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渔船协管员
违规渔船一律列入“黑名单”
今年伏季休渔规定较以往有四个变化。首先,鳀鱼落网(俗称:老牛网)休渔时间从5月1日开始至9月1日结束,比往年休渔时间延长了10日;在伏季休渔期间,如果出现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1次,就将全部扣除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此外,今年对查获的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将押回扣押点集中看管,9月1日12时前不得解除离港限制;对经查属严重违法违规、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渔船,解除禁止离港措施不得早于9月10日12时;而对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被外省(市)或海警机构抓获、全国或全省联合交叉执法检查中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一律列入“黑名单”。
自然海域内天然贝类严禁采捕
根据今年政策规定,山东省特殊经济品种海蜇、毛虾,太平洋褶柔鱼等专项捕捞生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及定港交易、船舶定位报告管理;按照规定,休渔渔船应当在船籍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严禁外省籍渔船休渔期间在山东省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
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全年禁用);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四步走”保证伏季休渔开局稳定
为确保休渔渔船5月1日全部回港休渔。5月1日12时之前,将以区市为单位,组织力量逐艘落实应休渔渔船回港停靠情况,对每艘渔船进行停港登记,签订停港确认书,确保每艘应休渔渔船都回港休渔;同时要切实发挥好全市渔港港长制和驻港管理机构作用,落实好依港管船具体措施,发挥沿海镇街、村委的监管、协管作用,坚决管严渔港码头,坚决切断休渔渔船擅自出海和非法渔获物卸货上岸途径。
强化海上执法巡查,增强打击力度。全市执法船保持常态化巡航检查同时,发挥好小目标雷达和渔船动态监控平台作用,及时发现并第一时间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渔业与公安、海警等部门执法协作联动机制作用,涉嫌犯罪的第一时间移交公安、海警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管控。全市渔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执法行动,强化集贸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执法检查,强化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环节监管,杜绝非法渔获物流通交易途径。
2. 渔船 管理
无牌,无证,无捕捞资格证!
3. 渔业船舶船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和船员岗位职责,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条 渔船船东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接受渔业安全执法检查,执行安全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依规开展渔业生产经营,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书,并保证证书有效;
(三)确保渔船安全适航,落实消防、救生、信号、安全救助终端、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终端等安全设备有效配备;
(四)做好船员管理工作,与船员签订责任书及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制定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船员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抓好各自岗位安全职责的落实;(六)积极参加渔业互助保险,依法交纳船员人身保险费、工伤保险金和有关法定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履行对船员人身伤害赔偿法律责任;
(七)接到渔船险情报告,应当及时报警,并全力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第四条 船长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持证上岗,具备与所属驾驶船舶应当的法定驾驶安全资质条件;
(二)做好备航工作,确保渔业船舶船员证书齐全有效,保证消防、救生、通导等安全设施有效配备使用,保持船舶适航;
(三)安全驾驶,严格执行《避碰规则》和作业避让规定,带领落实值班瞭望制度,监督指导船员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好各自岗位安全职责,确保航行作业安全;
(四)认真遵守生产作业各项安全规定,自觉做到不超风浪等级、不超航区、不超载运输、不违章搭客、不违法捕捞、不越界,依法正确解决海事和作业纠纷,确保不发生暴力事件和暴力事件;
(五)主动做好渔船进出港报告,积极参与编组生产,保持与编组船队和岸基的通讯联络,坚决服从地方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指令,以及渔业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
(六)依法服从、配合渔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随船携带船舶、船员证书,随时准备接受检查;
(七)落实船舶各项应急部署和24小时通讯值守,本船发生险情应及时报警,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4. 渔业船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协调解决渔业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载客、载货等营业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国防科工、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村(居)民委员会和渔业经济组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职责。 [1]
第二章 制造、改造与维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促进渔业船舶节能减排。
禁止建造、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技术机构,具体从事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技术状况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渔业船舶制造、改造单位应当按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
禁止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吨位和主机功率。
第九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制装渔业船舶标识。渔业船舶标识包括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
禁止遮挡、涂改或者毁损渔业船舶标识。
第十条 除船舶修造厂外,不得在渔业港口内进行渔业船舶建造、船体改造和大修、中修等活动;从事其他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1]
第三章 航行、作业与停泊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和作业:
(一)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三)船员配备符合配员标准,船员持有有效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
(二)擅自载客或者从事货物营业运输;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或者作业;
(四)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
(五)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
(六)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七)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渔业船舶从事涉外生产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
第十四条 44.1千瓦以下的捕捞渔业船舶从事水上作业的,应当编队生产,并保持通信畅通。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船舶经营人根据安全需要组织渔业船舶编队生产。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关闭、拆卸、损坏、转借或者转让;
(二)删除船舶行驶轨迹记录;
(三)变更识别码;
(四)其他逃避监管的行为。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港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接受安全检查。
渔业养殖船和十二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定期签证;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以同一签证机关管辖港口为经营地的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应当在已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和补给。除防避台风等紧急情形外,渔业船舶不得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渔业船舶进入渔业港口后,应当分区停泊,留有疏散和防火通道,留足值班人员,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等安全措施。
禁止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及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法定休渔期间,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并不得擅自离开船籍港或者转移停泊地点。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到其他渔业港口停泊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转移手续。
船籍港容纳渔业船舶能力不足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就近渔业港口供渔业船舶停泊。
第十九条 养殖渔业企业可以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证的养殖水域内,利用自有渔业船舶从事旅游休闲垂钓活动。
第二十条 渔业船员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应
5. 渔业船员管理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业船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治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
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渔业船舶的厂、点或者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渔业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部门
6. 码头协管员
最大的铜川路水产批发市场,上海火车站站坐966路,乘6站,在南石路站下车即可到达。
上海铜川水产市场
上海铜川水产市场位于普陀区曹杨路铜川路口,北临铁路上海西站,南靠内环高架入口,西临沪宁高速公路出口和外环线入口处,离虹桥机场20分钟路程,交通十分便捷。
铜川水产市场开办于1996年10月,由新长征集团晋园实业有限公司独家投资1200万元建造,市场占地面积1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有摊位400个,门面房50间,市场附设申福酒家、金川桑拿浴房、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市场以经营国内外高档鲜活水产海鲜精品为主的大型批发市场,是上海目前最大的海鲜水产批发市场之一。市场荟萃了国内外鱼、虾、蟹、贝、蜇和冻品六大类几百个品种的高档海鲜、水产精品。其中不少是直接空运进市场的,销售面除本市外,还辐射江、浙等地。总投资2000万元的铜川水产市场二期工程,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有300余户二层框架水泥结构的商用房。
上海曹杨水产批发市场
上海曹杨水产批发市场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和普陀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农业部的关怀下,于1999年7月正式成立,该市场由普陀区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下属商业投资公司和桃浦镇人民政府下属农业公司合作投资1100万元人民币,目前一期工程已完成。
上海曹杨水产批发市场位于上海市“西大门”——普陀区,东距内环线高架武宁路出入口1000米,西行虹桥国际机场仅8分钟车程,北有上海西站,离204国道和312国道、沪嘉高速公路、沪宁高速公路入口咫尺之遥,具有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优势。本市场有铁路专用线可供冰鲜冷冻车直接进场交易,南北贯穿武宁路与铜川路,场内可供300辆汽车同时停泊,市场内的三条主要通道和四个出入口,可使运输车辆畅通无阻。其中,主要进出口位于武宁路996号紧邻江苏饭店。
上海曹杨水产批发市场总占面积50余亩,已开发停车场地9000平方米,通道5000平方米,建成13000平方米交易和办公场所,可同时提供崭新的室内交易用房390间,并有2500立方米的冰库一座;市场内水电设施齐全,排污管道畅通;场内商务办公、商住、餐饮等配套设施齐全。
上海曹杨水产批发市场经营分淡水类、海鲜类和冰鲜类。本市场聚集了一批熟悉水产行情,精通批发市场经营的管理人才,借鉴了以往水产市场的优点,建立了一整套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引进先进的管理方法,推出现代的交易手段和提供优质服务。
上海曹杨水产批发市场的正式启动将带来极大的集聚效应,带动整个华东及国内外渔业的生产消费,预计年交易额为10亿元人民币,交易量为10万多吨,日均交易量为300吨。
联系人:胡慎忠 BP:95828-12806
上海曹安四平水产批发市场
上海曹安四平水产批发市场
上海曹安四平水产市场是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街道办事处与上海曹安路市场联合兴办的大型水产批发市场。市场位于上海东北部内环高架道路之侧的密云路1018号。占地面积达16000平方米。
上海曹安四平水产市场拥有34o个摊位,日吞吐量约二百吨。河蟹销售旺季,单河蟹日销售量即达百余吨。月成交额一亿多元,年销售总量十五亿元左右。
市场专营国内外高档鲜活水产品,分为鱼、虾、蟹、贝四大类。鱼类有鲈、鲑、甲鱼、鳗、石斑、黄鲳、左口、真鲷、三纹鱼等;虾类有澳洲、新西兰大龙虾、台湾草虾、竹节虾、沼虾、河虾;蟹类有中华绒鳌蟹、美国珍宝蟹、皇帝蟹、膏蟹、清蟹等;贝类有加拿大象鼻蚌、蛏、蚝、蛤等国内外水产珍品约200多个品种。市内外客贾近悦远来。市场销售网络已辐射至江、浙、皖、赣、鲁、黑龙江等省。中华绒蟹还远销港台海外。
市场采取入室经营管理方式,拥有全天候电视监控系统。工商、公安、税务驻场管理并拥有一支强有力的保安队伍及税务协管员、工商协管员队伍。市场建立了通讯、运输、维修、清洁等服务体系,深受客户欢迎。市场信息系统已与国家农业部联网,每周二次发送鲜活水产价格行情,并在中央电视台七台向国内外播出。《上海商情》每周三次刊载价格行情。
目前,市场正着手制订新的发展战略,将市场建成上海地区销售中心,进一步完善服务设施,拓展经营领域与规模,建成与上海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新型市场。
地址:上海市密云路10l8号
邮编:200437
电话:(021) 65171626 (021) 65171629
电传:(021) 65551930
上海中心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
上海中心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
上海 中心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是国家农业部首批定 点的全国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之一, 也是经政府批准的 上海市新一轮菜篮子工程规划和建设的五大农副产品中 心批发交易市场之一。
市场座 落于上海市杨蒲区江蒲路南侧上海水产城内 (即具60 余年历史的上海市“鱼市场”)东临杨蒲大桥 内环线, 南依黄浦江,西具市中心5公里, 市场具有优良的硬件环境:在总占地55000 平方米的场地内, 现有 建筑物面积76300 平方米, 场内拥有黄浦江岸线204米, 专用卸货码头4档,固定加冰码头1档, 有 2 座年加工 能力1000吨以上的水产食品加工厂,配套冷库1800吨/次, 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1000吨/天,变电能力3500KVA, 市 场还有仓储、运输、宾馆、餐饮、邮电、 银行通讯等设施。
市场第一期工程就有多层商贸用房4 撞,建筑面积 5100平方米,其中标准营业房68套,商务办公室45 间, 市场于1997年1月试营业,驻场水产经营商60余户,进场交易的全国各地客商1000余家。在建二期工程预计98年4 月竣工, 将建有一座2000 平方米交易广场和一撞4层商 贸用房, 并建立与农业部和全国各地水产同行间的市场 信息网络,建立大屏幕电子显示牌, 同时显示市场的货源、供销、 价格等情况。
市场主要从事水产品的交易批发,并竭诚提供验货、 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仓储运输等一条龙服务。 上海 中心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发展方向是立足于二十一世 纪,大市场、大流通、大商业、全方位、多功能集团格 局跻身于中国大市场行列,使之成为中国较大,上海最 大、负有盛名的水产品批发交易的中心集散地。 市场欢迎全国各地客商进场经营、拓展业务。
7. 渔船管理工作主要做什么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休闲渔船管理,保障休闲渔船运营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和使用休闲渔船从事渔业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主要用于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管理体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以及海警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基本制度)国家对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实施企业化经营和定点渔港管理。
使用休闲渔船开展经营的,应以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为经营主体,并在固定的定点渔港经营。
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其中,海洋休闲渔船定点渔港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海洋渔船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中选择并公布。
休闲渔船从事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等休闲捕捞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捕捞限额管理。
第六条(标准船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休闲渔船船型参数表,制定并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其中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应大于或等于12米。
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及以后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休闲渔船的,应符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法人组织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化船型要求。
第七条(乘员人数)休闲渔船船员和乘客总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最高乘员人数,船员总数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八条(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和定点渔港可容纳休闲渔船数量等情况,确定和调整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计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九条(指标来源)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海洋捕捞渔船、海洋休闲渔船解决,船数、功率数应分别不超过被淘汰渔船的船数、功率数。被淘汰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予收回。
内陆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审批权限)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及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司法拍卖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休闲渔船,其船网工具指标应经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一条(指标申请)因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规定提供材料。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的,按要求提供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
因继承、赠与、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应提供公证书、赠与合同、拍卖证明文件、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件,申请重新办理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二条(指标转换)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转换为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海洋休闲渔船和内陆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章 登记和捕捞许可
第十三条(登记依据)休闲渔船按照《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船名号)休闲渔船船名号编制、标写和船名牌制作要求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执行,船舶种类代称为“渔休”。
休闲渔船应固定悬挂休闲渔船标志。标志的样式及悬挂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捕捞许可证申请)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共同向休闲渔船定点经营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规定提供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休闲渔船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地应与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所在地一致;
(二)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三)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载明合作期限、风险承担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核定场所)海洋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海洋A类、C类渔区或B类渔区中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确需核定在其它场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以专项形式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
内陆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十七条(作业类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不得超过2种,并应符合休闲渔船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附件),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
第十八条(捕捞限制)休闲渔船捕捞渔获物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和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休闲渔船应实施捕捞限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捕捞许可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记载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核定场所、作业类型、捕捞限额等相关信息,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
除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列明的应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情形以外,渔船经营企业、定点渔港、捕捞限额发生变更的,也应重新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属于委托经营的,休闲渔船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合同期限。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电子证照)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并行制度,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休闲渔船经营企业承担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其所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安全制度)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建立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对其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休闲渔船在营运期间始终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并定期接受船舶检验。
第二十三条(保险)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为其所经营管理的每艘休闲渔船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定点经营)休闲渔船应在其定点渔港的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停泊、进出、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并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检查。
休闲渔船不得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点停靠、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船舶遇险或有其他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码头安全)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应满足游客上下船所需安全条件,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在显著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安全装备)休闲渔船应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及其他按规定应配备的通讯导航设备,在航行期间全程开启上述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休闲渔船应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救生和报警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配员要求)休闲渔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休闲渔业船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取得船员证书,并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水上消防、救生等专门培训。
每艘休闲渔船应配备至少一名经专业水上救生训练部门训练合格的救生员,救生员可由船员兼任。
第二十八条(进出港报告)休闲渔船应严格遵守进出港报告制度。出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航行计划、目的水域及载员名单,进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载员名单。
前款所称载员名单包括所有船员、乘客名单及乘客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可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信息。
休闲渔船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船员适任证书、救生资格等信息应提前在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出港检查)休闲渔船每航次出港前,船长应对渔船安全状况和适航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渔船不得出港;已经出港的,应立即就近返港。
(一)消防、救生、通导设备配备不足或损坏的;
(二)船员或救生员配备不齐的;
(三)水上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
(四)水上能见度不良或水上交通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
(五)船上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的;
(六)出现其他影响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
第三十条(作业时间和水域)休闲渔船单航次作业时间及航行作业水域等安全作业相关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安全警示)休闲渔船应在船上明显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并在驾驶座上方及渔船两侧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及船员人数。
第三十二条(乘客安全)休闲渔船出港前,船长或救生员应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导帮助乘客穿好救生衣。
第三十三条(乘客管理)乘客在出港前应如实向休闲渔船船长或船员提供其身份、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登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伴照顾下,方可登船。
乘客在船期间应服从船长和船员的指引和管理,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船舶安全或者破坏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伤害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行为。
乘客拒不提供相关信息、不满足相关登船条件或在船期间不服从船长或船员指引管理的,船长应拒绝其登船或立即返航。
第三十四条(污染防控)休闲渔船污染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作业日志)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每日向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或渔业组织提交电子作业日志。
第三十六条(伏季休渔)伏季休渔期间,休闲渔船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最高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休闲渔船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休闲渔船的安全措施和进港休闲渔船渔获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监控)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全程开启船位和视频监控设备,保持通讯畅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休闲渔船实施视频和船位监控。
第三十九条(违规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休闲渔业: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是指渔业船舶搭载乘客在船上开展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渔业文化欣赏和其它渔业相关休闲体验活动。
渔业船舶: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是指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船舶。
第四十一条(过渡条款)本办法发布前,已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的休闲渔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休闲渔船管理,并办理相关证书。
第四十二条(未尽事宜)有关休闲渔船捕捞许可管理的事项,本办法未特别规定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8. 渔船管理属于哪个部门
我的答案是:船上污水由河道管理所负责清理和回收处理!
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水污染物应当交由接收设施接收处理。
来自疫区船舶的垃圾、生活污水,应当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9. 渔政协管员
无编制的协管人员没有执法权力行政机关里的事业编制人员具有依法行政执法的权力。
1、政府机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具有行政权利如: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一般为公务员编制。
2、事业单位是法律授权的组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是一个行政主体。就是干些法律授权的事情,事情比较具体。一般为事业编制的。
10. 管渔船的部门
从事捕捞作业的申请人申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持规定的有关材料,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其户籍或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渔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至有审批权的渔政管理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渔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批。
程序如下:申请人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提供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县级渔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审核后上报)→市级渔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审核后上报)→省渔政管理部门审批→凭批准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由规定权限的渔政管理部门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
11. 渔船管理部门
渔政船类型 一般按大小分为3类:大型的总吨数在千吨以上,中型的数百吨,小型的只有几吨至几十吨。大、中型一般用于外海渔场,小型用于近海或内陆江、河、湖泊和水库渔业。 渔政船性能 为适应监督、检查并在必要时追捕、扣留违章的需要,渔政船的航速较高,大中型通常为14~20节,小型有的达20余节;稳性和适航性也高于或相当于渔船。为了便于在渔船密集的渔场中巡航和在水上与渔船相靠,操纵性能较好,干舷较低。 渔政船设备 一般包括远距离摄影、录象、录音设备和测量水质、检查渔具并能记录违章渔船确切位置和航迹的专用仪器、设备和工具。夜间执行任务时需用照明弹和大功率探照灯,对付暴力威胁或抗拒渔政检查的轻武器以及比较先进、齐全的导航设备。大中型渔政船配有电台、雷达、无线电测向仪、音响探测仪、扫描声纳、卫星导航、通讯设备等。有的船还配有高速小艇和直升飞机。归农业部管理