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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和海洋法(领土和海洋争端是什么问题)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5-11 09:53   点击:113  编辑:jing 手机版

1. 领土和海洋争端是什么问题

长期以来,东亚合作得以顺利推进,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东盟国家按照“东盟方式”搁置争议、增进共识、形成合力,这种精神也应为东亚合作各方所共同倡导和遵循。中国和东盟国家有足够的智慧和能力,在不受外部干扰的条件下,妥善处理包括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在内的各种问题,维护东亚合作发展大局。

2. 领土包括海洋面积吗

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个部分构成。 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内水包括领陆内水域和内海,领陆内水域又称陆地内水域,是指国家陆地领土内的水域,如河流、湖泊、咸水湖等; 内海是指沿海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与陆地之间的海域。 内水与领海的区别是: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但可以在领海无害通过。

领海是指岛国或临海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包括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领海不许他国侵犯和干涉。领海以外是公海,各国均可以自由航行。但是领海的宽度,国际上并没有统一规定,各沿海国家根据主权,可以按照本国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需要并照顾到邻国正当利益和国际航行便利,合理地确定其领海范围。

3. 海洋领土主权的重要性

意思是指海洋范围也是国土主权内容之一。

4. 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中国一贯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坚定维护和促进国际法治,尊重和践行国际法,在坚定维护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同时,坚持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坚持通过规则机制管控分歧,坚持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赢,致力于把南海建设成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和合作之海。

5. 海洋国土和领海的区别

领海,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属沿海国主权管辖。

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海域,称为领海。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但增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6. 海洋领土的划分

世界分为七大洲四大洋,其中四大洋的划分与边界如下:

1。太平洋和大西洋:德雷克海峡。

2。太平洋和北冰洋:白令海峡。

3。太平洋和印度洋:印度尼西亚群岛,托雷斯海峡,巴斯海峡,塔斯马尼亚岛。

4。印度洋和大西洋:苏伊士运河。

5。大西洋和北冰洋:罗伯逊海峡,格陵兰海,挪威海。

四大洋是地球上四片海洋(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北冰洋)的总称。也泛指地球上所有的海洋。海洋面积为36100万平方公里,太平洋占49。

8%,大西洋26%,印度洋20%,北冰洋4。2%。

世界海洋面积太平洋占将近一半,其他三大洋大西洋印度洋北冰洋占一半。由于海洋学上发现南冰洋有重要的不同洋流,于是国际水文地理组织于2000年确定其为一个独立的大洋,成为五大洋中的第五大洋。

但在学术界依旧有人认为依据大洋应有其对应的中洋脊而不承认南冰洋这一称谓。

7. 领土与领海的关系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沿海国不仅享有领海主权,还享有毗连区内的管制权利,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上的多项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属于沿海国的主权范围。历史上,各国曾主张的领海宽度从 3 海里到 200 海里不等。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直至不超过 12 海里的界限为止。

毗连区是连接领海并在领海之外具有一定宽度的海域。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 24 海里。在毗连区内,沿海国家为防止或惩治那些违反其安全、海关、财政或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行使管制权。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不超过 200 海里,自然空间范围包括水体、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该区域内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以及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安全等专属管辖权,但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沿海国需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可以达到 200 海里宽,在某种条件下最宽可以达到 350海里。沿海国家享有以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其他一些专属管辖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 1982 年 12 月 10 日在牙买加开放签字,1994 年生效。迄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 167 个缔约方。

各国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不得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权利,均不影响其他国家船舶和飞机过境、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其他的国际合法

8. 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

海洋权益分很多种,包括领海权益和专属经济区权益,领海定义: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海里的一带水域。国家主权及于该水域的上空、水覆水域、海床和底土。距离一国海岸线一定宽度的海域,是该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于年月日宣布中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海域,称为领海。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但增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领海(territorialsea),曾被称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带和领水,在地理上是指与海岸平行并具有一定距离宽度的带状海洋水域。按海洋法,领海定义为:“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关于主权不仅是指水域,而扩展于领海之上的空间及海底和底土。关于领海中的“一带海域”的确定涉及到领海的基线、领海的宽度和领海的外沿线的确定。专属经济区是(EEZ)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海里。根据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渔业的专属管辖权。它可以规定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以及其他管理和养护措施。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外国渔船非经许可不得在区内捕鱼。有的国家立法对于在区内允许捕获的鱼的品种、数量以及可使用的网眼的大小,都详加规定,以便养护生物资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如果没有能力捕获全部可捕量,应通过协定或其他安排,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特别是准许在同一区域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参加捕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有一些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的立法规定,在从其领海基线到与邻国之间的中间线的距离不足海里时,其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到中间线为止。也有一些国家规定,在其经济区和其他国家经济区相重叠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由有关国家协商决定。另外很多可以从国际法和国内法律都看出其重要性海洋权益完整定义;国家在其管辖海域内所享有的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权等权利和利益的总称。海洋权益这个词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上世纪年代_,我国颁布两部海洋法规,将海洋权益概念引进国家的法律中。此后,海洋权益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概念,开始为人们所关注。首先,海洋权益属于国家的主权范畴,它是国家领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权利。或者说,国家在海洋上获得的属于领土主权性质的权利,以及由此延伸或衍生的部分权利。国家在领海区域享有完全排他性的主权权利,这和陆地领土主权性质是完全相同的。在毗连区享有的权利,也属于排他性的,主要有安全、海关、财政、卫生等管辖权。这个权利是由领海主权延伸或衍生过来的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是属于专属权利,也可以理解为仅次于主权的“准主权”。另外,还拥有对海洋污染、海洋科学研究、海上人工设施建设的管理权。这可以说是上述“准主权”的再延伸,因为沿海国家是首先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专属权利之后,才会拥有这些管辖权。其次,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上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可以通俗地说是“好处”。当然,利益或“好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般地说,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_。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此外,还有海洋文化利益,如海上观光旅游、举跨海域的文化活动等。

9. 领土和海洋争端是什么问题呢

中国的海洋国土面积——299.7万平方公里

蓝色国土又称海洋国土,是一个沿海国家的内水、领海和管辖海域的形象统称。管辖海域包括领海以外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历史性海域或传统海疆等。

中国的蓝色国土,包括渤海全部、黄海、东海和南海的一部分、台湾岛的周边海域及国际海底区域的一部分。总面积约近300万平方千米,相当我们陆地领土的30%。蓝色国土较多出现于科普读物或文学作品中,它与国家领土或领海的法律地位不同。

中国面临着激烈的海域划界争端,要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得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还有相当大的困难。

在黄海,我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 在东海,我国固有领土钓鱼列岛被日本非法占领;按日本的无理要求,日本与我国有16万平方公里的争议地区。 在南海,我海洋权益受到的侵犯更加严重。从权威的海洋研究机构获取的数字是:有大约12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处于争议中。

南沙群岛位于南海中南部,是中国南海诸岛中距离大陆最远、分布范围最广、拥有岛礁最多的一个群岛。南沙群岛西北与越南遥遥相对,东北与菲律宾隔海相望,南部水域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莱等国紧密相接。

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南沙问题十分复杂,已经形成“六国七方”介入、“四国五方”军事占领的武装割据格局。除中国占据8个岛礁(中国台湾方占据1个)之外,已有42个岛礁被侵占,其中越南29个,菲律宾8个,马来西亚5个,文莱、印度尼西亚也对部分岛屿和海域提出了主权要求。美、日及印度等区外大国积极介入南海事务,强化军事存在,使南沙群岛问题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明显。

10. 领土海域

世界国土面积不算海域,只算实际领土面积。如我国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千米,是领土不箅海域,国际组织规定各国的领海为十二海里,还有二百海里的经济专属区,世界上国积最大的俄罗斯一千七百多万平方千米,加拿近九百八十万平方千米,我国第三位。

11. 海洋领土纠纷

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原则问题上,我国政府捍卫国家利益的决心和意志是坚定的,同时也秉承和平共赢理念,推进合作与对话,为最终解决争议创造条件。 经过多年努力,中国通过和平谈判先后与14个邻国中的12个划定并勘定了边界。而在陆地边界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的同时,近年中国周边海上形势发展引起各方关注。

由于争议海域的主权和能源问题,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有日渐激烈的趋势。在我领海及附近海域,美日及其他周边国家不断增强军事力量,不时地进行小规模的军事行动或大规模的军事演习。这一切无疑都对我海洋主权构成了严峻挑战。为了更好的开发和利用海洋,为了不让祖先留下的蓝色国土在我们手中丧失,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途径来寻求解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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