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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底土划分图示(海洋地理海底地形)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5-11 22:47   点击:192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地理海底地形

海洋地形被分为四种:

1.大陆架:大陆架是滨临海岸,向海缓斜的浅海地带。陆架外缘水深多为100到200米,这里坡度发生明显转折,下延为陡斜的大陆坡。

2.海沟:海沟是位于海洋中的两壁较陡,狭长的,水深大于5000米的沟槽,是海底最深的地方,最大水深可达到10000米以上。

3.海盆:海盆是在海洋的底部有许多低平的地带,周围是相对高一些的海底山脉,这种类似陆地上盆地的构造叫做海盆或者洋盆。它是大洋底的主体部分。

4.海岭:海岭又称海脊,有时也称“海底山脉”。

2. 海洋底部地形

1、大陆架: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

2、大陆坡:大陆坡介于大陆架 和大洋底之间;

3、大陆基:是大陆坡坡麓附近各种碎屑堆积体的联合体总称;

4、大洋中脊:是指贯穿世界四大洋、成因相同,特征相似的海底山脉系列;

5、海洋盆地:是在海洋的底部有许多低平的地带,周围是相对高一些的海底山脉。

3. 海洋底土划分图解

按照以陆定海的原则,把海洋分为领海、专属经济区、公海三类。以大陆海岸线的海岸基线为基准,向外推出12海里为领海。

公海及其上空、底土,各国船只、飞机可以自由航行、开发。

专属经济区的上空、底土,各国船只、飞机可以无害通过,但是资源属于专属经济区的所有国。

领海为有关国家的专属,非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

4. 海洋底图片

到底、 底层、 底片、 摸底、 海底、 彻底、

底,汉语常用字。有两种读音:dǐ、de,最初见于说文小篆,即《说文解字》:“底,山居也。一曰下也。从广、氐声。”。因厂(山崖)为屋是广之范式。山旁堆堕落于地上的是氐之范式。广、氐两范式叠加。房屋最下近于地之部位是底之范式。

5. 海洋底土划分图示图

  根据《海洋法公约》,海域的划分以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为起点。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国内水一部分,基线向海一面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八个海域。   内水  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其中包括沿海国沿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这一海域是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内水的法律地位:  1.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水航行  2.外国商船如获许进入一国内水,可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遇难的船舶可以进入,但必须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3.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的手续,才得进入一国的内水。  4.沿海国对于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得行使属地管辖权,但通常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强制执行其法律,对于纯属船舶内部的事务,一般由船旗国管辖。  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领海基线向海一面一定宽度的海域,沿海国有权自行决定这一海域的宽度,有权决定采用直线基线还是正常基线。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沿海国有权对无害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但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并应将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妥为公布。《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应超过12海里。  毗连区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范围以外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的海域。《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毗连区的范围不应超过从基线算起12海里。《海洋法公约》规定不超过24海里。  专属区  专属经济区是自成一类的海域,其范围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它们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沿海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目前,已宣布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的国家有77个,其中55个建立了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这个海域  是在领海之外而邻接于领海,其范围是不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沿海国在其的权利义务: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  中国与国际海洋法  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以对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促使有管辖权。  3.义务:防止、减少和控制在经济区内来自倾倒、船只或海底活动的污染,但其规章必须符合普遍接受的国际规章和标准。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义务:  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大陆架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从领海以外向海洋的全部自然延伸,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权利是专属性的,不以其有没有明文宣告为转移,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从领海基线量起直到大陆边的外缘,若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可扩展到200海里;若超过200海里,则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相向或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界限应由有关国家以协议划定,求得公平解决。  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即从领海底土到陆地底土以外的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大陆架的标准:一是如陆地领土向海底延伸部分不足200海里的,可扩展到200海里;二是如延伸部分超过200海里的,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沿海国在大陆架的权利:  1.开发自然资源  2.授权和管理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  国际海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在实践中是指连接两面公海或两面专属经济区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洋法公约》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以通过和飞越,沿岸国不应妨碍和不应予以停止,但可为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通过中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必须加以遵守,这制度称为“过境通行制”。但如果这海峡有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连接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由岛屿构成而在岛屿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及水文特征同样方便的航道,则不适用过境通行制而运用无害通过制。  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新概念,是指群岛国以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在整个群岛水域内,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群岛国可在这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给外国船舶和飞机通过,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行使这种权力的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对群岛国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并应遵守有关的海上安全国际规章和航空规则。  公海  公海是海洋上除了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得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等自由。在公海上的船舶仅受其船旗国管辖。各国在行使上述自由时不得侵犯或损害其他国家的同样权利,有义务维护海底电缆及管道、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  公海: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  公海的法律制度:  1.公海自由  2.航行制度:  航行权: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  船舶的国籍:船旗国国籍  军舰在公海上的权力:登临权、紧追权、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制度  海洋污染的六个来源:  1.陆地来源  2.来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底活动  3.来自区域的活动  4.来自倾倒  5.来自船舶  6.来自大气层  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  国际海洋法法庭研究  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向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占为已有或主张权利。区域内的资源应由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管理。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海洋法公约》规定区域的开发采用“平行开发制”。凡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或为缔约国国民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根据公约规定的条件向管理局提出申请进行开发。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和开发制度体现了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  基线  领海基线 就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正常基线就是沿岸的低潮线,即海水退潮降到最低点的那条线。  直线基线:连接沿岸各个适当的点而形成的一条基线。  港口  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  海湾  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海湾是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在该水曲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面积时才能称为海湾  湾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常取决于湾品的宽度,有三种情况  1.湾口的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  2.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  3.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的“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指海湾的沿岸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的总和,但沿岸国根据历史权利而获得承认为其内水的海湾。包含三个要素  1.主张此历史权利的国家对该水域行使权利。  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一个时间内行使并已成为惯例;  3.该权利之行使为各国所确认。  领海  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并规定: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伪劣以上的空间及其海床、和底土。  1.领海是陆地和内水以外的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  2.沿海国的主权扩及于领海  3.领海的范围包括水域、海床和上空

6. 海洋底土划分图示图片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

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如美国在两大洋本土两侧及太平洋、大西洋上拥有如夏威夷、阿拉斯加、关岛、塞班等属土,使其宣示的专属经济区为全球最大。

法国利用其在太平洋上的属岛,宣示了极大的专属经济区。

澳洲为四面环海的岛型大陆,除与巴布亚新几内亚、新西兰临接处外,亦可宣示庞大之经济区。扩展资料:

7. 海洋土地

森林:调节、防风、固土、生态。

海洋:孕育、循环、生态、 资源 土地:资源、生态、发展、…

8. 海洋底土的划分 三国法

⒈领海,曾被称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带和领水,在地理上是指与海岸平行并具有一定距离宽度的带状海洋水域。 按海洋法,领海定义为:“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⒉自然地理中内海是指伸入大陆内的海,面积不大,仅有狭窄水道与大洋相通,海水较浅.这里的水文特征受大陆影响.渤海为其中一例;在国际法中内海实际上被划为内水的范畴,是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权。

⒊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还享有行政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的管辖。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

如果以国家对不同区域的权利范围来划分的话,在内海,国家拥有全面的主权性权利,在领海则享有受到部分限制的主权性权利,在毗连区,国家主要享有单纯行政、司法方面的管制权而不享有全面的主权,而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国家只拥有经济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权利。

内海在国际法中实际上被划为内水的范畴,是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权。

领海以一国的领海基线为界与内海分开,国家对其拥有主权。但作为海洋的一部分,领海作为开放性水域在国际航运方面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对无害的商业航运开放领海有利于国际经贸、文化往来,因此,海洋法在领海制度中规定了无害通过.

毗连区是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片海域,宽度一般为12海里。国家对毗连区不拥有全面的主权,而主要是对在其领土、领海范围内违犯特定法令的行为行使管制权。该区域类似于领海之外的一个"缓冲区",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利用领海的边缘进行走私、偷渡或敌对宣传之类的违法行为。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对海洋的经济权利。其中专属经济区主要是针对国家对海洋底土及以上水体中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而大陆架则针对国家对海底大陆架及以下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所以,一国大陆架宽度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一国大陆架的实际地理分布,而不象专属经济区规定了固定的宽度。如前所述,国家对以上两个区域的权利主要是经济上的权利,而不涉及其它,因此在航运、海底电缆、管道架设等非经济领域,其法律地位基本上相当于公海。

9. 海洋海底层次图

海洋食物链marinefoodchain 在海洋生物群落中,从植物、细菌或有机物开始,经植食性动物至各级肉食性动物,依次形成摄食者与被食者的营养关系称为食物链,亦称为“营养链”。食物网是食物链的扩大与复杂化,它表示在各种生物的营养层次多变情况下,形成的错综复杂的网络状营养关系。物质和能量经过海洋食物链和食物网的各个环节所进行的转换与流动,是海洋生态系中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一个基本过程。 营养层次海洋浮游植物和底栖植物是最主要的初级生产者。它们为植食性动物,如钩虾(Gammarus)、哲水蚤(Calanus)等浮游甲壳动物,蛤仔(Ruditapes)、鲍(Haliotis)等软体动物,鲻(Muilcephalus)、遮目鱼(Chanos)等鱼类,提供食料。植食性动物为一级肉食性动物所食,如海蜇(Rhopilema)、箭虫(Saitta)、海星、对虾(Penaeus)、许多鱼类、须鲸(Balaenoptera)等。一级肉食性动物又为二级肉食性动物(大型鱼类和大型无脊椎动物)所食。随后,它们再被三级肉食性动物(凶猛鱼类和哺乳动物)所食。依此构成食物链,食物链中的各个生物类群层次,叫做营养层次。 类别海洋中的初级生产者——海洋植物,很大部分不是直接被植食性动物所食用,而是死亡后被细菌分解为碎屑,然后再为某些动物所利用。因此,如同在陆地上和淡水中的情况,在海洋生态系中也存在着相互平行、相互转化的两类基本食物链:一类是以浮游植物和底栖植物为起点的植食食物链,另一类是以碎屑为起点的碎屑食物链。 海洋中无生命的有机物质除以碎屑形式存在外,还有大量的溶解有机物,其数量比碎屑有机物还要多好几倍。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可形成聚集物,成为碎屑有机物,而为某些动物所利用。所以,在海洋生态系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中,碎屑食物链的作用不一定低于植食食物链。 此外,在海域中还存在一条腐食食物链。它以营腐生生活的细菌和以化学能合成的细菌为起点,在海洋生态系中也有一定的作用。 特点海洋食物链较长,经常达到4~5级。而陆生食物链通常仅有2~3级,很少达到4~5级。海洋食物链的许多环节是可逆的、多分枝的,加上碎屑食物链、植食食物链和腐食食物链相互交错,网络状的营养关系比陆地的更多样、更复杂。因此,在海洋中用食物网更能确切表达海洋生物之间的营养关系。 物质和能量的传递食物链只表示有机物质和能量从一种生物传递到另一种生物中的转移与流动方向,而不表示每一营养层次所需的有机物和能量的数量(即生物量和热量)。这些量的大小须视不同摄食者对所摄食食物的实际利用效率,或者说依被食者向摄食者的转换效率而定。从图[食物链转换效率示意图]中可以看出磷虾为所食时转换效率接近10%,为所食时为7%左右,而为鲐所食时则为4%左右。这说明同一种饵料由于摄食者不同,转换效率也不同。其次,鲐摄食磷虾的效率为4%左右,若中间经过的环节,按磷虾→→鲐这一条食物链流动的情形几乎约低半个以上的数量级。 可见食物链每升高一个层次,有机物质和能量就要有很大的损失。食物链的层次越多,总体效率就越低。因此,从初级生产者浮游植物、底栖植物或碎屑算起,处于食物链层次越高的动物,其相对数量越少;相反,处于食物链层次越低的动物,其相对数量越多。这便构成了生物量金字塔和能量金字塔。 食物网在自然界中,一种生物往往摄食多种生物,而它本身也为多种生物所食。因而每种生物在一个海域中是处于不同食物链的不同环节,或者说处于不同的营养层次之中。这样,整个海域中各种生物彼此之间的食物关系,就成了一个错综复杂的网络结构。事实上,同一种鱼也依其发育生长阶段、季节和所在海域的不同,其饵料也各异,因而食物网的结构是可变的

10. 海洋底土划分图示大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

   第一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1.为本公约的目的:

    (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

    (3)“‘区域’内活动”是指勘探和开发“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

    (4)“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5)(a)“倾倒”是指:

      (一)从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二)故意处置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

    (b)“倾倒”不包括:

      (一)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及其装备的正

    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

    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所

    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船只、飞机、平

    台或结构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

    均除外;

      (二)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

    不违反本公约的目的为限。

    2.(1)“缔约国”是指同意受本公约拘束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

    (2)本公约比照适用于第三百零五条第1款(b)、(c)、(d)、(e)和(f)项所指的实体,这些实体按照与各自有关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指这些实体。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五条 正 常 基 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六条 礁 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七条 直 线 基 线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在依据第1款可以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第八条 内 水

    1.除第四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2.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九条 河 口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第十条 海 湾

    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

    2.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3.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

    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七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第十一条 港 口

    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第十二条 泊 船 处

    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低 潮 高 地

    1.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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