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调查计划
保护海洋的方法如下:
1、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2、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3、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4、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会带给海洋大量的病菌和有毒物质,导致海水富营养化。要想改善海洋环境,必须重视排放问题。
5、制定并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调查和保护管理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保证海洋治理有理有法可依。同时,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海洋资源保护的意识。
6、减少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排放。过量的二氧化碳溶于海水后会形成碳酸,使海水的pH值(酸碱度)下降,出现海洋酸化的现象。进而影响珊瑚、贝类等钙化生物的正常生长,甚至对它们造成致命的影响,进而破坏整个食物链,给海洋生物的生存带来极大挑战。
2. 海洋调查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八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九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十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二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 海洋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近海海上调查实践的目的 海上实践的目的主要是要求本科生,了解海洋科学研究数据获取、分析的全过程,掌握 部分观测仪器的使用要领。
4. 海洋调查规范2020
海洋荟是由国家海洋局主管的一项综合性海洋科技计划,旨在推动我国海洋科技水平的发展和海洋综合管理的实施。计划自2009年开始实施,历时15年,分为三个阶段:2009-2015年为第一阶段,2016-2020年为第二阶段,2021-2025年为第三阶段。海洋荟包括了多个子项目,主要涉及海洋调查与观测、资源勘探与评价、海洋环境保护、新能源开发及综合管理等方面。
计划注重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海洋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通过海洋荟计划的实施,我国海洋事业将得到全方位、全周期、全域覆盖的发展,也将更好地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需要。
5. 海洋调查方案
我国第一批次海洋调查船是向阳红系列。
海洋调查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下属的海洋科学考察船队,该系列船只先后建造了十余艘,吨位从千吨级到万吨级不等。
1969年3月28日,解放军海军司令部对国家海洋局船舶命名作了如下批复:国家海洋局1000吨以上的海洋调查船命名为“向阳红”,1000吨以下的命名为“曙光”,并以出厂先后冠以顺序号。七十年代有600吨级的“曙光1”号、“曙光2”号、“曙光3”号(以上属南海分局)、“曙光4”号、“曙光5”号(以上属北海分局)、“曙光6”号、“曙光7”号(以上属东海分局)。2016年底,北船重工游艇厂为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承制的“曙光12”海湾移动监测平台下水。
6. 海洋调查报告
海洋开发技术是指着眼于海洋资源能源和海洋空间开发利用的特殊的开发技术,归属于海洋技术的一个分支,是人类对海洋进行开发和利用,进而实现海洋价值所采取的各种手段的总称。海洋开发技术融合并促进各种现代科学技术并且进一步使之适应海洋这个特殊的开发环境而产生的新技术。海洋开发技术包括海洋调查、海洋采矿、海洋捕捞和海水养殖、海洋运输、海洋化工、海洋水下工程、海洋发电、海洋空间利用等一系列新型技术。
7. 海洋调查计划方案
1958年9月至 1960年12月进行的中国近海海域综合调查。这是中国第一次大规模的全国性海洋综合调查。调查工作由国家科委海洋组组织和领导。1958年5月,成立了全国海洋综合调查领导小组,律巍任组长,赫崇本、曾呈奎、王云祥任副组长;下设海洋调查办公室和技术指导、资料分析以及器材保证等小组,并分设黄海和渤海区、东海区以及南海区调查领导小组。参加调查的科技人员共600余人。调查分 3个阶段:1958年9月至年底,在各海区进行试点调查;1959年1月至年底,4个海区全面进行外业调查;1960年1月起转入内业,整编资料。
8. 海洋调查计划怎么写
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国产自主天然气水合物钻探和测井技术装备海试任务”近日顺利完成海试作业,标志着我国海洋天然气水合物,也就是可燃冰的钻探和测井技术取得重要进展。
天然气水合物,又称可燃冰,是最具商业开发前景的战略资源之一。在我国主要赋存于800米以深的海底,其具有地层非成岩、非均质性强、易遇滑塌和浅层气风险等特殊难题。
中海油研究总院负责人 米立军:
本次海试作业以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获得了高质量的测井数据,验证了国产自主深水技术装备的可靠性,打破了我国依靠自主力量进行海洋水合物钻井作业深度和作业水深两项纪录。
2021年6月,中海油研究总院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海洋天然气水合物试采技术和工艺”为项目支撑,依托国产自主“海洋石油708深水工程勘察船”和国产深水钻井系统、新一代随钻测井工具,在1758米水深预定海域,开展了为期两周的两口水合物评价井的海底井场调查、钻探作业和随钻测井作业,取全取准了包括自然伽马、电阻率、声波、井径、井温、地形地貌等第一手资料,顺利完成目标任务。
本次海试成功使我国在深水、超深水天然气水合物钻探取样领域,具备了船舶、钻探、测井、取芯、在线分析检测全套国产化技术和全过程作业能力,标志着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三个自主掌握该项技术的国家。
我国海域天然气水合物资源量约800亿吨油当量,经过钻探验证圈定了2个千亿方级矿藏。我国也是全球首个海域可燃冰试采获连续稳定气流的国家,并实现海域连续稳定产气60天,累计产气量超30万立方米,创造了连续产气时长和产气总量两项世界纪录
9. 海洋调查计划书模板
海洋日常技术检测是指对海洋环境、海洋生物、海洋资源等方面进行技术检测的单位。
这些检测包括水质检测、海洋生物检测、海洋污染检测、海洋资源调查等。
这些检测可以帮助人们了解海洋环境的变化,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海洋日常技术检测单位通常是由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企业等组成的。
这些单位拥有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员,能够对海洋环境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测。
在实际操作中,海洋日常技术检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样品采集:
根据检测要求,采集海水、海洋生物、海洋沉积物等样品。
2. 样品处理:
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处理,如过滤、提取、浓缩等,以便于后续的检测分析。
3. 检测分析:
使用各种分析仪器和方法,对样品进行检测分析,如pH值、溶解氧、营养盐、重金属、有机物等指标的测定。
4. 数据处理:
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生成检测报告。
总之,海洋日常技术检测是保护海洋环境、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