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海洋调查诗歌朗诵(海洋调查的基本内容有哪八大部分)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5-11 02:28   点击:212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调查的基本内容有哪八大部分

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海洋综合考察是“挑战者号科学考察船”。 挑战者号科学考察船是专门用来对海洋进行科学调查和考察活动的海洋工程船舶。挑战者号是世界上最早的海洋调查船,长68米,排水量2306吨,靠风帆和蒸汽机推进。

英国皇家学会曾于1872年12月7日~1876年5月26日,组织了 “挑战者”号进行在大西洋、太平洋和印度洋历时3年5个月的环球海洋考察。有系统、有目标的近代海洋科学考察是“挑战者号”号科学考察船创始的。

“挑战者”号环球海洋考察

“挑战者”号环球海洋考察极大地提高了人们对海洋的兴趣。此后,德国、俄国、挪威、丹麦、瑞典、荷兰、意大利、美国等许多国家都相继派遣调查船进行环球或区域性海洋探索性航行调查。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海洋学研究开始由探索性航行调查转向特定海区的专门性调查。

1925一1927年德国"流星"号在南大西洋进行了14个断面的水文测量,1937一1938年又在北大西洋进行了7个断面的补充观测,共获得310多个水文站点的观测资料。这次调查以海洋物理学为主,内容包括水文、气象、生物、地质等,并以观测精度高著称。

这次调查的一项重大收获是探明了大西洋深层环流和水团结构的基本特征。另外,第一次使用回声测仪探测海底地形,经过7万多次海底探测,结果发现海底也像陆地一样崎岖不平,从而改变了以往所谓“平坦海底”的概念。

2. 海洋调查包括哪几个主要部分

海洋大地测量、水深测量、海洋工程测量、海底地形测量、障碍物探测、水温要素钓场、海洋重力测量、海洋磁力测量、海洋专题测量、海区资料调查;以及各种海图、海图集、海洋资料的编制和出版,海洋地理信息的分析处理及应用。海洋地形分为:海岸带、大陆边缘和大洋底

3. 海洋调查一般分为

测量方法主要包括海洋地震测量、海洋重力测量、海洋磁力测量、海底热流测量、海洋电法测量和海洋放射性测量。因海洋水体存在,须用海洋调查船和专门的测量仪器进行快速的连续观测,一船多用,综合考察。基本测量方式包括:

①路线测量。即剖面测量。了解海区的地质构造和地球物理场基本特征。

②面积测量。按任务定的成图比例尺,布置一定距离的测线网。比例尺越大,测网密度愈密。在海洋调查中,广泛采用无线电定位系统和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4. 海洋调查一般分为哪两大类

海洋开发技术是指着眼于海洋资源能源和海洋空间开发利用的特殊的开发技术,归属于海洋技术的一个分支,是人类对海洋进行开发和利用,进而实现海洋价值所采取的各种手段的总称。海洋开发技术融合并促进各种现代科学技术并且进一步使之适应海洋这个特殊的开发环境而产生的新技术。海洋开发技术包括海洋调查、海洋采矿、海洋捕捞和海水养殖、海洋运输、海洋化工、海洋水下工程、海洋发电、海洋空间利用等一系列新型技术。

5. 海洋调查方法的基本内容

主要以污染监测调查为主

国家海洋局新组建了全国立体海洋监测网。该网是利用卫星、飞机船最近舶、浮标(包括锚定浮、 ARGO浮标、漂流浮标)、岸基监测站平志愿团等手段构成的海洋监测立体监测系统。任务是对我国管辖的全部海域时性监测监视。该系统再近岸、近海、远海和远海监测区域以及主要海洋功能区,全面开展海洋环境质量和海洋生态监测,并对海洋赤潮、风暴潮、海上巨浪、海冰以及海上溢油等海洋环境问题进行监测监视。

6. 海洋调查范围

渤海北纬:37°07′~41°0′、东经:117°35′~121°10′黄海北纬:35-45度东经:120-123度东海北纬:23°00′~33°10′东经:117°11′~131°00′南海北纬:34度至11°55'东经:109°33'至117°50'

7. 海洋调查的基本内容有哪八大部分组成

海洋测绘的任务和内容:

对海面水体和海底进行全方位、多要素的综合测量,

大气(气温、风、雨、云、雾等);

水文(海水温度、盐度、密度、潮汐、波浪、海流等);

以及海底地形、地貌、底质、重力、磁力等各种信息和数据;

绘制成不同目的和用途的专题图件,为航海、国防建设、海洋开发和海洋研究服务.

海洋测绘内容:主要包括海洋大地测量、海洋重力测量、海洋磁力测量、海洋跃层测量、海洋声速测量、海道测量、海底地形测量、海图制图、海洋工程测量等.

海道测量:

海道测量的任务是进行水深测量和海岸地形测量,获取海底地貌、底质情况和航行障碍物等资料.

海道测量的主要内容有:

(1)控制测量;

(2)进行水位观测,确定平均海面、深度基准面和计算水深测量时的水位改正;

(3)进行水深测量、助航标志的测量、航行障碍物的调查探测、水文和底质测定;

(4)海岸地形测量.

8. 海洋调查的定义

海测是指对海洋进行测量和调查,以获取海洋环境、海洋生物、海洋地质等方面的数据和信息。海测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1. 航测:利用飞机或卫星对海洋进行遥感测量,获取海洋表面高度、海洋温度、海洋色彩等信息。

2. 船测:利用船只进行海洋测量,包括海洋水文、海洋气象、海洋地质、海洋生物等方面的测量。

3. 潜水测:利用潜水器对海洋进行测量,包括海底地形、海底生物、海底矿产等方面的测量。

4. 钻探测:利用钻探设备对海底进行钻探,获取海底地质、矿产等方面的信息。

5. 声学测:利用声学设备对海洋进行测量,包括海洋声学、海洋生物声学等方面的测量。

以上是海测的一些常见方法,不同的测量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海洋环境和测量目的。在进行海测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测量规范和安全标准。

9. 海洋调查的方式有哪几种

一是地质调查法;二是地球物理勘探法。

地质调查法

地质调查方法,就像医生观察人的体表特征一样,地质勘探人员身背地质包,手拿地质锤、罗盘和放大镜,翻山越岭,跋山涉水,在野外观察地层露头、岩石标本,以了解地层、沉积、构造等地质特征。通过观察地面露头,推测地下岩层各项特征,就像拆谜语一样有趣。早期人们就是通过野外地质调查,寻找逸散到地表的油气。

地球物理勘探法

在地球物理勘探技术(简称“物探”)引进之前,主要是以野外地质在盆地开展油气勘探工作。随着物探技术的引进,逐渐取代了野外地质调查方法。物探技术,主要包括重力勘探、磁力勘探、电法勘探和地震勘探等四种地球物理勘探技术方法。

一、利用重(磁)力异常和地磁学性质勘查油气的方法

重(磁)力勘探方法,就是在陆地、井中、海洋、航空、卫星等测量空间,根据所观测的重(磁)资料以及地质资料,应用重磁位场理论和地质理论,解释推断引起重(磁)异常的地质原因及其相应地质体的空间赋存状态、平面展布特征,矿产和地质构造分布情况等过程的一种技术方法。简言之,重力勘探方法就是利用组成地壳的各种岩矿体的密度差异而引起的重力变化而进行地质勘探的一种方法。其作用,就是可研究沉积盆地范围、基底隆坳起伏、断裂和构造带展布、火成岩分布等,并联合其它物探资料开展定性和定量研究,圈定油气有利区带,为地震勘探提供靶区。

电法勘探方法,是在陆地、井中、海洋、航空、卫星等测量空间,根据地壳中各类岩石或矿体的电磁学性质(如导电性、导磁性、介电性)和电化学特性的差异,通过对人工或天然电场、电磁场或电化学场的空间分布规律和时间特性的观测与研究,寻找不同类型有用矿床和查明地质构造及解决地质问题的地球物理勘探技术方法。其作用,就是研究地下地质结构、地层及构造展布、岩性变化等,并联合其它物探资料开展定性和定量研究,圈定油气有利区带,开展含油气评价和预测等。

二、地震勘探方法

地震勘探方法,是精度最高的物探勘探方法。它就好比在水域撒网捕鱼一样,在几百至几千平方千米的范围内布设地震测网,对地下进行地毯式搜索和扫描,对大地做高精度“CT”或“核磁共振”,透视大地构造,寻找地下油气等矿藏资源。地震勘探方法,分为三道工序,分别是地震资料采集、地震数据处理和地震资料解释。

1.地震资料采集

⑴地震波激发

地震波激发,就是用重锤或炸药、可控震源等作为激发源,通过用重锤敲击地面,或用炸药(现在多为胶体柱状炸药)在潜水面以下的高速层中引爆,或用可控震源在地面规律性地振动,以人工的方式激发地震波,它能在地层介质中传播。当下传的地震波遇到波阻抗界面(地层)后被反射到地面,并被按照一定规律布设的大地听诊器(专用的地震波接收设备-检波器)接收到。

⑵地震波接收

接收地震波的专门技术设备叫“检波器”,它就像给大地听诊的听诊器,检波器能接收由地层界面反射的地震波,并将其转换为电信号。之后,检波器输出的电信号被专用的地震电缆线传输到地震仪器里,地震仪器能进行模/数转换,最后地震仪器将模拟信号转换成数字信号并记录在磁盘上,进而得到一张野外原始单炮地震记录。

2.地震数据处理

地震数据处理,就是用计算机系统变魔术,精细处理野外采集资料(记录在地震仪器磁盘上的地震数据),把原始单炮地震记录通过各种算法合成为二维或三维数据体,方便解释人员从中获取更直观的地质信息。

3.地震资料解释

地震资料解释,是通过人机联作,研究、解释处理资料的价值,推断地下岩层性质、构造形态,预测油气和划定油水界面,推断矿藏规模和大小,进而布设预探井位。之后由钻井系统打井,验证解释成果和布设井位的准确性,进而可得到石油或天然气。

物探,就是翻开地层之书的巨擘,通过给大地做CT或核磁共振,寻找地下油气等矿藏资源,是勘探系统的开路先锋,是为国家寻找战略能源最有效的技术方法,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0. 海洋调查的基本内容有哪八大部分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 于1990年1月11日国务院批准,经1990年3月3日交通部令第14号发布。

第二章报告

第三章调查

第四章处理

第五章调解

第六章罚则

特别规定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触碰或浪损;

(二)触礁或搁浅;

(三)火灾或爆炸;

(四)沉没;

(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二章报告

第五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 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讫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 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 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一)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 24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48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

(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在返港后24 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前款(一)、(二)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在征得港务监督同意后可予以适当延迟。

第七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三)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的时的气象和海况;

(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

第九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庆申请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前款检验、鉴定事项,港务监督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其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船舶、设施发行火灾、爆炸等事故,船长、设施负责人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书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第三章调查

第十条 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港区地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在港区水域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或船舶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必要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务监督有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

(五)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六)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港务监督在调查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并可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

第十二条 被调查人必须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港务监督人员的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 港务监督因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当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不得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港务监督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材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人员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摘录或复制,审判机关确因开庭需要可以借用。

第四章处理

第十五条 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

第十六条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损害情况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

(五)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 务证书;

(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 家的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港务监督提交其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港务监督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限期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 性处罚措施。

第五章调解

第二十条 对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不得强迫。

第二十一条 前条民事纠纷,凡已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第二十二条 调解由当事人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该事故调查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申请。港务监督要求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附经济赔偿担保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港务监督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及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责任、协议的内容、调解费的承担、调解协议履行的基础。调解书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签字,并经 港务监督盖印确认。调解书应交当事方各持一份,港务监督留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自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翻悔的或逾期不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五条 凡向港务监督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意调解的,应当向港务监督递交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港和监督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使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宣布调解不成。

第二十七条 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八条 凡申请港务监督调解的,应向港务监督缴纳调解费。调解的收费标准,由交通部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用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的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监督可视情节对有关当事人(自然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向港务监督报告事故或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或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的副本的;

(二)未按港务监督要求驶往指定地点,或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擅自驶离指定的地点的;

(三)事故报告或《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真实,影响调查工作进行或给有关部门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影响事故调查的;

(五)拒绝接受调查或无理阻挠、干扰港务监督进行调查的;

(六)在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的证明的。

前款第(五)、(六)项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港务监督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港务监督依据本条例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港务监督报告,并于故事发生之日起60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如果事故在国外诉讼、仲裁或调解,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诉讼 、仲裁或调解结束后60日内将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副本或影印件报船籍港的港务监 督备案。

第三十三条 派往外国籍船舶任职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其派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签发该职务证书的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本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潜在事故隐患的,港务监督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产生的海洋环境污染,按照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