1)项相同之白色桅灯一盏,两灯间垂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拖轮绑拖或顶推船舶行驶时,加挂绿色常明定光桅灯及白色常明定光桅灯各一盏,三灯垂直悬挂(上下白灯、中间绿灯)最低一灯应高出驾驶台一米,灯距不少于0.6米。

3.拖输在一列式拖带时,应于烟囱后面加挂白色灯一盏,其规格同尾灯,并高出尾灯一米,以便于被拖船舶操舵。

第十五条 驳船被绑拖或吊施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悬挂舷边灯和尾灯;被顶推时可只挂悬外灯。当两艘或两艘以上驳船,并列一排时,仅在右边最外一般的右舷悬挂绿边灯,在左边最外一艘左舷悬挂红边灯。

轮船被拖带、绑拖或顶推时,也应按此规定悬挂灯号,但拖轮本身红绿边灯不得因绑驳有边灯而不挂。

第十六条 轮船,驳船在江中、岸边、码头系泊或抛锚时,应悬挂下列信号:

1.日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黑球一个(停靠码头时可免挂)。

2.夜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白色定光环照锚灯一盏,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如靠岸时停泊拴有缆绳使船与岸间有距离时,夜间须在缆绳上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缆绳上悬挂红旗一面。

第十七条 装载危险品(如弹药、爆炸品、汽油等)输船及驳船之信号:

1.在行驶中悬挂的旗号:

(1)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低于摄氏二十八度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两端各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两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在摄氏二十八度以上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 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一端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一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下锚后航行灯熄灭,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灯号外,并按上项规定悬挂红旗或红灯。

第十八条 船舶在装卸重件机器、液体、货物或停泊修理时,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信号外,日间应于显明处加挂[TE]旗,夜间加挂上下垂直之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上白下红),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第十九条 轮船搁浅或机器失灵之信号;

1.轮船搁浅,日间应在显明处垂直悬挂黑球两个,夜间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机器失灵,船在航行时,日间於桅上悬挂国际信号旗[D]一面,夜间除显示桅灯、尾灯、舷边灯外,并应在横桁下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不得少于0.6米;下锚后,日间[D]旗落下,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加挂黑球一个,夜间航行灯和红色环照灯熄灭,并按第十六条之规定加挂锚灯一盏。

失灵船应尽量在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之安全位置迅速下锚,不得任意浮动。

第二十条 各种工作船舶之信号:

1.日间不论在行驶或抛锚中进行工作时,除应悬挂国际信号旗[TE]各一面外,在可通航之一面加挂黑球一个。

2.夜间工作时应在桅杆上设置横桁一根,悬挂成一等边三角形的环照灯三盏,即桅尖上挂白光灯,横梁两端在可通航之一面挂白光灯,在不可通航之一面挂红光灯,三角形灯间距离规定为一米,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在行驶中工作时还须加挂桅灯、舷边灯及尾灯,抛锚工作时则改挂锚灯。

3.航标工作船工作时,夜间应于甲板上四面均可显明易见处悬挂上下垂直之环照绿光灯两盏。

第廿一条 轮船在行驶中与他船相遇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1.短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二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右行驶;

2.短声汽笛二声(二声之间隔为一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左行驶;

3.短声汽笛三声,表示本船正倒车后退。

第廿二条 轮船在行驶中,欲警告他船注意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一、长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四至六秒种,下同):

1.前后两船尾随而行,后船鸣放,表示可否超过;

2.轮船警告前行木船注意本轮所发生的手播信号,或表示要木船避开航道;

3.前行拖驳船队之拖轮鸣放,表示本船避让不灵,他船应尽量让开;

二、长声汽笛二声,在轮船靠离码头前十分钟鸣放,表示警告周围船舶注意或远离。

三、长声汽笛二声:

1.当前后船尾随行驶时,前船鸣放表示同意后船越过;

2.当上下水两船均将驶近漕口附近,其中一轮鸣放,表示我轮正在漕口外停车,等候你轮驶过。

第廿三条 轮船在雨、雪、雾等视线不清天气,或在未设信号台之夹堰及弯曲水道内行驶及单轮、绑拖或顶推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一次;一列式拖驳船队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一短声。

第廿四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到大雪、暴雨、浓雾等特殊情况,停止行进之声号:

1.单轮、绑拖、顶推及各种工作船,已停车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二声;停泊抛锚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历时五秒钟;

2.一列式拖驳船队,已停止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二短声,停泊抛泊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并接敲二响,连续时间为五秒钟。

第廿五条 轮船遇难时之求救信号:

1.短声汽笛连续鸣放或敲打其他能发声之器具;

2.在日间悬挂国际信号旗[NO]各一面;

3.在夜间燃放红色或蓝色的火号,并燃烧其他可燃之物。

第廿六条 轮船试车时,应在桅杆横桁上悬挂国际信号旗[A]一面,试车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三章 航行规则

第一节 航前

第廿七条 轮船应开好航前会议,讨论明确本航次的任务,研究制订如何完成任务的措施,并进行三查(即查驾驶部属具,轮机部机具、查人力、查装载),保证安全航行。

第廿八条 轮船开航前必须带足足够的工具及燃料,并与港务部门办妥各种手续。

第二节 航中

第廿九条 轮船应随时注意辨察船行方向和水性,严禁麻痹大意冒险航行,严格防止海损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尽量减速慢车,必要时停车:

一、经过集镇及船舶经常停泊地时;

二、遇有他船悬挂[TE]旗或红旗时;

三、在不明来船动向时;

四、对航道、航标有疑问时;

五、在视线不清之雨雪雾中行驶时;

六、遇拖驳船队及各种工作船时;

七、遇有遇难船舶时;

八、两船在狭窄水道内相遇;

九、在航道附近遇有重载木船或小艇木船等靠岸装卸货物时;

十、经过码头修建地段、筑堤工地及堤岸低险处时;

十一、在弯曲水道内不易望见来船时;

十二、其他悬有要求慢车信号或陆岸地段。要求慢车信号为:日间悬挂[TE]旗或红旗,夜间垂直悬挂上白下红间距不少于0.6米之环照灯各一盏。

第三十一条 两船前后尾随行驶,其间距离上水不得少于后船的三个船长,下水不得少于五个船长(拖驳船队作为一个整体计算)。

第三十二条 轮船及驳船之最大吃水剩余水深之规定:

一、轮船不得少于20厘米;

二、驳船如河底为沙底时,不少于10厘米,石底不少于15厘米;

三、装有危险品之轮、驳船,除按上述两项规定外,应再增加5厘米;在经过上述最浅水位航道时,轮船应减速慢车航行。

第三十三条 未设夜间助航标志地段,在机器正常运转和月色明朗情况下,可以在好的航段中实行夜航,但在气候恶劣时严禁航行。

第三节 过滩

第三十四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狭窄弯曲或险浅水道内时,绝对禁止超越或抢滩。

第三十五条 轮船行驶将进滩险、五花水、鼓喷水及弯曲危险水道时,应特别警惕有无来船音响及声号,并随时作好避让准备。

第三十六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上滩或通过漕口时,后输应即停车等候,前轮上驶露尾后,应鸣长声汽笛一声,表示后轮可以继续前进。

第三十七条 正驾长必须贯彻民主看滩精神,在组织引水员和水手看滩时,应当作到腿到、眼到、研究到、交待到、贯彻到。轮船过滩必须当看必看,当转必转,当绞必绞,当吊必吊,不得冒险过滩。

第三十八条 船员必须服从航监人员和航道工程队施工警戒人员的指挥,不得冒险行驶。

第四节 避让

第三十九条 两船迎头相遇,即夜间互见对方红绿边灯,日间两船船首旗杆在一直线上时应各转舵向右行驶,以便互经对方左侧驶过。

第四十条 两船交叉相遇,即在甲船一边灯处见到乙船另一边灯,并有发生碰撞之危险时,显示绿边灯之船应避让显示红边灯之船,显示红边灯之船应保持原行航向小心前进;倘因天气恶劣或其他原因,而彼此发现较迟时,显示红边灯之船亦应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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