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海洋运输保险条款
在财产保险中,远洋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的依据是承保风险的空间限制。 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 例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2. 中国海洋运输保险条款是什么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
海上运输保险是对海上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散和转嫁,以使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的限度。这种的补偿是以达到或接近达到受害人的损失范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会因此而得利。因此,保险的当事人除了要遵守保险合同各自义务外,还要共同遵守保险利益原则、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的条件。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这会使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保险合同补偿自己的损失。保险利益可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法律上的利益和经济利益。
2.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要履行如实告知与说明义务的原则。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信原则,那么都会导致保险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保险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而是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在海上运输保险中的体现。因此,保险法对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都予以相应的矫正。
4.近因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说明受损原因,保险人确认受损原因是否属于受损标的与承保范围的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我国法律对该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是在海上保险实践中都把近因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3. 中国海洋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①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整批。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性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4. 中国海洋运输保险条款英文简称
“仓至仓”条款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
“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5. 中国海洋运输保险条款总结
1、性质不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是为了弥补国际货物运输方面所带来的风险。货物保险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
2、理赔原因不同货物保险是由于自然灾害等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才进行的理赔行为。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是因为被保人由于其过失或者疏忽造成的损失进行的理赔行为。
3、产品的类型也不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有:有限责任保险、完全法律责任保险、最高责任保险、集体保险制度。货物保险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扩展资料:货物保险特点:1、被保险人的多变性承保的运输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Policy Holder)。2、保险利益的转移性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3、保险标的的流动性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动产。
4、承保风险的广泛性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动态和静态风险等。
5、承保价值的定值性承保货物在各个不同地点可能出现的价格有差异,因此货物的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
6、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随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转移而转移,无须通知保险人,也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单可以用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加以转让。
7、保险利益的特殊性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决定在货运险通常采用“不论灭失与否条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即使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事后发现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人也同样给予赔偿。
8、合同解除的严格性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6. 中国海洋运输保险条款内容
国际海洋运输保险单保险金额一般是按照货值加成10%,也就是货值*110%。单保险金额=货值*(1+10%)。 普通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采用定值保险的方法,保险金额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具体协商确定。一般可按离岸价、到岸价和目的地市价确定保险金额。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按照到岸价确定的。到岸价是指货物起运地的销售价加上到达目的地的各种运杂费;目的地市价是被保险人在目的地的货物销售价。
7. 中国海洋运输保险条款PPT
货物险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损失或损坏:货物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被盗、遗失、损坏等因素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坏,确保货物能够完好地到达目的地。
2.盗窃或抢劫风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盗窃或抢劫的风险是很高的,因此货物险一般会包括这一方面的风险。
3.天气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如台风、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都有可能对货物运输造成影响,货物险也会涵盖这一方面的保障。
4.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的事故,例如摩擦损坏、车辆碰撞等,可能会导致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或者货物遭受更大的损害,货物险也会包括这一方面的保障。
5.国际运输相应的海关法规:一些保险公司提供的货物险还包括国际运输相关的海关法规,例如进口国家可能有一些特殊的进口要求和规定,如果货物在途中因此被扣留或导致无法顺利通过海关,则货物险也可以进行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货物险条款可能都不尽相同,具体的内容和保障范围需要在购买货物险时向保险公司核实清楚。
8. 中国海洋运输保险条款最新
海洋货运保险的保费计算:
是以货物的保险金额为基础,按一定保险费率计算出来的。
公式: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如,按CIF(成本加运费、保险费到岸价)加成投保,公式为:
保险费=CIF(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在已知CFR价格的条件下保险费可以按以下方法计算:CFR(成本加运费)CFR ×(1+保险加成率)
保险费=CIF价格-CFR价格=--------------×保险费率1-(1+加成率)×保险费率
海运保险 :
海运保险是指专门为海上运输设立的货物运输过程中涉及载运货物财产损失的保险。海运保险一般由承运人负责购买,也可以由委托方根据需要单独购买。保险类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9. 中国海洋运输保险条款有哪些
fpa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平安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以海轮航行于国际间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以贸易商品和非贸易商品为主,包括活动物以及货物的外包装在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承保货物在海运途中因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承保的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