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环境会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
第一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1.为本公约的目的:
(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
(3)“‘区域’内活动”是指勘探和开发“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
(4)“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5)(a)“倾倒”是指:
(一)从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二)故意处置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
(b)“倾倒”不包括:
(一)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及其装备的正
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
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所
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船只、飞机、平
台或结构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
均除外;
(二)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
不违反本公约的目的为限。
2.(1)“缔约国”是指同意受本公约拘束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
(2)本公约比照适用于第三百零五条第1款(b)、(c)、(d)、(e)和(f)项所指的实体,这些实体按照与各自有关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指这些实体。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五条 正 常 基 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六条 礁 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七条 直 线 基 线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在依据第1款可以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第八条 内 水
1.除第四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2.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九条 河 口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第十条 海 湾
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
2.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3.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
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七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第十一条 港 口
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第十二条 泊 船 处
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低 潮 高 地
1.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2. 2021年海洋环境
海洋管理、海洋化学、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海洋资源与环境、物理海洋、海洋工程与技术、化学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等专业
3. 海洋环保展
青岛极地海洋世界和海底世界可以说各有各的特色,虽然会出现不凡特色重复,但是还是有很大不同的。以下是青岛极地海洋世界与青岛海底世界游玩对比,哪里玩?相信大家看完之后心里就有选择了,从长管来看,青岛极地海洋世界是以游玩为主,其中海滩表演馆,海洋极地馆,海洋科技馆,欢乐剧场等等。
海底世界也有美人鱼表演,鲨鱼共舞表演等等,不过表演不确定,可能临时增减,另外还有许多海洋生物展,标本展,实验室
4. 海洋 会议
第二次会议于1960年3—4月在日内瓦举行,专门讨论各国领海宽度和渔区范围问题。由于各方意见不一,会议未达成协议。
5. 海洋环境会议内容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人类福祉和未来。作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中国将以举办《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为契机,积极分享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践与经验,深度参与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与各国一道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一、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它为人类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生产生活必需品、健康安全的生态环境和独特别致的景观文化。随着人口增长和人类经济活动的扩张,生物多样性正面临严重威胁。
从全球看,2019年5月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政策平台(IPBES)发布《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全球评估报告》指出,人类活动改变了75%的陆地表面,影响了66%的海洋环境,超过85%的湿地已经丧失;25%的物种正在遭受灭绝威胁,近1/5地球表面面临动植物入侵风险。2020年以来,全球自然灾害频发,澳大利亚山火持续肆虐,东非国家遭受几十年来最严重的蝗灾,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这些都不断警示人类,必须深刻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切实维护全球生态、生物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从国内看,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生物多样性受威胁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评估的34450种高等植物中,受威胁物种共计3767种,占比10.9%;4357种脊椎动物中,受威胁物种共计932种,占比21.4%,其中两栖动物受威胁比例高达43.1%。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迫在眉睫。
面对全球性的危机和挑战,人类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国际社会只有携手并进,尊崇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加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共筑生态文明之基、同走绿色发展之路,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成效显著
中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成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发布并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开展“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系列活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爱知目标”(2020年全球生物多样性目标)中国实践取得显著进展。
一是生物多样性战略地位明显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逐步纳入国家各类规划和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将维护生物多样性作为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2020年6月,《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发布,提出到203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6%,湿地保护率提高到60%,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全面保护。
二是政策与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先后出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等文件,提出多项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改革举措。202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加快《生物安全法》立法进程,推进生物遗传资源法律法规制定。
三是生态空间保护力度持续加大。截至2019年底,初步划定的全国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小于陆域国土面积25%,覆盖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重要生态区域,有效保护了生物物种及其栖息环境,维护了国家生态安全。其中,各类自然保护地已达1.18万个,占陆域国土面积18%,提前实现“爱知目标”提出的到2020年达到17%的目标。
四是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取得重大进展。稳步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等重大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2009—2019年,全国共完成造林7039.0万公顷,成为全球同期森林资源增长最多的国家。2020年起,长江流域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已经率先实现全面禁捕;2021年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将实行为期十年的禁捕政策。
五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管和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积极开展部门、区域和国际联合执法行动,形成严厉打击生物多样性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2019年全国查处涉及野生动物案件8189起,没收野生动物数量11.7万只,涉案野生动物总数持续下降。生态环境部牵头组织开展“绿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2017—2019年,累计发现34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开矿、采砂、在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建设旅游设施和水电站等5740个问题,已完成整改3986个。
在推动国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同时,中国深度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已加入的生态环境相关国际公约,倡议成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先后与100多个国家开展环保交流合作,实施一大批生物多样性合作项目,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三、推动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在2016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上,中国获得COP15主办权,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成就的高度认可。COP15将制定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以下简称“框架”),明确2030年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国际社会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厚望,将COP15视为解决日益严峻的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问题的关键历史性节点。
作为COP15东道国,中国高度重视会议筹备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国际场合,多次提及并推动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对COP15的支持。虽然受疫情影响,COP15会期有所延迟,但中国始终严格对照《东道国协议》,认真落实职责、履行义务,不断完善会场设备设施、会务服务和各项保障措施,积极参与全球关于“框架”的磋商进程,认真筹划大会高级别会议,争取举办一届圆满成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缔约方大会。
2019年9月,中国和《公约》秘书处共同发布COP15主题“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EcologicalCivilization—
BuildingaSharedFutureforAllLifeonEarth),这一主题与《公约》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2050年愿景不谋而合,顺应了世界绿色发展潮流。面对全球性生态危机,中国政府将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与国际社会携手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
一是广泛谋求共识,推动COP15成果达成和持续落实。坚持多边主义,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积极主动为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作出承诺。充分吸收总结“爱知目标”经验教训,提出既具雄心又科学务实的新十年目标。积极搭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话桥梁,加强关键议题交流磋商,推动各方相向而行、求同化异、增进共识,促进“框架”顺利达成。广泛调动多种资源,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执行效率,加强科学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持,切实推动发展中国家履约,保障“框架”的后续落实。
二是强化顶层设计,以生物多样性保护助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抢抓疫后经济复苏战略机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加快构筑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生态经济体系。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监管能力,严控重要生态空间用途改变,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全过程监管。提高社会各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自觉性和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是加强国际合作,携手应对全球环境挑战。将生物多样性保护议题纳入国家高层外交活动,不断推进全球生物多样性主流化进程。加强双多边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领域的对话与合作。充分利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世界自然保护大会、“一个星球”峰会、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等高层外交场合,增强伙伴关系认同,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全球多边环境治理,促使各方凝聚共识,携手共建清洁美丽世界。
6. 海洋会议2021
2021年是第13个世界海洋日.
7. 海洋会议 2020
上海海昌海洋公园至2020年1月24日起暂停开放,到2020年3月20日恢复开放,2020年3月30日起两次停暂停开放,到2020年4月17日再次恢复,总计闭园时间75天,上海海昌海洋公园实行游客实名制购票预约入园,可在公园门口购票,刷身份证实名制入园。
8. 海洋环境会议纪要范文
1、《孙子兵法》
《孙子兵法》又称《孙武兵法》、《吴孙子兵法》、《孙子兵书》、《孙武兵书》等,是中国现存最早的兵书,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军事著作,被誉为“兵学圣典”。共有六千字左右,一共十三篇。《孙子兵法》是中国古代军事文化遗产中的璀璨瑰宝,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博大精深,思想精邃富赡,逻辑缜密严谨,是古代军事思想精华的集中体现。作者为春秋时祖籍齐国乐安的吴国将军孙武。诞生至今已有2500年历史,历代都有研究。李世民说“观诸兵书,无出孙武”。《孙子兵法》竹简1972年出土在临沂。
2、《战争论》
《战争论》作者是卡尔·冯·克劳塞维茨。《战争论》被誉为西方近代军事理论的经典之作,对近代西方军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大作用,被誉为影响历史进程的100本书之一。克劳塞维茨本人也因此被视为西方近代军事理论的鼻祖。作者在书中揭示了战争从属于政治的本质,指出了人的因素尤其是精神力量的作用,阐述了战争性质向民众战争转变的历史趋势,探讨了战略和战术、进攻和防御、战争的目的和手段之间的辩证关系,提出了集中优势兵力歼敌等理论。
3、《制胜的科学》
《制胜的科学》作者是俄罗斯帝国元帅苏沃洛夫。内容集中反映了苏沃洛夫的战略战术思想和治军之道,包括军事成就、军事思想、指挥风格和指挥艺术等,影响俄国军界好几代人。十月革命后,列宁审批的第一本红军战士手册中,也引用了它的主要原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各级苏军将领对苏沃洛夫的治军方略和战术原则备加推崇,苏维埃最高主席团还于1942年7月颁布了制定一、二、三级苏沃洛夫军事勋章的命令。《制胜的科学》与其作者的名字一起,受到世界各国军事理论家的广泛注意。
4、《战略论》
《战略论》作者是李德·哈特。本书在西方战史研究中具有崇高地位,是军事理论的必读书。因为此书,李德·哈特被西方奉为“军事理论教皇”。《战略论》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自出版以来,曾被世界各国广为翻译出版,一直受到西方军界重视。
5、《论持久战》
《论持久战》是无产阶级革命家毛泽东于1938年5月26日至6月3日在延安抗日战争研究会上的演讲稿,是关于中国抗日战争方针的军事政治著作,是一部一部伟大的马列主义的经典军事理论著作,1938年7月首次出版。毛泽东在总结抗日战争初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中国国民党内部分人的“中国必亡论”和“中国速胜论”,以及中国共产党内部分人轻视游击战的倾向,系统地阐述了中国实行持久战以获得对日作战胜利的战略。
6、《海权对历史的影响》
《海权对历史的影响》是马汉“海权论三部曲”的第一部,也是马汉海权理论的第一部成功之作。马汉在这部书中通过对历史上即1660-1783年间的海上战争的追溯与分析,论述了制海权对一国力量最为重要。马汉的海权论,是美国资本主义开始进入垄断阶段时产生的,它适应了美国垄断资本重新瓜分世界的政治需要,成为当时美国政府制定海洋政策和海军发展政策的理论依据,并对英、德、日等国的海军建设和海洋战略产生过重大影响。
7、《大战略》
《大战略》全名《大战略:原则与实践》,是美国在一九七三年出版的一部比较系统地论述美国战略问题的著作。书中除重点叙述了当代美国的各派军事思想和军事战略外,还叙述了美国的对外政策以及与军事战略有关的地理、经济和科学技术等问题,对于研究美国的军事战略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8、《战争艺术概论》
《战争艺术概论》作者是A·H·若米尼。本书共分七章四十七节,另有一个结论、一个补遗、两个续编及七幅附图。《战争艺术概论》一书的军事学术价值,堪与孙武的《孙子兵法》和克劳塞维茨的《战争论》相提并论,成为西文军官必修之教材。
9、《制空权》
《制空权》又译为《空权论》《空军战略论》,提出了制空权思想。制空权分为战略、战役战术制空权。掌握制空权对战争结局能产生重大影响。作者是意大利军事理论家朱利奥·杜黑。《制空权》一书以及一系列相关论著的问世,标志着空军新时代的到来,对当时及而后空中力量作战理论、发展建设乃至整个武装力量的建设均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历史影响。
10、《拿破仑文选》
《拿破仑文选》是拿破仑·波拿巴晚年被集在圣赫勒拿岛,由他口授而由别人笔录的关于几次战争的回忆,以及他某些著作的摘要,大约创作于1815年—1821年。该书收录的回忆录主要有:《围攻土伦》、《意大利方面军在1792、1793、1794和1795四年中的军事活动纪要》、《1796至1797年的对意战争》、《1798年战争纪要》、《1799年下半年战事纪要》。收录的军事评论则有《关于1796年和1797年对意战争的军事行动的评论》和《对若米尼将军的〈关于几次大战役的分析〉一书的评语》等
9. 海洋环保展厅
展厅主题可以取这些名,如下:
宇宙探密展厅、 创造天地展厅 、
地球万象展厅、 儿童科技乐园 、
知识海洋展厅、 智慧主人展厅 、
生活知识展厅、趣味娱乐展厅、
主题漫画展厅、素描展厅、
油画展厅、科技成就展厅、
展望未来展厅、艺术创作展厅、
人文文化展厅、儿童文娱展厅
10. 海洋环境会议记录内容
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沿海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对污染风险和应急防备需求进行评估,合理规划应急力量建设布局。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反应机制,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船舶污染应急专用设施、设备和器材储备库。
第七条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必须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第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写报告,评价其具备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需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时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制定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制定或者修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按照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评估结果和修订情况如实记录。
第十二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型式和使用性能检验,其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将其所生产、销售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种类及其检验证书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及其生产单位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