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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是否有文明遗址(海洋是否有文明遗址保护)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5-10 07:00   点击:271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是否有文明遗址保护

与那国岛遗迹

1985的时候一位叫做新高喜八郎的探险家在与那国岛潜水时,发现这个小岛附近的海底有一个很奇怪的岩层,查探后发现原来这是一处海底遗迹。与那国岛是日本最西端的岛屿,位于我国台湾省宜兰县的外海。这个发现很快便惊动了日本政府,让琉球大学成立一只海底考古调查队,由海洋学教授木村政昭带领,在经历八年的研究调查过后,他们发现这座被珊瑚覆盖的岩层是一座多边形的平台,整体呈阶梯状结构,整个平台高度约25米,宽度140米长度达到200米,相当于两个足球场大小,规模非常大

北谷海底遗迹

1992在距离与那国岛500多公里外的冲绳北谷町,也发现了一处海底遗迹,被称为北谷海底遗迹。东京大学海洋研究所和木村教授团队合作,对这个海底遗迹进行了勘测。勘测结果显示北谷海底遗迹几乎和与那国岛遗迹长得一模一样,在北谷町遗迹的中央发现了一个阶梯状的金字塔结构,科学家们这里采集了一些样本经过化验之后,发现和它底下的岩石是在不一样的时代产生的,证明这是人造建筑。

虎井沉城

我国台湾省澎湖县的县志中记录着一个奇异的故事,“每当夏季天气晴朗海水大退潮的时候,只要站在虎井从高处俯视,就能隠约地看见海底有一道城墙”。1976年潜水专家谢新曦应澎湖县长邀请,在此寻找“虎井沉城”。

经过6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在1982年找到了这个遗迹的正确位置。这座古墙遗址呈十字形状,且建筑工整,绝非自然形成,以指北针测量呈九十度,为不偏不倚的南北、东西走向。主体为玄武岩构成,表面布满各种生物,东西向、南北向总长各约100公尺以上。城墙上端厚度约1.5公尺,底部约2.5公尺,岩石块接缝极为平整、缝隙间又有填充物,接砌面平整,符合人造建筑的标准。在北部还有一个呈圆盘形的构造物,直径外墙约20公尺。日本专家称其和“与那国岛遗迹”有同工异曲之妙,都属同时代巨石文化。

2. 海洋有没有文明

不仅西方古代文明是海洋文明,西方的近代文明更是海洋文明,包括现在全世界都属于海洋文明的范畴。在古代,全世界是农业文明和海洋文明并存,甚至说是两者结合的,特别是欧洲国家历来就是如此。

当然首先要解释一下,这个海洋文明并不只有海岛国才属于海洋文明,比如英国和日本这样的岛国,基本上所有的东西都离不开海洋。海洋文明是指依靠着海洋生存,并依托着海洋产生了人口的聚集,从而逐步产生了村庄,之后再发展到了城镇,最后到了围绕着海洋贸易而发展出来的城市,当然这样的城市就是一些繁华的港口城市。

而且能够称得上“文明的”,通常来说历史都非常之长,是人类文明的一种,更是早期孕育人类文明摇篮之一。

西方古代的海洋文明,最典型的就是古希腊,他是整个西方文明的源头之一。古希腊的城邦文化,就是依托着海洋发展起来的,持续了650年左右,大约的时间线是公元前800年到公元前146年。

当然古希腊这个地方能够孕育出海洋文明,这也是和他的地理结构有关。古希腊是一个文明的泛指区域,而并不是一个国家。古希腊的区域主要在于欧洲东南部、地中海东北部,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和爱奥尼亚海上的群岛和岛屿,以及土耳其沿岸地区和意大利东部以及西西里里岛的东部一带。特殊的地理环境,造就孕育出了独特的海洋文明,古希腊的海上贸易也非常发达。

学过这段历史的都知道,古希腊是一个城邦组合,最典型的两个城邦就是雅典和斯巴达,一个经济繁荣,一个武力强悍。这些古希腊城邦竟然能够对抗波斯帝国这样的庞大帝国的入侵,公元前5~6世纪,古希腊地区的经济生活高度繁荣,科技也很发达,也产生了人类光辉灿烂的希腊文化。这一时期的古希腊人在哲学思想,建筑,诗歌,科学文学,戏剧,神话等等多方面都取得辉煌的成果。

虽然后来希腊城邦被灭,但是希腊文化却被罗马人继承发扬,之后就成为整个西方国家的精神和文化财富。而欧洲在14~16世纪的发生的文艺复兴,复兴的就是光辉灿烂的古希腊文化。

也正是由于西方国家有这种文化渊源,所以海洋文明一直根植于西方人的基因中,虽然也经历了黑暗的中世纪,不思进取,思想禁锢,但西方人一直没有放弃对海洋的探索。

特别是进入近代,伊比利亚半岛上的两个国家——葡萄牙和西班牙资助了很多航海家的,开辟了新航路。之后大航海时代彻底到来,荷兰、英国、法国、丹麦、瑞典等西方国家迅速跟进,开启了近代数百年里由西方国家主导的殖民帝国时代。

水有源,树有根,正是由于海洋文明根植于西方国家的文化基因之中,所以才能诞生一批又一批的强大的海洋国家。特别是意大利,法国,荷兰,丹麦这样的国家,虽然不是海岛国家,但也是海洋沿岸国家,海洋贸易的历史也超过1000年以上。

当然海洋文明天然具有比较清晰的冒险精神,这是西方人能够在近代超脱东方文明的原因之一。当然我个人认为,西方国家之所以搞海洋贸易,还是因为本身生产力不足,农耕文明不发达,加上自己的土地贫瘠,养活不了太多的人口。

所以海洋贸易就也是西方人的好生活的方式之一,恰巧海洋贸易又是一个重要的商业活动之一,虽然风险很大,但来钱也很快。更何况所谓的海洋贸易,很多的是半贸易半劫掠,最终归咎起来还是生活所迫。

和我们中国古代的农耕文明的发展逻辑完全不一样,最终发展出两种不同的文明状态。

3. 海洋文明还有什么文明

世界八大文明奇迹是广泛流传于中国大陆的说法,指的是国际公认的世界七大奇迹(按建造时间从先到后):埃及胡夫金字塔、巴比伦空中花园、阿尔忒弥斯神庙、奥林匹亚宙斯神像、摩索拉斯陵墓、罗德岛太阳神巨像和亚历山大灯塔的基础上,再加上中国的秦陵兵马俑。

埃及胡夫金字塔

在埃及已发现的金字塔中,最大最有名的是位于开罗西南面的吉萨高地上的祖孙三代金字塔。它们是大金字塔(也称胡夫金字塔)、海夫拉金字塔和门卡乌拉金字塔,与其周围众多的小金字塔形成金字塔群,为埃及金字塔建筑艺术的顶峰。

秦陵兵马俑

秦始皇陵及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位于陕西省西安市以东35公里的临潼区境内。秦始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国家的皇帝。秦始皇陵于公元前246年至公元前208年营建的,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皇帝陵园。此外,秦始皇陵兵马俑全部面向大海的方向。

扩展资料

秦陵兵马俑的价值

秦俑丰富而生动地塑造了多种具有一定性格的人物形象。其风格浑厚、洗练,富于感人的艺术魅力,是中国古代塑造艺术臻于成熟的标志。

它既继承了战国以来中国的陶塑传统,又为唐代塑造艺术的繁荣奠定了基础,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被誉为“世界第八大奇迹”、“人类古代精神文明的瑰宝”。1987年,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埃及胡夫金字塔建造原因

由于埃及人的生死观及信奉太阳神的影响,认为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从西方落下,就像每天于东方出生及西方死亡,故金字塔都建于尼罗河西边。

金字塔的建造反映着纯农耕时代人们从季节的循环和作物的生死循环中获得的意识,古埃及人迷信人死之后,灵魂不灭,只要保护住尸体,300年后就会在极乐世界里复活永生,因此他们特别重视建造陵墓。

4. 海洋文化遗产有哪些

福建省目前共有4处世界遗产,包括福建土楼、泰宁丹霞、武夷山、鼓浪屿。

此外,“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项目也正在申遗!

一、福建土楼

福建土楼产生于宋元时期,经过明代早、中期的发展,明末、清代、民国时期逐渐成熟,并一直延续至今。福建土楼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山区大型夯土民居建筑,创造性的生土建筑艺术杰作。

2008年,福建土楼被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二、泰宁丹霞

2010年8月1日,“中国丹霞”被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中国丹霞”是由福建泰宁、湖南崀山、广东丹霞等6个丹霞地貌风景区“捆绑”,全面展示丹霞地貌形成演化过程的申报自然遗产项目,代表了世界上最典型、最优美、生态环境多样、景观配置最佳的丹霞景观。

三、武夷山

武夷山位于福建与江西两省交界处,山脉北段东南麓总面积达99.75平方公里,是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世界生物圈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水利风景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

1999年,武夷山被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四、鼓浪屿

鼓浪屿位于厦门东南,与厦门只隔六百米,有“万国建筑博览”之称,又有“钢琴之岛”和“音乐之乡”之美誉。

2017年,鼓浪屿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正在申报的“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项目

“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申遗项目是古泉州在以“刺桐”之代称闻名于世的宋元时期(10至14世纪,在“海上丝绸之路”进入紧盛阶段的历史背景下,产生并遗留至今的与海洋商贸、海洋文化相关的诸多史迹与遗址。目前,福建泉州正在申遗。

5. 海洋有保护动物吗

能够海洋保护的动物有:

1、儒艮。儒艮是一种海洋草食性哺乳动物,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海洋动物之一,海洋哺乳类中唯一的素食者。它们主要分布于西太平洋及印度洋,喜水质良好并有丰沛水生植物之海域,定时浮出海面换气。因雌性儒艮偶有怀抱幼崽于水面哺乳之习惯,故儒艮常被误认为“美人鱼”。

2、中华白海豚。中华白海豚属于鲸类的海豚科,是宽吻海豚及虎鲸的近亲。很多市民及渔民均以为中华白海豚是一种鱼类,其实它们和其他鲸鱼及海豚都是哺乳类动物,和人类一样恒温,用肺部呼吸、怀胎产子及用乳汁哺育幼儿。

中华白海豚素有“海上大熊猫”之称,从曾终年可见到,到现在仅存4000余头。因为它们的生存区域与人类活动区域高度重合,以致生存空间被挤压,种群呈下降趋势。

3、中华鲟。中华鲟是一亿五千万年前中生代留下的稀有古代鱼类,生于长江,长于大海,十多年成熟后,又洄游产卵于长江,所以长江是中华鲟繁衍、生存的家园,长江的生态环境将直接影响中华鲟的生死存亡。最新数据显示,野生中华鲟濒临灭绝。

4、短尾信天翁。短尾信天翁为鹱形目信天翁科下的一种大型海鸟, 别名海燕。它们常年生活在海上,繁殖期间居住于海岛或岩壁上,为居留性鸟类,不迁徙。分布于北太平洋和亚洲的西太平洋一带,中国钓鱼台群岛有分布。

5、白腹军舰鸟。白腹军舰鸟为大型热带鸟类,喉部有喉囊,用以暂时贮存所捕食的鱼类。它们飞翔极为迅捷和灵巧,不善陆行,也不善于游泳。取食主要在空中进行,捕食时,能贴在水面上飞行,追逐漂浮在水面上或飞出水面的鱼类。

6、库氏砗磲。库氏砗磲为双壳类中个体最大的贝类动物,被誉为双壳贝类之王。它们寿命很长,有的可活到一个世纪。生活于热带珊瑚礁浅海区,是高盐度狭盐性贝类,喜栖息于低潮线附近的珊瑚礁间。该物种生长缓慢,种群数量少。

7、鹦鹉螺。鹦鹉螺被称作海洋中的“活化石”,在研究生物进化和古生物学等方面有很高的价值。在现代仿生科学上也占有一席之地,1954年,美国研制出世界第一艘核潜艇“鹦鹉螺”号在美国格罗顿下水。

8、红珊瑚。红珊瑚为营群体生活,生长在温度高于20℃的赤道及其附近的热带、亚热带地区。中国古代皇帝的朝珠即由红珊瑚制成;也可入药,有定惊明目之功效。由于大量开采,数量急剧减少,被列为中国一级保护动物。

6. 海洋深处有没有文明

东南亚南海区域没有大航海经历所以没有海洋文明。

7. 海洋是否有文明遗址保护的意义

   奥林匹亚遗址是古希腊文明的成就。古希腊文明是欧洲文明之源,它诞生于爱琴海地区,是一种海洋文明,也是一种工商业文明,有别于亚非的大河文明(农耕文明),诞生的时间也比亚非四大文明古国略晚。

   奥林匹亚也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发源地,奥运会的圣火的火种都要在采集。古代西方人热衷于体育运动,富于开拓精神。

8. 海洋文明有哪些国家

大家应该都听过“大海文明”——也叫海洋文明和“大河文明”这两个名词,这其实指的是两种文化形态,而又和其所处的地理有关,前者往往国家都邻近海洋,而后者则一般依靠大河或者大江。

前者的代表国家是古希腊,近代则是葡萄牙,西班牙,英国,法国等,而后者的代表国家则是四大文明古国——印度,巴比伦,埃及和中国。

第一,大海文明和大河文明的区别

这里要先说明一点,并不一定周围有海洋就一定是海洋文明,比如古埃及旁边有海洋,但它更多时候得益于尼罗河文明,古巴比伦也有海洋,但主要是两河文明,我们中国同样有漫长的海岸线,但是主要诞生于黄河,发展与长江,真的发展海洋已经是很现代的事情了,所以同样属于大河文明。

因此这境内是否有海洋或者大江大河只是一个基本条件,到底属于哪种文明,还要具体看得益于哪种文化。

在古代的农耕文化离不开灌溉,所以大河大江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以四大文明古国为代表的大河文明都历史悠久,早在公元前一万年到五千年不等,就分别依据大河建立起来了聚集地,然后并逐步发展成城市。

这种文明有如下的基本特点,以农业为主,有神庙信仰,往往还会产生高度集权制的国家,人民也比较习惯固定的生活,喜欢稳定,注重防守,安贫乐道,但缺乏改革和主动出击的精神,除非逼不得已,不愿意冒险。

而海洋文明则恰恰相反,一般来说自己的国家不足以依靠农业就自给自足,所以必须要通过交易和贸易手段来各取所需,也不容易产生专制集权的帝国而是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城邦,比如地中海文明。

这种文明下的人民都富有积极改革和冒险精神,信守承诺,航海和商业一般都非常发达,文化模式也大多采取开放式,积极吸收和包容其余文化。

这两种文明其实各有所长,但总体看来,在过去的几千年相对来说都是大河文明占据优势,但是从最近几百年开始,海洋文明开始占据了上风,比如1840年大清朝的国门就被英国的“坚船利炮”给强行轰开,大河文明的封闭模式也被彻底终结。

第二,我们曾经强大,未来也必然会赶上

无须讳言,从鸦片战争之后的一百多年中,我们受尽了屈辱和压迫,之前过于安逸的生活以及明清两朝闭关锁国的政策,都让我们被海洋文明的强国给拉开了距离。

但是不能忘记我们历史上也有过强势的时期,最典型的莫过于盛唐,拥有鲜卑人和汉人双重血统的李家皇族,同样也具备了大河文明和海洋文明的双重优点,对内既能够稳定发展,和睦相处,对外也不乏进取精神,毫不夸张的说,当时的长安就是世界的中心,远超如今的纽约洛杉矶。

而且当时的长安里面到底都是高鼻深目的异族人士,国家对他们也是一视同仁,毫无排斥,许多人都在朝廷做官,甚至都不想回去宁愿死在这里,如今的日本更是不知道派出了多少“遣唐使”来学习,他们的奈良如今都还是长安的缩略版。

而且我们国家同样也有漫长的海岸线,也一样可以发展商业,海航业,而且这些年来也都在迎头赶上,如今世界排名第二的GDP总量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而且未来势必会更加强盛。

9. 海洋区域有史前文明吗?

寒武纪和奥陶纪没有史前文明。

奥陶纪(448至4.43亿年前)没有出现与前一个寒武纪相同的极端演化活动爆发。相反,这是最早的节肢动物和脊椎动物在世界海洋中扩大存在的时期。奥陶纪是古生代(542-2.5亿年前)的第二个时期,先于寒武纪,后为志留纪、泥盆纪、石炭纪和二叠纪。

10. 海洋是否有文明遗址保护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八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九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十四条 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条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七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和限期治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四条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三)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十二)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十三)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第九十六条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11. 海洋文明真的存在吗

整个地区只诞生了人类文明,和恐龙文明。所以你觉得海洋文明会有诞生的吗?绝对没有,因为地区只能有一个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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