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国际海洋局规定(国际海洋机构)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5-13 00:09   点击:203  编辑:jing 手机版

1. 国际海洋机构

截止2021年4月26日央企现有128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国企指国有企业,既包括央企,也包括省级国资委管理的企业。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6、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7、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8、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9、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10、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11、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5、国家电网公司

1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7、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8、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国资委机构职责

1、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2、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2. 国际海洋保护组织官网

世界组织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教科文组织等。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于1944年,致力于促进世界贸易。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致力于改善其成员国的财务状况。

2、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世界自然基金会成立于1961年,是世界上最大的保护组织。主要目的是保护濒临灭绝的动物及其生活场所。

3、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是联合国的一部分。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健康事务,旨在提高医疗水平和监测疾病。

4、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成立于1947年。致力于改善发展中国家儿童和母亲的健康和福利。

5、教科文组织:教科文组织成立于1946年。鼓励各国在教育,文化和科学等问题上团结一致。

3. 国际海洋公司

世界海洋保护组织的官网是https://www.worldwildlife.org/initiatives/oceans。因为世界海洋保护组织是一家全球性非政府组织,致力于保护和管理全球的海洋生态系统,通过倡导可持续海洋利用、促进海洋保护区建设、推进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等方面来推动海洋保护。官网上可以了解到组织的使命、活动和成就,获得有关海洋保护的最新知识和资源,以及了解如何参与保护海洋的行动。同时,该官网还提供了在线捐赠、购物等支持组织的方式,为大家提供了更多参与到保护海洋中的机会。

4. 国际海洋组织有哪些

国家生态环境部有以下部门:

一、办公厅。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三、综合司。

四、法规与标准司。

五、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六、科技与财务司。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八、水生态环境司。

九、海洋生态环境司。

十、大气环境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

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司。

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司。

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十四、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十五、核电安全监管司。

十六、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十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司。

十九、生态环境执法局。

二十、国际合作司。

二十一、宣传教育司。

另外,还设有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5. 国际海洋权利

 世界各国  海洋管理体制即是指海洋行政管理体制,是指维护海洋权益和管理海洋事务的政府机关的设置、职权的划分与运行机制等各种制度的总和。世界各国的海洋行政管理体制大致可分为三类:即集中管理型、半集中管理型和松散管理型。

 

6. 海洋国际化

热带海洋学院秉承“明德、博学、励志、笃行”的校训,牢牢抓住“一带一路”、海洋强国、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三大机遇,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加快推进学校转型发展,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国际化、开放性、特色鲜明的应用型高水平海洋大学,为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美好新海南作出更大的贡献。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是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国家海洋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三亚市人民政府、三沙市人民政府等共建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省属高校,教育部十大“教育援外基地”之一是海南省中南部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才培养摇篮和知识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地。

7. 国际海洋机构英文缩写

10566

广东海洋大学(简称广海,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始建于1935年,坐落于广东省湛江市,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海洋局共建的多科性海洋大学,广东省重点建设大学之一。其前身是广东省立高级水产职业学校,2005年6月15日更名为广东海洋大学。

中文名称:广东海洋大学

校训:广学明德,海纳厚为

外文名称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校歌:蔚蓝之歌

简称:广海,广东海大(GDOU)

现任校长:潘新祥

主要院系:水产学院、食品学院、农学院、海洋与气象学院

创办时间:1935年

所属地区:中国广东湛江

知名校友:吴壮、吴仰儒

校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海大路1号

类别:公立大学

硕士点:7个一级学科硕士点、29个二级学科硕士点、3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 个

学校类型:农林类

博士点:3(一级) 个

属性:省部共建大学

主管部门:广东省

主要奖项:国家级二等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学校代码:10566

全国综合排名:348名(2019软科中国大学排名)

8. 国际海洋区域

海洋权益属于国家的主权范畴,它是国家领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权利。或者说,国家在海洋上获得的属于领土主权性质的权利,以及由此延伸或衍生的部分权利。国家在领海区域享有完全排他性的主权权利,这和陆地领土主权性质是完全相同的。在毗连区享有的权利,也属于排他性的,主要有安全、海关、财政、卫生等管辖权。

9. 海洋国际组织

1、政府组织:国家海洋局系统,其下有北、东、南三大海区分局,一、二、三三个海洋研究所,加上各级政府下属的海洋管理部门。这些政府部门的特点就是偏重法规和行政上的管理,公务及科研任务为主,具体的保护工作他们并不参与,宏观上的指导更多。

2、事业单位:各沿海地区政府都设有下属的海洋环境单位,例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海洋环境预报台、海洋资源利用方面的研究所和各级自然生态保护区单位,这些单位的工作也基本上与政府部门相同,但工作细致一些,直接面对海洋。另外还有中科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各海洋大学等主要以科研、教学为目的的单位。

3、民间和企业性的机构。比如海南的蓝丝带组织、这是三亚南山大小洞天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成立并提供经费的,有专职人员为之工作;冠南民间海洋资源保护协会,由海南省文昌市会文镇冠南村的19位青年渔民自筹资金成立;深圳市蓝色海洋环境保护协会,由一群热心公益的单位和个人会员发起并运作;另外的一些民间志愿者团体也兼职做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

10. 国际海洋管理委员会

①确定海洋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项目,并审议调查的成果;

②制订、推荐并协调需要会员国一致行动的国际海洋科学合作计划;

③与其他国际组织共同制订、推荐并协调需要采取一致行动的国际海洋科学合作计划;

④向与本委员会计划有关的国际组织提出建议;

11. 国际海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八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九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十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二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